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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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授权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的承办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区、县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区、县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分平台,业务上由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垂直管理,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管理。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干预业主单位正常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受让人(以下统称投标人)参加交易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

第八条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资委),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议事机构,主要负责领导、组织、监管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对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职责情况,参与交易各方主体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九条市公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资办),设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资办要有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全面、统筹和系统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要研判分析各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监管新措施新办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公资委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文秘、宣传、督查、调处等日常工作;

(二)组织和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政策和规定;

(三)牵头建立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信息化服务平台,与省信息化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行政监管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

(四)负责全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全市一体化交易大平台;

(五)负责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管理,督促各行政监管部门做好本行业日常监管工作;

(六)会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执法工作;

(七)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视情况协调或移送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八)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管执法、公安、水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商务、林业、国资委等行政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业务的规划和监管职能。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主管范围内的交易目录的招标文件范本、交易规则和程序,以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承担本行业管理权限内交易过程中招标资料、文件、结果的备案、核准工作,确保所监管的交易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督促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三)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推进公共资源电子信息化平台的建设,按本行业的交易规则开发完成电子交易系统、监察系统并与市电子交易信息化系统平台对接;

(五)对本行业的评审专家实行培训、考核和管理,配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茂名常驻地专家入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工作;

(六)建立本行业信用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

(七)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政策制度、重要报告重要文件、会议纪要、报表、办事指南、规则和简报等文件资料,要及时向市公资办报备,接受市公资办的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具备规范的交易流程、服务标准和设施标准等,打造一个标准化、规范化交易平台。其主要职责:

(一)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规范、标准的交易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各类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三)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信息化平台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汇总和整理全市评标评审专家资料,并配合做好入省专家库工作,对进场评标评审专家进行评价和诚信管理;

(五)核验交易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

(六)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提供监管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协助调查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七)建立参与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的现场交易信息、信用和纪律档案;

(八)发布、收集和保存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资料,为交易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九)见证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全过程,确认交易结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易活动的规定,自觉服从和接受市公资办、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进场交易的项目必须遵守场内交易规则,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统一安排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或违反场内交易管理规定。

第三章交易范围及方式

第十四条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列入进场交易范围:(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

(三)按规定在我市实施采购的医疗设备和耗材;

(四)按规定必须进行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

(五)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知识产权和金融企业资产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资产处置,企业排污权交易,森林资源资产产权交易;

(六)政府特许经营、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海域使用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废旧建筑物拆除权、车牌、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或转让,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拍卖,法院涉诉资产拍卖,保障性住房的商铺、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或资产处置,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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