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幼儿学校遭损害,幼儿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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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幼儿学校遭损害,幼儿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龙视都市频道《新闻夜航午间播报》节目有这样一则报道,张晓梅四岁的女儿小轩轩在哈尔滨师蒙师范幼儿园上学前班。本月15日,张小梅像往常一样把孩子接回家,小轩轩晚上吃芒果的时候,把芒果汁弄到手上了,突然叫着说手很痛,这引起了张晓梅的注意。张小梅这时才发现小轩轩手心手背上密密麻麻的全是针眼,顺着针眼还不停地往外淌血,她看了以后很揪心,就问孩子,这个针眼是怎么回事?小轩轩说是蒙师范幼儿园的老师用针扎的。
记者采访了班里的贾老师,贾老师对此一口否认,认为是小轩轩生穿的连衣裙上面别珠子的别针少了一个,可能与此有关,并称小轩轩的同桌报告说是小轩轩自己用针扎的。与此同时,幼儿园的老师还推测说,下午当天下午,小轩轩玩橡皮泥时,可能把别针包在橡皮泥里了,揉搓过程中造成双手被扎坏。
双方始终各执一词,而从校方的表述中也不难发现有不少疑点及相互矛盾的地方,虽然此事双方最后达成了和解,但是关于对于学校儿童保护的问题也引起了记者的关注,并邀请到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周哲律师来谈谈我国法律关于学校儿童保护的现状。
周哲律师说道: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06年12月29日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本事件中,如果真的是幼儿园老师这么做的话,该老师的行为不仅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触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受到处罚,如果构成轻伤的话,还能涉及到刑事犯罪。
如果是幼儿园没有过错,是其他小朋友或者是小轩轩自己的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根据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教育机构在此事件上承担的责任在法律上称为过错推定责任,即幼儿园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不能证明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给予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含10岁以下的小朋友)特殊照顾。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该条,如果是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同学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举证责任就在受害人,要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教育机构才承担责任。
可见我国法律对于幼儿的保护,还是比较重视的。当然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就像本事件中的事实已经无法还原,事情的真像全依赖与老师的道德和良心。因此,我们还是要呼吁每个教育工作者对于祖国的花朵要用心呵护,既然选择了这份神圣的工作,就要用更多的爱心去接纳每个不同的小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