广东省监狱罪犯个人钱款管理办法((试行))
监狱犯人存款管理制度
监狱犯人存款管理制度一、前言监狱是一个特殊的地方,里面关押的是犯罪分子。
在这个封闭的环境下,犯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他们没有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
但是,监狱犯人也有一定的经济需求,他们需要购买一些必需品和日用品。
为了方便管理犯人的经济问题,监狱实行了存款管理制度。
二、概述监狱犯人存款管理制度是指监狱对犯人的存款进行管理的制度。
监狱犯人无法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他们的财产都由监狱进行管理。
犯人的家属或亲友可以通过监狱规定的方式向犯人账户汇款,供其购买必需品和日用品。
监狱会定期对犯人的账户进行结算,并向犯人提供账户余额和消费明细。
三、监狱犯人存款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犯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监狱犯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他们无法外出购买物品,只能通过监狱提供的管理制度购买日用品和必需品。
监狱犯人存款管理制度是保障犯人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手段。
2. 防止犯人滥用财产。
监狱犯人有可能通过各种手段获取财产,如果没有有效的管理制度,他们可能会滥用财产,导致不良后果。
监狱犯人存款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遏制犯人的财产滥用行为。
3. 保障监狱管理秩序。
监狱是一个严格管理的地方,如果犯人的财产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可能会导致监狱内部的混乱和不良行为。
监狱犯人存款管理制度可以保障监狱内部的管理秩序。
四、监狱犯人存款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规定1. 存款方式。
监狱犯人的家属或亲友可以通过邮局汇款或网上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犯人账户汇款。
犯人也可以通过工作获得报酬,并存入自己的账户。
2. 存款限额。
监狱规定了每次存款的限额,通常为一定金额。
超过限额的存款需要经过监狱管理部门的审批。
3. 账户查询。
犯人可以通过监狱提供的渠道查询自己的账户余额和消费明细,监狱也会定期向犯人提供账户余额和消费明细报表。
4. 账户结算。
监狱会定期对犯人的账户进行结算,并核实账户余额和消费明细,及时向犯人提供结算结果。
5. 存款使用。
犯人只能使用自己的账户进行购买日用品和必需品,不能用于非法用途。
在押人员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押人员财务管理工作,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押人员财务管理是指对在押人员依法收缴的财物、罚没财物、劳动报酬、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财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在押人员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监狱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在押人员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在押人员财务收支的核算、审核、审批和监督;(二)负责在押人员劳动报酬、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财务活动的管理;(三)负责在押人员罚没财物、赃款赃物的收缴、保管和处置;(四)负责在押人员财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归档;(五)负责在押人员财务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第六条在押人员财务收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在押人员劳动报酬、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财务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押人员劳动报酬、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费用,由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审核和审批;(二)财务管理部门将审核通过的财务活动通知在押人员;(三)在押人员收到通知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领取费用。
第八条在押人员罚没财物、赃款赃物的收缴、保管和处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押人员罚没财物、赃款赃物,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收缴;(二)财务管理部门对收缴的罚没财物、赃款赃物进行登记、保管和处置;(三)在押人员罚没财物、赃款赃物的处置,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四章财务监督与审计第九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押人员财务活动的监督,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合法。
第十条监狱应当定期对在押人员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对在押人员财务活动的审计,由监狱内部审计部门或者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
第五章财务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在押人员财务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建立、保管和归档。
罪犯个人钱款账户与狱内消费考评处罚机制的不足和建议
罪犯个人钱款账户与狱内消费考评处罚机制的不足和
建议
1.钱款账户管理不够透明:目前,罪犯个人钱款账户的管理存在一定的不透明性。
建议加强对账户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来源合法、去向明确,并加强对账目的公开透明化。
2.消费考评标准不够公平:狱内消费考评机制应该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
当前存在的问题是,考评标准可能存在不公平之处,导致一些罪犯在消费方面受到不公正的处罚。
建议制定明确的消费考评标准,确保每位罪犯都能够公平地参与消费,并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评估。
3.处罚机制不够科学:当前的处罚机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足,无法有效地改变罪犯的行为。
建议引入科学的处罚机制,结合罪犯的个人情况和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教育、心理疏导和惩罚措施,以达到更好的改造效果。
4.强化监督和管理:为了确保个人钱款账户与狱内消费考评处罚机制的有效运行,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
建议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狱内监察部门和外部监督机构,对钱款账户和消费考评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罪犯个人钱款账户与狱内消费考评处罚机制的不足需要引起重视。
通过加强透明、公正的管理,科学的处罚机制以及强化监督和管理,可以提高监狱管理的效能,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若干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8]3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若干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8]39号2008年11月24日)第一条为更有效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不作报告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报告财产令,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强制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法律依据;(二)报告财产的范围;(三)报告财产的期间;(四)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五)拒绝报告、虚假报告以及不作补充报告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内容。
第四条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应当是其当前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自有财产和与他人共有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至报告财产之日所发生的财产变动影响债权实现的,亦应报告该变动情况。
已报告的财产或在案件诉讼阶段已被保全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及支付执行费用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执行人可不报告其他财产情况。
第五条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下列几种财产类型及顺序报告财产:(1)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2)工资、红利等收入;(3)分红、租金、承包金等预期收益;(4)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5)交通运输工具、机械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6)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7)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11.25•【字号】粤高法发[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11.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粤高法发[2009]9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区)公安局、司法局,各监狱:为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体现刑罚目的,促进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财产刑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结合本省罪犯财产刑的执行工作和减刑、假释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罪犯财产刑执行是指对罪犯被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刑罚予以执行。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依法共同做好罪犯财产刑的执行工作。
三、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应当纳入罪犯悔改表现综合考核的范围,并作为减刑、假释的重要参考因素。
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积极缴纳的,在减刑、假释时可以适度从宽掌握;明显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的,应当从严掌握;确有证据证明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缴纳的,不予减刑、假释。
四、罪犯的财产刑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执行。
对未执行完毕罚金刑,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其指定的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接收罪犯缴纳的罚金,也可以对罪犯暂存在监狱、看守所的财产在预留必要生活费用后予以追缴。
五、人民法院应当公告执行财产刑的部门及接受财产的银行账号。
人民法院在收取罚金和财产时应当向缴纳人出具凭证,罚没的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财政部关于印发《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农字[1997]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农字〔1997〕14号1997年2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监狱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了《监狱财务制度》、《监狱会计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监狱财务制度》二:《监狱会计制度》(内含4个附件)三:关于制定《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说明附件一:监狱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狱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促进监狱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监狱财务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监狱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方针;注重经费使用效果。
第四条监狱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合理编制监狱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经费,参与财务决算。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监狱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监狱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所属机构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监狱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2号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一九九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为适应新的工资制度,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的人员,收审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一〉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其生活费数额按其收审前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
(二)机关工人,其生活费数额,工资中的固定部分(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部分,下同)按75%的比例计发,活工资部分(奖金)按75%以下(含75%)的比例计发。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生活费数额,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管理人员为职员职务工资,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等级工资,下同)按75%的比例计发;活工资部分(津贴)按75%以下(含75%)的比例计发。
上述人员经审查后,不构成刑事犯罪以及不给予任何行政处分的,可以补发工资;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起诉、给予纪律处分的,不补发工资。
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人员,在拘押期间不发给工资。
经审查后,本人确有违法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教育释放的,不补发工资;确属完全拘留错的,可补发拘押期间的工资。
三、被羁押的人员,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的,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处理:①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单位也未给行政纪律处分的,原单位可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全部工资。
②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酌情决定减发或不发,③被告人受到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人员,缓刑期间,受处罚人员如安排了临时工作,发给生活费,其生活费数额按如下标准发给:(一)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计发。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管理实施细则(2018)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管理实施细则(2018)第一条为规范罪犯会见管理工作,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会见,是指罪犯与会见人会面交谈,会见方式包括隔透明装置电话会见、面对面会见、视频会见等。
第三条监狱人民警察在会见管理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会见条件第四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一)亲属、监护人;(二)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领事官员;(三)受委托的律师或亲友;(四)来监帮教的单位、社会团体人员;(五)经省监狱管理局或监狱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罪犯亲属是指因血缘、婚姻、法律拟制与罪犯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一)直系血亲,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父、叔父、舅父、姑妈、姨妈、侄子女、外甥子女等。
(三)基于婚姻的姻亲,即夫(妻)、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夫(妻)的兄弟姐妹、夫(妻)的侄子女和外甥侄子女、夫(妻)的伯、叔、舅、姑、姨等。
(四)拟制血亲,即继祖父母、继父母、继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实际形成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等。
(五)上述亲属的配偶。
(六)经狱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其他亲属。
第六条会见一般每月一次,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分钟,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
未成年罪犯会见每月二次,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六十分钟,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
罪犯分级处遇管理规定对会见次数、人数、时间有规定的,按分级处遇管理规定执行。
其它有利于改造的,经监狱批准,可以增加会见的次数、人数、时间及会见人范围。
第七条当月已安排会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属、监护人会见,监狱可以安排:(一)前十二个月(含当月)内亲属、监护人会见总次数未达到十二次(未成年罪犯二十四次)的;(二)因罪犯家庭出现婚姻变化或亲人病、亡等重大变故需要会见的。
服刑人员综合账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服刑人员财务管理工作,保障监狱经济秩序,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监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监狱内所有服刑人员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三条服刑人员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二)真实性原则:账务反映真实情况,不得隐瞒、虚报;(三)安全性原则: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资产安全;(四)公开透明原则:财务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账务管理职责第四条监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服刑人员财务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一)建立健全服刑人员财务管理制度;(二)监督服刑人员财务收支活动;(三)审核服刑人员财务报表;(四)组织开展财务审计工作。
第五条监狱监区负责服刑人员财务管理的日常监督,包括:(一)对服刑人员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二)定期向财务管理部门报告服刑人员财务状况;(三)协助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条服刑人员本人负责自己的财务收支,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
第三章账务收支管理第七条服刑人员财务收支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报监区审核;(二)根据财务收支计划,办理收支手续;(三)财务管理部门对收支进行审核,确保合法合规;(四)监区对收支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第八条服刑人员收入包括:(一)劳动报酬;(二)奖金、补贴;(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服刑人员支出包括:(一)生活费用;(二)医疗费用;(三)劳动工具购置;(四)其他合法支出。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条服刑人员资产包括:(一)现金;(二)存款;(三)实物资产;(四)其他资产。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原则:确保资产安全,防止丢失、损坏;(二)合理使用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合理使用资产;(三)账实相符原则:资产账目与实物相符。
第五章会计核算第十二条服刑人员财务核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系统增值税返还款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系统增值税返还款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4.04.21•【文号】司发通[2004]7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增值税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系统增值税返还款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年4月21日司发通[2004]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为规范监狱系统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执行,提高增值税返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经研究并商财政部同意,司法部制定了《监狱系统增值税返还款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监狱系统增值税返还款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监狱系统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执行,提高增值税返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适用政策企业范围的审查认定,监督检查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及时足额交纳税款,同时,对增值税先征后返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出现违规操作,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监狱系统的实际情况,增值税返还税款须按下列用途使用:1.返还税款的70%作为增加国家对企业补充的资本金。
监狱企业须按时足额增加国家资本或资本公积,并将这部分返还款项全部用于生产性支出。
2.非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返还税款的10%用于提取安全生产专款,主要用于购置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等;20%用于解决狱政设施维修问题,重点用于危旧监舍、围墙及武警营房的维修改造。
家属办理汇款指南(2020)
家属办理汇款指南(2020)根据《监狱法》、《广东省监狱罪犯个人钱款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监狱的有关规定,服刑人员可接收监狱监管改造系统内登记的服刑人员亲属给付的顾送款。
监狱鼓励服刑人员亲属通过银行子账户和粤省事小程序这两种方式实名转账至服刑人员个人钱款账户。
我监已为服刑人员在银行开设了账户,监狱从2019年6月1日起不再接收邮政汇款。
服刑人员亲属给付顾送款的途径有三个:一、银行子账户转账:1、监狱将在服刑人员账户开通后第一时间安排服刑人员给亲属寄送一份《服刑人员亲属顾送钱款告知书》,内含转账具体操作方式,请注意查收。
2、转账方式:服刑人员亲属可通过全国各地的银行营业网点柜台、网银、手机银行、ATM 机等渠道办理转账。
◆银行柜台办理流程:◆ATM柜员机办理流程(须是中国银行或可办理跨行转账的ATM):◆手机或电脑网上银行办理流程(须是中国银行或可办理跨行转账的网络银行):3、服刑人员收款账户信息:收款人账号(为12位):************收款人账户名:广东省高明监狱+姓名+囚号(例:广东省高明监狱张三440*******)收款人开户行:中国银行广东佛山高明支行营业部4、重要提示:◆只有在监狱登记批准的服刑人员亲属才可向服刑人员个人账户转账。
未经监狱登记批准的其他人的转账、不显示转账人姓名(无折、无卡存现等)的转账,因来路不明,服刑人员将不能使用。
◆汇款时,服刑人员亲属必须通过可核查汇款人及汇款账户的方式进行,以便监狱核实汇款人身份,确认该笔汇款是否可接收;如属不可接收范围的,须根据汇款人及汇款账号等信息办理退还。
◆服刑人员亲属可通过向监狱申请、由服刑人员邮寄、亲情电话、会见告知等方式获得罪犯个人收款账户号码,请服刑人员亲属妥善保管服刑人员收款账户信息,不要将该账户信息提供给未经监狱登记批准的其他人转账,切勿使用ATM机无折、无卡存现。
◆转账时请认真核对上述收款账户信息,如因收款账户信息不正确,含退款转账手续费在内的一切后果由转账的服刑人员亲属承担。
监狱罪犯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狱罪犯财务管理,保障监狱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监狱内所有罪犯的财务收支管理。
第三条监狱罪犯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收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罪犯的财务状况;(三)完整性原则:财务收支应当全面、完整地反映罪犯的财务活动;(四)安全性原则:确保罪犯财务资金的安全,防止财务风险;(五)效益性原则:提高罪犯财务管理效率,实现财务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监狱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罪犯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二)制定和实施罪犯财务管理制度;(三)负责罪犯财务收支的审核、审批和监督;(四)负责罪犯财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五)负责罪犯财务档案的管理;(六)负责对罪犯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监督。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第六条罪犯财务收支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收支范围和标准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收支范围。
第七条罪犯收入包括:(一)劳动报酬;(二)国家和社会各界给予的捐款、赞助;(三)罪犯个人合法收入。
第八条罪犯支出包括:(一)罪犯生活费用;(二)罪犯医疗费用;(三)罪犯教育费用;(四)罪犯劳动保护费用;(五)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九条罪犯收入和支出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确保收支合法、合规。
第四章财务监督与审计第十条监狱设立财务监督机构,负责对罪犯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财务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对罪犯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罪犯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三)对罪犯财务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第五章财务档案管理第十二条监狱应当建立罪犯财务档案,对罪犯财务收支、财务报表、财务文件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性。
监狱罪犯上账规章制度
监狱罪犯上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狱罪犯上账管理,保障监狱的安全和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监狱罪犯上账是指监狱对在押罪犯进行个人账目管理的一种制度,也是监狱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监狱罪犯上账的目的是加强对罪犯个人财务的监管,防止罪犯利用财务手段从事不法行为,维护监狱内部秩序和安全。
第四条罪犯个人账目管理应遵循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监狱罪犯上账管理应当与其他监狱管理工作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监狱安全和稳定。
第六条监狱罪犯上账规章制度适用于监狱内的所有在押罪犯。
第七条监狱应当建立健全监狱罪犯上账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监狱罪犯上账管理工作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对罪犯的账目进行每日核对,确保账目的真实准确。
第二章罪犯个人账目管理第九条监狱应当在罪犯入狱时建立个人账目,并记载罪犯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照片、入狱日期等。
第十条罪犯家属或亲友可以通过监狱提供的指定渠道向罪犯充值,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罪犯个人账目资金应当分为基本账户和日常账户两部分,用于不同用途。
第十二条罪犯应当定期对自己的账目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监狱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罪犯个人账目只能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和文娱用品,不得用于赌博、贩毒等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监狱应当定期公布罪犯个人账目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监狱应当对罪犯个人账目采取加密、备份等措施,确保账目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监狱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对罪犯个人账目的使用进行严格审查。
第三章监狱罪犯上账管理第十七条监狱罪犯上账管理工作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对监狱罪犯的账目进行逐一核对。
第十八条监狱应当建立健全的罪犯上账管理档案,对罪犯的账目变动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监狱应当针对罪犯个人账目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监狱罪犯上账管理工作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相关规定,维护监狱内部秩序和安全。
监狱系统账户管理制度
监狱系统账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监狱系统账户管理行为,保障监狱系统资金安全,提高监狱系统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监狱系统账户管理范围包括各级监狱系统内部账户和对外开户账户。
三、账户设置1.监狱系统内部账户包括经费账户、外经账户、工程专项账户等,必须在监狱系统财务部门设立,并经财政部门审核。
2.监狱系统对外开户账户须在合作银行审核开户,明确账户用途和权限。
四、账户权限1.监狱系统内部账户权限由系统管理员设置,按照职责分工确定不同权限等级。
2.监狱系统对外开户账户权限由监狱系统财务部门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五、账户管理1.监狱系统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内部账户的收支情况,每月进行账目结算核对。
2.监狱系统财务部门负责对外开户账户的资金监管,确保资金流转合规。
3.监狱系统财务部门定期审核账户权限,调整账户权限等级。
六、收支管理1.监狱系统内部账户收支必须经过合法审批,明确资金用途。
2.监狱系统对外开户账户收支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私自挪用。
3.监狱系统内部账户和对外开户账户不得混用,账目互不抵消。
七、账目核对1.监狱系统财务部门负责每月对内部账户和对外开户账户进行核对,确保账目准确无误。
2.监狱系统财务部门定期对账户流水进行检查,查找账目异常情况,并及时解决。
八、资金安全1.监狱系统账户资金保管由监狱系统财务部门负责,保证资金安全不受损失。
2.监狱系统财务部门负责对外开户账户的资金管理,设置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九、责任追究1.对于账户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监狱系统财务部门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监狱系统财务部门有权对账户管理人员进行违规行为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降职等。
十、附则本制度解释权归监狱系统财务部门所有。
以上为监狱系统账户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确保监狱系统资金安全和稳定。
罪犯被服资金管理制度
罪犯被服资金管理制度罪犯服刑资金管理制度是指对在监禁期间的罪犯及其家属所享有的财产、资金、收入等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罪犯的财产来历合法、合规,防止其利用犯罪所得进行非法交易或者继续从事违法活动。
这一制度也有助于维护监狱秩序,保障罪犯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再融入。
罪犯服刑资金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监狱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起严格的资金清算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罪犯及其家属的财产来源合法,并遵守规定的资金管理办法。
需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财产申报和审查程序,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
对于罪犯和其家属的财产、收入来源以及支出情况需要实行详细记录和登记。
监狱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罪犯及其家属在社会上的工作、经商、投资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资产登记和收入统计。
对于罪犯及其家属的现金、存款、房产、汽车等财产,均应进行登记备案,建立起清晰的资产档案。
对罪犯及其家属的资金收支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也是资金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不允许罪犯利用监狱内外的资金进行非法交易、投资或者其他违法经济活动,必须严格规范罪犯和其家属的资金使用途径和范围。
对于可能存在的财产转移、转移、隐匿等行为,也需要加强监督和审查。
对于服刑期间罪犯可能产生的收入、支出等情况,还需要建立起专门的资金管理渠道和账户。
罪犯及其家属的收入来源需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于罪犯可能产生的支出情况,应建立起专用账户进行管理,确保其合法权益的也能有效地监督和管理资金的流向和用途。
罪犯服刑资金管理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确保罪犯及其家属的财产来源合法、合规,防止其利用犯罪所得进行非法活动,同时也有益于监狱秩序的维护和社会治安的稳定。
监狱管理部门需要建立起严格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和审查,确保罪犯服刑期间的资金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罪犯被服资金管理制度
罪犯被服资金管理制度
从管理层面来看,罪犯被服资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监狱管理人员对罪犯的经济活动进行监控和控制。
通过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监狱可以确保罪犯的资金来源合法,防止他们从事非法经济活动,如洗钱、贩毒等。
同时,这个制度还可以帮助监狱管理人员更好地了解罪犯的财务状况,便于进行评估和管理。
从罪犯个体的角度来看,被服资金管理制度可以帮助罪犯合理管理自己的经济事务。
制度规定了罪犯的资金来源和去向,确保罪犯的经济活动合法合规。
此外,这个制度还可以帮助罪犯进行理财规划,提高他们的财务管理能力,为他们在刑满释放后的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一定的帮助。
从社会安全角度来看,罪犯被服资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少罪犯在服刑期间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通过对罪犯资金的监管,可以防止他们利用资金从事非法活动,避免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
此外,这个制度还可以帮助社会对罪犯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他们不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资金或者逃避法律责任。
然而,罪犯被服资金管理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
监管人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来执行这个制度,包括对罪犯的资金流向进行监控和审查,这对于监狱管理机构来说是一项繁重的任务。
其次,制定和执行这个制度需要权衡罪犯个体的权益和社会安全的需要,需要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罪犯被服资金管理制度在监狱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罪犯的资金活动进行监管,可以确保他们在服刑期间的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减少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然而,制定和执行这个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平衡罪犯个体的权益和社会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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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罪犯的生效判决中涉及财产性判项,或补贴家用、捐赠支出,罪犯可向监区提出使用账户余额履行的申请,由监狱协助履行,履行完毕后,汇缴凭证应及时存放于罪犯档案副档。
第二十四条罪犯购物实行监狱制定目录、罪犯申购、供应商送货至监区的管理模式,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对购物消费金额有限制的,按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外币转账款由监狱按结汇当天国家挂牌公告的汇率兑换为人民币后存入罪犯个人钱款账户。
第十九条罪犯个人钱款由银行托管期间,从钱款到账之日起至销户清算日止,按国家储蓄存款利率及方法计付利息。
第二十条除入监移交款,在押期间出售房屋、拆迁补偿、继承、离婚分割等特殊的合法钱款收入需由罪犯签名确认外,其余收入无需罪犯签名确认。
第三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遗存钱款应作为罪犯遗产依法处理,无人接收的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主财产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罪犯个人钱款收支按月结算,作为狱务公开内容,接受有关执法部门、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查询核对,不向其他人公示。
罪犯对账目有疑问的,应在次月内提出,由监狱管理人员查核,确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购买学习用品,购买礼物赠送亲友,患病罪犯自愿购买治疗疾病所需药品等。
第二十八条除购物外的支出,由监狱有关业务发起部门或监区编制支出明细表,冻结有关款项,由罪犯确认(法院裁定强制执行除外)、部门领导审批后提交给监狱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收到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转账给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罪犯可接收监狱监管改造系统内登记的罪犯亲属给付的顾送款,监狱鼓励罪犯亲属采用银行实名转账至罪犯个人钱款账户的方式。
第十条监狱对罪犯个人钱款实行分账管理。入监移交款、日用品补助费、顾送转账款、帮教款、帮扶款、慰问金、利息,在押期间出售房屋、拆迁补偿、继承、离婚分割等特殊的合法钱款列入A账,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超出的钱款列入C账。
第十五条经鉴定没有或只有部分劳动能力的罪犯,每月可从A账转出一定金额至B账,最高不超过3百元,具体金额由监狱规定。
第十六条日用品补助费按罪犯生活管理信息系统每月5日登记的现押人员发放,金额按省监狱管理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现金收入由监狱有关业务部门收款后编制收入明细表,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存入个人钱款账户。非现金收入,由监狱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编制收入明细表,经审批确认后交监狱财务部门转账至个人钱款账户。
监狱可根据罪犯改造成绩在限额内进一步细化购物额度,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可提高消费限额两百元。
第二十五条监狱每月组织罪犯购买个人日常生活学习用品、食品、香烟等物品一至两次。监狱根据罪犯日常生活需求,对各购物品种设置购买限量,罪犯根据监狱公布的购物目录在限额、限量内自主选购。
有正常劳动能力的罪犯,A账只能购买生活日用品、学习用品;没有或只有部分劳动能力的罪犯,A账可购买生活日用品、学习用品、调味佐料、营养品,低档烟草。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罪犯个人钱款支出范围包括履行财产性判项,补贴家用,捐赠,支付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纳费用,购书报杂志,培训考试,亲情电话,购物,购药,出(离)监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各项支出须为罪犯自愿,或经法律程序后从其个人账户转出款项,严禁透支、挪用,严禁用于监狱伙房食品消费。
第七条监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与本部门业务相关款项收支录入与审批,监区配合做好罪犯个人钱款收支、购物登记和发放、结账移交等工作。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八条罪犯个人钱款收入分为劳动性收入及非劳动性收入。
劳动性收入包括监狱发放的劳动报酬,高温补助,稿费及奖金等收入。
非劳动性收入包括入监移交款,监狱发放的日用品补助费、帮扶款、慰问金,罪犯亲属转账款,帮教单位、使领馆给付的帮教款,利息,以及在押期间出售房屋、拆迁补偿、继承、离婚分割钱款等特殊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监狱每月将《罪犯个人款项月报表》报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罪犯个人钱款有关凭证、台账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各监狱应根据本办法及监狱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零花钱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供应站管理办法(试行)》(粤狱〔1997〕139号)》同时废止。
第三条监狱在银行开设罪犯个人钱款总账户,对看守所交付执行刑罚、其他监狱调入、监外执行或假释后重新收监的罪犯,在入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委托银行设置个人子账户,用于保存和管理其个人钱款的收入支出。
第四条罪犯个人钱款管理实行分账管理、限额消费、禁止透支、与改造表现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余刑5年(含)以上的,计提10%;余刑3至5年的,计提15%;余刑3年(含)以下的,计提20%。
第十三条监狱发放以外的收入,单次或半年内累计超过1万元的,监狱应排查转账人与罪犯的关系,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处置。
第十四条老病残、无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无会见、无通信、无转账的罪犯,A账余额低于5百元的,经罪犯本人申请,监区同意后,可从C账转出部分钱款到A账,转入A账后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广东省监狱罪犯个人钱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监狱罪犯个人钱款管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根据《监狱法》、《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和《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监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严禁保存和使用现金,其个人钱款由监狱监管、银行托管,收入、支出及核算由监狱管理。
第二十九条罪犯个人申请支出产生的转账手续费由其个人支付。
第三十条罪犯可选择将C、D账钱款存定期,金额及期限由罪犯根据银行的规定自主选择。D账钱款在罪犯刑满释放时一次性结清发放。
第三十一条刑满释放、调离、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监狱应在其离监前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结清其个人钱款余额,于离监前办理签收手续,交付给罪犯本人或调入监狱,罪犯无法接收的可交付给其亲属。
各项收入明细编制责任部门为:劳动改造部门负责罪犯劳动报酬及高温补助;狱政管理部门负责罪犯入监时看守所移交、其他监狱调入、监外执行或假释后重新收监的罪犯个人钱款,以及外国使领馆给予罪犯的帮教款;教育改造部门负责帮教单位给予罪犯的帮教款,稿费;生卫部门负责日用品补助费、帮扶款、慰问金等;奖金由相关业务部门各自负责。
B账可购买食品、烟草、A账物品,购买礼物赠送亲友等。
第二十六条监狱在罪犯选购物品后冻结购物款项,按监区(分监区)汇总需求后交供应商组织货源,由供应商送货至监狱,监狱按《广东省监狱罪犯生活物资验收管理办法》验收后组织分发,罪犯签收货物后,监狱将购物款项汇总转账给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形不计入购物消费限额:
高温补助、稿费、奖金列入B账;监管改造系统登记的罪犯亲属以外或无转账人信息的转账款列入D账。
第十一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的罪犯,劳动报酬应优先用于履行财产性判项。每月劳动报酬的50%列入D账,除履行财产性判项外只可在刑满释放时提取;其余50%列入B账。
第十二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或无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每月劳动报酬按下列比例计提刑释储备金列入D账,剩余列入B账。
第五条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管理部门划财务部门负责罪犯个人钱款财务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信息技术工作监督指导。
第六条监狱生卫部门组织落实罪犯个人钱款收支、购物等管理,财务部门组织做好罪犯个人钱款财务管理。
监狱狱政管理部门为罪犯个人钱款管理提供罪犯有关信息支持,刑罚部门提供财产性判项信息支持,劳动改造部门提供劳动改造信息支持,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信息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