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有利于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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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租赁房屋信息

1.1 用于租赁的房屋基本情况如下:

房屋位置:市区。

房屋结构:室厅卫。

房屋建筑面积:平米。

房屋产权证号:。

1.2关于车位,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不含车位;

(2)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包括个配套车位,位置或编号为。第2条房屋租赁用途

2.1 乙方承租该房屋用途为:。

2.2 用途补充说明:。

第3条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

第4条租金与押金

4.1 租金标准:每月人民币(大写)(¥元)。

租金标准在租赁期限内的调整,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租金标准在租赁期限内不作调整;(¥元);

(2)租赁每满一年,在上一年的租金标准基础上增加%。

4.2 押金标准:等于个月租金。

租赁期满后天内,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

违约金及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4.3 付款方式:按季度支付,具体如下。

年月日前支付首期租金与押金共计人民币元,对应租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年月日前支付第二期租金共计人民币元,对应租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以后依此类推。

4.4 租金支付方式:现金或指定收款帐号。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第5条其他费用

5.1 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费用: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等费用。

5.2 租赁期内,因乙方使用房屋或屋内设施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租赁期内,房屋设施或者家具发生故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或者更换。

第6条交房与退房

6.1 交房:甲方应于租赁期限开始时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双方签署交接手续后视为交付完成;虽未签署手续,但乙方已经实际入住该房屋的,视为已经交付。

6.2 退房: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1)甲乙双方验收签署交接手续后视为退房完成;虽未签署退房手续,但甲方或甲

方安排的人员已经实际入住该房屋的,视为已经退房。

(2)甲方对乙方返还的房屋及设施有异议,但不影响基本居住与使用时,或者对乙

方应支付的费用、款项有异议时,甲方仍应接收该房屋,但甲方在接收房屋之后可扣除乙方支付的全部押金,如乙方支付的押金仍不能补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仍可向乙方索赔损失、房屋空置费等损失。

第7条房屋装修装饰

7.1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进行装修,但对房屋(含墙壁等)本身没有影响的家具、电器等添置由乙方自行决定、处理。

7.2对于乙方经甲方同意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进行的装修装饰,在本合同因租赁期

满或因被解除而终止时,乙方进行的装修装饰包括但不限于铺设的地板、粉刷的墙壁、贴的壁纸、吊顶灯附合于房屋的部分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

7.3乙方自行购买的电视、空调、洗衣机等家电设备,在合同终止后,其所有权仍属

于乙方。

第8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8.1 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经甲乙双

方协商一致同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由乙方自行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8.2 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8.3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

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8.4 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9条转租

9.1 转租事宜按如下第种方式处理:

(1)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

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给他人(无论是否收取租金)。

(2)乙方可以自行转租、转借给第三方使用,但不得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

(3)乙方仅可转租给如下单位或个人:。

9.2 如经允许转租时,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转租不影响乙方根据本合同应对甲方承担的支付租金等所有义务。

第10条优先购买权

乙方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有权自主决定将该房屋进行转让、出售、抵押等处分,但不得影响租赁。如因此导致租赁不能履行的,视为甲方违约。

第11条合同的解除

11.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预收的租金、押金相应退还: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11.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十日以上的。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5)违反本合同约定转租的。

11.4 因乙方擅自单方解除合同或者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时,乙方缴纳的押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年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

11.5甲方有权随时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

第12条违约责任

12.1 付款方未按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

12.2 租赁合同有效解除或终止,乙方仍拒绝交还房屋的,乙方应承担房屋占用费直至退房之日(但不再支付租金)。

房屋占用费的标准为: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 200 %,按元/天计算。第13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4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经各方签署后生效,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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