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额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小贷公司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拓展信贷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辖内有发展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具备信贷支持条件的小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特点所发放的不同方式的贷款,能有效地促进小企业快速、健康成长。
小企业贷款方式主要包括:信用贷款、自助担保贷款、联保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个人乐业贷款和一般小企业贷款。
一般小企业贷款是指单户贷款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其操作按一般农村工商业贷款管理。
第四条小企业贷款包括贷款、贸易融资、贴现、贷款承诺、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融资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五条贷款对象。
小企业贷款的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产品有销路、经营有效益、经营者素质好、能恪守信用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组织。
第六条贷款条件。
申请小企业贷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主要经营场所在本省服务区域以内;(二)产权关系明晰;(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四)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
小企业贷款的用途主要包括原材料采购、短期流动资金周转和固定资产的购建等。
第三章中小企业信用贷款第八条信用贷款是指:中小企业凭自已的信用向本公司申请免担保发放贷款的一种方式。
第九条信用贷款的条件。
企业申请信用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实有资产负债率在40%%(含)以下,现金流量充足;(二)企业开办时间在两年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三)无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和对外担保;(四)未发生欠税、欠费、拖欠职工工资和其他各类欠款(正常应付款除外);(五)经营者个人品行端正。
深圳发展银行小微贷款风险管理办法操作细则(试 行)
小微贷款风险管理办法操作细则(试行)1总则 (4)2基本定义 (5)2.1客户的定义 (5)2.2年龄的计算 (5)2.3借款人 (5)2.3.1借款人年龄 (5)2.3.2身份户籍 (5)2.3.3家庭结构 (5)2.3.4家庭征信记录 (6)2.3.5个人已有贷款,且最近6个月无逾期记录 (7)2.3.6家庭总资产 (7)2.3.7家庭总负债 (8)2.3.8从业年限 (8)2.3.9紧密亲属关系 (8)2.4经营体 (8)2.4.1企业类型 (8)2.4.2年收入 (8)2.4.3年还款额 (9)2.4.4分行所在城市或无分行的行政相邻城市 (10)3抵押物的审核 (10)3.1抵押物的审核要点 (10)3.1.1房龄 (10)3.1.2住房(含联排别墅)及独栋别墅的抵押区域 (10)3.1.3商用房的抵押区域 (10)3.2严禁介入的抵押房产 (10)3.2.1高价别墅和高价住宅 (11)3.2.2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住房(拼凑户型除外) (11)3.2.3非首层临街且商业环境不成熟的商用房 (11)3.3抵押房产价值以我行认定为准 (11)4“快模式”(亦称“快速放款模式”)业务的审核 (11)4.1借款人需提供基本资料 (11)4.2我行经办人员需补充的资料 (12)4.3抵押物的其他要求 (12)4.4“快模式”的贷款审批 (12)4.5再次提款的业务办理流程 (13)5“简模式”业务的审核 (13)5.1借款人需提供一般资料 (13)5.2我行经办人员需协助补充提供的资料 (13)5.3审批师的审批重点 (14)6“常规模式”下小微贷款的审核 (15)6.1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15)6.2我行经办人员需协助补充提供的资料 (15)6.3审批师的审批重点 (15)7“免担保模式”下小微贷款的审核 (16)7.1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16)7.2我行经办人员需协助补充提供的资料 (16)7.3审批师的审批重点 (16)8专业担保机构担保模式下小微贷款的审核 (16)8.1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16)8.2我行经办人员需协助补充提供的基本资料 (17)8.3审批师的审批重点 (17)9圈链会核心企业或市场管理方担保模式下小微贷款的审核 (18)9.1圈链会核心企业或市场管理方定义 (18)9.2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18)9.3我行经办人员需协助补充提供的基本资料 (19)9.4审批师的审批重点 (19)10联保小组保证担保模式小微贷款的审核 (21)10.1联保小组各成员需提供的资料 (21)10.2我行经办人员需协助补充提供的基本资料 (21)10.3审批师的审批重点 (22)11单一自然人保证担保模式小微贷款的审核 (23)11.1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23)11.2单一自然人保证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 (23)11.2.1单一自然人为自雇人士需提供的资料 (23)11.2.2单一自然人为非自雇人士需提供的资料 (23)11.3我行经办人员需协助补充提供的基本资料 (24)11.4审批师的审批重点 (24)12信用贷款模式下小微贷款的审核 (26)12.1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26)12.2我行经办人员需协助补充提供的基本资料 (26)12.3审批师的审批重点 (27)13质押贷款模式下小微贷款的审核 (27)13.1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27)13.2我行经办人员需协助补充提供的资料 (28)13.3审批师的审批重点 (28)14易转通之本行转贷模式下小微贷款的审核 (29)14.1本行转贷说明 (29)14.2贷后检查要点 (29)14.3我行经办人员需协助补充提供的资料 (29)14.4贷后管理人员或审批人员或经办人员的检查重点 (30)15易转通之他行平转模式下小微贷款的审核 (30)15.1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30)15.2涉及担保赎楼的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 (31)15.3我行经办人员需协助提供的资料: (31)15.4审批师的审核要点 (31)16双人审批 (32)16.1授权 (32)16.2双人联签 (32)1总则1.1根据《深圳发展银行小微贷款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维护社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以非银行机构身份,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审慎经营、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坚守社会责任,确保小额贷款业务的稳健运营。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经营行为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和条件进行操作。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评估,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风险管理,提高小额贷款业务的风险收益比。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明示贷款利率、费用和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确保借款人获得充分知情,维护借贷双方的权益。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欺骗或限制借款人的自主权,不得进行高利贷、暴力催收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监管,确保经营活动的合规和风险的可控。
第三章资本管理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合法、合规的注册资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应当符合风险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运营和业务发展。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制定资本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本,并进行风险评估和资本监管。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本运营的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对借款人进行全面评估,合理判断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合理的风险防控机制,避免或减少不良贷款风险,确保资产质量的稳定和风险的可控。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业务,提高贷款管理水平,保护贷款人的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贷款申请及审批1.贷款人需提交申请书,注明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等相关信息,并提供贷款人的个人或企业信用证明文件。
2.贷款申请经公司信贷部门初步审核后,进入风险评估环节。
风险评估考察贷款人信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以确定是否批准贷款。
3.审批程序由信贷部门负责,审批结果在申请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贷款利率及费用1.根据市场条件及相关政策的调整,公司有权调整贷款利率,并在贷款合同中确定。
2.贷款人需承担相应的利息、手续费等费用,费用标准由公司内部确定并告知贷款人。
四、贷款合同及贷款账户1.通过审批的贷款人需与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计划等具体内容。
2.贷款人需提供有效的借据、抵押物证明、保证人等相关文件。
3.公司将为贷款人开立贷款专用账户,贷款人需按要求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五、贷款监管及风险控制1.公司设立专门的贷后监管部门,负责贷款合同的落实、还款情况的监管等工作。
2.借款人需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如发生逾期,公司有权采取合法的追偿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
3.公司定期进行贷款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相关条件。
六、贷款还款1.贷款人需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日期进行还款。
2.如贷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需提前通知公司,并与公司协商制定还款方案。
3.逾期还款的贷款人将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需要缴纳相应的违约金。
七、贷款逾期处理1.贷款人逾期还款七天以上的,公司有权启动逾期处理程序。
3.如贷款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八、贷款信息保密1.公司将贷款人的个人或企业信用资料保密,严禁将其泄露给任何人员或机构。
2.公司内部员工需严守职业道德,遵守贷款人的个人隐私,不得私自使用或泄露贷款人的个人信息。
深圳小额贷款规定
深圳小额贷款规定小额贷款是一种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资金支持的贷款形式。
深圳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最为迅猛的地区之一,其小额贷款规定也非常重要。
以下是深圳市小额贷款的规定。
首先,深圳市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支持。
根据《深圳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办法》,金融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小额贷款业务部门,专门负责小额贷款的审批和管理。
同时,金融机构还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设立小额贷款联合贷款机构,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提高小额贷款的发放效率。
其次,深圳市对小额贷款的利率进行了规定。
根据《深圳市小额贷款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的利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上限。
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其信用状况和借款期限确定合理的利率。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当对贷款利率进行公示,以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此外,深圳市对于小额贷款的审批和放款流程也进行了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简化审批流程和时间,加快小额贷款的审批速度。
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机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及时放款。
同时,为了确保小额贷款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借款人进行征信查询和风险评估。
此外,深圳市还鼓励金融机构采取多种方式担保,帮助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解决融资难题。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担保公司、信用保险等方式对小额贷款进行担保,降低风险。
同时,金融机构还可以鼓励借款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抵押、质押物,提高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额度。
总之,深圳市的小额贷款规定旨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缓解其融资难题。
通过规定利率、简化审批流程和加大担保支持等措施,深圳市为小额贷款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管,确保小额贷款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2]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22]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
禁止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立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管理。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运营守则(试行)要点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运营守则(试行(2010年 12月 28日深圳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新设、变更、股权转让咨询132********吴小姐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提高全行业的信贷服务水平与能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小额贷款企业又好又快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国家金融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开展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深圳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会员单位,在开展小额信贷业务时,必须遵守本守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守则旨在通过制定小额信贷业务与服务的基本标准,建立小额信贷行业的运营基本规则,促进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增进会员单位与广大客户之间的认可和信赖,不断提高会员单位的专业技术水平、服务客户能力和信贷业务质量,推动本行业加快创新发展和做大做强。
第四条会员单位在开展小额信贷及经批准的各项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央和市政府有关的金融政策与相关监管规定,以及公平竞争、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必须遵守只贷不存的原则,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进行任何非法集资或变相集资等活动;必须遵守文明清收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方式的非法催收欠款的活动。
第五条会员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的监督管理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行业协会应当认真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和贯彻落实本守则的精神,及时检查本守则的遵守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估;发现问题时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和指导会员单位按照守则的规定开展运营活动;适时开展经验交流和研讨活动,促进会员单位自律能力与规范意识的不断提高;定期向市金融办、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报告本守则的总体执行情况,并向会员单位通报。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公司稳健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股东、合作伙伴及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各方。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安全、高效地开展业务,实现公司可持续经营。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风险管理制度。
第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共同维护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三章风险管理制度第七条风险管理原则:(一)全面风险管理: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全面识别、评估、控制和处置。
(二)预防为主:强化风险预防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三)责任到人: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管理责任,确保风险可控。
第八条风险管理内容:(一)信用风险:加强借款人信用评估,严格控制贷款风险。
(二)操作风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操作流程,防范操作风险。
(三)市场风险: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合理配置资产,降低市场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确保公司流动性充足,防范流动性风险。
(五)合规风险: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第九条风险管理措施:(一)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流程。
(二)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风险意识。
(三)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四)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确保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四章业务管理制度第十条业务审批:(一)借款人申请贷款,需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审批贷款。
(二)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借款人信用、还款能力等因素。
第十一条贷款发放:(一)贷款发放前,需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贷款发放后,定期跟踪借款人还款情况,确保贷款安全。
第十二条贷款回收:(一)借款人应按时还款,如逾期,应及时采取催收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贷款安全,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是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范的准则,具有强制性并且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定期评估和修订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监督机构,并规定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章程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规定公司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业务范围等内容。
第七条公司章程应当明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了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第八条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贷款业务的审批流程、风险控制及内部控制要求。
第九条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的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合法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经济。
第十条公司章程应规定公司资金的管理要求,包括财务管理、风险管理、资金运用等方面内容。
第三章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稳健进行。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包括融资、信贷、风险控制、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公司内部各项业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制度,确保公司业务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章风险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制度,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包括设立风险准备金、定期风险评估、资产负债管理等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审批重大事项。
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审查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公司内部设立贷款部、风险控制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确保公司运营高效有序。
三、贷款管理1. 贷款申请:客户需提交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用途说明等。
2. 贷款审批:贷款部负责初步审核,风险控制部进行风险评估,最终由贷款审批委员会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3. 贷款发放:财务部在贷款审批通过后负责贷款的发放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账。
4. 贷后管理:建立贷后跟踪机制,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违约风险。
四、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对每笔贷款申请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2. 风险预警: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早期识别和预警。
3. 风险应对:制定风险应对措施,一旦发生风险事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损失。
五、财务管理1. 资金管理: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合理配置资产负债结构。
2. 会计核算: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账目清晰、真实、完整。
3. 审计监督: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接受外部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人力资源管理1. 员工招聘: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合理招聘人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2. 员工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整体业务水平。
3. 绩效考核: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激励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七、合规与法律事务1. 合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2. 法律事务:及时处理公司运营中的法律事务,防范法律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全套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全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最高管理层。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的修订应由公司最高管理层审议通过并下发执行。
第五条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管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机构。
第七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第八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情况。
第九条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客户风险评估、贷款额度控制等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及时跟踪贷款项目的情况,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公司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公司的财务支出。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收。
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公司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维护公司形象。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条公司员工在工作中不得违法违规,如有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六章管理制度的实施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内部审查,检查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追究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评估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并及时优化完善。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强化风险管理,促进公司稳健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坚持风险管理第一,诚实守信,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者,推动经济发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风控部门,专门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监督各部门的风险控制工作。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建立合规风险预警系统,监测和评估企业合规风险。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确保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明确权责,防范风险。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强化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诚信经营、服务社会的理念,促进员工素质提升,共同发展。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创新,提高绩效,打造高效团队。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结构应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风控部门、营销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风控部门是公司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和监控公司的风险状况,制定风控政策和措施。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营销部门是公司的业务部门,负责开拓市场,推广产品,服务客户,实现销售目标。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部门是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公司的财务活动,制定预算,监督资金使用。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风险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贷款业务,保障资金安全,增强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客户权益。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贷款业务,包括个人贷款、企业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等各类贷款。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规范贷款申请、审批、发放、追踪和催收等各个环节,实现全程风险控制。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对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确保其能够适应市场和监管的变化,保障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在执行贷款管理制度时,应当充分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制定严格的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确保贷款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第八条客户在申请贷款时,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或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资料,包括身份证明、资产证明、信用记录等。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客户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客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贷款审批委员会,对客户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和决策,确保审批程序公正、透明、合法。
第十一条贷款审批委员会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担保情况等综合因素,作出贷款审批决定,并做出书面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贷款审批决定应当由相关部门人员签字确认,并在客户的贷款档案中留存备案,确保审批程序的合规性与完整性。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贷款审批决定,开展贷款发放工作,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在贷款发放前,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要求客户签订贷款合同,并明确约定贷款的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逾期罚息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贷款发放前,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及担保人、抵押物等情况,确保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广东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广东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行为,确保业务的正常运作,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员工和部门,所有员工都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工作。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不得从事超出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不得违法违规操作,做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出借人的资金安全。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应以提供个人贷款为主,辅助个体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六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出借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出借人的个人信息。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出借人的投诉应及时处理,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司领导应带头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由公司领导组织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条公司应当设立合规部门,负责公司的合规审查和监督,确保公司的经营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工作,确保出借人的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确保公司的财务稳健。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市场部门,负责公司的业务开发和营销工作,确保公司的业务发展。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公司的员工管理和培训工作,确保公司的人力资源稳定和发展。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投诉处理部门,负责公司的投诉处理和客户服务工作,确保公司的客户满意。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协同合作,共同推进公司的发展。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招聘制度,严格按照人才的需求和岗位的要求进行招聘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管理制度,包括员工的培训、考核、激励、奖惩等内容。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激励优秀员工,对不合格员工进行处理。
深圳小额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深圳小额公司贷款管理办法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中低收入人群融资需求,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深圳市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及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市工商局、公安局、贸工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共同配合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
第二章准入资格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三)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第七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管理办法 深圳市小额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版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xx市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小额公司贷款管理办法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中低收入人群融资需求,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深圳市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及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市工商局、公安局、贸工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共同配合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
第二章准入资格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三)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第七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五)不符合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发起设立。
主发起人应为依法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二)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深圳购置固定住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2(二)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合法设立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三章设立程序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涉及境外(含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需凭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贸工局办理相关外商投资许可手续后,方可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并开业。
3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在客户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营业网点,经市金融办核准,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需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禁向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监局,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面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信贷服务。
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帐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二)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以下关系人发放贷款:(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核心工作人员。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贷款催收、宣传推广等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第二十四条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确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协同监管机制。
其中,市金融办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认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和年检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和贷款利率的动态监测,对洗钱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深圳银监局主要负责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非法行为;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必要的资格认定工作和查实、打击各种金融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定期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
市金融办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等,并定期向公司股东、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捐赠机构披露上述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定期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经查实后由市金融办取消业务许可资格:(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
(二)自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后,年度贷款发放余额未达到公司资本净额5%的。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以下违法违规活动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责令整顿或取消业务许可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一)进行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的。
(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开展业务的。
(三)进行欺诈、虚假宣传或使用违法违规手段进行贷款催收的。
(四)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报表、数据等资料或提供虚假报表、数据等资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任何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机构或网点,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予以责令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确立行业自律规范,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市场的发展;同时,建立合理的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小额信贷业务的宣传力度,为其创造良好的业务拓展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核准:(一)变更主发起人或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
(二)公司合并或分立。
(三)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备案:(一)变更公司名称或注册地址。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6(六)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于媒体发布公告。
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并于媒体发布公告。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颁布之日前已依法取得小额贷款业务资格的机构,可继续开展原有业务,并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3年内完成相应整改和规范工作,申领正式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重新换领新的营业执照,逾期未完成整改和规范工作的,取消其业务经营资格。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