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0109 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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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一、概述
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使用,根据《危险废物综合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参照国家和本地强制性标准,结合该单位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定义
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由危险废物生产者或贮存者对危险废物转
移行为进行登记的文件,转移双方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由转移
受接方签字确认。

2、危险废物:是指《危险废物综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列举的各种有毒、腐蚀、可燃、易爆、放射等性质的废物。

三、规定
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
(1)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规定,每次转移中,由转移发起方
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全部内容,转移受接方应如实填写接收时间、地点、接收车辆及接收员等内容,并在转移发起条中签字,由两方相互确认,以确认转移现场的真实情况;
2、危险废物联单的使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又称废物流向报告单制度,是指在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时,转移者、运输者和接受者需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条件和要求,对所交接、运输的危险废物如实进行转移报告单的填报登记,并按程序和期限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实施转移联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废物流向,监督转移活动,掌握危险废物的动态变化,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的扩散。

本流程说明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___1999年6月22日令)编制。

危险废物的处置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在转移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同种危险废物的,应于每年11月31日前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不再审批。

流程说明如下:1.产生单位将废物交付运输者启运时,需在第一联上完成第一部分产生单位栏目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将联单连同废物交付运输者。

运输者核实联单内容无误后,在第一联上填写联单第二部分运输企业栏之后,将第一联的副联与___的正联交还给产生单位。

产生单位将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___的正联在废物启运起2个工作日内寄送移出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2.运输者将废物运抵目的地,交付接受单位时,将联单其余___、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等各联随废物一起转移运行。

3.接受单位须按照联单内容对所接受废物核实验收无误,在第一联上填写第三部分废物接受单位栏并加盖公章后,将第四联自留存档。

接受单位将正确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的联单的第三联交还给运输单位存档。

接受单位将第五联自接受废物之日起二日内寄送接受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接受单位将___副联自接受废物之日起十日之内寄送废物产生单位。

4.产生单位收到接受单位返还的___副联之后,___自留存档,将___副联自收到之日起二日内寄送移出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前言:危险废物是指因其毒性、腐蚀性、爆炸性、可燃性、感染性等特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为了确保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得到正确处理和安全运输,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得以制定。

该管理办法将在下文中予以详细说明。

一、概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确保转移联单的准确、完整和合规,从而降低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风险而制定的。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产生单位到接收单位之间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

二、转移联单管理要求1. 转移联单的填写与审核- 转移联单必须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提供。

填写时,应准确详细地描述废物的性质、数量、包装和运输方式等信息。

- 转移联单填写后,应由产生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确认。

审核时需要核对废物的性质、数量和运输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接收单位收到联单后,应及时进行验收,核对联单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如有问题应及时反馈给产生单位,并及时更新联单。

2. 转移联单的保存与备案- 转移联单应保存在产生单位与接收单位各自的档案中,至少保存5年。

- 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定期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废物产生量、转移量、处理方式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和统计。

3. 转移联单的追踪与监管- 监管部门可通过各种方式对转移联单进行抽查,以确保转移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 转移联单应与危险废物运输行为相结合,实行追踪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三、违规行为与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转移联单填写不准确、不完整,导致信息不对称或错误;2. 转移联单审核不严格或漏审;3. 转移联单违规保存或不备案;4. 转移联单随意更改或篡改;5. 转移联单追踪与监管不力等。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对以上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警告、责令改正;2. 罚款;3. 暂停相关许可证;4. 撤销相关许可证;5. 吊销生产或经营许可证;6. 追究法律责任。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发布关于发布《《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环〔1997〕177号各市、县(市)环保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省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广东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中所列废物及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以及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是指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处置等活动。

收集是指以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等经营为目的,进行危险废物集中的活动。

贮存是指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以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而进行的暂时性存放活动。

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四条 凡在本省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条 《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或经其授权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第六条 申领《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必须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设施、场所。

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1]

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1]

省 废 转 报 单 理暂行规
1997 年12 15 省环
为 对 废 转 监 理 废 转 过 环 废 环 关规 结 省

省 内进行 废 转 进 省 单 须执行 废 转 报 单 称 单 度
将 废 给 废 营许 证 单 贮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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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环 行 六 废 转 行
废 转 将 废 给 废 须 单 载 项 误 单 签 专 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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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本(二篇)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本(二篇)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管理,保护环境和公共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社会范围内的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活动。

第三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应当经过环保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转移联单手续。

第六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转移联单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编制和填写。

第七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转移联单应当保存至少5年。

第八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转移联单应当及时上报国家环保部门。

第九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转移联单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不得随意涂改或者弄虚作假。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

第二章转移联单的编制和填写第十一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转移联单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 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数量和包装情况;2. 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信息;3. 危险废物的转移日期、转移方式、运输工具及装载量;4. 危险废物的目的地、处理方式和处理单位信息;5. 签发人、接收单位和承运单位的签字、盖章以及有效日期;6. 其他必要的附加信息。

第十二条转移联单应当由转移交付单位编制,经过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的核实后进行填写。

第十三条转移联单应当采用机打或者电子版方式进行填写,不得手写或者涂改。

第十四条转移联单上的所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并应当反映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对于转移联单上发生的任何错误或者遗漏,责任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更正。

第十六条转移联单中的所有签字、盖章和日期均应由对应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执行。

第十七条转移联单上的有效日期必须合法有效,过期的转移联单不得使用。

第三章转移联单的报备和保存第十八条转移联单应当在废物转移之前,提前3个工作日报备给国家环保部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为了保护环境、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置和转移。

其中,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是重要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减少环境污染和人身安全风险。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等特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废物。

这些废物如果不经过正确的处理和处置,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管理至关重要。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所使用的一种凭证,用于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和报送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填写,并在转移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报送。

联单应包括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数量、包装方式等信息,同时还需要提供转移的起止时间、转移路径、承运人和接收人的相关信息等。

联单填写完毕后,应当及时报送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其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角色和责任。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需要由转移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并确保转移过程中信息的真实准确。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随时携带转移联单,并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送运输过程中的情况。

同时,接收人在收到危险废物后需要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备案,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再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监督与执法。

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和报送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联单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执法部门还可以对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废物进行抽样检测,以确保废物的种类、数量和运输方式符合联单的要求。

最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数据管理和公开透明。

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数据管理系统,记录和存储每笔联单的信息。

相关数据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环境组织和学术研究机构等使用,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一、背景和概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转移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追踪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提高危险废物转移的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危险废物的转移环节中涉及的联单管理。

三、联单的定义和要求3.1 联单的定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中,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转移单位填写的包含转移信息的文书。

3.2 联单的要求1.联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包装情况等。

2.联单必须按照一定的格式进行填写,确保便于阅读和管理。

3.联单必须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转移单位负责出具,并在转移过程中随附危险废物一起进行传递。

四、联单的流转和监管4.1 联单的流转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必须先填写联单并在联单上作出真实、准确的签名和日期。

2.转移单位在接收危险废物时,必须查验联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联单上作出签名和日期。

3.联单必须随危险废物一同进行流转,转移过程中不得更换或丢失。

4.2 联单的监管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转移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联单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流程。

2.监管部门有权随时对联单和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确保联单和危险废物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违反联单管理要求的单位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联单的保存和归档5.1 联单的保存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转移单位必须对联单进行及时的保存和整理,确保联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联单的保存期限为五年,保存方式可以采用电子存档或纸质存档。

5.2 联单的归档1.联单的归档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和分类进行,方便查询和检索。

2.联单的归档必须保密,确保不对外泄露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

六、附则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环字〔2015〕4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

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

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含进、出省)的单位,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下称联单)制度。

联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转移者(指危险废物产生者或移出者)在将其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或处置时,必须事先向移出地和接受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并提供接受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经移出地和接受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联单。

第四条跨地级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转移者必须将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移出地和接受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报地级市移出地和接受地必须将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接受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移出本省的,报移出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危险废物转移者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联单,并在联单上签章,才能将危险废物移出。

签章后的第一联由危险废物转移者存档,第二联报移出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四、五、六联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转移者将危险废物交给危险废物运输者运输,危险废物运输者必须按联单所载事项,核定无误后在联单上签章,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交危险废物接受者。

危险废物运输者必须具备事故应急和防止运输过程中泄漏、丢失、扬散的保障措施和设备。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者在卸货前应核实运来的危险废物和联单,核实无误后才能接收,并在联单上签章。

同时将其中第三联送交危险废物运输者存档,第四联由危险废物接受者保存,第五联和第六联由危险废物接受者在接受危险废物十五天内分别报接受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返回转移者。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是指含有有害物质,在废弃后会对人类、动物和大自然造成严重危害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处理、转移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因此需要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处理。

一、法律法规基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

其中,《危险废物管理条例》明确了危险废物的种类、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使用等管理措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则规定了危化品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定义和作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和处置过程中,所必需的一种书面文件,用于登记和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和有关方面的责任,以便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监管和跟踪。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包括危险废物的来源、数量、性质、运输方式、运输车辆、运输路线、接收单位等信息,是确保危险废物转移安全的重要手段。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1.发放与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发放必须由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转移单位或有资质的危险废物转移经营单位进行。

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责任在发送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共同承担。

填写时要注意填写规范、准确、完整、明确,并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签字确认。

2.储存与备案被发放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必须储存备案,其有效期限为6个月。

应按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等因素建立相应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档案,并进行归档管理。

3.盖章与验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发运前必须由发送单位盖章,并预先通知接收单位关于危险废物的运输路线、运输方式、运输车辆等信息。

接收单位在接收危险废物后,要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验收,确认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4.监管与处罚监管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在运输、转移、处置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危险废物,监管机关有权进行调查、检查,要求发送单位进行整改,并对其依法予以处罚。

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一、背景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弃物转移过程中的监管,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制定本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二、目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危险废弃物的转移过程,确保转移过程安全可靠,并及时掌握转移情况。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产生单位至接收单位之间进行危险废弃物转移的过程,包括转移联单的填写和交接过程。

四、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的填写要求
1. 转移联单应包括转移双方的基本信息,如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等内容;
2. 转移联单应明确标识转移废物的种类、数量、特性等信息;
3. 转移联单应附上危险废弃物的安全处理方案和必要的防护要求;
4. 转移联单应由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填写,并签字确认。

五、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的交接要求
1. 转移联单应在废物转移前进行交接,交接时应核对废物的实际情况与联单信息是否相符;
2. 交接时应向接收单位提供必要的操作和处理指引,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
3. 产生单位应保留转移联单的副本并妥善存档,接收单位应保留原件并妥善保管。

六、监督与管理
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弃物转移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抽查和检查;
2. 对于违反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危险废弃物的接收单位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转移情况。

七、责任追究
对于转移联单填写不规范、转移废物未经安全处理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责任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请各相关单位严格依照执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管理工作,保障环境安全,维护公共
利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包括危险废物的运输、装卸、储存等各个环节。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和要求
2.转移联单应当由转移方和接收方在必要时签字确认,并保留备查;
3.转移联单应当与危险废物一同送达接收方,不得擅自修改;
4.转移联单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并经相关部门批
准或备案。

四、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保障措施
1.转移方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确保危险废物装载坚固、包装完好,防止泄露;
2.转移方应当在危险废物装载和卸载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
免事故发生;
3.接收方应当确保危险废物的接收、储存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五、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1.监督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
保转移过程安全、合法;
2.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制度,定期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进行抽查,
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六、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
1.发现转移联单填写不实、转移环节不符合要求等违规行为,监督部
门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暂停或取消相关单位资质,追究
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七、附则
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如对本制度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相关部门提出。

以上就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相关部门认真执行,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2篇)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2篇)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行为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和公共安全,确保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能够追溯和监督。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的具体操作规定之一。

它是指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交接双方必须填写和使用的一种文书,用于记录和确认转移的相关信息。

转移联单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 废物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 危险废物的基本信息,包括废物类型、废物代码、废物数量等。

3. 转移日期和地点等时间和地理信息。

4. 转移费用和支付方式等财务信息。

5. 转移联单的签发和接收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转移联单的使用是强制性的,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在废物转移前准备并填写转移联单,并将其提供给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在接收危险废物后,需要在转移联单上签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联单的副本送交相关监管部门,以便监管部门进行跟踪和监督。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避免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地方政府的要求。

第四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中用于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方式、负责人等信息的重要文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填写。

第二章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联单的填写第五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发出单位应当在交换转移之前填写发出联单,并按规定保存备查。

第六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接收单位应当在接收危险废物之前填写接收联单,并按规定保存备查。

第七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联单的填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一)发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二)接收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三)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包装方式;(四)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工具车牌号;(五)危险废物的起运地和目的地;(六)事故应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七)发出单位和接收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和日期。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2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2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是指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必备文书,用于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监督管理和追责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联单的基本要求1. 联单必须真实、准确地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包括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来源和去向等信息。

2. 联单必须由转移双方共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转移双方对废物的转移情况达成一致。

3. 联单必须及时完整地填写,确保在转移过程中随时查阅和监督。

4. 联单必须留存备查,转移双方应分别留存一份,并在转移结束后归档备查。

二、联单的编制和使用1. 联单的编制:联单的编制由转移双方共同完成,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和转移双方的需求进行制定,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编制。

2. 联单的使用: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转移双方应使用规定的联单进行记录。

联单应随同危险废物一起传递,并在危险废物到达目的地后由接收方确认并签字。

3. 联单的复制和保存:转移双方应分别复制一份联单,并在转移结束后保存备查。

联单的保存期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少于5年。

三、联单的监督和追责1. 监督责任:转移双方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监督,确保联单真实、准确地记录了废物的转移情况。

监督机构和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违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2. 追责机制:对于联单记录失实、虚假的行为,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污染事件等严重后果,责任方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和追责。

四、联单管理的改进和完善1. 技术手段的应用:通过使用电子联单等新技术手段,可以提高联单的操作效率和准确性,并方便监督和追溯。

2. 信息共享和协同:各地的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建立统一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平台,实现跨地区的联单信息管理。

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____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局务会议审议,现予正式发布,并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部部长解振华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有效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的监督与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联单的监督管理工作;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及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联单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述条款中提及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办法中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在获得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二)1、本制度旨在强化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管控,以防止环境污染,确保公众健康。

其制定依据包括《___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规,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

2、本厂致力于构建危险废物回收体系,以深化生产者责任,实施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和资源再利用项目。

我们对所有用户产生的各类废固进行处理和再利用。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职责全权归厂运营部,包括领取、填写、报送、归档和保存等工作。

4、厂业务部需与运营部协作,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联络,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共同制定转移计划。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哎呀,说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这可是个大事儿啊!咱们得好好聊聊,不然搞不好就会“玩火自焚”呢!咱们得明白什么是危险废物。

简单来说,就是那些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爆炸性的垃圾。

这些垃圾可不是闹着玩儿的,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甚至危及人类的生命安全。

所以,咱们国家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可是非常重视的。

那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究竟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就是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时,需要向环保部门提交一份联单,上面要填写详细的危险废物名称、数量、性质等信息。

环保部门会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这就像是咱们过年过节去亲戚家做客,要提前告诉他们我们的身份和来意,以便他们做好接待准备。

接下来,咱们说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它能够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这就像是咱们在家里做饭,要把垃圾分类投放,这样才能保证家庭卫生,也是为了保护我们的生活环境。

它能够提高危险废物处理单位的服务质量。

这就像是咱们去餐厅吃饭,如果服务员态度好、菜品美味,我们就会觉得这家餐厅值得推荐给别人。

它能够促进危险废物处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这就像是咱们在购物时选择正规商家,这样才能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大家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相关信息,不能随意填写或者隐瞒。

这就像是咱们在考试时作弊,虽然可能会得到一时的好处,但最终只会让自己陷入困境。

大家要选择正规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不要轻信一些没有资质的小作坊。

这就像是咱们在购买商品时要选择正品,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

大家要增强环保意识,从自身做起,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

这就像是咱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节约用水、用电,这样才能为地球做出贡献。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关系到我们的生活环境和健康。

大家要认真学习和遵守这项制度,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ID0109 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

ID0109 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

ID0109 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专业类别:污染防治,行业类别:通用,颁布单位:广东省环保局,实施日期:1998-01-01 关于发布《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环〔1997〕177号各市、县(市)环保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省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广东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中所列废物及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以及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是指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处置等活动。

收集是指以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等经营为目的,进行危险废物集中的活动。

贮存是指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以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而进行的暂时性存放活动。

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四条凡在本省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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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0109 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
专业类别:污染防治,行业类别:通用,颁布单位:广东省环保局,实施日
期:1998-01-01 关于发布《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环〔1997〕177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广东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中所列废物及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以及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是指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处置等活动。

收集是指以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等经营为目的,进行危险废物集中的活动。

贮存是指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以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而进行的暂时性存放活动。

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四条凡在本省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条《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或经其授权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第六条申领《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必须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设施、场所。

危险废物贮存场,处置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配套防雨水、防火、防渗漏、防风等设施。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有防护措施的专用运输工具装载。

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对不能利用的废物或残渣必须配备专门容器贮存,并集中送处置场处置。

(二) 有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要求的技术人员。

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人员,应接受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经营危险废物上岗证》。

(三) 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对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和处置定期监测、定期安全检查、事故预防措施、风险应急计划等。

(四) 具有收集、贮存或处置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的经营服务能力。

第七条申领《许可证》的办法和程序
(一) 申请单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下称《审批表》)
(二) 申请单位必须委托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资质的单位对其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进行评价。

(三) 县属申请单位将《审批表》和风险评价报告书报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相应管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审,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或直接报经授权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市属以上申请单位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或直接报经授权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四)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和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签发《许可证》
第八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发证部门每年审查一次。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持《许可证》单位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条持证单位在有效期内有经营项目变化的,应在该变化前十五天内向发证部门报告,持原证件申请更换《许可证》。

第十一条严禁转让、买卖、伪造、涂改《许可证》。

遗弃《许可证》者,必须立即挂失,同时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设施确需停止运行的,应及时进行消除污染处理,不得遗留污染,并报发证部门验收,收回《许可证》: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持证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证部门可以吊销其《许可证》:
(一) 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向发证部门报告的;
(二) 第六条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发证部门报告的;
(三)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当事人未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污染事故扩大的;
(四)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五) 转让、买卖、伪造、涂改《许可证》的。

第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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