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茂府[2013]66号【发布部门】茂名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7.08【实施日期】2013.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3〕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茂名市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一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8日茂名市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方案》(茂府办〔2012〕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条件(一)直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即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包括:(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2)上级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要求的项目,且该项目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经政府采购程序依法采购的;(3)采购特定不动产的;(4)经过市场调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5)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包括以下情形: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同级或上级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的。
3.满足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二)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失败后申请变更,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下列两种情形之。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22•【字号】茂府办〔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茂府办〔2016〕3号各区、县级市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22日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5〕50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96号)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遵循市场导向、行业自律、服务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全面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其收费,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及垄断性强等问题,破除制约行政审批提速增效的“中梗阻”,更好地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有效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市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广东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监视管理组织办法
附件1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等采用招标、挂牌、拍卖、竞价、协议转让、综合评审、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展,统一平台体系、统一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违法设置或变相设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的资格审批、入场审查、资质验证、注册登记、交易许可、文件备案、文件审查、前置条件、收费分成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鼓励推广利用信息网络进行全过程公共资源电子交易。
省根据国家的规定,整合全省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形成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托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共资源交易栏目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政务窗口。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规则标准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交易各方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和场所设施及其投资建设和运行服务机构。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1•【字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茂名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十一届10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政管办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日茂名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6〕27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巩固和深化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一委一办一中心”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
各级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公共交易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公共交易中心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交易中心的运营管理,促进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共交易中心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三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保证公共交易秩序良好。
第四条公共交易中心的管理层应当依法依规行使管理职责,维护交易秩序。
第五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整顿和改革,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公共交易中心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勤勉尽责,维护交易秩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设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科学管理制度。
第九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响应机制,及时处理交易活动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题。
第三章交易秩序第十一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制定交易规则,保障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市场监管机制,及时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三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制度,对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处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交易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十六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确保环境清洁卫生。
第十八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救援措施的及时有效。
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十九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对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二十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于经营不善或违规行为的公共交易中心,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公共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以上为公共交易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茂府办〔2015〕14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茂府办〔2015〕1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十一届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为降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遏制围标串标、营造建筑市场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全部纳入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专项基金,财政担保借款资金,国家、省统借统还资金,贴息贷款资金,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银行贷款及其他借款的项目;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用自有资金或融资资金建设的项目;采用BT、EPC、BT+EPC等方式融资建设,并以国有资金回购或偿还的项目;政府提供公共资源,采用BOT、PPP等方式建设的融资项目。
二、引入低价投标机制,合理降低工程造价我市范围内属政府投资(含BT、EPC、BT+EPC、BOT、PPP)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设置投标报价下浮率,并根据项目建安预算投资的大小,选择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或综合评标法,采用以上两种评标法的投标文件除了采用投标总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报价外,还要有相应的低报价施工措施方案,重点在保证工程质量措施方案。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各类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招标、拍卖、竞价等方式的交易。
三、交易主体
1. 交易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格,享有平等参与交易的权利。
2. 交易主体应当遵守交易纪律,不得进行舞弊、串通等违法行为。
四、交易程序
1. 公示交易信息:交易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公示交易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交易条件、交易程序等。
2. 投标/报价/竞选:交易主体应当按规定方式提交投标书、报价单或参与竞选。
3. 成交公示:交易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
4. 签订合同:成交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签订合同。
五、交易监督
1. 监督机构:设立相应监督机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2. 投诉处理:接受各方投诉,并及时处理。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参与等。
2. 涉及犯罪行为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机构所有。
2.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内容,经机构审定。
以上内容为格式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文档,总字数超过1200字,如需进一步细化或补充内容,请指示。
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兼容开放、公平竞争的交易市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及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市辖茂南区、电白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区、水东湾新城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中央、省驻茂垂直管理部门〜中央、省驻茂单位〜中央、省驻茂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项LI的交易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一,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LI招投标,,二,政府采购,,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集体、公有经济占主导,的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国家、省规定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四,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五,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资产包括各种形态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经营权、使用权、租赁权等,,,六,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农村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七,海域使用权交易,,八,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时间交易,,九,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十,政府投资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十一,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十二,罚没物品、涉讼国有集体资产处置,,十三,水资源、风能等其它可收益公共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十四,政府特许经营,,十五,公共财政投资项口融资,,十六,药品、药械等非财政性的公共资金购买物品和购买服务,,十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是指前款各交易事项所含的项口、物品、服务、权益等资源。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包括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茂府[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201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十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О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茂名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审批和公告办法》(粤府〔2001〕73号)以及《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粤府〔1997〕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执法队伍的设立应当遵循合法、精简、高效、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队伍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后,应当按《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审批和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评价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评价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粤发改公资〔2016〕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评价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1月21日以粤发改公资〔2016〕8号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和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的项目发起方、代理机构、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等市场主体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评价活动。
上款所称项目发起方是指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委托人等,代理机构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代理机构,项目响应方是指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评标评审专家是指按照规定开展资格预审、评标评审、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场所设施及其运行服务机构。
第三条市场主体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恶意诋毁和造谣。
评价信息应向社会公开,供社会查询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应设立一体式统一的市场主体评价专栏,并联通到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共资源交易栏目,及时主动、全面准确公开相关评价信息。
第五条省、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按分级属地的原则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价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有关投诉和信访事宜,并组织进行核查处理。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茂府办[2013]7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茂府办〔20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建立网上招标采购平台建立网上招标采购平台,利用该平台完成采购计划申报、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供应商报名、专家评审和评审结果公示等工作,并通过该平台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进行诚信监管。
该平台由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
二、严格审核采购方案和采购预算采购单位提交政府采购项目申请时,必须提供3个以上同类货物、服务价格清单,并书面说明价格来源(出厂价或预算价+税费+利润等)。
财政部门必须对采购项目预算价格开展广泛市场调查,了解周边地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采购价格,确定采购项目合理预算价格。
对复杂且难以确定预算价格的,采购预算茂名市直100万元以上、县(市、区)5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绿化或市政工程类采购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3名以上专家集中论证采购方案、预算和价格,并设定最高限价(含出厂价或预算价、税费和利润)。
相关费用由地方财政解决。
三、严格审批采购方式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准采购方式。
同时,要尽量缩短审批时间,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茂府办[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茂府办〔201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十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О一一年七月五日茂名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及时纠正违法执法行为并追究法律责任,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制度健全、公正公平公开、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3]124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3〕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一届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7日茂名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众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草案提出意见,起草部门研究是否采纳并及时反馈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大或者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重大或者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一)对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属于重大或者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实施管理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对市政府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所列的事项实施管理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茂府[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茂府〔2009〕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副处以上单位,中央、省驻茂单位: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推进招标投标各项工作,出台了加强监督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和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节约了工程投资。
但目前我市依然存在如下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各县(市)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较少,招标公告发布不够规范,有的媒体招标公告收费过高;工程交易中心的业务经费严重不足;招标事项核准不规范;评标专家补助费标准偏低;预防围标串标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存在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等。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和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治本之策。
各县(市)和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做好招标投标工作,切实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招标投标各项工作的开展,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我市招标投标工作中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并提出有关对策建议。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要求,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政策建议拟定有关综合性政策或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批准,以促进各部门监管规范、规则的衔接统一。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的决定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2.11
•【字号】茂府规〔2023〕11号
•【施行日期】2023.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秩序
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
法》的决定
茂府规〔2023〕1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十三届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茂府规〔2020〕6号)。
该文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1日。
中国民族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土地交易行为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土地交易行为的通知(茂府〔200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市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使用权交易,属于下列范围的,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并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五)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以上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交易,由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交易机构,依《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地上建有临时建筑物的,按照纯土地处理。
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符合第一条情形的,应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类型,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抵押房地产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抵押、转让。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及本通知等规定的,各级政府土地和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权属转让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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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授权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的承办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区、县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区、县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分平台,业务上由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垂直管理,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管理。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干预业主单位正常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受让人(以下统称投标人)参加交易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
第八条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资委),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议事机构,主要负责领导、组织、监管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对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职责情况,参与交易各方主体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九条市公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资办),设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市公资办要有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全面、统筹和系统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要研判分析各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监管新措施新办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市公资委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文秘、宣传、督查、调处等日常工作;(二)组织和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政策和规定;(三)牵头建立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信息化服务平台,与省信息化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行政监管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四)负责全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全市一体化交易大平台;(五)负责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管理,督促各行政监管部门做好本行业日常监管工作;(六)会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执法工作;(七)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视情况协调或移送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八)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管执法、公安、水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商务、林业、国资委等行政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业务的规划和监管职能。
其主要职责:(一)制定本部门主管范围内的交易目录的招标文件范本、交易规则和程序,以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二)承担本行业管理权限内交易过程中招标资料、文件、结果的备案、核准工作,确保所监管的交易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督促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三)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推进公共资源电子信息化平台的建设,按本行业的交易规则开发完成电子交易系统、监察系统并与市电子交易信息化系统平台对接;(五)对本行业的评审专家实行培训、考核和管理,配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茂名常驻地专家入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工作;(六)建立本行业信用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七)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政策制度、重要报告重要文件、会议纪要、报表、办事指南、规则和简报等文件资料,要及时向市公资办报备,接受市公资办的监督管理;(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具备规范的交易流程、服务标准和设施标准等,打造一个标准化、规范化交易平台。
其主要职责:(一)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规范、标准的交易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各类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三)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信息化平台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四)汇总和整理全市评标评审专家资料,并配合做好入省专家库工作,对进场评标评审专家进行评价和诚信管理;(五)核验交易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六)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提供监管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协助调查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七)建立参与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的现场交易信息、信用和纪律档案;(八)发布、收集和保存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资料,为交易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九)见证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全过程,确认交易结果;(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易活动的规定,自觉服从和接受市公资办、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进场交易的项目必须遵守场内交易规则,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统一安排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或违反场内交易管理规定。
第三章交易范围及方式第十四条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列入进场交易范围:(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二)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三)按规定在我市实施采购的医疗设备和耗材;(四)按规定必须进行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五)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知识产权和金融企业资产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资产处置,企业排污权交易,森林资源资产产权交易;(六)政府特许经营、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海域使用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废旧建筑物拆除权、车牌、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或转让,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拍卖,法院涉诉资产拍卖,保障性住房的商铺、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或资产处置,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七)国有投资项目、扶贫开发项目、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建项目、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项目,以及BT、BO、BOT 、EPC和建设投融资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公司等机构的选定,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事业的项目及其他应该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八)其他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或不宜由市场承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十五条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等,不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经报市政府批准,可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鼓励未列入交易范围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六条市公资办会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对未列入上述交易范围又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按有关规定编制交易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对于依法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进场交易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交易事宜。
第四章交易程序第二十条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经征询市公资办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参照行政监管部门提供的各类标准招标文件范本来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不得直接或间接设置限制、排斥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编制完成,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本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按照“应尽必进,杜绝体制外运行”的原则,各行政监管部门应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的窗口受理项目招标备案,简化流程,限时办结。
从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结。
完成备案的招标项目要及时向市公资办报备。
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入场交易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并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不符合入场交易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入场交易申请。
第二十五条开标、评标应当按照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交易程序,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的场所或网上进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评标评审专家应当在省组建的政府采购或工程建设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评审专家需回避的,根据交易项目投标人情况和有关规定予以回避。
第二十七条项目按程序完成交易,评审结果经确认后,应在法定时限内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公告公示,并将评标资料提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或备份,需在其他信息平台同步发布的,要确保发布内容一致。
中标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有质疑或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定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应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中止或终止情形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商市公资办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
第三十条第十五条不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由招标人书面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市公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交易项目的招标方式、程序和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三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照“实体平台与虚拟平台”一体化,建设统一、规范的实体交易平台和信息化系统平台。
第三十二条实体交易平台应按《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的要求规划和建设。
第三十三条信息化系统平台包括电子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
电子交易平台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交易主体、行政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第三十四条信息化系统平台能提供网上报名、咨询、答疑、保证金缴纳、文件下载、专家抽取、投标、开评、评标、竞标等服务,交易全过程电子化网上留痕、可溯、可查,能全方位规范网上备案、监管、监察。
第三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