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模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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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模拟法庭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负责人焦盼盼) 案件:曹燕妮诉太原市新瑞福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2011年2月17日原告曹燕妮去被告新瑞福超市购物时,到该店设置的22号自助寄存柜处存包,按提示投入一元硬币。当该硬币又从退币口出来的时候,投币上方吐出一张印有1250719748数字的密码条,并见近其胸口处有一箱门自动打开。曹燕妮遂将随身携带的黑色皮包一只(内有刚领取的旅游团款4660元和工资650元)寄存在该箱内,然后进行购物。购物出来后,曹燕妮按密码条的提示输入密码,却打不开箱门,便去找新瑞福超市的工作人员。在被要求写下箱内寄存物品的名称及钱款数额后,工作人员用钥匙打开曹燕妮指认存物的箱门,发现箱内是空的。当晚,曹燕妮即报警并留下笔录。事后曹燕妮就此事与新瑞福超市交涉,未果。
出演人员详细分工:
审判组:审判长:王欢,审判员:史一丁,人民陪审员: 焦盼盼书记员: 卫佳婧,殷娅宁法警:李俊君秦鹏
原告:曹燕妮女,1985年5月生,业务员,现任聘于太原航空旅行社,住太原市双阳路富康小区89号。
代理人:沈榕,郑佳瑞 (太原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被告:太原市新瑞福超市法定代表人:袁科1974年7月生,汉族,新瑞福超市的法定代表人,家住太原市南京路西苑小区98号。代理律师:曹茜,刘志锋(太原市申达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证据:书证:
原告:第一项,新瑞福超市号码为1250719748的自助寄存柜密码条第二项,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2011年2月17日的询问笔录第三项,新瑞福超市的两份送货清单
被告:第一项,新瑞福超市在醒目位置公布的存包事项的一组照片。第二项,新瑞福超市接待科若干工作规定和事发当天的登记表。第三项,新瑞福超市使用的自主寄存柜的合格证书一份。人证:
原告方证人:
赵辉,曹燕妮的同事,太原航空旅行社出纳,当天下午曹燕妮从他那领取的工资和旅游团费
杨喜英,曹燕妮的朋友,太原市金山通讯有限公司职员,当日与她一起去超市购物
被告方证人:
武强,新瑞福超市接待科科长,接待曹燕妮和她的朋友,并且帮其打开柜门王浩,太原电子金属柜厂的副厂长,新瑞福超市存包柜由其公司提供该案争论焦点:
焦点一:原告所称物品-是否放入新瑞福超市的自助寄存柜。焦点二:造成财物丢失的责任在于原告还是被告。
焦点三:消费者使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时,与超市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相关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