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试行)修改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

操作规程(试行)》修订说明

第一章综合业务系统的机构和柜员

一、第一节、二、机构信息新增(二)操作流程1第一段后增加:联社、合作银行另行设计“非账务业务申请表”等维护表的,也可以填写该表后作“非账务凭证”的附件。本规程涉及“非账务凭证”填写的,均遵照此执行。

二、第一节、二、机构信息新增(二)操作流程5第一段后增加:返还申请部门专夹保管的“非账务凭证”第一联回单及相关附件按年装订,保管期限5年。本规程涉及“非账务凭证”第一联回单及相关附件保管的,均遵照此执行。

三、第一节、五、机构额度管理(二)额度维护1第二段“机构额度维护由县级清算中心的机构管理人员办理。县级联社(合作银行)会计管理部门应对辖内各机构的机构额度进行定期检查,严禁擅自更改机构额度。”改为“机构额度维护由县级清算中心的机构管理人员办理。县级联社(合作银行)会计管理部门应对辖内各机构的机构额度的设置进行每季至少一次的检查。严禁擅自更改机构额度。”

四、第一节、五、机构账务变更的标题号改为“六”,第一节、六、机构营业管理的标题号改为“七”。

五、第一节、六、机构账务变更(一)中所列机构账务变更类型增加:

8、网点部分账务的变更

(1)网点的贷款并入另一网点;

(2)网点的对公存款并入另一网点。

六、第二节增加:

“九、柜员营业的基本规定

1、柜员必须做到“双人临柜”。

2、柜员不得在监控未开启前和关闭后办理临柜业务;不得在监控范围外和本柜员专柜外办理临柜业务。

3、柜员不得办理本人的业务;不得在客户(或其代理人)不在场时为其办理业务。

4、网点办理内部账业务的,必须由会计主管或其授权的其他会计人员编制凭证,系统操作人员不得自行填制内部凭证同时办理系统处理。”

七、第二节、三、柜员登录管理(二)柜员卡3、柜员卡作废的操作流程(5)第一段后增加:因柜员卡无法使用而上交的作废柜员卡,应随传票一并交事后监督部门。

八、第二节、三、柜员登录管理(三)指纹1基本规定中第二段“柜员需更改指纹登录方式为其他方式的,应由清算中心为该柜员修改基本信息,同时取消指纹信息。”改为“柜员需更改指纹登录方式为其他方式的,应经联社、合作银行会计管理部门审批,由清算中心为该柜员修改基本信息,同时取消指纹信息。”

九、第二节、三、柜员登录管理(三)指纹2“(1)、联社(或合作银行)会计管理部门根据柜员要求预留指纹的申请,填写“非账务凭证”交县级清算中心。同时通知需预留指纹的柜员,到清算中心作现场预留;”改为“(1)、联社(或合作银行)会计管理部门根据网点提交的预留柜员指纹的申请,填写“非账务凭证”交县级清算中心。”

“(4)、经授权预留成功后,非账务凭证第二联加盖业务清讫章后作为当日传票,第一联加盖业务清讫章交会计部门专夹保管。”改为“(4)、经授权预留成功后,经办柜员在非账务凭证打印栏人工填写“已预留XX柜员指纹信息”字样,第二联加盖业务清讫章后作为当日传票,第一联加盖业务清讫章交会计部门专夹保管。”

十、第二节、五、柜员授权(一)基本规定中“授权柜员的设立原则是尽可能集中授权柜员,高级别(主办级及以上)的授权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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