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建档案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山西省造价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造价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发布时间:2014年10月31日晋建价协字〔2014〕8号各会员单位: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配置中的作用,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诉求,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协会编制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1),在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可参照执行。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附件: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doc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专业工程调整系数表.doc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4年10月28日附件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说明:1.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基准价根据项目的类别、工程造价金额等因素采取差额费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2.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收费基数;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可针对不同专业工程进行调整,见附件2。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服字〔2012〕24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物价局: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履约期限等内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有关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取得国家或省住建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从事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价认字〔2011〕197号)规定,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以附表基准费率为基础,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收费的咨询项目,可按附表所列的计时收费标准计算收费。

单项咨询项目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计算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收费场所显着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服字〔2012〕24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物价局: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履约期限等内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有关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取得国家或省住建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从事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价认字〔2011〕197号)规定,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以附表基准费率为基础,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收费的咨询项目,可按附表所列的计时收费标准计算收费。

单项咨询项目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计算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3月底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部分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年度报送制度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61号)规定要求,报送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相关情况。

山西省造价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造价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造价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发布时间:2014年10月31日晋建价协字〔2014〕8号各会员单位: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配置中的作用,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诉求,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协会编制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1),在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可参照执行。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附件: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doc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专业工程调整系数表.doc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4年10月28日附件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说明:1.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基准价根据项目的类别、工程造价金额等因素采取差额费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2.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收费基数;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可针对不同专业工程进行调整,见附件2。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服字〔2012〕24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物价局: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履约期限等内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有关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取得国家或省住建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从事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价认字〔2011〕197号)规定,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以附表基准费率为基础,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收费的咨询项目,可按附表所列的计时收费标准计算收费。

单项咨询项目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计算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3月底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部分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年度报送制度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61号)规定要求,报送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相关情况。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服字〔2012〕24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物价局: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履约期限等内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有关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取得国家或省住建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从事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价认字〔2011〕197号)规定,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以附表基准费率为基础,在上下10%勺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收费的咨询项目,可按附表所列的计时收费标准计算收费。

单项咨询项目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计算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收费场所显着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3月底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部分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年度报送制度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61号)规定要求,报送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相关情况。

山西省造价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造价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发布时间:2014年10月31日晋建价协字〔2014〕8号各会员单位: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配置中的作用,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诉求,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协会编制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1),在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可参照执行。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附件: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doc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专业工程调整系数表.doc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4年10月28日附件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说明:1.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基准价根据项目的类别、工程造价金额等因素采取差额费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2.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收费基数;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可针对不同专业工程进行调整,见附件2。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服字〔2012〕24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物价局: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履约期限等内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有关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取得国家或省住建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从事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价认字〔2011〕197号)规定,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以附表基准费率为基础,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收费的咨询项目,可按附表所列的计时收费标准计算收费。

单项咨询项目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计算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收费场所显着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3月底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部分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年度报送制度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61号)规定要求,报送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相关情况。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0]92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0]92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0]92号)各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晋政发[2010]4号)和《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0]3号)精神,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规范住房价格行为,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稳定市场预期,现就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管理1、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晋价房字[2003]191号)规定,将所有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项目全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制定价格时,要按照规定程序实行成本监审制度,不得突破规定的利润率。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与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保持合理差价,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让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能够买得起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各市、县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05号)规定,认真制定或调整本市、县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规范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使符合租住条件的家庭能够租得起房。

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按规定交纳租金后,不再交纳物业管理费。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服字〔2012〕24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物价局: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履约期限等内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有关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取得国家或省住建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从事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价认字〔2011〕197号)规定,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以附表基准费率为基础,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收费的咨询项目,可按附表所列的计时收费标准计算收费。

单项咨询项目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计算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收费场所显着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关于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

关于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

关于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淮价服〔 2008〕 138 号各县(区)物价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城建(含房产、地籍)档案资料的安全保护与管理,规范档案资料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城建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303 号)、《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服务收费有关保管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8]217 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类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是专业性城建档案资料管理单位向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各类城建档案资料管理部门或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及标准严格执行。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1、复制档案资料工本费,档案资料证明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函[2004]225号规定标准执行,即:(1)复制档案资料工本费。

①纸质档案资料每张:静电复印A4 纸0.40元,A3纸0.70元,缩微片还原复印A4纸 1 元。

②照片档案资料每张:扩印照片5寸 2元,7 寸4 元,10寸10 元,12寸20元,翻拍照片15 元,加修30 元。

彩色扫描复制(A4 纸)每页15 元。

③录音档案资料复制每盘:录音带转录为CD20元, CD复制15 元。

④录像、影片档案资料复制每盘:VCI复制15 元;DVD复制20 元;录像带转录为VCD25元,转录为DVD30元;影片复制成录像带或光盘,30 分钟及以内的 120 元, 30 分钟以上的170 元。

⑤档案资料扫描每盘:刻录软磁盘10 元,刻录光盘20 元。

(2)档案资料证明费。

①出具学历、工龄及办理公证等证明材料每份20 元。

②出具房屋、土地、财产、债权、债务及商标等证明材料(含依据性材料)每份:对个人50-100 元,对单位200-400元。

2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苏价服[2006]303 号文件授权省辖市制定的档案资料查阅保护费、工程档案编审费、档案保管费收费标准。

关于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

关于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

关于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淮价服〔2008〕138号各县(区)物价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城建(含房产、地籍)档案资料的安全保护与管理,规范档案资料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城建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303号)、《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服务收费有关保管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8]21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类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是专业性城建档案资料管理单位向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各类城建档案资料管理部门或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及标准严格执行。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1、复制档案资料工本费,档案资料证明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函[2004]225号规定标准执行,即:(1)复制档案资料工本费。

①纸质档案资料每张:静电复印A4纸0.40元,A3纸0.70元,缩微片还原复印A4纸1元。

②照片档案资料每张:扩印照片5寸2元,7寸4元,10寸10元,12寸20元,翻拍照片15元,加修30元。

彩色扫描复制(A4纸)每页15元。

③录音档案资料复制每盘:录音带转录为CD20元,CD复制15元。

④录像、影片档案资料复制每盘:VCI复制15元;DVD复制20元;录像带转录为VCD25元,转录为DVD30元;影片复制成录像带或光盘,30分钟及以内的120元,30分钟以上的170元。

⑤档案资料扫描每盘:刻录软磁盘10元,刻录光盘20元。

(2)档案资料证明费。

①出具学历、工龄及办理公证等证明材料每份20元。

②出具房屋、土地、财产、债权、债务及商标等证明材料(含依据性材料)每份:对个人50-100元,对单位200-400元。

2、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苏价服[2006]303号文件授权省辖市制定的档案资料查阅保护费、工程档案编审费、档案保管费收费标准。

(1)档案资料查阅保护费收费标准每次:一般城建档案资料8元,地下管线档案资料12元,珍贵城建档案资料25元。

档案收费文件

档案收费文件

关于规范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5-02-01 浏览: 5 我有法律问题要咨询【发布日期】2005-2-1 【实施日期】2005-2-1 【发布单位】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文号】武价房字[2005]27号各区物价局、建设局: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2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项目收费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在接受委托时预收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待工程竣工后,按工程量大小及整理工作量,依据鄂价房服〔2004〕286号文件规定,据实结算。

二、预收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工业与民用建筑在1万平方米以下(不含1万)每单位工程0.5万元;1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每单位工程1万元;10万平方米以上每单位工程1.5万元。

市政工程和管线工程每标段为0.5万元。

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此通知后,请在3月28日以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127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应由建设单位整理装订,并符合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

二、凡建设单位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整理、分类、审核、装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应交纳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

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单位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档案整理服务应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晋建价协字〔2014〕8号各会员单位: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配置中的作用,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诉求,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协会编制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1),在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可参照执行。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附件: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doc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专业工程调整系数表.doc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4年10月28日附件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说明:1.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基准价根据项目的类别、工程造价金额等因素采取差额费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2.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收费基数;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可针对不同专业工程进行调整,见附件2。

山西省造价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造价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发布时间:2014年10月31日晋建价协字〔2014〕8号各会员单位: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配置中的作用,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诉求,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协会编制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1),在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可参照执行。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附件: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doc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专业工程调整系数表.doc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4年10月28日附件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说明:1.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基准价根据项目的类别、工程造价金额等因素采取差额费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2.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收费基数;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可针对不同专业工程进行调整,见附件2。

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

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

关于规范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作者:日期:2011-07-19我来说两句(0条)复制链接字号: 小中大推荐栏目:房产纠纷法规房产纠纷文书房产纠纷常识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法律咨询【发布日期】2005-2-1 【实施日期】2005-2-1 【发布单位】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文号】武价房字[2005]27号武价房字[2005]27号各区物价局、建设局: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2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项目收费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在接受委托时预收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待工程竣工后,按工程量大小及整理工作量,依据鄂价房服〔2004〕286号文件规定,据实结算。

二、预收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工业与民用建筑在1万平方米以下(不含1万)每单位工程0.5万元;1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每单位工程1万元;10万平方米以上每单位工程1.5万元。

市政工程和管线工程每标段为0.5万元。

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此通知后,请在3月28日以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127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应由建设单位整理装订,并符合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

二、凡建设单位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整理、分类、审核、装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应交纳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建档案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建档案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建档案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晋价服字[2009]205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建档案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09]205号)各市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了规范我省城建档案馆的服务及收费行为,使城建档案更好地为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97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建档案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建档案馆接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委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有偿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档案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1、工程档案编制审核(含编制方案设计、业务技术培训、跟踪技术服务、竣工资料审核、技术咨询等)费(1)工业与民用建筑按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收取。

(2)地下管线工程按报批管线长度每专业3元/米收取。

(3)桥梁按报批红线面积2元/平方米收取。

(4)道路按报批红线面积0.5元/平方米收取。

2、声像档案制作费(1)工业与民用建筑按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收取。

(2)地下管线工程按报批管线长度每专业2元/米收取。

(3)桥梁按报批红线面积2元/平方米收取。

(4)道路按报批红线面积0.2元/平方米收取。

3、组卷、整理费(1)工业与民用建筑按建筑面积0.9元/平方米收取。

(2)地下管线工程、桥梁、道路按150元/卷收取。

4、纸质档案数字化费图幅超过A0尺寸折算成相应图幅计算费用。

(2)著录费:按文件信息条目0.6元/条收取。

5、装具收费:不同载体的装具按市场价执行。

6、竣工图编制费、设备出租费等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8.25•【字号】晋价房字[2000]第331号•【施行日期】200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房字[2000]第331号)各地、市物价局,建设局:.根据《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工程竣工档案按国家规定的业务技术标准,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整理、装订,并按规定的期限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建设单位难以完成工程竣工档案的移交工作。

为保证工程竣工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及时归档,使其在城市建设和社会利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凡不能按规定移交工程竣工档案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供工程竣工档案专业技术服务。

受委托的机构可按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向委托方收取工程竣工档案专业技术服务费。

现将工程竣工档案专业技术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管理工程、公共建筑及房屋建筑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凡委托城建档案机构提供工程竣工档案专业技术服务的,均可按规定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

二、服务内容。

城建档案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及时指派档案、工程技术人员收集、汇总档案资料。

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分类归档,按《山西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立卷整理、编制目录、装订、形成完整的保管单位,并取得《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不得收费。

三、收费标准。

工程竣工档案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每卷最高不得超过70元(纸质材料规范标准厚度为1.5cm),工程竣工档案经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卷数,整理难易情况,协商收费。

市政工程、公益性工程、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享受政府优惠的居民住宅房屋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的标准减半计收。

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764号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97号)通知,为有效开发利用城建档案资源,规范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全省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材料。

城建档案馆利用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档案技术咨询、信息服务时,按照“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可向用户收取一定的信息、咨询服务费用。

二、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项目与具体标准(一)档案查阅费1、凡到城建档案馆查阅一般城建档案资料的,收取查阅费每卷5.00元;查阅建国前城建档案的,每卷10元;查阅孤本或珍贵的城建档案的,每卷不超过30元;查阅地下管线档案的,收取查阅费每卷50元。

(二)复制工本费1、音(声)像复制费:底片每张15元;录音磁带每盘10元(不含磁带费)录像带每分钟5.00元(不含录像带费)。

珍贵画面复制每张10元。

2、缩微胶卷还原复制:A4每张1.00元,A3每张1.50元;档案缩微胶片根据不同规格和照片,每张收取1.50-2.00元;3、照片翻拍:利用城建档案馆藏翻拍黑白照片,起价(3X5)3.00元,翻拍彩色照片起价(3X5)5.00元。

有特殊作用,放大尺寸的,价格双方协商。

承担拍摄电视片或跟踪摄像的,收费标准可参照电视部门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4、竣工拍照费:一般标准的竣工照片,彩色(六寸)每张收费15.00元;建设单位委托城建档案馆按标准要求拍摄工程竣工照片,收费标准双方协商。

(三)档案保护费1、复印、摘抄的纸质档案,按实际使用的档案页(张)数,每页(张)收取保护费0.20元,图纸每张收取1.50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建档案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服字[2009]205号)
各市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了规范我省城建档案馆的服务及收费行为,使城建档案更好地为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97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建档案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建档案馆接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委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有偿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档案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1、工程档案编制审核(含编制方案设计、业务技术培训、跟踪技术服务、竣工资料审核、技术咨询等)费
(1)工业与民用建筑按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收取。

(2)地下管线工程按报批管线长度每专业3元/米收取。

(3)桥梁按报批红线面积2元/平方米收取。

(4)道路按报批红线面积0.5元/平方米收取。

2、声像档案制作费
(1)工业与民用建筑按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收取。

(2)地下管线工程按报批管线长度每专业2元/米收取。

(3)桥梁按报批红线面积2元/平方米收取。

(4)道路按报批红线面积0.2元/平方米收取。

3、组卷、整理费
(1)工业与民用建筑按建筑面积0.9元/平方米收取。

图幅超过A0尺寸折算成相应图幅计算费用。

(2)著录费:按文件信息条目0.6元/条收取。

5、装具收费:不同载体的装具按市场价执行。

6、竣工图编制费、设备出租费等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1、阅卷服务费。

(1)电子档案20元/卷;原始档案100元/卷。

(2)工程报建前按规定查询原有地下管线情况的,按报批或批准的建筑红线面积,不分专业0.3元/平方米收取。

(3)非报建性查询地下管线,按查询专业及长度,每专业0.6元/米收取。

检索、查阅城乡建设档案案卷信息目录不得收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