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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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区申请设置个体诊所设置指南

一、设置条件

(一)人员条件:需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的,可以申请个体行医。同时配备1名注册护士。

(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见附件1)。

(三)规划要求: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限制,机构拟选址原则周围500米内无同类医疗机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办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见附件2);

2.可研报告: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明确的格式,但可简化内容;

3.业务用房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业务用房平面图以及机构平面布局设计图。

4.医疗机构分类设置申请表(见附件3);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由所在地工商部门提供);

6.申请人不在职证明,退休人员需提供正常退休证明;

7.申请人上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中断执业2年以上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临床类别指定在区人民医院进修,中医类别在区中医院进修)6个月以上的进修考核合格证明(包括:培训计划、每月科主任考评记录、培训结束考试试卷原件及复印件)。

8.申办医师身份证、学历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护士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执业证书复印件,医护人员近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或健康证复印件。

三、执业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见附件4);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

8.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和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9.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名录清单或购

买合同;

10.消毒供应设施配置和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理的处置方案;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等)。

所提交的材料须用A4纸电脑打印;对于申办中所需的统一表格等,可登陆我委门户网站查询下载,也可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铜梁区卫生计生委医政科咨询。

附件1:

卫医政发〔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诊所基本标准

二○一○年八月二日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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