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智慧)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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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数字(智慧)化城市管理工作
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提升我省城市管理工作能力,促进数字(智慧)化城市管理(以下简称数字城管)工作,强化行业管理水平,促进我省数字城管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入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的要求,创新社会管理,不断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思路,以考评为抓手,加快推进我省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数字城管作用,促进城市社会管理的不断完善和人居环境的持续改善,为打造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考核对象
市、县政府。
三、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正性原则:公布考核程序和方法,自查、实地检查与抽查相结合。
(二)坚持公平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依据量化指标进行客观评价。
(三)坚持公开性原则:考核结果及时公开,积极鼓励和引导各地数字城管科学发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四、考核方式、内容及计分方法
(一)考核由浙江省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抽调各地数字城管专家,组成考评委员会具体实施。
(二)考核内容由基础工作、工作成效、运行管理三大项组成,另设附加分。
(三)考核按照《浙江省数字(智慧)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实施细则》(附件1)进行量化打分,附加分的评定由各地自行申报并提供相应材料,由考核组实地核实,考评委员会审核确定。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为当年度考核分数。
五、奖惩办法
(一)根据年度最终考核结果评选年度先进。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若干名,另设组织奖、建设奖、运行奖和创新奖等,并给予适当奖励。
(二)年度考核结果同时纳入省建设厅对各市数字城管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
六、考核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数字城管工作是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创新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考核进一步提升数字城管工作成效。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抓好落实,不断提高问题解决能力与城市管理水平。
附件1
浙江省数字(智慧)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意见征求稿)
附件2
考核指标说明
1、城市管理问题信息采集市场化运行等机制
指:城市管理管理问题信息采集①聘用专业队伍进行信息采集;②专职的信息采集队伍,且与事部件处置单位没有直接关系。
2、问题主动发现率:
问题主动发现率=(专职队伍信息采集发现问题数+视频采集发现问题数)/(专职队伍信息采集发现问题数+视频采集发现问题数+公众投诉问题数+督查发现问题数+领导转办数)×100%。
(1)专职队伍信息采集发现问题数是指专职的信息采集队伍主动发现的城市事部件管理问题数。
(2)视频采集发现问题数是指平台座席员通过视频监控主动发现的城市管理事部件问题数。
(3)公众投诉问题数是指公众通过96310(12319)热线、网站、短信、微博等形式经核实平台未发现的事部件问题数。
(4)督查发现问题数是指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涉及城市管理案件办理情况;书记、市长信箱、政府公开电话等交办;市领导指示要求专项督办;被市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数字城管信息督查员巡查发现等经核实并确定的问题数。
(5)领导转办数是指上级领导通过各种方式反映的属于数字城管解决范围的城市管理问题数。
3、问题按期处置率:
问题按期处置率=按期处置数/(应处置数)×100%。
(1)按期处置数指应处置数中,专业部门按照处置规则要求,在处置期限内已完成处置的案件数。
(2)应处置数指立案中,专业部门按照处置规则要求应该完成处置的案件数。
4、问题解决率:
问题解决率=已解决数/应解决数×100%。
5、考核检查发现问题:
指省组织的考核组在明查暗访中发现的,经核查未及时上报的事部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