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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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问题解答
1.调查的目的是什么?
答:开展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是我市做好住房保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通过调查,建立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摸清我市现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状况及需求状况,为科学制订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量化指标,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提供可靠依据。
2.调查范围是什么?
答:调查范围是全市市辖10 区,从化、增城两个县级市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同步开展调查工作。
3.调查对象是什么?
答:调查对象是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家庭:◎调查对象及家庭成员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10 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15 平方米)以下;
◎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287 元。
4.调查方法是什么?答:调查采取自行申报和入户调查核实相结合的方法。5.参加这次调查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什么好处?
答: 凡参加这次调查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来申请住房保障
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轮候打分时给予加 2 分的优惠。
6.已经参加了经济适用住房预登记的家庭,是否参加住房调查?
答:参加了经济适用住房预登记的家庭符合这次调查条件的,仍需要进行申报。
7.已经享受政府廉租住房保障或正在申请政府廉租保障的家庭,是否参加住房调查?
答: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或正在申请廉租保障的家庭符合这次调查条件的,仍需要进行申报。
8.申报人或申报人家庭成员已享受过购买房改房等购房优惠
政策,但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10 m2, 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8287 元以下,能否参加住房调查?答:可以参加。
9.申报人或家庭成员已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能否参加住房调查?
答:可以参加。
10.关于广州市城镇户籍的要求是什么?答:申报人及家庭成员必须具有广州市辖十区(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萝岗)的城镇户口,包括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蓝印户口。
11.夫妇双方只有一方有广州市城镇户籍,另一方没有广州市城镇户籍,或另一方和子女都没有广州市城镇户籍,在异地没有住房,可否参加住房调查?
答:符合这次住房调查条件的家庭可以参加,以有广州市城镇户籍的
一方作为申报人进行申报。
12.申报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应具备什么关系?答:申报人与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及其直系隔代亲属。
13.单身人士没有自有产权房屋,是否可以独立参加住房调
查?
答:没有自有产权房屋,且符合这次住房调查条件年龄在30 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含未婚、离异、丧偶)可以独立申报。30 岁以下的单身人士必须与父母一同申报。
14.户籍地址有 2 个以上的家庭,如何参加住房调查?答:可以单个家庭申报。如果 2 个或以上家庭的关系属父母和子女关系的,也可以一个大家庭申报。
15.配偶及子女不是广州市城镇户籍能否计入家庭人数?
答:配偶及子女不是广州市城镇户籍(不含因服兵役、就学迁出户口)不能计入家庭人数。
16.户籍因就学或服兵役迁移出本市的,可否计入家庭人数?
答:户籍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服兵役迁移出本市的,可作为家庭成员,计入家庭人数。
17.什么是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总收入?上一年怎么界定?
答: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总收入是指申报人及其计入家庭人数的家庭成
员上一年度的可支配收入总和。上一年为2006 年1-12 月。
18.什么是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答: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总收入除以家庭人数。
19.什么是可支配收入?
答:可支配收入指申报人用于最终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申报人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计算公式:
可支配收入= 家庭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
记账补贴
20.什么是总收入?
答:总收入包括四大部分:
(1)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及补贴收入、其他劳动收入。
(2)经营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
净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保险
收入、其它投资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
产权收入。
(4)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
辞退金、赔偿收入、保险收入、失业保险
金、赡养收入、捐赠收入、亲友搭伙费、提
取住房公积金、记账补贴、其他转移收入。
21 .什么是家庭自有产权住房?
答:家庭自有产权住房是指申报人及家庭成员所有的自有产权住房,包括: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2)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单位内部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
(3 )自行建造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4)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5)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
22.申报人拥有祖屋,但产权共有人较多,如何计算自有产权居住面积?
答:按申报人所占祖屋的份额计算自有产权居住面积。
23.申报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到哪里申报?
答: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受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户籍所在地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