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KJJ 002-2017(液态)畜禽用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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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JJ 开封嘉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KJJ 002-2017 (液态)畜禽用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开封嘉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Q/KJJ 002-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开封嘉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占锋、宋耀民、张健、徐宏园、李建林、曹祖斐、杜娟。

(液态)畜禽用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态)畜禽用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液态)畜禽用维生素复合预混合饲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4699.1 饲料采样。

GB/T 5918 饲料产品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GB/T 14700 饲料中维生素B1的测定。

GB/T 14701 饲料中维生素B2的测定。

GB/T 14702 饲料中维生素B6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7817 饲料中维生素A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7818 饲料中维生素D3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7812 饲料中维生素E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882-2009 饲料中L-抗坏血酸-2-磷酸酯的测定。

NY/T 2130 饲料中烟酰胺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T 20195 动物饲料试样的制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

3 要求

3.1 感官

色泽一致的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

3.2 pH值

液态pH值3.0~7.0。

3.3 混合均匀度

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7.0 %。

3.4 营养成分指标

营养成分指标(每升饲料中的含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3.5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13078的要求。

3.6 其他饲料添加剂的使用

饲料中添加其他饲料添加剂时,应按照《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规定,使用国家许可生产和经营的饲料添加剂,不得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中的物质。

表1(液态)畜禽用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

将样品放置在烧杯内,在非直射日光、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用眼观的方法观察其色泽、是否分层、是否有沉淀。用鼻嗅的方法检查其气味。

4.2 pH值

用酸度计测定其PH值。

4.3 混合均匀度

按GB/T 5918的规定进行。

4.4 维生素A

按GB/T 17817的规定进行。

4.5 维生素D3

按GB/T 17818的规定进行。

4.6 维生素B1

按GB/T 14700的规定进行。

4.7 维生素B2

按GB/T 14701的规定进行。

4.8 维生素B6

按GB/T 14702的规定进行。

4.9 烟酰胺

按NY/T 2130的规定进行。

4.10维生素C

按GB/T 23882-2009的规定进行。

4.11 维生素E

按GB/T 17812 的规定进行。

4.12 卫生指标

按照GB 13078的规定进行。

4.13 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其它饲料添加剂

按相应的检验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批次

同一配方、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5.2 采样

按GB/T 14699.1的规定进行。

5.3 试样制备

按GB/T 20195的规定进行。

5.4 出厂检验

5.4.1 检验项目

感官、pH值、维生素A、维生素D3、维生素E(产品中如果没有,就测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中任一种)。

5.4.2 判定规则

以本标准的有关试验方法和要求为依据,对抽取样品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该批产品不合格。各项成分指标判定合格或验收的界限根据GB/T 18823执行。

5.5 型式检验

5.5.1 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改变生产工艺;

b) 正常生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c) 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

d) 省及省以上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5.2 检验项目

第3章规定的全部内容。

5.5.3 判定规则

以本标准的有关试验方法和要求为依据。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该周期产品不合格。各项成分指标判定合格或验收的界限根据GB/T 18823执行。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如型式检验不合格,应停止生产至查明原因。

6 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6.1 标签

按GB 10648的规定执行。

6.2 包装

液态包装采用玻璃瓶或塑料瓶,每瓶净含量10 mL、20 mL、50 mL、100 mL、250 mL、500 mL、1000 mL,液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每箱净含量为2000 mL、4000 mL、5000 mL、12000 mL,也可根据用户提出的净含量要求进行包装。其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3 运输与贮存

运输工具洁净、卫生、无污染;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重压和碰撞,严禁和易污染物混运;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的库房内。

7 保质期

在上述规定的包装贮运条件下,从生产之日起,产品的保质期为六个月至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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