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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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发改委调研与信息考评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发改委调研与信息考评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发改委调研与信息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扬发改综合发〔2018〕449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发改委调研与信息考评办法》的通知扬发改综合发〔2018〕449号各位委领导,本委各处(室):现将《市发改委调研与信息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8月14日市发改委调研与信息考评办法为切实加强调研信息工作,提高调研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发展改革部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参谋助手作用,结合市委办、政府办考核要求和我委工作实际,现制定《市发改委调研与信息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本委“三定”方案单列处(室)、机关党委。

二、考评要求(一)加大组织力度。

各处室要有明确的调研信息工作分管领导、专职(或兼职)信息员,落实工作责任,增强组织化程度,夯实调研信息工作的基础性保障。

(二)严把文稿质量。

完善信息审阅签发制度,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审阅签发权限,一般稿件报分管领导审阅签发,重要稿件、敏感性稿件须报主要领导审阅签发。

(三)强化督查反馈。

每半年各处室对本季度调研信息发表情况进行梳理,提供采用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报办公室、综合处统计汇总。

办公室、综合处定期通报调研信息采用情况,激发工作动力,推动调研信息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三、考评范围(一)调研考评范围1.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管理》,《群众》杂志;2.省发改委《宏观经济观察》、《江苏发展改革参考》;3.市委办公室《扬州通讯》、《扬州内参》;4.市政府办公室《扬州政讯》、《领导参考》、《调研参考》、《要情参阅》。

(二)通讯、新闻考评范围1.《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中央媒体;2.《新华日报》等省级媒体;3.《扬州日报》、《扬州晚报》;4.《扬州新闻》;5.《扬州发布》;6.本委新闻发布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扬州市实施细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扬州市实施细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扬州市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扬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扬州市公路安全保护实施办法》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扬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1.2条本细则是《省技术规定》的实施细则及有关技术文件。

在扬州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细则内已明确的相关内容按照本细则执行,尚未明确的内容按照《省技术规定》执行。

民房建设另行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及表2-1执行,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具体明确。

为适应城市开发和土地利用的不确定性,在符合兼容原则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具体情况,依据表2.1的规定确定各地块允许兼容、有条件兼容和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

其中允许兼容的用地类别不得超出表2.1规定的范围,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不得少于表2.1规定的范围,有条件兼容的用地应根据基本控制单元的管理要求对地块提出用地兼容的条件。

表2-1-2-秉承“诚实守信、服务创新、合作共赢”的理念,为合作伙伴创造价值!注:①√表示允许兼容,空格表示有条件兼容,×表示禁止兼容。

②规划控制指标按规划用地类别进行管理。

③该表格仅作为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下达时的依据。

4用地类别代号参见《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2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1.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红线)距离(1)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2-2控制。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城市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个街道办事处,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管委)成员单位的城市管理工作考核评价。

第三条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全区年度目标考核。

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机构、人员、责任、经费“四个”落实。

第四条对XX个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采取每日一检查、每周一排位、每月一奖惩、每年一总结的方式实施,对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实施。

第五条城市管理考核工作由区城管委统筹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重点考核以下内容:(一)环境卫生管理。

街道清扫保洁质量,机械化作业率,卫生死角整治,小区卫生,农贸市场卫生,公园、广场、桥梁、隧道卫生,公厕卫生,垃圾收运设施设置及管理维护,垃圾分类情况等。

—1—(二)市容市貌管理。

违规占道作业、占道经营、占道促销、占道堆码,违章搭建,违法、破损、有安全隐患户外广告及店招店牌、“牛皮癣”等治理情况。

(三)交通秩序管理。

车辆、行人通行秩序,车辆停放管理,各类专项整治的开展情况。

(四)“三无”小区管理。

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消防、车辆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情况。

(五)环境保护管理。

腌腊制品熏制管理,生活、建筑工地施工噪音管理,餐饮业油烟和露天烧烤管理,露天焚烧秸秆管理,乱倾倒废弃物、垃圾和乱排污水管理等情况。

(六)城市管理领域阶段性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七)各类交办督办及主流媒体曝光和群众反映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对区级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由区城管委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年终进行综合打分并排位通报。

评分细则由区城管委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八条对各街道办事处的考核,实行集中考核与日常考评相结合的考核机制。

集中考核,采取明查和暗访两种方式,每日一暗访,每周一明查。

暗访时,由区城管委办公室牵头,邀请区纪委、区委目标—2—办等部门参加。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3]4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3]4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2日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化管理,保障信息化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与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信息化工作的决策和统筹协调。

其办公室设在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发展的规划编制、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规划编制、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务信息的共享交换。

发改、财政、公安、保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建、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息化发展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相关部门,以省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体系为依据,建立本地区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体系,定期发布评价报告。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和促进信息化发展,优先支持实现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和信息安全保障的基础性公共信息系统建设。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8•【字号】扬府发[2006]210号•【施行日期】2006.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6〕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保障信息安全,加快我市信息化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以及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是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活动各个领域有效地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广泛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加快发展信息产业和企业技术进步,以全面提高社会生产力、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决定全市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市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承担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对县(市、区)和各部门进行信息化建设业务指导、管理和考核;负责国防信息动员的组织、动员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设立信息化领导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本办法。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明确信息化职能办事机构,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信息化管理工作。

建设部关于公布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城区)名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公布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城区)名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公布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城区)名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7.13
•【文号】建城函[2005]207号
•【施行日期】2005.07.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建设部关于公布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城区)名单的通

(建城函[2005]207号)
深圳市、成都市、杭州市、武汉市、扬州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朝阳区、上海市长宁区、卢湾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经对申报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的城市(区)进行审查,确定深圳市、成都市、杭州市、武汉市、扬州市、烟台市、北京市朝阳区、上海市长宁区、卢湾区、南京市鼓楼区为建设部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区)。

各试点城市(区)要按照建设部《关于推广北京市东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意见》和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从实际出发,及时总结经验,认真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学习、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职能整合等各项工作,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监督和指挥相分离的城市管理新体制;按规范建设、有序实施、整合资源、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城市管
理新模式。

建设部将按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培训和对系统的验收。

请各地在2006年7月底前将试点工作情况报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以及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对2009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决定保留230件,废止82件。

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2009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扬州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3扬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4扬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1号)5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6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7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8扬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9关于取消和退出一批政府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4号)10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退出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7号)11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号)12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号)1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0号)14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1号)15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3号)16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扬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18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19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9号)20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取消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0号)21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22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23扬州市征地被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24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5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6号)26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47号)27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28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29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30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31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33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墙体新型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34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35扬州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36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37转发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市直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06]38号)38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扬办发[2006]89号)39关于印发《扬州市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扬政发[1996]327号)40扬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112号)41关于市直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脱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扬政发[1998]155号)42扬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14号)43关于修改《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扬政发[1998]222号)44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7号)45扬州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8号)46扬州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45号)47扬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12号)48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扬政发[1998]322号)49扬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扬政发[1998]338号)50扬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54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社会保险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扬政发[1999]157号)52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扬州市区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的批复》的通知(扬政发[1999]167号)53扬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170号)54扬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176号)55扬州市邮票和集邮票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234号)56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271号57扬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08号)58扬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扬政发[2000]143号)59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政发[2000]166号)扬州市市区公有住宅平房出售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88号)61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扬政发[2000]205号)62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10号)63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28号)64扬州市古运河交通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40号)65扬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53号)66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96号)67关于加强市区职工集资建房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100号)68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1]113号)69扬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办法(扬府发[2001]136号)70扬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03号)71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直工业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补充政策意见(扬府发[2001]208号)72扬州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17号)73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5号)74扬州市市区土地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2号)扬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标办法(扬府发[2002]83号)76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77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2]88号)78关于重新确认公布行政处罚主题资格的通知(扬府发[2002]105号)79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扬府发[2002]113号)80扬州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122号)81扬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31号)82扬州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72号83扬州市市区城区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12号)84扬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扬府发[2003]55号)85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92号)86扬州市市区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1号)87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3号)88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扬府发[2003]129号)89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扬府发[2003]153号)关于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通知(扬府发[2004]10号)91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扬府发[2004]45号)92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4]51号)93扬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53号)9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75号)95扬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94号)96江苏省扬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优惠政策(扬府发[2004]102号)97关于规范市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104号)98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113号)99关于印发《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府发[2004]114号)100扬州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43号)101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2号)102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8号)103扬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9号)104扬州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70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04]17号)106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89号)107扬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194号)108扬州市豆制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4号)109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扬府发[2005]38号)110关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5]47号)111扬州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57号)112扬州市集体土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120号)113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5]122号)114关于扶持上市后备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扬府发[2005]138号)115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扬府发[2005]150号)11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扬府发[2005]161号)117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扬府发[2005]162号)118关于加强扬州主城区旅游饭店建设的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3号)119关于扬州主城区市场建设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5]170号)121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8号)122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扬府发[2006]71号)123《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6]83号)124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125扬州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0号)126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21号)127扬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3号)128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06]115号)129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扬府发[2006]128号)130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34号)131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扬府发[2006]138号)132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奖励办法(扬府发[2006]159号)133扬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65号)134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扬府发[2006]177号)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178号)136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扬府发[2006]179号)137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0号)138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9号)139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209号)140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10号)141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30号)142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号)143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扬府发[2007]73号)14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7]100号)145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扬府发[2007]109号)146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1号)147扬州市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7号)148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72号)149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扬府发[2007]221号)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扬府发[2008]21号)151扬州市市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3号)152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拍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4号)153扬州市绿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5号)154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8]70号)155扬州市沿江船舶产业整治整合办法(扬府发[2008]112号)156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发[2008]127号)157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扬府发[2008]139号)158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0号)159关于加快口岸发展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7号)160关于优先发展公交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58号)161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62号)162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扬府发[2008]192号)163扬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21号)164扬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扬府发[2008]231号)扬州市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9]10号)166扬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暂行办法(扬府发[2009]14号)167扬州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扬府发[2009]123号)168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参照发放生活补贴的批示(扬府字[2003]91号)169《关于办理退休职工进出公园优待证的请示》的通知扬政办发[1988]110号170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及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办发[1998]12号)171扬州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8]15号)172关于加强我市与外国驻华领事交往管理的规定(扬政办发[1998]94号)173《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扬政办发[1998]135号)174关于加强扬州市行政奖励和表彰工作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9]123号)175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缴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9]124号)176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2号)177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8号)178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82号)179关于调整市区就业、投资、购房人员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0号)关于调整我市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4号)181扬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细则(暂行)(扬政办发[2000]132号)182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183关于落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周年报告制度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27号)184扬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扬府办发[2001]35号)185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发布扬州市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42号)186扬州市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1]56号)187扬州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扬府办发[2001]57号)188扬州市社会科学重点科研课题公开招标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1]115号)189扬州市区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工作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1]121号)190关于加强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1]129号)191扬州市办理工商证照并联审批手续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1]130号)192关于印发《扬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52号)19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75号194扬州市区城市垃圾处理费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3]54号)195扬州市市区解困定销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3]55号)196《关于确定全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88号)197扬州市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3]89号)198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解决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93号)199扬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4]49号)200社区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69号)201关于印发《扬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84号)202扬州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4]89号)203企业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126号)204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4]127号)205扬州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扬府办发[2004]133号)206关于调整扬州市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征缴标准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138号)207《关于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5]41号)208扬州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88号)209扬州市区出租汽车继续实施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工作意见(扬府办发[2006]156号)210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直工业企业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6]160号)211《关于扬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192号)212关于印发《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号)213《关于加强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49号)214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劵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0号)215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77号)216扬州市市区实施劳动保护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7]136号)217扬州市节能减排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45号)218扬州市市区公共汽车场站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60号)219关于提高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若干意见(扬府办发[2007]224号)220扬州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5号)221扬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指导意见(扬府办发[2008]16号)222扬州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扬府办发[2008]83号)223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84号)224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8]102号)225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扩面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103号)226扬州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07号)227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扬府办发[2008]111号)228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16号)229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08]120号)230扬州市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8]152号)附件二: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生育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2扬州市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5号)3扬州市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反暴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4扬州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扬州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6扬州市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7扬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8扬州市区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7号令)9扬州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8号)10扬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11扬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3号)12扬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13扬州市《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6号14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4号)15扬州市农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16扬州市市级机关住宅管理暂行办法(扬办发[1998]29号)17关于规范我市拍卖市场若干问题的意见(扬政发[1998]1号)18扬州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92号)19扬州市吸引留学人员来扬工作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131号)扬州市市区出租车汽车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13号)21扬州市农村电价管理实施办法(扬政发[1998]211号)22扬州市渔药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33号)23关于扬州市区企业职工大病统筹基金实行银行托收的通知扬政发[1998]262号24扬州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73号)25扬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81号)26扬州市农村自来水厂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288号)27扬州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96号)28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30号)29扬州市法律援助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336号)30扬州市农药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23号)31关于鼓励外商和市外大中型企业在市区投资的若干政策意见(扬政发[1999]92号)32扬州市区招商引资暂行奖励办法(扬政发[1999]93号)33关于支持市直工业企业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的实施意见(扬政发[1999]94号)34扬州市直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95号)关于加强市属公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扬政发[1999]96号)36扬州市区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管理意见(扬政发[1999]132号)37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90号)38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扬政发[1999]194号)39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扬政发[1999]216号)40扬州市区主次干道环境管理“门前六包”工作实施方案(扬政发[2000]130号)41扬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190号)42扬州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11号)43扬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扬府发[2001]33号)44扬州市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和大型商贸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68号)45扬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72号)46关于扶持市区市场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1]108号)47关于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1]115号)48扬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32号)49扬州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57号)50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扬府发[2003]54号)51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3]175号)52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2号)53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90号)5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意见(扬府发[2004]137号)55扬州市市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3号)56扬州市区户外广告、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扬政办发[1995]98号)57扬州市区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7]48号)58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扬政办发[1998]18号)59对临时来扬州市区工作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特聘工作证管理的暂行办法(扬政办发[1998]55号)60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8]59号)61关于《扬州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扬政办发[1999]1号)62扬州市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扬政办发[1999]13号)63扬州市农业机械供应和维修行业管理办法(扬政办发[1999]79号)64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39号)65关于加快全市干线公路“网化工程”建设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57号)66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生猪屠宰管理的补充意见(扬政办发[2000]59号)67扬州市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扬政办发[2000]112号)68扬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扬政办发[2000]140号)69扬州市财政监督稽查工作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3号)70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若干突出问题管理的意见(扬府办发[2001]59号)71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61号)72扬州市区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办发[2001]79号)73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革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81号)74关于禁止在市区擅自取用浅层地下水安装使用水冷空调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103号)75扬州经济开发区收费扎口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1]105号)76扬州市2002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2]1号)77扬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房屋拆迁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2]74号)78扬州市无公害农业投入品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2]93号)。

扬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扬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扬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全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扬州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扬州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城市规划工作进行研究决策、组织实施和管理。

组织相应的规划编制和规划审批工作,并负责协调、督促落实重要的规划事项。

第四条扬州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扬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城市发展战略以及市域范围内规划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二)具体承担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三)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工作,提出规划意见;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选址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四)按管理权限审查核发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上述建设项目竣工后的规划验收;负责跨县市交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规划协调工作并审核此类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负责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设计、城市设计的管理工作以及市容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六)负责扬州市城市规划去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七)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各类违反案件;(八)负责制定市域城市规划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的技术进步、人才开发和信息交流;(九)指导所属县(市)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初审转报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模版(二篇)

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模版(二篇)

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模版城市管理综合考核是对一个城市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效果的评估,通过社会评价评分可以更客观地反映出城市管理的具体情况和改进方向。

以下是一个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的模板,供参考。

一、交通管理评分细则1. 道路状况(20分)- 道路平整度和坑洼情况(5分)- 道路标线和交通信号灯的完善程度(5分)- 道路的交通拥堵情况(5分)- 公共交通设施的覆盖范围和便利度(5分)2. 停车管理(15分)- 停车位数量和布局合理性(5分)- 停车位的管理规范和收费合理性(5分)- 停车位的可用性和安全性(5分)3. 交通安全(15分)-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5分)- 交通警示标志和设施的完备性(5分)- 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和效果(5分)二、环境卫生评分细则1. 垃圾处理(20分)- 垃圾分类和收集覆盖率(5分)- 垃圾处理设施和技术的完善程度(5分)- 垃圾处理过程中的卫生和环境保护程度(5分)- 垃圾处理效率和容量的满足程度(5分)2. 环境清洁(15分)- 公共区域的清洁度和整洁度(5分)- 道路和街区的清扫频率和效果(5分)- 公园和绿地的养护和管理情况(5分)3. 绿化率和空气质量(15分)- 城市绿化率和绿化覆盖范围(5分)- 空气质量指数和PM2.5浓度水平(5分)- 植物保护和生态环境管理措施(5分)三、市容市貌评分细则1. 建筑和立面管理(20分)- 城市建筑物的外立面和外观美观程度(5分)- 建筑物的安全和管理情况(5分)- 建筑物的保护和文物保护工作(5分)- 建筑物广告牌和招牌的合理性和美观度(5分)2. 城市道路和绿化带管理(15分)- 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和景观效果(5分)- 道路和绿化带的清洁和整洁情况(5分)- 道路和绿化带的设施完善度和便利性(5分)3. 城市雕塑和艺术品管理(15分)- 城市雕塑和艺术品的数量和分布合理性(5分)- 城市雕塑和艺术品的美观程度和文化内涵(5分)- 城市雕塑和艺术品的保养和维护情况(5分)四、公共服务评分细则1. 教育设施(20分)- 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的覆盖范围和数量(5分)- 教育设施的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5分)- 学校教学质量和教育成果评估(5分)- 义务教育的普及和辍学率情况(5分)2. 医疗服务(15分)- 医院和诊所的覆盖范围和数量(5分)- 医疗设施和设备的先进程度(5分)- 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医保覆盖情况(5分)3. 公共安全服务(15分)- 公安部门的警力部署和效力(5分)- 社区治安和犯罪率的情况(5分)- 消防队伍和应急救援力量(5分)五、社区管理评分细则1. 社区设施(20分)- 社区的公共活动场所和设施覆盖情况(5分)- 社区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场所(5分)- 社区的公共卫生设施和服务(5分)- 社区的购物和便利设施(5分)2. 社区活动和服务(15分)- 社区组织的活动和服务项目(5分)- 社区居民的参与度和满意度(5分)- 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助情况(5分)3. 社区治理和安全(15分)- 社区管理组织和机构的健全程度(5分)- 社区居民的安全感和治安情况(5分)- 社区的环境整治和城市美化(5分)以上仅为一个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社会评价评分细则模板,具体评分标准还需根据不同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扬州市实施细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扬州市实施细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扬州市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扬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扬州市公路安全保护实施办法》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扬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1.2条本细则是《省技术规定》的实施细则及有关技术文件。

在扬州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细则内已明确的相关内容按照本细则执行,尚未明确的内容按照《省技术规定》执行。

民房建设另行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第2.1.1条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及表2-1执行,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具体明确。

第2.1.2条为适应城市开发和土地利用的不确定性,在符合兼容原则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具体情况,依据表2.1的规定确定各地块允许兼容、有条件兼容和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

其中允许兼容的用地类别不得超出表2.1规定的范围,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不得少于表2.1规定的范围,有条件兼容的用地应根据基本控制单元的管理要求对地块提出用地兼容的条件。

表2-1注:①√表示允许兼容,空格表示有条件兼容,×表示禁止兼容。

②规划控制指标按规划用地类别进行管理。

-2-该表格仅作为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下达时的依据。

4用地类别代号参见《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2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2.2.1条建筑物退让1.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红线)距离(1)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2-2控制。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目标考核管理细则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目标考核管理细则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目标考核管理细则一、目标制定目标制定是目标考核管理的基础。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目标应该与上级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的目标相一致,同时也要适应本队伍的实际情况。

在制定目标时,需明确具体的任务和时间要求,便于落实和跟进。

二、考核指标1.执法合规性。

要考核队伍的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是否尊重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2.工作质量。

要考核队伍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预期目标,是否能够有效解决问题,是否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3.工作效率。

要考核队伍的工作进展是否及时,是否能够高效地完成任务,是否能够有效利用资源。

4.群众满意度。

要考核队伍的服务态度是否良好,是否能够及时回应群众的诉求,是否能够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三、考核方式1.督查检查。

通过定期的督查检查,了解队伍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

2.考核评分。

根据考核指标,制定相应的评分细则,对队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分,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现场执法。

通过组织现场执法活动,观察队伍的执法过程和执法行为,评估其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

4.问卷调查。

定期组织对被执法对象和群众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对队伍工作的满意度和意见建议,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数据。

四、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该是公开透明的,要及时向队伍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根据考核结果,对队伍的优点和不足进行分析总结,为下一阶段的工作提供参考和改进方向。

对于表现优秀的队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他们再接再厉;对于表现不佳的队伍和个人,应该进行适当的批评和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提高工作水平。

总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目标考核管理细则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目标和考核指标,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考核,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和客观。

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考核管理,才能够提高队伍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为城市管理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20〕10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20〕10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20〕10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扬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0日扬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为全面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按照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总要求,根据国家住建部《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和《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坚持问题信息应采尽采,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问题,分级采集的原则;(三)坚持逐步减少问题发生率、提升问题按时结案率、避免问题重复发生率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一)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二)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体育局、江苏有线扬州分公司、邮政局、城控集团、交通产业集团、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塔公司、名城建设有限公司、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哈啰出行)、共佰智联(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永久智能电踏车)。

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扬府规〔2010〕1号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各类规划编制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老城区、风景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其相关技术指标。

1.3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4 乡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关于建筑容量控制的规定2.1 建筑合理层高的界定2.1.1 低层(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H≤3.6(3.0)米;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合理的层高H≤4.5米(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共享空间等除外)。

2.1.2 阁楼的南北檐口高度<2.2米,檐口高度指阁楼室内地面至屋面与建筑主墙相交处的高度。

2.1.3 建筑底层设置的地上车库层高H<2.5米。

建筑层高高于合理层高应按不同比例折算计算虚拟建筑面积,并按核算后的虚拟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容积率计算详见第2.3条)2.2 建筑面积的计算建筑面积计算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同时要求:2.2.1 阁楼层高在1.2 米≤H<2.2 米之间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层高H≥2.2 米的算全部面积。

2.2.2 建筑底层檐廊有柱、平台和围护结构的,按檐廊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仅有柱、平台、护栏、栏板而无外墙外窗的按檐廊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2.3 建筑底层架空、无围护结构,并作为公共开敞活动空间,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2.4 内凹阳台水平投影面积≥8㎡或其进深>2米(形状不规则的,按其进深的平均值计算)的算全面积(入户花园可参照内凹阳台执行,入户花园或空中花园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外凸阳台水平投影面积≥10㎡或进深>2米的算全面积。

扬州 从“数字”迈向“智慧”

扬州  从“数字”迈向“智慧”
打好 三个 基础 、 支撑 四大 目标 、 实现 五大提 升和 构建 六大平
信息设 施着 眼长远 , 基础 全面完善。 作为江 苏省首个和 全国首批十大 无线宽 带城市, 扬州市21年底实现城 区9 平 00 0 方公里全覆 盖 ; G 3 移动网络建 成并投 入商用, 全市覆盖 率达 到9% 0 以上 ; 在全省 率先 实现所有行政村 “ 村村通宽 带” 并 , 向自 然村 推进 。 目前, 扬州市移动 电话普及率为 9部 / 2 百人 ; 互联 网城市出口带宽10 无线宽带 城域网覆盖率 10 市 7G; 0 %; 区有线 电视覆 盖率达 9%, 已整 体转 换为 数字 电视 ; 5 并 互联
应 用 平 客厶 口
三=


扬州市委 、 市政 府将 “ 智慧 扬州” 设纳 入未 来城市发展 的 建 战略主题 , 并制定了 “ 智慧扬州” 动计划 , 行 向智慧城 市稳 步
有序迈 进。 。
步推进 , 区域信息化应用各具特色 。
信息产业快速发 展, 质态全面提升。 “ 以 三新 ” 产业作为 “ 两化 融合” 发展 的先 行板块 , 以智 能电网产业作 为工业转 型的新推手 , 强化信息产品制造 业 , 新型信息服 务业上积 在 极寻求创新突破 , 取得 了良好发展 。 00 , 2 1年 全市信息产业增 加值占G P 重达 到1. 较 “ D[  ̄ 2 %, 十五” 6 末增 加5 个百分点; . 2 “ 十一五” 末全市信息产业增加值实现 23 元, 7( L 软件和 信息 服 务业 产值达 到8亿元 , “ 0 较 十五 ” 末翻了一番 ; 电子信息产
式” 教育、 管、 ; 房 环保、 公安、 保、 业等部 门 ( 社 农 行业 ) 信息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细则一、考核目的二、考核内容1.工作态度:包括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工作热情、工作积极性,是否主动关心和解决居民诉求,是否能够耐心解答问题,以及是否具备团队合作精神等方面的表现。

2.工作业绩:包括工作人员完成的工作任务和项目,工作成果的质量和效果。

这其中包括日常巡查和监督,处理居民的投诉和反映的问题,参与城市管理相关项目的推进和实施等工作内容。

3.岗位技能:包括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所需的技能和专业知识,是否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知识,是否了解和掌握本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方法,并能够熟练应用。

4.业务能力:包括工作人员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是否能够独立维护基层社会秩序和安全,以及是否具备协调和解决矛盾问题的能力。

三、考核方式1.考核方式主要分为定期考核和临时考核两种。

定期考核是指在年度或季度内对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评估和考核,评估内容包括上述考核内容的综合评判。

定期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工作人员岗位聘任和评级的依据。

临时考核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和突发情况,对工作人员进行临时性的考核和评估。

临时考核的结果将作为临时补助、奖罚措施的依据。

2.考核方式主要包括个人面谈、工作日志、个人业绩报告等。

工作日志是工作人员记录自己每天工作内容和工作成果的方式,可以方便管理者了解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和工作进度。

个人业绩报告是工作人员主动记录和总结工作成果和经验的方式,通过制定业绩报告,工作人员可以清楚地了解和证明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绩。

四、考核结果与奖惩1.考核结果将被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作为评定工作人员岗位聘任和评级的重要依据。

2.考核结果将被作为绩效奖励和奖励措施的依据,优秀的工作人员可以获得相关的奖金、荣誉和晋升机会。

而不合格或表现不佳的工作人员将受到批评、警告或降职等惩罚措施。

五、考核监督与改进同时,定期对考核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考核细则和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数字城管国家考核标准

数字城管国家考核标准

数字城管国家考核标准
数字城管是一种利用数字技术和信息化手段进行城市管理的方式,它通过数字化系统实现对城市环境、交通、公共设施等方面进行监控和管理。

数字城管国家考核标准是评价和检测数字城管工作质量和成效的指标体系,旨在推动数字城管工作的规范和提升。

首先,数字城管国家考核标准应包括城市指标和服务指标两个方面。

城市指标主要是对城市基本情况、城市管理问责、城市智能化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例如城市规模、城市管理制度完善程度、城市面貌改善情况等。

服务指标主要是对数字城管具体服务项目进行考核,例如应急管理、交通管控、环境监测等。

其次,数字城管国家考核标准应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科学性指标明确、合理,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数字城管工作的质量和成效。

可操作性指标能够量化和易于操作,便于评价和比较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工作情况。

第三,数字城管国家考核标准应有普适性和实效性。

普适性指标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城市,能够全面覆盖数字城管的各个方面和工作对象。

实效性指标能够促进数字城管工作的改进和提升,通过考核标准的得分和排名,激励各地区和部门加强数字城管建设。

最后,数字城管国家考核标准应具备动态性和长期性。

动态性指标能够适应数字城管工作快速发展的需求,及时更新和调整。

长期性指标能够稳定用于评价和监测数字城管工作的质量和成
效,持续推动数字城管的发展。

综上所述,数字城管国家考核标准应该包括城市指标和服务指标两个方面,具备科学性、可操作性、普适性、实效性、动态性和长期性。

通过建立和完善数字城管国家考核标准,能够推动数字城管工作的规范化和提升,实现城市管理的现代化和智能化。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管执法体制调整后市、区两级执法职能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管执法体制调整后市、区两级执法职能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管执法体制调整后市、区两级执法职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8•【字号】扬府办发〔2015〕140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管执法体制调整后市、区两级执法职能的通知扬府办发〔2015〕140号邗江区、广陵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通知》(扬府发[2015]128号)精神,现就明确市、区两级城管执法职能通知如下: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全市城管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核;2、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3、负责全市性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和部署,负责跨区域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根据工作需要,市执法局可以统一调度、指挥市、区城管执法力量;4、负责相对集中行使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职能。

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相对集中行使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职能。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5、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6、履行省、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XX区城市管理局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办法

XX区城市管理局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办法

XX区城市管理局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成效,全面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简称“数字城管”)新模式,按照XX区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我局数字化城管考评办法。

一、目标任务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形成统一指挥、监督有力、责任到位、处置及时、考评科学、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促进XX区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和城市环境持续改善,全面提高我局城市管理效率和品质。

二、考评原则(一)坚持科学合理、常态长效原则;(二)坚持客观公正、数据量化原则;(三)坚持问题导向、效率优先原则;(四)坚持责任明晰、奖惩结合原则。

三、考评对象(一)中队(7个)XX中队、XX中队、XX中队、XX中队、XX中队、XX中队、机动中队。

(二)科室(4个)市容环境室、综合办公室、政策法规室、督查室。

实行分类考核,街道中队,为A类单位,XX中队,机动中队、为B类单位,市容环境室、综合办公室、政策法规室、督查室为C类单位。

四、考评内容(一)对中队的考评包含两方面,一是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即对市数字城管监督考核中心派遣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处置情况;二是城市管理单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如重大活动保障、专项整治工作等。

(二)对科室的考评包含两方面,一是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协助开展情况,即对数字城管监督考核中心派遣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协助处置情况;二是各科室牵头的专项重点工作。

五、考评方法和标准实行周通报、月考评、季调度和年总结相结合的考评方式,其中,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实行周通报、月考评、季调度、年总结,城市管理单项重点工作、科室牵头的专项重点工作纳入当月考评。

(一)周通报区数字城管监督考核中心每周在局例会上,根据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考核数据,通报各考评对象成绩,分析城市管理问题,点评工作落实情况,对重难点问题进行协调、交办。

(二)月考评根据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考核数据,由分管领导在局每月召开的第一次中层干部例会对上月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总结点评,通报各考评对象上月成绩,根据我局实际情况对各考评对象及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实施奖励。

“云上扬州”建设行动计划(2017-2020)

“云上扬州”建设行动计划(2017-2020)

“云上扬州”建设⾏动计划(2017-2020)“云上扬州”建设⾏动计划(2017-2020)“云上扬州”是利⽤云计算、⼤数据、物联⽹、移动互联⽹、⼈⼯智能等技术,整合各类信息资源,推进基础设施统建共⽤、⼤平台融合通⽤、⼤数据开放利⽤和“互联⽹+”创新应⽤,实现精细化的城市治理和精准化的公共服务,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加速发展的系统⼯程,是国家新型智慧城市理念在扬州的落地。

现依据《“云上扬州”顶层设计⽅案》,制定“云上扬州”建设⾏动计划,期限为2017-2020年。

⼀、总体要求(⼀)⼯作思路以国家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为指导,围绕打造“美丽中国”扬州样板和“健康中国”扬州样本、推动国际⽂化旅游名城和江淮⽣态⼤⾛廊的建设要求,推进“云上扬州”建设。

以“⼤平台协同、⼤数据应⽤”为⼯作主线,推进信息基础设施统建共⽤、⼤平台融合通⽤、⼤数据开放利⽤,在政务、民⽣、治理、产业等领域,整合跨部门间共性基础设施和通⽤基础应⽤,建⽴统⼀的云⽀撑环境,攻克难点突破提升,最终实现“民众好⽤、政府好管”。

(⼆)⼯作⽬标通过项⽬建设,构建共享开放的数据资源体系、融合通⽤的共性⽀撑体系和安全可控的⽹络安全体系,在惠民服务、城市治理、产业创新等多个领域发挥⽰范作⽤,成为国家新型智慧城市的⽰范。

2017年,启动政务服务“⼀张⽹”、智慧健康、经济社会发展“⼀张蓝图”等项⽬建设以及各类项⽬的建设⽅案编制⼯作。

建⽴“统筹建云”机制,启动扬州⼤数据中⼼及安全体系建设,打牢“云上扬州”建设的基础。

开展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查和“僵⼫”信息系统清理⼯作。

完成省、市、县、乡、村⼀体的政务外⽹建设,实现各条线政务专⽹与政务外⽹互联互通,并逐步取消各类专⽹线路。

2018年,全⾯启动项⽬建设,在政务服务、健康、交通、⽣态、平安、旅游、产业等重点领域的应⽤成效初显。

初步建成⼤数据共享开放平台,实现各类政务数据的集中交换,建成全市⼈⼝、法⼈、地理信息、电⼦证照等基础数据库以及政务服务、健康、交通、⽣态、平安、产业经济和旅游等主题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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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扬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扬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为便于操作,特制订考核细则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政府、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城西区管委会、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二)市公安局、城管局、城乡建设局(建工局、古城办)、工商局、环保局、规划局、国土局、园林局、民政局、住房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广新局(版权局、文物局)、体育局、卫生局、人计委、民防局(人防办)、邮政局、城控公司、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二、考核内容及方法
(一)考核内容
1、常规案件:考核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职能部门完成城市管理常规案件的数量、进度和质量。

2、返工案件:考核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职能部门对数字化城管案件完成的质态。

3、“12319”案件:考核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职能部门对“12319”城管服务热线等公众举报城市管理案件完成的进度和质量。

4、专项考核:考核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职能部门有关城市管理专项工作的完成进度和质效。

5、城市管理基础工作:考核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职能部门数字化城管平台建设与维护、城管执法与处置力量配备、环境卫生与市场化保洁工作、经费投入保障等情况。

6、重大活动保障:考核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各职能部门对市级组织的重大活动市容环境保障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考核方法
1、对各区政府(管委会)考核方法
各区政府(管委会)考核总分值为105分,其中:常规案件70分、返工案件5分、“12319”案件5分、专项考核10分、城市管理基础工作10分、重大活动保障(加分项,5分)。

2、对市职能部门考核方法
市各职能部门考核总分值为105分,其中:常规案件80分、返工案件5分、“12319”案件5分、专项考核10分、重大活动保障(加分项,5分)。

除上述考核外,将以下内容列入对市城管局的考核:⑴报刊亭、放心早餐占道定点;⑵建设工地工程渣土管理;⑶户外广告设置;⑷市区亮化设施督查;⑸数字化城管指挥派遣平台建设;⑹城市管理联席会议下达的书面督查任务。

三、本细则由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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