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
北京评标专家库专家分类
航天工程
027核能工程
核能工程
028矿山工程
采矿工程
选矿与矿物加工工程
029石油天然气工程
石油工程勘察、设计、规划
石油勘探工程
石油钻井工程
石油地面建设工程
石油炼化工程
石油工程造价管理
石油物资采购
030冶金工程
冶炼工程 轧制工程 焦化工程 金属材料工程 耐火材料工程 碳素材料工程 冶金热能工程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试行标准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2008-04-01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001城镇规划设计
002建筑工程设计
公共建筑 住宅、宿舍 工业、厂房 构筑物 地下工程、人防 地基基础 混凝土结构工程 钢结构 建筑幕墙 电梯 锅炉 暖通/空调 机房 强电 弱电 给排水 消防 建筑智能化 仿古建筑 园林建筑 古建筑修缮
医学影像
医学影像 放射诊断 介入放射 超声诊断 核医学
病理学
医技
临床医学检验 卫生检验 心电图 脑电图
理疗
病案
生物医学工程 激光医学 高压氧医学
疾控与公共卫生
环境卫生
营养与食品卫生
学校卫生与少儿卫生
放射卫生
卫生毒理
传染性疾病控制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地方病控制 寄生虫病控制
儿童保健
妇幼保健
职业卫生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006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 电梯安装工程 管道工程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工程 通用设备安装工程 消防设施工程 锅炉安装工程 金属门窗安装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舞台灯光与声响 强电工程 弱电工程 通风与空调工程 特种专业工程
论北京市安装工程优质奖工程质量评审标准
北京市安装工程优质奖工程质量评审标准(试行)1 总则1.1为推动北京市安装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促进安装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依据《北京市安装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和我国工程建设现行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本评审标准未涉及到的安装专业,将根据北京市工程建设的发展逐步纳入。
1.3申报的工程项目,应符合《评选办法》规定的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
1.4申报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建设管理程序及合法审批手续,并通过竣工验收,且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
其中消防、特种设备、燃气、防雷、电气、人防、防疫等专业,应按规定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检测验收合格,资料、手续齐全。
1.5初评查验小组成员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应经过评审工作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初评查验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查验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同一上级单位或相关参股单位的施工项目评审工作。
1.6工程初评查验评价采取量化指标评分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初评查验小组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初评查验,当综合评价总分少于90分时,即不具备北京市安装工程优质奖工程推荐条件,初评查验小组不予推荐。
1.7初评查验评价的基本方法,应按照本评审标准和相关标准、规范,采取抽查工程实体和工程资料的方式,结合观感质量及设备工作状况,综合评价项目管理工作质量、工程实体和工程资料质量。
抽查时应全面兼顾,重视使用功能,注重重要部位,关注细部质量。
隐蔽工程实体质量可通过查阅检验测试记录等技术资料加以证实。
1.8初评查验主要评审以下四项内容,总计100分:(1)工程实体质量,分值60分,权重60%;(2)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质量,分值10分,权重10%;(3)工程资料质量,分值20分,权重20%;(4)综合效益,分值10分,权重10%。
1.9 为鼓励并引导申报单位积极推进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提高工程项目的技术含量,被评审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可适当加分:(1)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科技进步奖;(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工法;(3)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4)积极推广应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四项(子项)以上,且成效显著;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在关键技术和工艺上有所创新;(5)积极推行节能技术,通过绿色施工评价标识。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12-21 实施日期: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人事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立后,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另行设置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认定专家库的专家,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评标专家;按照整合资源、适当集中、方便招标人的原则合理确定网络终端,监督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荐评标专家人选;监督评标专家在有关评标活动中的行为。
第六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为社会各界开展招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免费抽取评标专家。
第七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立后,本市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和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的评标专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上述项目所需特殊专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出具的书面通知,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鼓励建筑装饰企业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方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优质工程奖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建筑装饰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开展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活动,是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下的行业行为,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市装协〕负责组织全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
根据北京市清理标准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存工程的通告?两年一评审的要求,从2021年起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项每两年评比表彰一次。
为防止评选表彰年度申报复查工程过于集中,复查评选时间紧迫而影响工作质量,决定分年度组织实施,两年一并表彰。
第三条成立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评审委员会负责装饰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成员人数为11~15人。
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
第五条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是北京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申报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从市级优质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六条施工企业开展创立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活动,应积极应用科技进步,加强工程管理,严格质量控制,提高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评审范围第七条具有建筑、装饰、幕墙、古建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当新建、改造的建筑装饰工程,申报范围如下:一、室内装饰工程:装饰施工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二、建筑幕墙工程:装饰施工幕墙面积在1500m2以上;三、仿古、古建装饰工程:装饰施工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
四、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列入评审范围的其它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参加评选建筑装饰优质的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
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京建质[2002]5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更新改造的装饰装修工程申报评审市优质工程奖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竣工工程设立长城杯金质奖和银质奖。
新建房屋工程设立结构长城杯奖。
第四条市优质工程奖项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设立的工程质量荣誉奖项,市建委成立市优质工程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市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的领导,市建委组织专家库,提供专家参加初评检查工作。
第五条本市每年对当年完成的结构工程和上两年度完成的竣工工程组织一次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要严格依据本办法和奖项质量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年评审长城杯数量按市人事局批准的数量评审。
第七条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评审的工程,从市长城杯金质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八条市优质工程评审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联合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联合会建立市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委员会由十五人组成,下设市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市优质工程评审的初评工作由各行业协会负责。
房屋建筑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装饰装修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
第十条承担初评工作的协会,应建立初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初评委会),下设市优质工程初评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初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评审范围第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均可按以下范围和规模,申报长城杯奖项。
(一)建筑工程1、单位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2、单位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3、群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4、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5、古建筑工程(重建,不含仿古建筑),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6、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
北京市安装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
北京市安装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一、总则北京市安装工程优质奖是对在北京市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优秀安装工程项目予以表彰和奖励的评选活动。
本办法旨在激励和引导广大安装企业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推动北京市安装工程的整体水平不断提升而努力。
二、评选范围1. 评选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机电安装工程、道路桥梁隧道机电安装工程、航道航务设施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机电安装工程等。
2. 评选范围涵盖了北京市内所有正在运行或者已经竣工的安装工程项目。
三、评选条件1. 参评项目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和合法运营资质。
2. 参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3. 参评项目的质量评估结果必须达到或超过国家和北京市的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四、评选程序1. 报名阶段:(1) 参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填写《参评申请表》,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
(2) 提交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需经过资格审查。
2. 评审阶段:(1) 由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
(2) 评审将综合考虑项目的设计方案、工程实施过程、质量验收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 评审结果将根据得分情况确定优秀奖项。
3. 颁奖阶段:(1) 评选结果将在北京市安装工程质量奖颁奖仪式上公示,并对获奖企业或项目进行表彰和奖励。
(2) 同时,评选结果将通过媒体公示,并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
五、奖励办法1. 优秀奖:评选出的优秀安装工程项目将被授予“北京市安装工程优秀奖”称号,并颁发相应的奖杯、证书和荣誉牌。
2. 其他奖项:根据实际评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和特点设立特别奖项,并进行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六、监督与管理1. 监督机构:北京市安装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的监督机构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 监督职责:监督机构需对评选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选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3. 违规处理:如发现参评企业或项目有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评选资格、撤销奖项等。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家评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家评标管理办法(指导稿)2004-2-17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专家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12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2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评标活动。
第3条专家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4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评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委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评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县招标办对监管范围内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第5条实行评标专家在评标前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制度。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抽取第6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向市或区县招标办提出抽取评标专家的申请。
拟评标项目的评标时间、专家数量、专业要求、与评标项目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须回避单位的名称,应在申请中明确。
第7条招标办监管人员根据招标人的抽取专家申请,填写抽取专家通知单,并按排列顺序编号后于评标前一日内送交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室。
第8条专家抽取室工作人员依据“抽取专家通知单”于当日随机抽取和通知评标专家。
第9条评标专家接到参加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评标后,应于确定的评标时间前三十分钟,到交易中心专家休息室等候。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市建设领域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的作用,以便更好地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企业,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简称联合会)设立专家库。
为了规范专家库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会专家库是北京市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与管理人才的专家资源库。
第三条加入专家库由本人自愿申请,单位推荐,经联合会批准后,便可成为专家库成员,并由联合会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第四条专家库的专家,分为十四个类别。
即:质量管理专家、安全管理专家、教育培训专家、诚信企业评审专家、科技创新评审专家、工程建设成果评审专家、绿色施工评审专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成果评审专家、达标竞赛评审专家、团体标准编制专家、人民调解员、合同管理专家、造价管理专家、人力资源管理专家。
第五条入库专家应接受联合会组织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学习。
第六条国家级行业协会需联合会推荐专家,一律由联合会专家库中择优遴选。
第七条联合会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库专家条件第八条入库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工程建设行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专家职责。
(二)具备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管理方面业绩显著人士。
(三)施工单位、科研院所等工程建设领域具有较深造诣的专家、学者及业内资深人士。
(四)身体健康,年龄岁~岁(特殊情况下年龄可适当放宽),能胜任专家工作,按时参加联合会组织的专家活动。
第九条入库专家应具备的专业条件(一)质量管理专家、土建质量管理专家()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施工经验;掌握北京市优质工程的评选标准及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国家优质工程奖和詹天佑奖的评选标准;熟悉创建国家级优质工程的做法及要求。
()掌握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从事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年以上,在北京业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特级企业主管质量科技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部门负责人;一级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在施工现场主持过大型重点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且业绩突出。
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京建质[2002]5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更新改造的装饰装修工程申报评审市优质工程奖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竣工工程设立长城杯金质奖和银质奖。
新建房屋工程设立结构长城杯奖。
第四条市优质工程奖项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设立的工程质量荣誉奖项,市建委成立市优质工程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市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的领导,市建委组织专家库,提供专家参加初评检查工作。
第五条本市每年对当年完成的结构工程和上两年度完成的竣工工程组织一次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要严格依据本办法和奖项质量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年评审长城杯数量按市人事局批准的数量评审。
第七条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评审的工程,从市长城杯金质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八条市优质工程评审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联合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联合会建立市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委员会由十五人组成,下设市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市优质工程评审的初评工作由各行业协会负责。
房屋建筑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装饰装修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
第十条承担初评工作的协会,应建立初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初评委会),下设市优质工程初评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初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评审范围第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均可按以下范围和规模,申报长城杯奖项。
(一)建筑工程1、单位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2、单位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3、群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4、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5、古建筑工程(重建,不含仿古建筑),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6、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49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49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5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标准化评审工作行为,强化标准化评审工作严肃性,确保评审成果客观公正,现将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自2018年起,申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工程项目,应当取得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施工许可手续并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二、评审标准(一)全面贯彻执行新图集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市新开工项目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京建发〔2017〕107号,以下简称《图集》)的要求,各集团、总公司要认真组织《图集》的宣传学习,组织好培训工作,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指导,保证新开工项目按照《图集》的标准执行,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初验和申报。
(二)创建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必备条件1.施工现场标准化设施必须满足《图集》中带“黑五星”标法的标准要求。
2.施工项目部须设置安全总监(享受副经理待遇),有任命证明,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需符合规定要求。
3.同一工地有多个施工许可手续,但施工现场使用同一围挡和大门、由同一批项目管理人员管理且记录、整理、收集同一套安全管理资料的,按一个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组织评审,其他项目按绿色安全工地组织评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京建发〔2019〕396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10月17日附件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专家”)管理,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结合本市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专家的资格评审、选聘、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危大工程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单位具体承担。
第四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鼓励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年轻专业人员充实专家队伍。
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京建质[2002]5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更新改造的装饰装修工程申报评审市优质工程奖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竣工工程设立长城杯金质奖和银质奖。
新建房屋工程设立结构长城杯奖。
第四条市优质工程奖项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设立的工程质量荣誉奖项,市建委成立市优质工程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市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的领导,市建委组织专家库,提供专家参加初评检查工作。
第五条本市每年对当年完成的结构工程和上两年度完成的竣工工程组织一次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要严格依据本办法和奖项质量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年评审长城杯数量按市人事局批准的数量评审。
第七条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评审的工程,从市长城杯金质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八条市优质工程评审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联合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联合会建立市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委员会由十五人组成,下设市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市优质工程评审的初评工作由各行业协会负责。
房屋建筑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装饰装修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
第十条承担初评工作的协会,应建立初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初评委会),下设市优质工程初评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初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评审范围第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均可按以下范围和规模,申报长城杯奖项。
(一)建筑工程1、单位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2、单位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3、群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4、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5、古建筑工程(重建,不含仿古建筑),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6、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建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建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建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七部委联合部长令第12号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市建委决定重建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标专家的产生是由专家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与专家自愿相接合,经市建委有关管理部门审定产生。
二、市属企业,中央、军队在京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及地下工程、给水和排水工程、城市供热供燃气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城市交通工程、环境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具有二级资质以上施工企业均可推荐;在京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从事上述工程相关的中介机构,也可推荐。
三、推荐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三年以上高级职称者;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投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平、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推荐的评标专家,请认真填写“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信息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由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后,请于9月15日前报送市建委科技教育处318房间。
五、市建委将组织评标专家对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市建委将颁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证书》。
特此通知二00一年八月五日——结束——。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评优质量,根据《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北装协)负责建立和管理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同时接受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建筑装饰行业从业10年(含)以上并取得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年(含)以上;(二)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愿为建筑装饰行业发展服务;(三)熟悉有关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优工作。
第四条进入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一)评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专家申请表及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上报北装协。
填报资料须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三)北装协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申请、推荐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报市住建委批准、备案。
(四)北装协组织对评审专家进行相关专业知识考核及审查。
第五条评审专家的工作守则:(一)评审专家应服从北装协的统一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严谨细致、勤勉尽责、对参评工程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审,提出客观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评审专家应对参评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设计、工程用材、技术资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及发表个人意见,并有权对项目做出可否的认定,但不得对终审的结果发表意见或许诺。
(三)评审专家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等任何财物,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相应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等处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建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库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建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9.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建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库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大工程专家队伍建设,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发〔2019〕11号)的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组建我市危大工程专家库。
按照《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办法》,现有专家库内专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定筛选后直接进入新组建的专家库。
同时,需要补充安全管理类专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申请安全管理类专家人员除满足《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在企业(包括法人公司及其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担任或曾经担任领导职务(分管副总、安全总监、部长、副部长等)5年以上,愿意参与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人员。
申请人员所属企业应为在京注册的法人单位,所属单位为外地进京企业的,申请人员应长期在京工作。
二、申请程序1.各单位组织本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交时验原件留复印件)。
2.填报单位应严格对本单位申请人员把关推荐,汇总形成《汇总表》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人员与其他专业专家一同在官网公示。
三、工作要求1.现有专家库中的专家如符合安全管理类专家条件,也可申请转为安全管理类专家,请在申请表中注明现专家编号。
2.各集团总公司应组织好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申报工作,并统一汇总上报。
3.请各单位将《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申报汇总表》、《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原件于10月31日前,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电子版发至邮箱:*********************附件:1. 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申请表(安全管理类)2. 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申报汇总表(安全管理类)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10月24日(联系人:史洪涛;联系电话:5559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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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评优质量,根据《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北装协)负责建立和管理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同时接受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建筑装饰行业从业10年(含)以上并取得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年(含)以上;
(二)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愿为建筑装饰行业发展服务;
(三)熟悉有关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优工作。
第四条进入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评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专家申请表及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上报北装协。
填报资料须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三)北装协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申请、推荐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报市住建委批准、备案。
(四)北装协组织对评审专家进行相关专业知识考核及审查。
第五条评审专家的工作守则:
(一)评审专家应服从北装协的统一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严谨细致、勤勉尽责、对参评工程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审,提出客观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评审专家应对参评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设计、工程用材、技术资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及发表个人意见,并有权对项目做出可否的认定,但不得对终审的结果发表意见或许诺。
(三)评审专家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等任何财物,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相应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等处罚。
(四)评审专家因工作需要可接受并感谢企业提供的短途交通或工作餐安排,期间不得饮酒。
其它会晤、应酬一律谢绝。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的检查结果,不得透露本人和其他专家的个人信息及评审工作的情况,不得利用评审活动得到的信息为本人、他人或任何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六)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与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评审专家来自申报企业所属集团(总公司)的;
✧其它可能影响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六条北装协对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北装协制定专家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对专家进行培训、监督、考核。
对工作突出的专家在行业内给予表彰,对不符合要求的专家在行业内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资格,触犯法律的应配合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的任期终止:
✧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身体患病,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
✧本人提出申请,要求终止专家任期的。
(三)评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装协对专家进行约谈告诫:
✧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评审活动,或擅自离开评审岗位的;
✧不按规定上交评审资料,或与申报企业接触并通报情况的;
✧不认真履行专家职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装协解除对专家聘任:
✧故意隐瞒与申报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在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经举报查实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对解除聘任的专家,除在全行业内予以通报外,禁止其参加协会的其它评审、评比活动,并及时向市住建委汇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及评审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