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第二批)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3年版)》常见问题解答(第二批)2023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名录》)。
针对《名录》修订情况及使用过程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名录》编制组编写了解答材料(第二批),供《名录》使用中参考。
1:如何理解《名录》中废水处理污泥?例如HW263-011-04"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指的农药生产企业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所有废水处理污泥?如果园区综合污水处理厂接纳农药生产企业排放的废水,综合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是否属于这一类?答:《名录》中所有废水处理污泥的认定遵循〃以废水定污泥”的基本判断原则。
废水来源符合《名录》中所描述的工艺来源,该废水处理污泥即属于该类危险废物。
以下几种情况,虽然废水中包含《名录》中所描述工艺的废水,但是不应认定属于名录所述污泥:一是具有明确特征污染物和污染排放标准的废水,经处理后特征污染物满足行业污水排放标准或接管标准的废水,进一步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例如,电镀废水经处理后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中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后,废水进一步单独处理或与其他污水混合处理产生的污泥不属于HW17所定义的危险废物。
二是特征污染物不明确或缺乏专门的污染排放标准的废水,经处理后污染物满足接管标准后,进一步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例如,农药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满足接管标准的废水,进一步单独处理或与其他污水混合处理产生的污泥不属于HW04所定义的危险废物。
2:如何理解《名录》中772-006-49〃采用物理、化学、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处理或处置毒性或感染性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残渣(液)".答:《名录》中772-006-49类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产生的、无法归类的废水处理污泥、残渣(液)。
2021年最新版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手册范本
最新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目录总则 1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 8标识管理制度 16管理计划制度 24申报登记制度 26分类管理制度 27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28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31危险废物贮运管理制度 32危险废物出库管理 34建立危险废物台帐管理制度 37人员培训制度 39危险废物岗位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43环境监测制度 44源头分类制度 45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46总则1.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 编制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5《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2.8《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2.9《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2.1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1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2.12其它标准文件3.适用范围及术语3.1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的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运.转移.综合利用等活动。
3.2术语3.2.1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2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3.2.3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3.2.4危险废物暂存:指危险废物在综合利用.转移.处置前集中贮存设施。
3.2.5容器:指按标准要求承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3.3危险废物综合管理3.3.1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污染控制标准,从事危险废物收运.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收运.贮存.处理.处置等资料档案。
5第五讲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解读及《通则》、《技术规范》的修订
一
修订必要性、原则和方法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的原则
一、修订的方法
二
修订的工作过程
二、修订的工作过程
三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否 是
固体废物鉴别 否
是
危险废物名录 是
否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是
否
排除
组织专家认定
危险废物
否
是
危险废物名录 是
能否排除具有危险特性 ?是
否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是 否
排除
组织专家认定
危险废物
否
是
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GB5085.7
MEE
修订后
5.1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
5.1 具有毒性、感染性中一种或两种
5085.与4和G其B 50他85.物5鉴别质不混再具合有危,混合后的固体 废物经鉴
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3.危险别废物不与放再射具性废有物混危合,险混特性的,不 属于危险废物
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5.3 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 合后的
四、2021版与2016版变化之处
四、2021版与2016版变化之处
四、2021版与2016版变化之处
四、2021版与2016版变化之处
四、2021版与2016版变化之处
四、2021版与2016版变化之处
四、2021版与2016版变化之处
四、几个重要标准修订M要点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bout"National Directory of Hazardous Waste (2021 Edition)"3.问:“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是出于何种考虑?如何操作实施?答:豁免管理制度在2016年版《名录》中首次提出后,对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危险废物种类繁多,利用方式多样,难以逐一作出规定,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实行更灵活的利用豁免管理,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利用。
因此,《名录》特别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生态环境部2019年印发实施《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后,山东、江苏等地已经探索开展了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相关工作,效果良好。
下一步,在“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过程中,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4.问:列入《名录》豁免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5.问: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
其具体含义如下:1)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均豁免,各管理环节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
需要强调,除“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情景下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以及收集过程豁免条件下危险废物收集并转移到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外,其他豁免情景下转移危险废物的,均需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收集豁免条件,收集单位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收集并转移至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集中收集后的贮存以及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国家危险废物条目》(修订版)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方案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
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方案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
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是指在一个年度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在下一个年度内进行转移运输的情况。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方案: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国家的危险废物管理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2. 编制跨年度转移计划:在每个年度结束时,制定下一年度的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包括废物的种类、数量、转移时间和转移方向等信息。
3. 寻求合适的转移方式:根据废物的性质和转移距离,选择合适的转移方式,包括委托专业的危险废物转移公司进行转移运输或采取自行转移的方式。
4. 做好记录和申报:对每笔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废物的处理方式、转移运输的过程等。
同时,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申报和备案,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定期检查和监督:定期进行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的检查和监督,包括检查记录和申报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转移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等。
6. 加强培训和意识提升:组织和开展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管理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升相关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意识和知识水平,增强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7. 加强合作与沟通:与相关的危险废物转移公司、处理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努力提高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管理的效果。
这些方案可以帮助加强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的管理,保障转移过程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和危害。
同时,还可以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推动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的发展。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年版)》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
年版)》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1.12.02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66号
•【施行日期】2021.1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第66号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年版)》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有关要求,完善危险废物鉴别制度,推进分级分类管理,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年版)》(见附件),现予公布。
符合本清单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
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附件: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年版)
生态环境部
2021年12月2日附件。
2021年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注意事项,十条红线及最高处罚!
2021年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注意事项,十条红线及最高处罚!2021年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中涉及到六大类企业,主要包括产生危废的企业,经营危废的企业(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产生工业固废的企业,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企业,电子产品生产企业以及电商、快递和外卖企业等。
其中,产生危废的企业在新固废法中涉及到的责任最多,第六章专章对“危险废物”予以规定,从第74条到第91条,一共有18条,这是除了第二章“监督管理”(共19条)和第八章“法律责任”(共23条)之外,条款最多的章节,由此可知,产生危废的企业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固废监管的重中之重。
本文将重点介绍新固废法对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需要注意的红线问题。
红线一:不制定危废管理计划,最高罚100万元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首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红线二: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最高罚100万元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如果没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二)项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
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符合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总体原则】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就近原则。
危险废物利用以市场化为主,不得对以利用为目的的危险废物转移设置限制性行政壁垒。
鼓励危险废物移出地和相邻移入地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域合作,建立补偿机制,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除针对全国统筹布局的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开展区域合作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企业集团内部共享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外,原则上不鼓励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第四条【转移联单制度】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外,转移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
生态环境部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建设、运行和维护信息系统。
第五条【出口转移】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转移单据》,无需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六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废物运输相关活动及危险废物运输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联合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建立完善危险废物运输工具在城市中的通行路线,实现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等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加强联合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违法犯罪行为。
危险废物管理实施细则
危险废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污染,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属用于教学、科研、生产、后勤服务以及在保障校园环境等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
第三条学校设立实验室与危化品安全专项组,统筹协调全校各单位危险废物的处理及监督检查,全校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监督管理。
产废单位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危险废物的处理工作,在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理协调小组的指导下配合资产管理处开展工作。
产废单位要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的收集、临时贮存及移交处置的全过程负责,所有教职员工都有权监督此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条本细则所提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生态环境部第15号令)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具体情形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五条我校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一)报废的实验用药品、化学试剂、化工原料;(二)实验废液(如:反应中间体,实验后废弃的产品或混合物等);(三)盛装危险废物的直接包装容器(如:试剂瓶);(四)报废的有害气体;(五)各类有传染性的菌种、病毒及其混合液;(六)实验动物尸体;(七)其它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危险废物。
第二章危险废物的收集第六条凡购买使用化学药品、试剂、原料、菌种等的老师和实验人员应定期检查上述物品的质量及外观,避免物品变质及标签脱落,造成无法使用或处置困难。
实验室应将产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废物暂时分类收集并合理集中存放,学校将不定期地统一组织收运和消纳处理。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1.30•【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18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公安部部长交通运输部部长2021年11月30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六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21年)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六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六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已经2021年5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31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1998年10月1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21年5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第四章生活垃圾第五章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六章危险废物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引导公众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观念,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
事故。为方便后期处理,如果出现包装、种类等问题,园区危废仓库有权拒绝接 受。
3.2 危险废物转运过程须采取防渗漏处理,避免转移途中渗漏。 二、公司外部转移管理流程 1.公司需将危险废物委托给经国家环保主管部门批准且具有经营许可证的 经营单位进行转移处置。 2.公司每年度按实际危废数量组织集中向外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当公司危险 废物集中贮存库贮存量达到危险废物累计贮存量达到 10 吨以上时,可根据需要 组织转移。若贮存超过 1 年,需延期处置,必须向当地环保局提交申请,进行延 期处置备案。 3.危险废物转移之前,危废管理人员应对所需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称重、包装、 张贴的标签进行确认。 4.根据公司有关程序,及时办理有关危险废物处置结算手续。 5.不论任何情况,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 位进行转移处置。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
为加强集团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做好交接记录、台账,减少危废对环境 的污染,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内部转移管理流程 1.一般入库要求 1.1 根据相关规定各子公司需定期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从临时贮存点向园区 危废仓库进行转移。目前梅渚园区危险废物种类:废矿物油、废淬火油、废乳化 液(废切削液、废磨削液)、废煤油、污水站污泥及其它包装物等。 1.2 各子公司相关环保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等情 况,确定内部转移周期,定期将临时存贮点的危险废物转移至园区危废仓库。 2.危险废物入库管理要求 2.1 危险废物内部转移时,由各子公司相关环保管理人员,填写一式三份“危 险废物转移内部交接单”(附件 3),报集团安环部批准,方可将危险废物转移至 园区危废仓库内。 2.2 危险废物入库时,由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管理人员签收“危险废物转移内 部交接单”,其中一份由危废仓库内留存,一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留存,一份报 集团安环部备案。 2.3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场所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按照“浙江省工业危险废物 管理台帐”相关内容,填写危废入库单(附件 1),根据入库单和转移联单做好 危险废物出/入库信息登记(附件 2),危险废物入库时做到分类规范摆放,并对 入库的危险废物张贴正确的标识。 2.4 相关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及其他相关记录,在危险废物出库后应继续保留 三年。 3.污染防治措施 3.1 危险废物内部转移之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确保危险废物种类正确、 规范分类、包装完好、标识正确,并对危险废物进行必要的防护,避免发生意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黄润秋;赵克志;李小鹏【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22()7【摘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18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公安部部长赵克志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21年11月30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45-49)【作者】黄润秋;赵克志;李小鹏【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9.03•【文号】财资环〔2021〕92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为了规范和加强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使用和管理,有效防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们制定了《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2021年9月3日附件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使用和管理,有效防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是企业自行提取、自行使用,专门用于履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责任和义务的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废物填埋场退役费用的预提、使用和管理工作。
其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退役费用预提、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四条预提危险废物填埋场退役费用是责任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通用范文(正式版)危险废物管理制度(2023版)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2023版)引言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致突变性、致畸性等危险特性的废弃物。
由于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潜在威胁,危险废物的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档介绍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最新修订版,旨在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置,确保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
法律背景危险废物的管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其中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等。
随着社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为了适应新形势、推动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改进与发展,本文档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2023版。
主要内容危险废物分类与标识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和特征,将危险废物分为不同的类别,并采用统一的危险废物标识,以便于识别和分类。
新版制度提出了更加细致的分类方法,涵盖了更多的危险废物种类。
此外,危险废物标识的规范也进行了更新和优化,以提高识别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危险废物收集与运输危险废物收集与运输是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要环节。
新版制度规定了危险废物收集和运输的要求和程序,包括收集容器的选择与使用、收集车辆的配置和安全措施等。
同时,还对危险废物的运输方式、装卸操作、密封和包装等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和严格的要求,以确保危险废物在收集和运输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体产生潜在危害。
危险废物处理与处置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是危险废物管理的核心工作。
新版制度强调了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原则,并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
其中包括危险废物焚烧、化学处理、综合利用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监督与执法为了确保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监督与执法工作至关重要。
新版制度对监督与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惩罚力度,以维护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结论危险废物管理是一项关乎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的重要工作。
新版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在法制化和规范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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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符合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总体原则】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就近原则。
危险废物利用以市场化为主,不得对以利用为目的的危险废物转移设置限制性行政壁垒。
鼓励危险废物移出地和相邻移入地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域合作,建立补偿机制,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除针对全国统筹布局的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开展区域合作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企业集团内部共享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外,原则上不鼓励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第四条【转移联单制度】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外,转移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
生态环境部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建设、运行和维护信息系统。
第五条【出口转移】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转移单据》,无需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六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废物运输相关活动及危险废物运输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联合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建立完善危险废物运输工具在城市中的通行路线,实现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等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加强联合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
第八条【一般责任】危险废物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须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
任。
危险废物转移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九条【移出人责任】危险废物移出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要求、注意事项及相关责任;督促受托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包含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如实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等相关信息,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备案;
(三)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信息以及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危险特性等危险废物信息和环境应急措施;
(四)定期核对接受人收集、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
(五)配备必要的计量称重设备,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接受人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托运人责任】危险废物托运人只能由移出人或接受人担任,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危险废物并依法签订运输合同;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