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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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岚山)至菏泽公路枣庄至菏泽段工程项目

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枣菏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部

2017年7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 第二章事故等级分类................................................................ - 1 - 第三章事故报告......................................................................... - 2 -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 4 - 第五章附则................................................................................. - 7 -

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程质量事故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交办安监〔2016〕146号)释义。

质量缺陷指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承包项目部及各分部。

第二章事故等级分类

第四条质量事故(缺陷)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责论处、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各分部因发生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总承包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有关规定及其母体单位有关规定。

第六条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的定义及分类

质量事故按等级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

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另,质量缺陷按等级分为一般质量缺陷、严重质量缺陷。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一般质量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严重质量缺陷。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七条质量事故(缺陷)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事发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识、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八条因发生质量缺陷,故意隐瞒不报、谎报和迟报,且处理不力,造成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或者重要媒体通报或报道,造成不良社会形象或对总承包单位造成重大经营影响,按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质量事故进行处理,事件性质仍属质量缺陷。

第九条因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处理不力,造成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通报或投诉,形成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给总承包单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较大质量事故加重处理;严重影响总承包单位市场经营的,按重大或特大质量事故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条事故报告

(一)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口头报告总承包项目部,总承包项目部经简要核实、汇总后,在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口头报告上级单位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

1.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2小时内书面快报到总承包项目部,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2.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小时内书面快报到总承包项目部,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3.出现新的经济损失、工程损毁扩大等情况应及时续报。

4.总承包项目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书面快报后,应立即转报上级单位及项目公司。

(二)质量事故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2.事发经过和后果;

3.事发原因初步分析;

4.事发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现场处置情况;

5.初步处理方案及后续工作计划;

6.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三)发生质量缺陷,按下列规定报告:

1.一般质量缺陷,24小时内向总承包项目部书面报告,并在当月报表中如实报告质量缺陷的起因、性质、处理经过及结果。

造成监理、项目公司、政府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等)书面警告或整改通知的,必须当天报送到总承包项目部质量环保管理部。

2.发生严重质量缺陷,应在20小时内向总承包项目部书面报告。但对于造成媒体报道的或经监理、项目公司、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发现,还未形成书面警告/整改通知,应立即书面报告总承包项目部质量环保管理部。

3.总承包项目部收到事故发生单位质量缺陷信息后,应立即转报上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及监理单位。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事故(缺陷)调查

(一)调查权限

1.一般质量缺陷由质量缺陷发生单位组织调查;严重质量缺陷由总承包项目部或总承包项目部上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当严重质量缺陷由项目公司组织调查时,总承包项目部及事故发生单位予以配合。

一般质量事故由总承包项目部上级单位组织调查,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由股份公司组织调查,或质量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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