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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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07]4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07]4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07〕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鲁政发〔2007〕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里的部署要求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以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保障对象,健全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规范深化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积极解决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力争到2010年,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城市人均住房面积的60%以上。

(二)基本原则。

1.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

在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分步实施。

2.立足全局、统一政策原则。

结合全市棚户区改造、旧村(居)改造以及城市重点项目拆迁改造工程,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现状、经济承受能力和需求,合理调整住房保障的范围、方式、标准。

城镇住户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城镇住户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城镇住户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城镇住户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城镇住户调查是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城镇居民家庭为研究对象,按月登记其家庭收支情况,反映城镇居民家庭衣、食、住、行、用诸方面状况及变化,以此推算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消费性支出,为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掌握和研究居民收支水平,收入分配、就业状况、等情况与问题,从而进行科学决策,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的一项重要统计调查。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的就业形式多样化,收入渠道多元化,而且不确定性增多,给城镇住户调查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严重制约着城镇住户调查数据质量的提高。

一、住户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一)家庭收入填报不准调查户家庭收入能否填报不准,情况比较复杂,也是调查工作的难点问题。

1、瞒报收入。

由于思想有顾虑,有些家庭将个人的部分收入隐瞒不报。

主要有奖金、补贴、兼职收入等,这些收入往往带有一定的隐蔽性,如红包收入、岗位补贴等,对外界是不公开的(特别是垄断行业),并且已经成为本行业的“不成文的规定”对外不能宣传,要把这些人员隐瞒收入统计上来是比较难的。

2、怕露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的不断发展,非公经济的不断壮大,个体和私营经济如雨后春笋般发展,个体老板们已经成为高收入群体的领头羊,由于对统计工作的误解,他们在上报收入时总是怕露富,上报收入“缩水”很大,将实际收入大打折扣,这部分人员收入很难统计准确。

(二)配合不到位的问题目前,居民配合记帐的意识普遍较差,情况也比较复杂,要转变这种被动的局面,有很大的难度,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应付记帐。

有的家庭虽然接受了调查,但不情愿,应付“差”事。

他们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是被抽中后调查员上门请求记,推托不掉,只好应付记帐。

即使调查员苦口婆心地做宣传解释工作,希望他们能够理解和配合,但由于思想认识的问题,他们对记帐不重视,始终报以应付的态度。

2、记帐补贴过低,记帐户配合程度下降。

上海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

上海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

上海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上海市是我国人口规模最大的城市之一,近年来持续快速发展,但城市化进程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住房问题。

上海作为全国房价水平最高的城市之一,房价高昂已成为普遍现象,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困难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上海在住房政策方面也引入了许多保障政策,比如中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等。

因此,对于上海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上海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的研究,探讨其对于这一群体的实际补贴和帮助度,分析政策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更好的制定和实施上海市的住房保障政策提供参考。

三、研究内容1. 上海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现状分析2. 上海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的回顾与总结3. 上海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对于上述群体的实际效果评估4. 上海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分析5. 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为完善上海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提供参考。

四、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和调查问卷法,并对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同时采用计量经济学方法进行回归分析。

五、预期研究成果通过对上海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进行深入探讨,本文预计能够得出以下结论:1. 上海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现状2. 上海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政策效果分析3. 上海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4. 提出一些改进政策的建议和意见,为加强上海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提供参考。

六、研究进度安排2021年6月:研究背景和意义的阐述,前期调研和文献资料搜集。

2021年7月:研究方法的确定,中低收入家庭现状及住房保障政策的回顾与总结。

2021年8月:上海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实际效果评估。

2021年9月:上海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存在问题及分析,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

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

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

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19•【文号】建住房函[2005]218号•【施行日期】2005.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建住房函[2005]21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民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2005]26号)关于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调查的精神,结合《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的调查工作,建立保障对象档案,现通知如下:一、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是全面掌握廉租住房需求情况,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完善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的基础工作,各地房地产(房改)、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深入扎实地做好调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会同民政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调查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调查工作进度和质量。

各市、县应成立由房地产(房改)部门牵头、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负责调查、统计、分析及建档工作。

三、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查方案,明确组织机构、部门分工、调查程序及工作进度,保证调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要切实做好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使调查人员准确把握政策及调查方法。

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工作,使最低收入家庭了解调查目的及相关政策,理解和支持调查工作。

四、严格调查程序,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完整和准确。

调查人员要把好登记关,要认真查勘低保家庭房屋现状,审核相关产权、租赁材料。

街道办事处要把好审核关,对调查表要逐一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不遗不漏、真实准确。

我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面不全、 立法不完善、 制度在践行过程 中出现” 奥肯漏桶 n 等问题 。对此我们应加大保障性住房投入 力度 , 增加有效供给 实现应纳入群
体 的广覆 盖 ; 借鉴 国外先进 经验 完善我 国住房保 障体制 ; 建 立科 学严格的保 障性住房 需求主体评估体 系。
【 关键词】 住房保障; 中低收入家庭 ; 路径探析
社 会 民 生
2 0 1 5年第 3 期
我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关 娇
7 1 0 1 2 2 ) ( 西 北政法大学政治事关民生改善与经济发展。 我国目 前存在保障性住房与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需矛盾突出, 保障覆盖

我 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 、 住房价格不 断攀升 , 丰富和完善 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对此 , 我认 为有
必要采取 以下措施 :

加大保障性住房投入力度 , 增加有效供 给, 实现应纳入群体 的广覆盖 。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量 占 房地产市场比重仅1 0 % 左右 , 远低于我国住房 困难家庭实际需求 。有资料证明经济适用 房或廉租房 的供给每增加5 %。 就会迫使房价下 降3 — 4 %, 反 之则 会推动房价上涨 。由于普通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的供应 不足 , 才使我国商品房价格居高 。因此 , 不论是解决困难家庭基本 住房需求还是调控房价 , 都宜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 增 加有 效供 给。 基于” 夹心层 ” 和农 民工群体的住房无法得到保障的事实 , 我 国 住房保障政策在适格主体上理应将之纳入其 中。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制。 笔者通过研究国 外一些住房保障制度后发 现 , 德 国、 瑞士都高度重视 中低收入家 庭住房问题 , 根据不同时期住房需求特点制定出了非 常完备的住 房保障制度。如德国《 民法》 保障公民基本居住条件 。 《 住房补贴 法》 规定 凡家庭收 入 不足以租赁适 当住房 的公 民 都可 向政府提 出 申请 , 经审查合格后获 得住房补贴。补贴按家庭人 口、 税后收 ^及

解决保障性住房的意义、问题与对策

解决保障性住房的意义、问题与对策

解决保障性住房的意义、问题与对策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地提出,要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稳定市场信心和预期,稳定房地产投资,推动房地产业平稳有序发展。

加快落实和完善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措施,争取用三年时间,解决75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24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当前,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民生,也有利于增加投资、扩大居民消费,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意义重大。

一、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首先,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的安排原则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投向使用效率最高、发展最为需要的地方。

从这个意义上说,下大气力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顺时应势之举。

其次,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相关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

权威测算显示,今年新增的75亿元廉租房建设投资及其所带动的地方和社会投资,可以拉动钢材消费量65万吨,水泥消费量50万吨。

同时,此次国家还安排了17亿元中央投资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这可以拉动铸铁消费量两万吨,钢材消费量10万吨,水泥消费量30万吨。

再次,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还为今后扩大消费创造了有利条件。

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大力推进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都是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和条件的有效举措,都将有利于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扩大消费。

[1]二、商品房供应体系与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协调发展现状分析城市住房问题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的过程中伴生的问题,产业和人口在城市的高度集中导致城市房屋需求与供给的不平衡,使需求远远大于供给,房价居高不下。

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房源 。 同时 , 严格控制标准 , 健全 申
购程序 , 强 化销售 管理 , 合理 限 制上
市。
i 址 探 索 量j! 舡经 济 羊『I 赁 f I:房 制
度。 主要解决既 小符合廉租住房保 障
条件, 又暂时买 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
城市低收 入 无房家庭 的过 渡性 居 住需
要 。 作为周转性住房 , 经 济租赁住房
纳入 市政府重点督办事项 , 确保]
落实到位 。 今年要切实抓好洪塘2
套限价房 的 申购工 作 ; 结合土赶
备 、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区 域 整 }{
工 作 , 多渠道推进非成套房 改造 ;
实推进老小区整治工 作, 200 7 年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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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务实的工 作作风 ,
而且 激励我们不断解放思 想 开 拓创 、
新 , 切实把党的十七 大精神转化 为加
快 解决低收入 家庭住房 困难 的动力 。
一 足进 一 步加大政策宣传引导
力。 主 动加强 与宣传部 门及新 闻媒体
的衔接 , 争取舆论支持 ; 借助人居环
境口 、
住博会等活动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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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工 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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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答.doc

《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答.doc

《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答一、哪些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应为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园区、瓯江口新区,下同)符合准入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已处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答: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已并轨,无需重复申请。

三、处于经济适用房轮候期间的家庭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答:处于经济适用房轮候期间的家庭必须先注销经济适用房保障资格后才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四、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有什么要求?答:申请人必须具有温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含集体户口),但对共同申请人户籍不做要求。

五、哪些人可以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共同申请人?答:共同申请人应符合下述规定。

1、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应作为共同申请人。

2、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

共同生活指与申请人同一户口或不同户口但经入户调查实际共同生活。

3、申请人配偶或子女因就学、服兵役、服刑、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等原因户口迁出的,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4、民政部门出具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六、离异、丧偶人员,单身且年满35周岁人员,可否作为独立家庭进行申请?答:可以。

七、同一户籍中含有多个自然家庭,他们可否以自然家庭为单位独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答:可以。

八、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期房、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是否计入申请家庭的面积核定范围?答:均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载明的应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九、是否所有家庭成员的住房面积都要计入面积核定范围?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应按规定纳入面积核定范围,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余家庭成员的住房面积不计入。

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收入状况证明

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收入状况证明

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收入状况
证明
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
收入状况证明
区民政局:
系我单位在职□、实习□、病休□、下岗□、内退□、临时□(请打√)人员,本次证明是该职工前6个月收入,收入状况如下:
年月应发工资分别为元,奖金补贴等其他收入元,合计元,
年月应发工资分别为元,奖金补贴等其他收入元,合计元,
年月应发工资分别为元,奖金补贴等其他收入元,合计元,
年月应发工资分别为元,奖金补贴等其他收入元,合计元,
年月应发工资分别为元,奖金补贴等其他收入元,合计元,
年月应发工资分别为元,奖金补贴等其他收入元,合计元,
本月代扣应由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元、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统筹)元、失业保险费元、住房公积金元,扣除后该职工前6个月实际月平均收入元。

特此证明,并声明:本证明如有不实,愿意接受有关部门查处。

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盖章:
联系人签字:
联系人电话:
单位地址:
年月日调查单位核对人签字:
年月日。

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宁政发[2007]302号•【施行日期】2007.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的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体、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工作目标。

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基本完成城市重点危旧房片区改造任务,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三)基本原则。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坚持立足市情,结合实际,努力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投入为主,引导社会多渠道投资参与;坚持政策统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步解决;坚持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力度(四)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将廉租住房制度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将保障对象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007年底前,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对符合规定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对符合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10年底前,对符合规定、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城市低保无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007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2007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

2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

但也要看到,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

为切实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

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

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面临的住房危机解决方案

低收入家庭面临的住房危机解决方案

低收入家庭面临的住房危机解决方案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低收入家庭面临的住房危机问题日益严重。

低收入家庭难以负担高昂的房屋租金或购买房产,导致他们无法获得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解决低收入家庭面临的住房危机,需要采取一系列综合性措施,提供经济支持、建立政策法规以及改善公共住房等方面的方案。

本文将探讨解决低收入家庭面临的住房危机的几个重要方案。

一、提供经济支持方案低收入家庭面临的住房危机首先与他们的经济状况息息相关。

因此,提供经济支持是解决住房危机的重要方面。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计划,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此外,政府还可以开展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补贴计划,为低收入家庭提供贷款优惠和补贴,帮助他们购买房屋。

这些经济支持措施将有效缓解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压力。

二、建立政策法规方案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面临的住房危机问题,政府需要建立相应的政策法规。

首先,政府可以制定低收入房产税减免政策,降低低收入家庭购买房屋的税负。

同时,政府还可以要求开发商在开发新房项目时,必须配建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房,以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此外,政府可以出台限制租金上涨的政策,保障低收入家庭租金的稳定性。

这些政策法规的建立将有利于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

三、改善公共住房方案除了提供经济支持和建立政策法规,改善公共住房也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危机的重要方案之一。

政府可以增加公共住房的供给,加大对公共住房的投资力度。

同时,政府还可以改善公共住房的质量和功能,提高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此外,政府还可以开展公共住房租售并举的政策,鼓励低收入家庭购买或租赁公共住房,以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

综上所述,解决低收入家庭面临的住房危机需要综合考虑经济支持、政策法规和改善公共住房等多个方面的方案。

政府需要提供经济补贴支持,建立有利于低收入家庭的政策法规,并加大对公共住房的改善力度。

只有多措并举,才能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面临的住房危机问题,让他们拥有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发展。

关于我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研究(精选多篇)

关于我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研究(精选多篇)

关于我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研究(精选多篇)第一篇:关于我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研究关于我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研究摘要:住房作为人类生存最基本的物质条件,是人的基本权力之一。

然而,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并不能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

特别是在当前转型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在发挥科学合理地配置各种资源作用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公平问题,不能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福利,需要政府干预来弥补。

目前我国住房市场体系相对发达,住房私有化、商品化程度很高。

但长期以来我们对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重视不够,中低收入阶层住房困难问题还相当严重。

特别是近年来房价增长大大超过居民平均收入的增长,住房分配上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日益突出。

这要求我们必须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早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本文章就关于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我国城市住房存在的问题做一简单讨论同时不成熟的提出如何解决我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有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住房问题;中低收入人群;潜在需求;有效需求正文内容: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回顾第一阶段:高福利住房政策下的完全公共住房(1949-1978)。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公共住房政策。

在这一阶段,中国采取的公共住房政策是完全福利化的政策模式,住房建设资金完全来源于国家基本建设基金。

这一阶段的特征是:一是公共住房由政府统一供应;二是公共住房的需求主体为企事业单位;三是公共住房无偿分配,采取低租金政策。

住房作为福利,以实物形式分配给职工。

这种模式的缺点是:由于政府投入兴建的住房太多,每年支出的维修费用相当可观,城市住房租金政策和管理制度很不合理,公共住房的租金偏低,管理不善,制度不严,没有住房交易市场,住房建设不能形成良性循环。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下的住房商品化(1978-1992)。

中国在这一阶段采取了从公共住房福利政策逐步向公共住房商品化政策转变得过渡模式。

关于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的调查与建议

关于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的调查与建议

关于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的调查与建议关于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的调查与建议关于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的调查与建议一、**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取得基本成效**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紧紧抓住党和国家对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不断加大的机遇,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和机制,多方推动社会慈善事业发展,逐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为困难群众编织了最后一道安全网,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社会公平,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是初步建立了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

**区已初步建立以城市低保为基础,以救灾救济为重点,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目的,以专项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为依托,以组织网络化、实施有序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为抓手,与救灾、“三无”人员救助、优待抚恤、社会福利、社会互助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相配套的新型城市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并于20**年制发了《**区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尽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严谨有序地开展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

二是财政资金投入逐年加大。

一方面对各类保障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直接支付,提高效率;严格审核,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确保了各类保障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另一方面,多方筹集资金,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据不完全统计,我区在涉及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方面的投入,从2007年的1.16亿元增长到2011年3.45亿元。

三是各相关部门积极实施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在动态管理下实现应保尽保,开展了教育救助、残疾人救助、住房救助、特困职工救助、医疗救助、再就业救助、老龄救助、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和“慈善超市”、“纳凉工程”、“5个5”救助等特色救助;区人资局加强对困难群体技能培训,组织专场招聘并通过发放社保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推动了我区困难群体就业创业;区残联除给予残疾人一般性社会保障外,还实施了多项特惠性保障,切实改善了残疾人的生活条件和质量。

温州市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

温州市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
工 作 , 市 城市 低收 人 家庭 住房 该
局 全 面 实 施 房 屋 租 赁 管 理 登 记 备案 制 度 ,实行 上 门登 记服 务 ,
备 案登 记 , 时做 好 “ 及 租一 起 、 登

件 、 一户 ” 四是抓 后 续服 管 。
累计登记 房屋 租赁面 积 2 . O 7万 4 平 方 米 、租住 人 员 2 3 5人 , 43 租 金 总 额 10 5 0余 万元 。该 局加 强
维普资讯
l、 T 各了 地l i l i 司计 {
玉环县着力加强
出租私房 管理
今年 以来 , 玉环 县建 设 规划 屋 所 有 权 人 立 即停 止 房 屋 出租 行为 。三是 抓市场 中介 管理 。积 极 向房 产 中介 宣 传 租 赁 政 策 法 规 , 求 中介机 构 必须 将促 成 的 要 房 屋租 赁 交 易 ,在 l O日内上 报
房 ,要 求租 赁双 方 限期 整 改 , 对 整 改后 仍达 不 到要 求 的 , 令 房 责
若干 意见 》全 面 、 确掌 握 市 区 , 准
低收 人家 庭住 房 情况 , 立 城 市 建
住 情 况 、房 屋 类 型 、房 屋 设 施
等 ) 备 社 区设 立 申报 、 。 调查受理
人 均住 房 建筑 面积 在 l 方米 5平 ( )以下 ,且家 庭 人均 收入 在 含 1 0 0元 ( ) 30 含 以下 。调 查方式 采
对 出租 房 管理 的主 要措 施 , 是 一 抓 房屋安全 管理 。对 不符合 安全
标 准 的 出租 房 , 行跟 踪 监督 管 实 理 , 令 出租 人立 即解 除 租赁 关 责 系 ,要求 承租 户 限期 予以 搬 离 ,

住房困难户标准

住房困难户标准

住房困难户标准
住房困难户是指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解决住房问题的家庭。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
规定,住房困难户可以享受一定的住房保障和帮助。

针对住房困难户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住房困难户的家庭收入标准。

一般来说,住房困难户的家庭收入要低于
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这个标准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来确定的,旨在保障住房困难户基本的生活需求。

其次,住房困难户的住房条件。

住房困难户通常是指没有自己的住房或者住房
条件非常差,无法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家庭。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住房困难户的住房条件标准包括住房面积、居住环境、基本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另外,住房困难户的家庭成员状况也是一个重要的标准。

家庭成员状况包括家
庭人口数量、家庭成员的年龄、健康状况等。

通常来说,家庭成员越多,年龄越小或者健康状况越差的家庭,被认定为住房困难户的可能性就越大。

最后,住房困难户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也是需要考虑的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
规定,住房困难户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定才能享受相应的住房保障和帮助。

因此,住房困难户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住房困难户标准涉及家庭收入、住房条件、家庭成员状况以及申请
条件和程序等多个方面。

只有符合相关标准的家庭才能享受到国家提供的住房保障和帮助。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住房困难户能够得到应有的帮助和支持,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住房困难户标准

住房困难户标准

住房困难户标准
住房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栖身之所,也是人们
生活的基本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家庭面临着住房困难,他们无法获得稳定的居住条件,这就需要社会给予一定的帮助和支持。

为了更好地解决住房困难户的问题,制定了住房困难户标准,
以便更好地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首先,住房困难户标准包括家庭收入、住房条件、家庭成员等
多个方面。

在家庭收入方面,一般是指家庭的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或者是因为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工作而没有收
入来源的家庭。

在住房条件方面,一般是指家庭居住条件较差,住
房面积偏小,居住环境不佳,或者是无住房的家庭。

在家庭成员方面,一般是指家庭中有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需要
特别关注和帮助。

其次,针对住房困难户的标准,社会应该给予一定的帮助和支持。

在家庭收入方面,可以通过提供临时救助、发放生活补助金等
方式来帮助住房困难户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在住房条件方面,可以
通过提供廉租住房、安排临时居所等方式来改善住房困难户的居住
条件。

在家庭成员方面,可以通过提供医疗服务、教育支持等方式
来关爱和帮助特殊群体。

总之,住房困难户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帮助那些面临住房
困难的家庭,让他们能够获得更好的居住条件和生活保障。

社会应
该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支持,让他们能够过上安居乐业的生活。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能够有更多的政策和措施来帮助住房困难户,让他们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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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问题解答
1.调查的目的是什么?
答:开展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是我市做好住房保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通过调查,建立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摸清我市现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状况及需求状况,为科学制订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量化指标,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提供可靠依据。

2.调查范围是什么?
答:调查范围是全市市辖10 区,从化、增城两个县级市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同步开展调查工作。

3.调查对象是什么?
答:调查对象是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家庭:◎调查对象及家庭成员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10 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15 平方米)以下;
◎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287 元。

4.调查方法是什么?答:调查采取自行申报和入户调查核实相结合的方法。

5.参加这次调查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什么好处?
答: 凡参加这次调查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来申请住房保障
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轮候打分时给予加 2 分的优惠。

6.已经参加了经济适用住房预登记的家庭,是否参加住房调查?
答:参加了经济适用住房预登记的家庭符合这次调查条件的,仍需要进行申报。

7.已经享受政府廉租住房保障或正在申请政府廉租保障的家庭,是否参加住房调查?
答: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或正在申请廉租保障的家庭符合这次调查条件的,仍需要进行申报。

8.申报人或申报人家庭成员已享受过购买房改房等购房优惠
政策,但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10 m2, 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8287 元以下,能否参加住房调查?答:可以参加。

9.申报人或家庭成员已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能否参加住房调查?
答:可以参加。

10.关于广州市城镇户籍的要求是什么?答:申报人及家庭成员必须具有广州市辖十区(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萝岗)的城镇户口,包括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蓝印户口。

11.夫妇双方只有一方有广州市城镇户籍,另一方没有广州市城镇户籍,或另一方和子女都没有广州市城镇户籍,在异地没有住房,可否参加住房调查?
答:符合这次住房调查条件的家庭可以参加,以有广州市城镇户籍的
一方作为申报人进行申报。

12.申报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应具备什么关系?答:申报人与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及其直系隔代亲属。

13.单身人士没有自有产权房屋,是否可以独立参加住房调
查?
答:没有自有产权房屋,且符合这次住房调查条件年龄在30 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含未婚、离异、丧偶)可以独立申报。

30 岁以下的单身人士必须与父母一同申报。

14.户籍地址有 2 个以上的家庭,如何参加住房调查?答:可以单个家庭申报。

如果 2 个或以上家庭的关系属父母和子女关系的,也可以一个大家庭申报。

15.配偶及子女不是广州市城镇户籍能否计入家庭人数?
答:配偶及子女不是广州市城镇户籍(不含因服兵役、就学迁出户口)不能计入家庭人数。

16.户籍因就学或服兵役迁移出本市的,可否计入家庭人数?
答:户籍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服兵役迁移出本市的,可作为家庭成员,计入家庭人数。

17.什么是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总收入?上一年怎么界定?
答: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总收入是指申报人及其计入家庭人数的家庭成
员上一年度的可支配收入总和。

上一年为2006 年1-12 月。

18.什么是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答: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总收入除以家庭人数。

19.什么是可支配收入?
答:可支配收入指申报人用于最终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

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申报人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

计算公式:
可支配收入= 家庭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
记账补贴
20.什么是总收入?
答:总收入包括四大部分:
(1)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及补贴收入、其他劳动收入。

(2)经营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
净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保险
收入、其它投资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
产权收入。

(4)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
辞退金、赔偿收入、保险收入、失业保险
金、赡养收入、捐赠收入、亲友搭伙费、提
取住房公积金、记账补贴、其他转移收入。

21 .什么是家庭自有产权住房?
答:家庭自有产权住房是指申报人及家庭成员所有的自有产权住房,包括: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2)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单位内部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
(3 )自行建造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4)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5)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

22.申报人拥有祖屋,但产权共有人较多,如何计算自有产权居住面积?
答:按申报人所占祖屋的份额计算自有产权居住面积。

23.申报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到哪里申报?
答: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受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户籍所在地社区
居委会申报。

24.申报有没有截止时间?
答:这次住房调查的申报时间是2007年12月1-31日。

25 .这次调查的条件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一样
吗?
答:不一样。

26.请问如何填写申报表的现住房情况?
答:现住房是指申报人现居住的地方。

现住房情况包括住房
住用状态、住房性质、地址、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户型、住房总层数、住房结构、住房竣工年份、房地产证号、图幅地号、同住成员情况、非同住产权人或承租人情况等。

27.什么是住房住用状况?
答:住房住用状况包括自有产权居住、承租、借住和其它四
种情形。

自有产权居住是指申报人或家庭成员对居住房屋拥有自有产权;承租是指申报人或家庭成员从市场上或向政府、单位租住的住房;借住是指申报人或家庭成员借住在亲戚、朋友或者其他人家里;其它是指除上述三种情况之外的其它情形。

28.入户调查是什么时间?
答:入户调查的时间是2008 年 1 月1-31 日。

29.如何填写调查表?
答:根据居民家庭的申报,佩戴工作证的调查员按照统一标准逐户入户调查核实。

根据调查对象提供的情况和材料,由调查员负责填写调查表。

调查员依法对调查对象提供的情况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

30.入户调查时,需准备什么资料?答:申报人需事先准备户籍、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方面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证明资料包括户口簿、自有住房权属证明、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纳税证明、工资单、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收入和资产的证明。

31.如何预约调查时间?申报表填写有误能否修改?答:申报表设有预约入户调查时间。

在入户调查期间,由调查员电话预约申报人确定具体的入户调查时间。

申报表的情况作为参考,以调查员入户调查核实后填写的调查表为准。

调查对象应积极配合调查,按照《统计法》有关规定,真实、全面、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

32.申报表的申报人和调查表的调查对象是同一个人吗?
答:申报表的申报人和调查表的调查对象必须为同一人。

33.这次住房调查涉及调查对象的收入和资产等个人隐私,如何保密?
答:调查单位和调查员依法对调查对象提供的情况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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