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程序指引
涉税鉴证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涉税鉴证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五条鉴证人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应当遵循涉税鉴证业务与代理服务不相容原则。
承办被鉴证单位代理服务的人员,不得承办被鉴证单位的涉税鉴证业务。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在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结果等鉴证服务各阶段,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业务定义与目标第七条本指引所称涉税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对被鉴证人涉税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和证明,并出具书面专业意见。
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注销登记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认定鉴证、涉税交易事项鉴证、涉税会计事项鉴证、税收权利义务事项鉴证和其他涉税事项鉴证。
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 涉税鉴证服务、涉税鉴证基本业务流程
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涉税鉴证服务、涉税鉴证基本业务流程【知识点】涉税鉴证服务涉税鉴证服务一、涉税鉴证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2.涉税鉴证业务涉及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鉴证人、被鉴证人和使用人。
3.与非涉税鉴证服务相比,具有以下的特点:(1)委托人不是唯一的服务对象,作出的评价或证明的结论,一般为委托人以外的部门或人员使用;(2)限定于规定的涉税鉴证项目;(3)因外部需求触发涉税鉴证;(4)应出具规定种类的业务报告。
二、涉税鉴证业务的种类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三种类型。
1.纳税申报类鉴证,是指税务师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的相关项目及金额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评价、证明。
目前纳税申报类鉴证主要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2.涉税审批类鉴证,是指税务师对委托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就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作出评价、证明。
目前涉税审批类鉴证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鉴证。
3.其他涉税鉴证,是指除上述两类以外的涉税鉴证业务。
三、涉税鉴证遵循的原则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
鉴证人的执业过程和鉴证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2.目的原则。
鉴证人应当充分考虑鉴证结果的预期用途,合理规划和实施鉴证程序,保证鉴证结果符合约定的鉴证目的。
3.独立原则。
鉴证人应当保持独立性,在被鉴证人和使用人之间保持中立,排除可能有损客观、公正鉴证的情形,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4.胜任原则。
鉴证人应当审慎评价鉴证事项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鉴证委托。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练习题(参考)-第1章导论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练习题(参考)-第1章导论[单选题]1.下列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公正性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税务师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应当不偏不倚B.税务师作出专业结论时,(江南博哥)应当基于客观事实C.税务师不得出具虚假的鉴定意见或证明D.税务师为委托人代办税务事宜时,优先考虑委托人的利益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税务师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应当在维护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委托人代办税务事宜。
[单选题]3.下列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中,属于涉税专业服务的排头兵和主力军的是()。
A.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B.财税类咨询机构C.税务师事务所D.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税务师事务所是涉税专业服务的排头兵和主力军。
[单选题]5.《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税务师事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培训服务,属于()业务。
A.一般税务咨询B.专项税务顾问C.其他税务事项代理D.其他涉税服务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培训服务属于其他涉税服务业务中的涉税培训服务。
[单选题]6.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A.10日B.15日C.20日D.30日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单选题]7.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
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
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开展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业务,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接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在其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代为办理基础信息报告、特殊事项报告、跨区域经营信息报告及社会保险费信息报告等纳税事项的服务活动的代理业务。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接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服务,应当参照执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
关注与委托人有关的交易信息、政策依据、征管程序等事项,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税务事项办理的合规性、申请办理的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代理准备、实施办理、反馈结果、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对于简单的涉税证明代理业务,可以适当简化流程。
第二章业务内容与资料收集第一节基础信息报告代理业务第六条基础信息报告代理业务包括代理设立登记、代理变更登记、代理自然人基础信息报告、代理代扣代缴报告、代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代理授权(委托)划缴协议报告业务。
涉税服务人员应根据委托方不同的情况及基础信息报告业务具体情况,向委托方收集相应的证件、资料。
第七条代理设立登记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多证合一”改革之外的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境外非政府组织等,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代理业务。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100题)1、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的是()。
A.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小于2亿元B.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4000万元C.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D.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2000万元【答案】 C2、未经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他人提供工作底稿。
A.税务机关因行政执法需要进行查阅的B.涉税专业服务监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C.事务所向其他委托人展示工作过程及成果D.行业自律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答案】 C3、下列关于疫情期间税收优惠的说法,正确的是()。
A.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护人员和物业人员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B.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税C.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D.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答案】 C4、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购入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000元,增值税税款104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1000元,增值税90元。
该设备预计净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5年。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2020年1月份应计提的折旧额为()元。
A.1282.5B.1350C.2565D.2700【答案】 D5、2021 年 1 月 15 日某纳税人经税务部门实施纳税检查后认定其具有偷税行为,处以补缴税款 5000 元及一倍罚款、滞纳金 300 元的处理,当日纳税人不服,在缴完税金但未上交罚款、滞纳金的情况下,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复议,填写并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了《复议申请书》,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答复为()。
A.决定受理B.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C.不予受理D.移送其他税务机关【答案】 C6、在纳税检查中,发现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的情况时,应在()科目进行反映。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11.12•【文号】中税协发[2012]062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2]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一、随着注册税务师行业规模的发展和业务范围的扩大,税务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日益成为风险主体,新业务风险点也不断出现,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各方责任义务。
为将注册税务师执业法律责任研究的理论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根据2012年执业准则委员会议定,现将《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准则(报审稿)》关于实务操作的基本内容以“指导意见(试行)”的形式予以下发,促进行业提高风险意识,指导事务所和税务师合理界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二、请各地方税协及时印发“指导意见(试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税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研究,贯彻执行。
各地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时,要遵照执行本“指导意见(试行)”。
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请向中税协(准则部)反映,以供中税协协助总局制订该准则参考。
三、总局正式发布《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准则》后,《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试行)》即同时废止。
四、请各地登录中税协网站(执业准则栏目)下载电子版文件。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以下简称“涉税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和其他相关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业务约定书,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签订的,确认涉税业务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涉税业务目的、对象、范围等基本事项,约定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基本准则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涉税专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制定本基本准则。
第二条【定位】本基本准则是制定和修订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的基本要求。
业务规范是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服务标准,是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相关行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和执业质量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业务规范制定依据】业务规范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及其配套制度制定。
业务规范的制定和修订,应当体现合法、通用、规范、创新和及时更新原则。
第四条【业务规范体系构成】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准则、规则及规则释义、指引,构成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体系。
业务规范实行顶层设计、统一编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制定程序】业务规范草案(含修订草案)由XX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负责拟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由中税协发布。
中税协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的变化和涉税专业服务实际工作的需要,及时修订业务规范。
中税协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的变化、促进业务转型升级和鼓励业务创新的需要,制定发布规则释义、指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六条【执业要求】业务规范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依据。
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业务规范遵循合法合理、客观独立、审慎胜任原则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接受税务机关监管。
第二章准则第七条【准则定义及构成】准则是指导涉税专业服务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具体规则的基础。
准则包括业务准则、程序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业务准则由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等八类业务准则构成。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程序,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应当遵循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业务程序,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流程。
涉税专业服务通用业务流程包括: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业务档案。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以下简称“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的规定。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的规定,在执行具体业务流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业务承接第八条业务承接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确定是否接受或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就涉税专业服务进行调查、评估并签署业务委托协议的业务活动。
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建立和执行质量控制制度,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执行质量控制制度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质量控制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为实现业务质量目标而采取的政策和程序以及措施和方法。
质量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涉税服务业务规范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服务过程满足业务约定书需要,服务成果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师事务所信用评价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四条为实现质量控制目标,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机构的自身规模和业务特征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形成以业务质量控制为核心的全面质量控制体系。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质量控制制度应当贯穿整个业务流程,涵盖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和涉税服务人员。
(二)重要性原则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在全面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服务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质量控制制度应当与本机构的规模、业务范围相适应,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质量控制制度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六条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量控制组织机构;(二)职业道德要求;(三)与质量有关的人力资源政策;(四)业务承接与保持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五)业务委派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六)业务计划、重大风险识别与处理、业务证据收集与处理、业务复核、业务分歧处理、业务监控等业务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制度;(七)业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组织机构和人员指导、监督、复核业务承接、业务实施、业务分歧及独立性等有关影响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的事项。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统一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制定标准,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发布)以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基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恪守合法合理、客观独立、审慎胜任、诚实信用原则,并接受税务机关监管。
第三条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是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道德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和业务执行标准的总称,是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据。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具体包括基本指引、职业道德指引、质量控制指引、程序指引、业务指引、具体业务指引及释义。
第四条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拟制、修订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
第五条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的制定,应当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合法、通用、规范、创新和及时更新原则。
第六条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应实行统一编码。
第七条基本指引是指导税务师行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基本规范,是制定涉税专业服务其他指引的基础。
制定其他指引应当遵循本指引。
第八条职业道德指引是指税务师行业(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职业纪律、职业操守等方面的基本规范。
职业道德指引的制定,应当按照总则、诚信、独立性、合法性、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保密、附则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素设计章节条款。
第九条质量控指引制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为实现执业质量目标而实施的程序、方法和措施。
质量控制指引的制定,应当按照总则、税务师事务所管理的一般要求和业务流程要素设计章节条款。
第十条程序指引是税务师行业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的各项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在业务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通用规范。
程序指引的制定,应当按照总则、业务承接与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附则等程序要素设计章节条款。
办税指南-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一、事项名称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二、申请条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三、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八条“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
综合运用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人员信息和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认的实名办税(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信息,建立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确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代理关系,区分纳税人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实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专业资格证书编号、业务委托协议等实名信息。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一条“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采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1)。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附件2)。
涉税证明代理业务指引.doc
涉税证明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证明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涉税证明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涉税证明代理业务,是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依据税法及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为纳税人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等涉税事项代理的行为。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关注税务证明事项目录以及相关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涉税证明代理业务服务范围。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涉税证明代理服务,应当关注与委托人有关的交易信息、会计核算、政策依据、征管程序等事项,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税务事项办理的合规性、申请办理的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涉税证明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代理准备、实施办理、反馈结果、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对于简单的涉税证明代理业务,可以适当简化流程。
第二章业务实施第一节资料收集与关注事项第六条涉税服务人员开展涉税证明代理业务收集资料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相关纸质资料、证件齐全,签字、印章完整;(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有纳税人公章;(三)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相对应;(四)申请表(申报表)中填列内容与纸质资料一致;(五)符合税务机关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涉税服务人员应当现场和委托人访谈,调查情况,对需明确的问题和尚缺资料,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提出解决意见,确定资料提供的时间、安排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涉税服务人员需关注委托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统一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制定标准,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以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基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恪守合法合理、客观独立、审慎胜任、诚实信用原则,并接受税务机关监管。
第三条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是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道德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和业务执行标准的总称,是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据。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具体包括基本指引、职业道德指引、质量控制指引、程序指引、业务指引、具体业务指引及释义。
第四条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拟制、修订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
第五条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的制定,应当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合法、通用、规范、创新和及时更新原则。
第六条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应实行统一编码。
第七条基本指引是指导税务师行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基本规范,是制定涉税专业服务其他指引的基础。
制定其他指引应当遵循本指引。
第八条职业道德指引是指税务师行业(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职业纪律、职业操守等方面的基本规范。
职业道德指引的制定,应当按照总则、诚信、独立性、合法性、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保密、附则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素设计章节条款。
第九条质量控指引制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为实现执业质量目标而实施的程序、方法和措施。
质量控制指引的制定,应当按照总则、税务师事务所管理的一般要求和业务流程要素设计章节条款。
第十条程序指引是税务师行业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的各项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在业务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通用规范。
程序指引的制定,应当按照总则、业务承接与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附则等程序要素设计章节条款。
涉税服务实务-第三章涉税专业服务程序与方法01答案
01、【多选题】根据信任保护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终止业务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对已完成的部分约定业务,无权收费B.对已完成的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C.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D.就已完成事项,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E.就已完成事项,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与委托方共同承担责任参考答案:BC【解析】根据信任保护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终止业务时,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02、【单选题】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依法终止业务,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
A.不收取任何费用B.按照协议约定减半收取费用C.就已完成事项进行担责声明D.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声明参考答案:D【解析】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依法终止业务,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声明。
03、【单选题】()应当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负责。
A.专家本人B.项目助理C.项目经理D.项目负责人参考答案:D【解析】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负责。
04、【单选题】项目组应当对可能影响业务实施的重要方面予以关注,其中,()属于税收方面应关注的事项。
A.业务事实B.会计账户C.纳税调整D.交易事项的确认与计量参考答案:C【解析】选择A,业务事实属于事实方面;选项B、D,会计账户和交易事项的确认与计量属于会计方面。
税收方面,包括会计数据信息采集、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调整、纳税申报表或涉税审批备案表等。
05、【多选题】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实施通常包括以下()阶段。
A.资料收集B.风险控制C.实施办理D.人员分工E.后续管理参考答案:ABCE【解析】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实施通常包括五个阶段:资料收集、事项判断、实施办理、风险控制、后续管理;人员分工属于业务计划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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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程序指引(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程序,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业务程序,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流程。
涉税专业服务通用业务流程包括: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师事务所(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和《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等。
其中,在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师事务所(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非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且已经报送过《税务师事务所(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的,无需重复报送,但涉及信息变更的,则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的规定,在执行具体业务流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业务承接第八条业务承接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确定是否接受或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就涉税专业服务进行调查、评估并签署业务委托协议的业务活动。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应专业资质;(二)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与责任;(三)涉税服务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四)涉税服务人员能够获取有效资料和必要工作条件。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确定是否接受和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充分评估项目风险;重大项目,应由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对项目负责人的评估情况进行评价和决策。
应当对下列业务环境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一)委托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二)委托人的信誉、诚信可靠性及税法遵从度;(三)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和目标;(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五)财务会计制度及执行情况;(六)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七)是否存在以前年度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情况;(八)其他对涉税服务人员执业质量情形的影响。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确定承接或保持的业务时,应与委托人签订业务委托协议。
业务委托协议一般包括如下要素:(一)委托原因和背景;(二)委托人的需求;(三)服务目标;(四)适用的税收法律标准;(五)项目组主要成员;(六)服务程序;(七)服务成果体现形式、提交方式和时间;(八)业务收费时间和方式;(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违约责任;(十一)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业务委托协议应当由评估项目涉税风险的涉税服务人员起草,委托协议的起草人或审定人应成为项目组成员。
第十二条业务委托协议的名称应当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性质和分类确定。
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在业务委托协议中做出超越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影响独立性的承诺;不得做出对预测事项和未来事项的承诺;不得做出承担委托人决策责任的承诺。
第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在约定期限和特定目的下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对于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及其指向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委托协议是否成立,均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
委托人及其指向第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协助;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业务成果。
第十五条业务委托协议中应当约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成果仅供协议中明确的使用者使用,并约定使用不当的责任。
第十六条业务委托协议生效后,协议双方发现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事项发生变化的,可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
第十七条业务委托协议履行完毕或解除,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业务委托协议应当明确协议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业务委托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协议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和地点解决争议。
第二十条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委托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第二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后,应当获取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管理层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声明。
第三章业务委派第二十二条业务委派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或签订协议过程中,根据实施委托事项的需要,成立项目组,配备项目组织结构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项目组织结构一般可设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助理三级。
第二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能够胜任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税务师事务所在选定项目负责人时,应重点关注其技术专长、经验、已有项目的工作量以及独立性是否符合要求。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并对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工作进行督导和复核。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理由项目负责人选定,是项目具体承办人,主要负责项目组人员安排和指导、底稿复核以及与委托人沟通等工作。
项目组各级人员选定前,应当事先征询成员意见,协调各项目组之间对人员、时间、资源的不同要求。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业务需要,请求本机构内部或外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对委托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委托人沟通,根据委托人的指导性资料开展与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相关的必要培训。
第四章业务计划第二十八条业务计划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或签订协议过程中,根据实施委托事项的需要,制定的包括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时间安排、业务范围、人员分工、沟通协调、执行程序、保密措施、风险提示等内容的业务实施计划。
第二十九条项目组负责人应当制定业务计划,项目组成员应当参与制定业务计划,并执行业务计划。
第三十条制定业务计划应当达到下列目标:(一)关注与涉税专业服务相关的重要领域;(二)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三)组织和管理服务过程,以有效的方式执行业务计划;(四)选择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项目组成员应对预期风险;(五)指导、监督并复核项目组成员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业务复杂的项目,可以制定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对业务简单的项目,可以将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合并,制定简化版的业务计划。
税务师事务所参加招投标的,应当认真研究招标业务技术需求,制定的业务计划还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二条总体业务计划应当落实工作目标,确定工作策略,安排服务时间,界定业务范围,明确人员组织分工,明确必要的沟通环节和程序。
总体业务计划指导具体业务计划的制定。
第三十三条总体业务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基本概况、经营状况、行业涉税特点、执行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税收政策情况等;(二)对涉税专业服务的风险评估,包括委托人的财务风险、纳税风险、管理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等;(三)业务小组成员。
在确定业务小组成员时,特别是确定项目负责人时,应充分考虑其从业经验、专业素质等方面。
(四)涉税专业服务工作进度及时间。
项目负责人应对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的进度及时间做出规划,明确各阶段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涉税资料的交接方式、时间、及预计服务完成时间等。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具体业务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委托项目情况确定拟执行的服务程序,包括工作程序、沟通程序、报告程序和调整程序等;(二)根据项目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工作量大小和时间限定等情况,确定时间、步骤和方法;(三)确定具体工作流程。
第三十五条执行业务委托协议过程中,发生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情形的,或者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可以对业务计划进行适当调整,或者制定补充计划。
第三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情况和委托事项的性质,确定重要风险控制事项。
第三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对制定业务计划履行内部审核、批准等管理程序。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计划编制完成以后,应连同委托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交由税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重大项目的工作计划,应经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并签署审核和批准意见。
业务负责人应重点审核业务计划的下列主要事项:(一)计划前是否在现场进行调研;(二)对重大风险事项确定是否准确;(三)计划内容是否全面、可行;(四)时间预算是否合理;(五)项目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六)业务计划能否达到委托人预期的委托目标。
第三十八条委托人要求报送业务计划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送达。
业务计划涉及需要委托人支持或同意的事项,应当事先与委托人沟通并达成一致。
业务计划需要报备相关委托人的,应当及时与其报备。
第五章业务实施第一节业务实施基本要求第三十九条业务实施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的目标,开展资料收集,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需要关注事项进行重点判断、确定和分析,运用一定的涉税业务实施具体方法调整委托人的税会差异,同时在业务实施过程中进行充分和必要的风险控制程序,据此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业务成果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条项目组应当对可能影响业务实施的重要方面予以关注,主要包括:(一)事实方面,包括环境事实、业务事实和其他事实;(二)会计方面,包括会计账户、交易事项的确认与计量、财务会计报告等;(三)税收方面,包括会计数据信息采集、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调整、纳税申报表或涉税审批备案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