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部分
保险基础知识
1.投连(投资连接保险)a.除了具有保险保障外,保单的现金价值直接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挂钩的寿险产品。
b.缴付的保费一部分用来购买由保险公司设立的投资帐户中的投资单位,一部分购买寿险保障。
c.投资帐户内的资金由保险公司的投资专家负责投资运作,客户享有全部投资收益,同时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具有以下特点:d.第一、交费灵活,收费透明.通常来说,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后,可不定期不定额地交纳保费.同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明示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e.第二、灵活性高,账户资金可自由转换。
由于投资连结保险通常具有多个投资账户,不同投资账户具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偏好将用于投资的保费分配到不同投资账户,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同账户间的资金分配比例,并可在合同约定条件下灵活支取投资账户的资金。
f.第三、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
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保险公司目前通常不迟于一周公布一次账户价格),因此,若具体投资账户运作不佳或随股市波动,投入该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负数。
2.投保人一般称为保护,是指对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人寿保险契约,并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必须是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也就是说,投保人可以这些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
3.被保险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就是以其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伤害为保险事故的人,也就是保险的对象,也可说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的人。
图报人不仅可以自己的身体为标的而订立保险契约,也可以他人的身体为标的而订立保险契约。
不过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须对该人有保险利益,如订立已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契约,还必须经被保险人的书面承认并约定保险金额。
4.受益人人寿保险的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经济组织,自然人当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甚至活体胎儿等,均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
保险基础知识
6、风险具有哪此特征?
(1)风险具有客观性。即无论人们是否觉察到风险的存在,或是否了解风险发生的内在机制,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
(1)企业财产保险(简称企财险)。企业财产保险是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保险标的的存放地点相对固定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的主要险种之一,对一切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或行政、事业单位均适用。
16、风险是怎么产生的?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保险源于14世纪的海上保险。当时,意大利的船舶与货物所有者,在发船前向金融业者借取高利贷,当船舶及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时,则须偿还本金及利息。这种借贷的船舶及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时,则须偿还本金及利息。这种借贷的利率比普通借贷要高。若中途船、货蒙受损失,则可依其受损程度,免除借贷关系中债务的全部或一部分,这实际上就是一种风险转嫁。由于利息惊人,盈利与承担的风险责任的比例悬殊,借贷双方都要承担很大的风险,素有“冒险借贷”之称。由于借贷利息极高,被教会禁止,后来逐渐改用缴付保费的形式,出现了保险契约或保单,近代保险制度由此诞生。随着海上贸易中心的转移,海上保险制度也从意大利经葡萄牙、西班牙传入荷兰、英国和德国。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和地区,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机构开始出现,英国的商人也开始独立承保保险业务,如迄今已有300余年历史的劳合社,就是由私人保险商组成的。1871年,英国议院通过《劳合社法》后,劳合社向政府注册,取得了法人资格,并逐渐发展成为英国海上保险的中心。迄今,劳合社依然是国际保险业中最有影响力的保险组织。
保险基础知识_总结的很详细
保险基础知识第一节保险概述一、简述保险得含义及分类。
保险,就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得可能发生得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得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得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得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就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得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得灾害事故所造成得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得一种经济形式.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得就是保险得属性,就是保险得本质性得东西。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得就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得商品交换关系;(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得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瞧,保险就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与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得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就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得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得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得权利与提供赔偿得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乃就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得统一。
根据保险标得不同,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两大类。
人身保险就是以人得寿命与身体为保险标得得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后,根据保险合同得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得经济困难。
从广义上讲,财产保险就是指除人身保险外得其她一切险种,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就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得得一类实偿性保险。
社会保险就是国家以法律得形式规定得,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而没有甚或来源就是给与物质帮助、维护即本身获得各种制度得总称。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与补偿."与社会保险相对应,商业保险通过订立保险合同、以盈利为目得得保险形式,由专门得保险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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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经营环节管理
展业
承保
理赔
•保险宣传 •展业渠道
防灾防损
•业务选择
•含义、意义
•承保管理
•理赔原则
•理赔程序
资金运用
•概念
•原则
•内容
•方式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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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的分类 4.按转嫁风险方式:
原保险、再保险 5. 按保障对象:
个人保险、团体保险 6. 按实施方式:
自愿保险、法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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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保险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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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主体
•保险人亦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 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中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 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 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 提供保险保障而向投保人收取的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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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概念
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关系: 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估价和
在再保险过程中,保险公司既是原 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又是再保险合 同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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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分出人 分出公司
再保险公司 分入人 分入公司 转分保分出人
转分保保险 公司
转分保接受人
保险基础知识
保险基础知识方面一、名词解释(A)1、危险:危险是人们忧虑的、客观存在的能致人的严重后果但又无法知道其是否潜在灾难。
(A)2、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A)3、投保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A)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A)5、保险人: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A)6、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观。
(A)7、代位赔偿请求权: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得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A)8、委付:委付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A)9、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A)10、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A)11、实际全损:实际全损就是保险标的在实际上完全灭失或毁损。
(A)1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部分损失。
(A)13、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故事发生后,受损程度虽未完全毁损,但已无法补救,故按完全损失处理的情况。
(A)14、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A)15、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导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A)16、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全年年度决算时将保险责任尚未满期的,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未来形成的准备金。
保险基础知识
第二节 3、保险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定义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 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 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 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 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4、受益人 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 (也可以说为法定继承人) 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 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得继承。
受益分配的比例: 分为指定和法定 指定:客户指定受益人,分配比例相加为100% 法定:由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平 均分配,分配比例相加为100%
第三节 保险的四大原则
1 2 3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4
1、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的定义
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 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 ,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 为。
2、近因原则 二、近因原则的定义
近因:指造成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 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
保险基础
第一节 风险概述
风险概述
第一节 风险概述
一、风险的含义
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
广义:某一事件的发生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能性 包括:损失的不确定性、是否损失的不确定性、 盈利的不确定性等。
风险是否发生的不确定 狭义:损失的不确定性 何时发生不确定 产生的结果不确定
第一节 风险概述
保险基础概念知识大全
保险基础概念知识大全1什么是保险?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
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的一种行为。
2保险的原理是什么?风险分散——想要让风险分散,首先就是要找到许多可以共同承担风险的对象大数法则——指一件事重复实验的次数愈多,所得的预估发生率愈接近真实的发生率。
大数法则运用在保险上面最常见的就是死亡率。
公平合理——基于公平原则,保费计算依死亡率高低、性别、年龄不同而有差异。
收支平衡——所谓收支平衡,是指全体保户所缴的纯保费总额要等于公司支付全体受益人的保险金额:纯保险费总额(公司收入)=保险金总额(公司支出)。
保险费都是以该原则来计算的。
3为什么需要各类型的保险组合?不同险种各有特点适合的人群就当然不同保障类险种:定期寿险、附加险、意外险、财产险(消费型)特点:消费型,保费低,保障高。
杠杆作用,每年缴付较少的费用,来转嫁掉对应的风险。
储蓄类险种:终身寿险(分红型、万能型)、两全寿险(分红型、万能型)特点:收益保障两不误,满足养老、教育等规划。
可以年缴也可以趸缴。
投资类类险种:投资连接保险特点:投资类保险轻保障重投资,满足投资需求。
一个产品涵盖了若干个账户,风险由低到高,每日公布净值,客户可以根据自己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判断,来选择账户进行资金配置。
根据行情的变化,进行账户间的灵活转换,把握投资机会。
适合有一定投资经验的客户。
投联的缴费方式为趸缴。
4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以及目前我国的保险业现状?中国早在夏、商、周时代,就形成了保险的思想。
保险基础知识(常用知识问答)
保险基本知识问答一、何谓保险?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了、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由此可见,保险是一种按照合同实施的契约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合同形式体现的,它既不同于以法规强社会保险,又不同于社会救济性质的慈善事业。
二、保险有什么特点?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它有以下一些特点:一是补偿性。
无论是经济赔款还是给付保险金,都是一种经济补偿。
二是契约性。
保险的经济补偿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的,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都受到合同的约束。
三是科学性。
统计学的大数法则,是保险产生的客观依据和合理计算收取保险费的理论依据。
四是互助必一。
某人被保险人通过投保来承担其他被保险人所发生损失的一部分,同时也把自己的风险损失摊给其他被保险人。
这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做法,充分说明了保险的互助性。
三、我们为什么要买保险?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为了与各种形式的灾害、事故作斗争,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总结出了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作斗争的三项主要措施:1、预防;2、、抢救;3、经济补偿。
其中,预防措施虽可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以及发生后导致的损失,但不能完全避免灾害、事故的发生;抢救措施只能在灾害、事故发生的损失;救济的办法也无法使被救济的人得到充分的保障;而储蓄,这种只靠自己积蓄的力量往往是十分有限的,因此,买保险(参加保险)就成了一种只花少量资金而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却可获得较高保障的好办法。
四、买保险后如果没有出险是不是吃亏了?买不买保险大不一样。
对于有些人来说,也许只有到了灾难之后,才会充分认识到买保险的必要。
我国1999年2月14日的难事件发生后,遇难的61人中有14个买了航空意外保险的,其亲属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分别获得出20万元的保险金。
保险基础知识大纲
保险基础知识大纲
一、保险概述
1. 保险的定义与功能
2. 保险的种类
3. 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二、保险合同
1. 保险合同的要素
2. 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
3.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三、保险产品
1. 人身保险产品
a. 人寿保险
b. 健康保险
c. 意外伤害保险
2. 财产保险产品
a. 家庭财产保险
b. 企业财产保险
c. 运输保险
四、保险市场与监管
1. 保险市场概述
2. 保险监管机构与监管制度
3.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
五、保险理赔与风险管理
1. 保险理赔流程与注意事项
2. 风险管理概述与策略
3. 风险评估与控制方法
4.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六、保险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
1. 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2. 主要保险法律法规解析
3. 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保险基础知识重点
第一章风险概述第一节风险及其特征风险的一般含义: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
风险的特定含义:是指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某一特定事件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
风险因素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
风险事故:是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或外在的原因。
是损失的媒介物。
即风险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即经济损失。
风险因素的分类: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三种。
实质风险因素:是指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损失发生或增加损失机会或加重损失程度的原因。
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的因素,即由于人们不诚实、不正直或有不轨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因素。
心理风险因素: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由于人们的疏忽、过失以及主观上的不注意、不关心、心存侥幸,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加大损失的严重性因素。
损失分类: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种形态。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之间的关系:风险因素是发生风险事故并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或使之增加的条件,它并不直接导致损失,只有通过风险事故这个媒介才产生损失。
风险的分类(一)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
自然风险:冰雹、地震、火灾、水灾、风灾、旱灾、冻灾、虫灾、瘟疫等。
社会风险:盗窃、抢劫、玩忽职守、故意破坏等行为。
政治风险:战争、革命、内乱等原因中止进出口贸易行为;对进出口实施国家管制、限制、禁止输入;变更进出口条例等国家行为。
经济风险:生产的增减、价格的涨落、经营的盈亏。
技术风险:核辐射、空气污染、嗓音等原因。
(二)根据风险标的分类: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三)根据风险性质的分类: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保险基础知识_总结的很详细
保险基础知识_总结的很详细保险基础知识第⼀节保险概述⼀、简述保险的含义及分类。
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的事故因其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双⽅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起来的保险基⾦,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经济补偿或给付的⼀种经济形式。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种经济关系,表现在:(1)保险⼈与被保险⼈的商品交换关系;(2)保险⼈与被保险⼈之间的收⼊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度来看,保险是⼀种损失分摊⽅法,以多数单位和个⼈缴纳保费建⽴保险基⾦,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是⼀种合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当事⼈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
根据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类。
⼈⾝保险是以⼈的寿命和⾝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以致丧失⼯作能⼒、伤残、死亡或年⽼退休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对被保险⼈或受益⼈给付保险⾦或年⾦,以解决病、残、⽼、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从⼴义上讲,财产保险是指除⼈⾝保险外的其他⼀切险种,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
它是以有形或⽆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类实偿性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没有甚或来源是给与物质帮助、维护即本⾝获得各种制度的总称。
我国《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社会保险制度,设⽴社会保险基⾦,使劳动者在年⽼、患病、⼯伤、失业、⽣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保险基础知识
④行为性质不同。
(三)保险与保证
保证与保险都是为对将来偶然事件所致损失的补偿。但仍有下 列区别: ①保险是多数经济单位的集合组织;保证仅为个人间法律关系 的约束。 ②保险以其行为本身的预想为目的,并不附属于他人的行为而 生效;保证则附属于他人的行为而发生效力。
保险法p7 (1)保证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保险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2)保证为从合同;保险合同为主合同。 (3)保证只是一种法律关系,并非经济制度;而保险既是一种法律关系, 也是一种经济制度。
• ③保险机构是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经济实体;慈善机构 则完全是依靠社会资助的事业机构。 • ④保险行为受保险合同的约束;慈善事业是根据社会救 济政策履行职责。 • ⑤保险共同准备财产的形成基于数学计算为基础;慈善 则大都为无准备财产,即使有准备财产,也是出资人的 自愿行为。
五、保险的职能
•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有两个,但有主要有两种观点,经济补偿 和保险金给付职能。 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根据保险合同按 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 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 防灾防损职能。
三、西方国家的保险学说
• (一)损失说 损失说以处理损失作为保险核心内容的学说,分为 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风险转嫁说、人格保 险说四种分支学说: 1.损失赔偿说。 2.损失分担说。 3.风险转嫁说。 4.人格保险说。
(二)非损失说
非损失说是不以处理损失作为保险核心内容的学 说,可分为技术说、欲望满足说、共同财产准 备说、相互金融说等四种主要分支学说。 1.技术说。 2.欲望满足说。 3.相互金融说。 4.共同准备财产说。
(金融保险)保险基础知识
保险基础知识方面一、名词解释(A)1、危险:危险是人们忧虑的、客观存在的能致人的严重后果但又无法知道其是否潜在灾难。
(A)2、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A)3、投保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A)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A)5、保险人: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A)6、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观。
(A)7、代位赔偿请求权: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得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A)8、委付:委付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A)9、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A)10、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A)11、实际全损:实际全损就是保险标的在实际上完全灭失或毁损。
(A)1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部分损失。
(A)13、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故事发生后,受损程度虽未完全毁损,但已无法补救,故按完全损失处理的情况。
(A)14、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A)15、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导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A)16、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全年年度决算时将保险责任尚未满期的,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未来形成的准备金。
保险基础知识讲解
保险基础知识讲解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经济工具,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帮助我们在面对风险和未知情况时提供经济保障。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一些保险的基础知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保险领域。
1. 什么是保险?保险是一种通过支付保费来转移经济风险的方式。
保险公司收集保险费,为客户提供经济赔偿,以帮助他们应对各种意外风险,例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健康问题。
2. 保险的原理保险原理基于大量同类型风险的概率。
通过收集来自许多客户的保费,保险公司可以共同承担这些风险。
当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将向受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
3. 保险的类型保险可以分为多个类型,包括人寿保险、医疗保险、财产保险等。
不同类型的保险覆盖范围和保障内容各不相同,根据个人和企业的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非常重要。
4.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最常见的一种保险形式,其目的是在被保险人去世时向受益人提供经济补偿。
人寿保险可以帮助受益人支付贷款、教育费用或其他开支。
此外,人寿保险还可以作为遗产规划的一部分。
5.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旨在为个人和家庭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障。
医疗保险可以帮助支付由疾病、意外或其他健康问题引起的医疗费用。
不同的医疗保险政策可能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6.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保护财产免受损失的一种方式。
它可以覆盖房屋、车辆或其他财产的损失,例如火灾、盗窃或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
财产保险有助于修复或替换受损财产,并减轻财务压力。
7. 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一种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
它可以帮助支付日常医疗费用、预防保健措施、医疗手术和紧急治疗等。
健康保险的政策和保费根据个人健康状况和年龄等因素而定。
8. 保险的购买和索赔购买保险时,您需要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类型和保额,并支付保险费。
当遭受损失或发生保险事故时,您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将对索赔进行评估,并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9. 保险的优势和注意事项保险的优势在于提供经济保障和心理安慰,减轻意外风险带来的财务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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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部分1、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
只要某一事件的发生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能性,那么该事件即存在着风险。
2、风险的构成要素:1)风险因素。
是指促使某一特定损失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插大其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
依据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
是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即风险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3)损失。
在风险管理中,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即经济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风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本身的损失和人身伤害;间接损失则是指因直接损失引起的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或责任损失等。
3、风险的分类:1)依据产生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
2)依据风险标的分类: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
3)依据风险性质分类:纯粹分险、投机风险。
4)依据风险影响的结果分类:基本风险、特定风险。
4、风险的特征:1)风险的不确定性:风险是否发生不确定性、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产生结果的不确定性。
2)风险的客观性3)风险的普遍性4)风险的社会性5)风险的可测定性6)风险的发展性5、可保风险的条件:1)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2)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4)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6、风险管理是一个组织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即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敛这理技术,对风全党产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
7、风险管理的方法:1)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避免、预防、分散、抑制2)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自留风险、转移风险8、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事件)发生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或赔偿或给付)的一种行为。
《保险法》第2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9、保险的特征:1)互助性;2)契约性;3)经济性;4)商品性;5)科学性。
10、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1)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2)同以社会再生产的人身要素为对象;3)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4)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险的物质基础。
11、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两类保险的经营主体不同;2)两类保险的行为依据不同;3)两类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4)两类保险强调的原则不同;5)两类保险的保障功能不同;6)两类保险的保费负担不同。
12、保险与救济的区别:1)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2)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3)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4)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
13、保险与储蓄的区别:1)消费对象不同;2)技术要求不同;3)受益期限不同;4)行为性质不同;5)消费目的不同。
14、保险的要素:1)可保风险的存在----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风险的大量性、风险的同质性;3)保险费率的厘定;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5)保险合同的订立。
15、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保险业法----也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这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2)保险合同法----也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3)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存在的,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是各种具体保险经营活动的直接依据。
16、保险的分类:1)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2)按实施方式分类:强制保险、自愿保险;3)按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4)按投保单位分类:团体保险、个人保险;5)按保险经营性质分类:商业保险、非商业保险;6)按保险实务操作习惯分类:非险与非寿险、水险与非水险、车险与非车险。
17、保险的种类:1)财产保险;2)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责任保险;4)信用保险。
18、保险的功能:1)经济补偿功能;2)社会管理功能;3)资金融通功能。
19、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于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商法所吸收,并正式规定为“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就是蓍名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
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又称冒险制度)。
“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的原始形态。
人身保险是由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等洪演变而成的。
20、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21、保险合同的特征:1)有偿合同;2)保障性合同;3)有条件的双务合同;4)附合合同;5)射幸合同;6)最大诚信合同。
22、保险合同的种类:1)按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2)按保险标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3)按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4)按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5)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撤离式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
6)按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23、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是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法》第10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4、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标的是指承受保险风险的本体。
一般来说,各种财产及其相关联的利益、人的寿命与身体、各种责任、信用等都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的标的。
25、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条款及其分类:按条款的性质不同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两大类;按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可将其分为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
2)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日期。
26、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
27、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责任免除是对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限制,即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的价值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28、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29、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其他书面形式。
30、《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31、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
32、保险合同的解除:1)保险合同解除的方式: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2)《保险法》有关保险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16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名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35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3)《保险法》有关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1、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33、保险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近因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
34、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其确立条件为: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35、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线;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36、诚信一般是指诚实、守信。
诚信原则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和欺骗,同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隐瞒行为。
在保险活动中,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保险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37、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合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