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微博恶意诋毁)律师拟定版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函
(20XX)XX律函字第号至:XX微博用户“XXXXXXXXX”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受XX微博用户“XXXX”(如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阁下发布恶意诋毁、诽谤我委托人的失实言论,严重损害我委托人名誉事宜,向阁下严正致函如下:
本律师依据我委托人的介绍及提供的XX微博截图等侮辱、诽谤及名誉权损害资料,查实:阁下利用XX微博账户【XXXXXX】在XX微博发布多条恶意诋毁、诽谤我委托人的失实言论,严重违背客观事实,但阁下进行网络上传、散播,对我委托人进行攻击及诋毁,阁下散播诋毁言论,干扰生活及日常工作,已经对我委托方造成严重商业名誉侵权。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阁下这些侮辱、诽谤信息给委托人带来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名誉权。
任何人意图通过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依《刑法》第246条、《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追究阁下侮辱罪、诽谤罪。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 1 页共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