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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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河北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河北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河北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7.04
•【字号】冀建科函〔2018〕11号
•【施行日期】2018.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河北省建设科技示
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省属有关企业:
经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属企业推荐,我厅确定将“绿城诚园住宅小区2#、15#、16#楼及地下车库(一标段)”等64项工程列为2018年河北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现予公布(名单附后)。

请各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尽快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制定示范工程实施计划,严格按照示范工程申报书中确定的示范内容组织实施,并注意积累影像资料。

项目完成后要尽快申请示范工程验收。

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纸质验收资料和光盘(包括验收汇报资料的主要内容和影像资料),验收会议内容包括观看影像资料、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和专家评议等。

绿色施工类科技示范工程应在主体工程施工阶段及时向我厅提出验收申请,由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在工程所在地进行验收。

待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向我厅报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份),即
可办理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验收证书。

附件:2018年河北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计划项目汇总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4日。

保定市徐水区城乡规划管理局

保定市徐水区城乡规划管理局

保定市徐水区城乡规划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我部门2018年预算信息公开如下:第一部分: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一、部门职责根据徐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水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2010]58号),现将我局部门概况说明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

负责起草我县城乡规划方面的行政规章及实施细则;拟定我县城乡规划有关技术管理规定、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有关城乡规划的编制与修订,按法定程序组织上报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参与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国土和区域规划及大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负责全县规划设计工作和勘察工作。

(三)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各项建设用地和各类建设工程、市政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提出规划条件,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依法按程序核发“一书三证”规划许可手续。

负责查处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四)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集镇、村庄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对乡镇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审核各乡镇总体规划和开发区、风景、旅游、文物保护区的规划方案,并上报审批;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查和报批;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管理。

(六)负责起草全县城乡规划和勘察方面的行政规章及实施细则;拟定全县有关城乡规划、勘察技术规定、细则,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县城基础勘察工作,组织制定有关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基础勘察、城市规划测绘资料的统一管理。

(八)承办县政府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部门机构设置情况第二部分: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1、收入说明2018年年初部门收入预算总额为169.99万元。

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69.99万元。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2•【字号】[2013]保市府办114号•【施行日期】2013.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2013〕保市府办114号)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保市政办〔2012〕15号)下发以来,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随着工作不断深入,也逐渐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城市的精细化、规范化、长效化管理。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建房管理,特通知如下:一、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一)申请。

村民宅基地上的房屋确需危房翻建的,由村民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审核把关,并征求四邻无异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乡(办)提交申请。

各乡(办)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协调区住建部门对村民危房进行核实认定。

列入本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庄,乡(办)不得受理该村庄危房翻建申请。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不得新批宅基地。

(二)初审。

经区住建部门认定确属危房需要翻建的项目,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各乡(办)配合,对村民申请的建筑规模、宅基地权属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收到住建部门危房核实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时应将建筑规模严格控制在两层(含)以下。

(三)审批。

各乡(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宅基地使用证明文件、建筑方案(位置、层高、层数、建筑面积、外立面)、四邻认可意见等相关资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由市规划局对建筑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成,经审定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同时,市规划局将许可情况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布。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保政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土地资源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8〕1号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8日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科学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规范和指导规划建设活动,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条件是指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规定,对规划建设地块的土地供应及建设活动提出城市规划基本控制要求。

第三条市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规划条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划拨或出(转)让、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规划与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规划、建筑设计,建设单位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落实规划条件。

第六条提出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法规、规范规定等,并结合建设用地及周边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规划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用地范围,规划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建筑高度控制、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二)需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服务用房等;(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和要求。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保政发〔2017〕28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保政发〔2017〕28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保政发〔2017〕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提高保定市村镇规划建设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努力培育精品特色小镇,实现美丽乡村全覆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统一设置乡(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将各乡(镇)原“城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统一更名为“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配齐人员力量,主要负责辖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镇土地、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土地、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指导。

办公室主任由乡(镇)主管领导兼任。

村民委员会要设立“土地和规划建设协管员”,由村主任兼任,负责村庄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明确管理机构职能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由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

(一)落实规划编制责任。

1.城乡规划编制。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镇)统一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以乡(镇)政府名义编制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批。

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乡(镇)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9.27
•【字号】冀建工〔2018〕44号
•【施行日期】2018.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各编制单位:
现将《2018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编制单位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制订周密计划,抽调骨干力量,确保按时完成编制任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27日2018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 2011)》表3.2.2 执行。

第五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可编制镇、乡规划或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使用。

第七条其它特定功能的建设用地使用要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应优先用于其他公共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

第二节用地范围划定第九条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紫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是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计算依据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当以现状为依据, 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具体确定。

(一)项目用地范围应以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集体土地征收计划、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为参考二)按照规划要求需实施整体改造的,按整体范围核定三)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应以市政府审批的用地范围划(四)项目用地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零星用地时,宜将零星用地统一纳入规划用地范围内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用地条件明显受限,或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1000 平方米。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增量土地收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增量土地收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增量土地收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9•【字号】保市政办[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增量土地收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市政办〔2014〕16号)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增量土地收储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9日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增量土地收储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区增量储备土地,加快土地收储进度,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量收储土地,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内,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转为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实施征收补偿后,列入市政府储备土地的行为。

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实施,由所在地辖区政府负责。

第三条市国土、财政、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收储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四条三区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要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辖区内增量土地收储规模,优先收储村两委班子团结、执政能力强、村集体社会稳定、土地开发利用价值高、规划用途为居住、商服等土地。

第五条增量土地收储实行计划管理。

市政府确定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牵头,三区政府配合,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及村集体班子稳定情况列出增量土地收储地块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三区政府制定拟收储宗地的征收补偿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奖励依据。

第三章奖励范围与额度第七条下列增量土地列入奖励范围:(一)2012年以前列入土地收储,并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手续,但未完成出让的新增土地。

最新保定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最新保定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保定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保定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讨论稿)保定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09.7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第二部分控制单元划分 (2)第三部分控制单元规划 (3)第四部分控制地块规划 (11)第五部分附则 (15)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保定市所辖县县城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保定市所辖县县城规划区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适用于本导则;第二部分控制单元划分、第三部分控制单元规划为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编制内容;第四部分控制地块规划可根据各县城实际需求进行编制。

第三条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落实县城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突出实用性、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保定市、辖区各县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控制单元规划成果应满足《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

第二部分控制单元划分第七条划分目的:设定县城统一的编码系统,保证控规编制的无缝衔接;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进行总量分解和综合平衡,形成完善的规划成果和系统的规划控制体系。

第八条划分原则:依据地域完整、功能明确、界线稳定的原则,结合行政辖区界线、自然地理界线、路网格局及公益性公共设施分布情况,划分稳定的控制单元,进行统一编码,原则上不应更动。

第九条划分规模:控制单元规模宜为1—2平方公里。

第十条划分成果:结合县城总体规划,编制控制单元划分图,反映县城道路系统、铁路、河流等自然和人工界限,并形成控制单元汇总表,标明各控制单元的名称、编码、面积和“四至”界线。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保市政[2013]154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保市政[2013]154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保市政〔2013〕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冀政〔2013〕74号)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法函〔2013〕42号)要求,对以保定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13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废止15件、拟修改32件、继续保留89件。

现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5件)序号文件名称废止理由文号1保定市规划公示暂行规定被新文件代替保市政办〔2006〕27号2保定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被新文件代替〔2008〕保市府办108号3保定市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支持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暂行办法阶段性工作已结束〔2008〕保市府129号4保定市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生态补偿办法暂行规定内容过时〔2009〕保市府办46号5保定市居民区名称管理办法(试行)参照省厅执行保市政办〔2009〕8号6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被新文件代替〔2009〕保市府办303号7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被新文件代替保市政〔2010〕30号8保定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内容过时〔2010〕保市府办167号9保定市土地出让评估机构比选办法(试行)内容过时〔2010〕保市府办261号10保定市市区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试行)上位法调整〔2011〕保市府131号11保定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上位法调整〔2011〕保市府办199号12保定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过时〔2012〕保市府51号13保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被新文件代替〔2009〕保市府办51号14保定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被新文件代替〔2010〕保市府办147号15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上位法调整〔2011〕保市府办213号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2件)序号文件名称理由文号1保定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2005〕132号2保定市人民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6〕53号3保定市山花工程助学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实施主体变更保市政办〔2006〕11号4保定市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实施医疗补贴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6〕保市府办118号5保定市市本级全额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6〕91号6保定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6〕129号7保定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6〕保市府办180号8保定市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及相关费用计算标准、保定市国企改革政府垫付资金的筹措支付及资产处置资金回收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办〔2006〕28号保定市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办〔2006〕31号10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2007〕72号11保定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2007〕80号12保定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办〔2007〕17号13保定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内容需调整〔2007〕保市府办124号14保定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需调整〔2007〕保市府办125号保定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7〕189号16保定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定专家组换届〔2008〕保市府办15号17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8〕106号18保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办30号19保定市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预案(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办〔2009〕7号20保定市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135号保定市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办307号22保定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2009〕保市府办317号23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9〕177号24保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意见(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9〕179号25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项目开发审批管理的意见(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9〕188号26保定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216号保定市招投标活动监察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2010〕保市府办219号28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10〕35号29保定市重点建设项目调度管理办法(暂行)内容需调整〔2011〕保市府办45号30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2011〕保市府266号31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上位法调整〔2008〕保市府办46号32保定市城区河道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办289号三、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89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保定市区门(楼)牌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保市政办〔2005〕2号2保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保市政〔2005〕19号3保定市国外贷款监督管理办法保市政〔2005〕76号4保定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保市政〔2005〕139号5保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保市政〔2005〕146号6保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3号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保市政〔2006〕61号8保定市处置传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13号9保定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17号10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保市政办〔2006〕18号11保定市财政监督办法保市政〔2006〕128号12保定市粮食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30号13保定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7〕2号14保定市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制〔2007〕保市府办29号15保定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保市政〔2007〕50号16保定市、区国企改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保定市破产国企财产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保市政〔2007〕68号17保定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2007〕保市府办119号18关于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保市政〔2007〕192号19保定市成品油供应应急工作预案保市政办〔2008〕7号20保定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2008〕保市府51号21保定市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保市政办〔2008〕10号22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2008〕保市府93号23保定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2008〕保市府办220号24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保市政〔2009〕4号25保定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9〕2号26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保市府办95号27保定市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保市政〔2009〕46号28保定市含铅废物利用与处置规划〔2009〕保市府65号29保定市外派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2009〕保市府办216号30保定市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9〕10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若干规定〔2009〕保市府136号32保定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2009〕保市府办258号33关于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2009〕保市府办284号34保定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方案〔2009〕保市府办308号35保定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2009〕保市府办351号36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09〕保市府214号37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保市政办〔2010〕1号38保定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四个文件〔2010〕保市府办8号39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保市政〔2010〕34号40保定市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2010〕保市府办58号41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实施细则保市政办〔2010〕3号42保定市人民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10〕保市府办95号43保定市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2010〕保市府办135号44保定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2010〕保市府办195号45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实施意见保市政办〔2010〕5号46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2010〕保市府办308号47保定市城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意见〔2010〕保市府办192号48保定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管理办法〔2010〕保市府办200号49建设全市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网上审批实施方案〔2010〕保市府办214号50保定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2011〕保市府办37号51保定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保市政〔2011〕31号52保定市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保市政〔2011〕30号53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2011〕保市府办160号54保定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2011〕保市府120号55保定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2011〕保市府112号56保定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保市政〔2011〕100号57关于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2011〕保市府147号58保定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2011〕保市府办263号59保定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保市政〔2011〕136号60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保市政〔2011〕10号61保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2011〕保市府办294号62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保市政〔2011〕159号63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保市政办〔2012〕1号64保定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2012〕保市府办54号65保定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12〕保市府69号66保定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2〕保市府办72号67保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保市政〔2012〕99号68保定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试行)保市政〔2012〕100号69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试行)保市政办〔2012〕13号70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国有资产配置暂行标准保市政办〔2012〕14号71保定市实施《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细则保市政〔2012〕111号72保定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2012〕保市府办327号73保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保市政〔2013〕32号74保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保市政办〔2013〕4号75保定市个人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保市政〔2013〕44号76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保市政〔2013〕46号77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2013〕保市府办114号78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的意见保市政〔2013〕52号79保定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责暂行规定保市政〔2013〕54号80保定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2013〕保市府办138号81保定市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保市政办〔2013〕16号82保定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管理暂行办法保市政办〔2013〕17号83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管理办法〔2013〕保市府办185号84保定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保市政〔2013〕90号85保定市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实施细则保市政办〔2013〕25号86保定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保市政〔2013〕99号87在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保市政〔2013〕120号88保定市贯彻〈河北省信息化条例〉实施细则保市政〔2013〕103号89保定市丧葬祭奠物品管理暂行规定保市政〔2013〕142号2013年12月26日——结束——。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版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版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表 3.2.2 执行。

第五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可编制镇、乡规划或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使用。

第七条其它特定功能的建设用地使用要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应优先用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

第二节用地范围划定第九条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紫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是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计算依据。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当以现状为依据,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具体确定。

(一)项目用地范围应以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集体土地征收计划、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为参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蓝线管理规定》的通知(2018)-冀建法〔2018〕1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蓝线管理规定》的通知(2018)-冀建法〔2018〕1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蓝线管理规定》的通知(2018)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蓝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18〕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河北省城市蓝线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28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28日河北省城市蓝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用地界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蓝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蓝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纳入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蓝线划定和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纳入城市绿地内的景观类河湖、水系的规划管理,应当遵守城市绿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蓝线划定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二)保持城市水系的自然形态;(三)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四)清晰界定控制范围;(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包括中心城区312.3平方公里,白洋淀淀区366平方公里,西大洋水库水源地保护区210平方公里,徐水、满城、清苑行政辖区,总面积为3127平方公里。

其他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保定市下辖的县和县级市(以下简称“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以下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保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清苑、徐水、满城、安新四县为本市中心城市统筹管理的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立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各县(市)应当独立设置城乡规划管理局,作为本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保定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建设用地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必须服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城市的安全、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环保等规定。

特殊情况确需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报经相应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选址建设。

第五条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通过土地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城市规划条件和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他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基本要求:(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古城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要求。

(二)城市居住区、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项目。

扩建、改建项目,应征求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物。

对严重影响城市安全的工厂、仓库等危险源,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限期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消除不安全因素。

已经确定由市区外迁的单位,不宜在原址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性建筑。

特殊情况,须上报市政府批准。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保定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建设用地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必须服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城市的安全、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环保等规定。

特殊情况确需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报经相应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选址建设。

第五条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通过土地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城市规划条件和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他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基本要求:(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古城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要求。

(二)城市居住区、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项目。

扩建、改建项目,应征求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物。

对严重影响城市安全的工厂、仓库等危险源,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限期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消除不安全因素。

已经确定由市区外迁的单位,不宜在原址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性建筑。

特殊情况,须上报市政府批准。

解析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

解析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名称】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保定市政府【颁布文号】保市政〔2010〕34号【颁布时间】2010-3-15【实施时间】2010-3-15【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保市政〔2010〕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为增强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严肃性,体现“依法依规、职责明晰、公开透明、提质提速”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法》等国家、省、市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市政府领导下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全体会和常务委员会分级审议决策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市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与程序(一)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策事项:1、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框架的编制、修订。

2、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一城三星一淀”空间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纲要或方案的编制、修订。

3、国家、省、市级风景名胜区及国家、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

4、跨区域(含“一城三星一淀”区域共享的)大型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方案,包括铁路、公路、供水、供电、通讯(含部队及国家通讯专线、光缆)等项目选线及站场选址,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选址等。

5、古城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以及东、西大街、城隍庙街、北大街等传统历史街区规划,新建、改建建筑设计方案。

6、主城区内大型工业项目的选址方案。

7、道路红线40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以及重要地段占地10公顷以上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选址,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单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

河北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河北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1、总则1.0.1 为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技术规定。

1.0.2 凡在本省区域内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活动,均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1.0.3 本规定未包含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的要求。

1.0.4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河北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2、城市规划体系2.1 城市规划阶段2.1.1河北省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设区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2.2 总体规划2.2.1 规划期2.2.2.1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2.2.3 规划内容2.2.3.1 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2.2.3.2 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确定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2.2.3.3 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布局。

2.2.3.4 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2.2.3.5 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及其技术经济指标。

2.2.3.6 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2.2.3.7 提出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确定城市交通结构,确定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

2.2.3.8 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电信、燃气、供热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2.2.3.9 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2.2.3.10 确定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进行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和城市特色研究。

2.2.3.11 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确定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3.5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3.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表 3.2.2 执行。

第五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可编制镇、乡规划或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使用。

第七条其它特定功能的建设用地使用要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应优先用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

第二节用地范围划定第九条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紫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是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计算依据。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当以现状为依据,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具体确定。

(一)项目用地范围应以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集体土地征收计划、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为参考。

(二)按照规划要求需实施整体改造的,按整体范围核定。

(三)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应以市政府审批的用地范围划定。

保定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保定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保定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讨论稿)保定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09.7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第二部分控制单元划分 (2)第三部分控制单元规划 (3)第四部分控制地块规划 (10)第五部分附则 (14)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保定市所辖县县城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保定市所辖县县城规划区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适用于本导则;第二部分控制单元划分、第三部分控制单元规划为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编制内容;第四部分控制地块规划可根据各县城实际需求进行编制。

第三条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落实县城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突出实用性、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保定市、辖区各县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控制单元规划成果应满足《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

第二部分控制单元划分第七条划分目的:设定县城统一的编码系统,保证控规编制的无缝衔接;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进行总量分解和综合平衡,形成完善的规划成果和系统的规划控制体系。

第八条划分原则:依据地域完整、功能明确、界线稳定的原则,结合行政辖区界线、自然地理界线、路网格局及公益性公共设施分布情况,划分稳定的控制单元,进行统一编码,原则上不应更动。

第九条划分规模:控制单元规模宜为1—2平方公里。

第十条划分成果:结合县城总体规划,编制控制单元划分图,反映县城道路系统、铁路、河流等自然和人工界限,并形成控制单元汇总表,标明各控制单元的名称、编码、面积和“四至”界线。

**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单元汇总表第十一条控制单元范围如需调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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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表3.2.2执行。

第五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可编制镇、乡规划或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使用。

第七条其它特定功能的建设用地使用要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应优先用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

第二节用地范围划定第九条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紫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是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计算依据。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当以现状为依据,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具体确定。

(一)项目用地范围应以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集体土地征收计划、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为参考。

(二)按照规划要求需实施整体改造的,按整体范围核定。

(三)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应以市政府审批的用地范围划定。

(四)项目用地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零星用地时,宜将零星用地统一纳入规划用地范围内。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用地条件明显受限,或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第三节开发强度控制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具体地块规划条件时,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开发强度,涉及相关限高要求的可结合表照、城市设计、区位交通、周边现状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

表2.3.1地块规划控制指标建议表建筑控制指标建筑建筑密度% 绿地率% 类别容积率限高要求限高≤20米≤1.5 ≤28 ≥30 居住限高>20米,≤30米≤2.0-2.5 ≤25 ≥30 用地限高>30米,≤50米≤2.5-3.0 ≤23 ≥30 限高>50 米≤3.0 ≤20 ≥30限高≤24 米≤2.5 ≤50 ≥20商业服务业限高>24 米,≤50米≤2.5-5.0 ≤50 ≥20设施限高>50 米≤5.0 ≤50 ≥20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分地块图则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第十四条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征收范围内,为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绿地(绿化景观带)、公共空间、电力线路保护区、大型公共设施等建设代征无偿提供用地的,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可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补偿奖励。

第十五条为适应城市发展、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需求,确需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而变更开发强度等指标的特定地块,开发强度指标通过编制特定地块所在区域的城市设计,经专家论证、公示、征求意见,报市规委会审议或市政府批准确定。

同时应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方可提出规划条件。

第四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十六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在满足规定规模的前提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鼓励使用性质相近,可相互促进的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

第十七条设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时,配建规模参照表2.4.1执行。

如另有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表2.4.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表(单位:平方米)设施内容配建规模居委会(含活动中心、社区医疗等办公用房)30M2/百户、且≥300M2物业管理按《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执行肉菜市场≥600M2公厕≥40M2垃圾转运站≥110M2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八条建筑间距、建筑退地界和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消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要求。

第十九条遇有超出本规定的特殊、复杂情形时,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参照相应规定具体研究确定。

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二十条建筑间距指水平距离。

(一)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二)建筑间距和日照系数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第二十一条居住建筑及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

第二十二条居住建筑进深大于18米以及非居住民用建筑进深大于24米的,按正面间距标准控制。

第二十三条居住建筑间距,根据日照、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和防灾等条件要求,以及建筑属性、建筑物朝向、布置形式、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综合确定,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居住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形式。

正面间距:新区开发的居住小区不应小于南侧建筑有效影射高度的1.6倍,旧城区改造不应小于1.56倍,古城区2.3平方公里以内区域不应小于1.35倍。

其他朝向间距按国家规范规定的日照影射折减系数计算,且多层住宅建筑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米,低层不宜小于15米。

2.垂直布置形式。

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

3.侧面间距不宜小于8米。

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 米。

(二)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形式。

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最小正面间距按下表3.2.1执行。

表3.2.127米以75米以75米以上高建筑高度下下层中高层高层(含75米)面宽36米及以上住宅最小正面间距30米36米50米面宽36米以下住宅最小正面间距30米36米40米2.垂直布置形式。

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并不得小于20米。

3.侧面间距,高层不宜小于14米,中高层(27米以下)不宜小于8米。

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

(三)不同高度等级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1.平行布置形式。

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原则上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且多层与高层(含中高层)之间不宜小于30米,中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宜小于35米。

2.垂直布置形式。

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原则上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且不宜小于20米。

3.侧面间距,高层与多层、中高层(27米以下)不宜小于10米,中高层(27米以下)与多层不宜小于8米。

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

(四)居住建筑之间非平行、非垂直布置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形式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形式控制。

第二十四条非居住民用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一)非居住民用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居住建筑为正向被遮挡建筑)时,按居住建筑间距相应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民用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民用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非居住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或对居住建筑非正向遮挡时,按各自对应间距的1/2之和计算。

(三)侧面间距,多层建筑不宜小于8米,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4米,高层与多层不宜小于10米。

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

(四)独立设置的低层商业、附属设施等建筑以及对环境、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应符合以下规定:项目内低层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的正面间距最低不小于13米,垂直布置时间距最低不小于9米,侧面间距不低于消防间距要求;垃圾转运站、公厕等公共设施独立设置时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最低不小于10米。

第二十五条非居住民用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除外)间距(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

侧面间距不宜小于8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表3.2.2执行。

垂直布置时,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且不小于18米。

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4米。

表3.2.2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建筑高度24-54米54-100米100米及以上(含24米)(含54米)面宽40米及以上建筑最根据情况具体确定但不少于4025米35米小正面间距米根据情况具体确定但不少于35面宽40米以下建筑最小20米30米正面间距米*同一项目内,因用地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本表规定要求的,或同组建筑因单体方案设计需要,非居住建筑间距(含被遮挡为非居住建筑情形)可在本表基础上适当减少。

(三)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 之和计算。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4米。

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0米。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环境保护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环境保护防护标准规定。

第二十七条住宅建筑日照按照建筑气候区划Ⅱ气候区大城市标准控制。

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下午16时。

(一)新区开发的居住小区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时数不少于累计2小时;旧城区和旧村改造因受周边用地及现状建筑的影响,新建住宅可适当降低日照标准,但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时数不得少于累计1小时。

(二)用地内建设高层建筑,地界北侧为规划居住用地时,累计2小时日照影射线(受影面高度1.35米计算)不宜超越地界北侧20米。

地界东、西侧为规划居住用地时,应结合高层建筑布局形式采用镜像分析法综合考虑对周边用地日照影响和建筑退界距离。

(三)沿东西向城市道路南侧布置高层建筑时,除符合建筑退让道路外边缘控制线距离规定外,累计2小时日照影射线(受影面高度1.35米计算)不宜超越道路北侧建筑后退基准线,同时应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日照分析范围内的有日照要求的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不得加剧日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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