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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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规定、违规类型及案例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规定、违规类型及案例

公司债券募集资⾦相关规定、违规类型及案例⼀、债券募集资⾦相关规定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公开发⾏公司债券,募集资⾦应当⽤于核准的⽤途;⾮公开发⾏公司债券,募集资⾦应当⽤于约定的⽤途。

除⾦融类企业外,募集资⾦不得转借他⼈。

发⾏⼈应当指定专项账户,⽤于公司债券募集资⾦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执业⾏为准则第⼗三条受托管理⼈应当对发⾏⼈指定专项账户⽤于公司债券募集资⾦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进⾏监督。

受托管理⼈应当在募集资⾦到位后⼀个⽉内与发⾏⼈以及存放募集资⾦的银⾏订⽴监管协议。

公司债券⽇常监管问答(⼀)1.对于公司债券募集资⾦的接收、存储、使⽤,发⾏⼈需要注意什么?答:⼀是应当指定专项账户,⽤于公司债券募集资⾦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是募集资⾦专项账户不得存放⾮募集资⾦或⽤作其他⽤途。

三是公开发⾏公司债券,募集资⾦应当⽤于核准的⽤途;⾮公开发⾏公司债券,募集资⾦应当⽤于约定的⽤途。

除⾦融类企业外,募集资⾦不得转借他⼈(不包括募集资⾦⽤于并表⼦公司的情形)。

四是公开发⾏公司债券的发⾏⼈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的使⽤情况;⾮公开发⾏公司债券的发⾏⼈,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使⽤情况的披露事宜。

在我会对公司债券发⾏⼈⽇常监管⼯作中,发现个别发⾏⼈存在将募集资⾦挪⽤、转借他⼈的问题,如某公司将债券发⾏募集资⾦从专户转⼊基本户后,将部分资⾦出借给另⼀公司;某公司在收到募集资⾦后将其中的部分资⾦划往⾮关联公司,之后将部分资⾦划⼊公司实际控制⼈控制的另⼀公司的银⾏账户;某公司在收到募集资⾦后将部分资⾦拆借给当地财政局;某公司收到募集资⾦后陆续将部分资⾦划转给股东;某公司收到募集资⾦后将部分资⾦拆借给当地某管委会。

对于存在将募集资⾦挪⽤、转借他⼈问题的发⾏⼈,我会派出机构采取了出具警⽰函、责令改正等⾏政监管措施,并责令限期归还。

同时,根据受托管理⼈履职情况,追究受托管理⼈责任。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一、使用范围
1、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必须用于公司经营和投资有关的合法合理活动,如经营原材料、投资、以及整体企业发展需求等等。

2、募集资金不得投入高风险投资项目,也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非法项目中。

3、募集资金禁止在政治捐赠、旅游、零星费用、娱乐等方面使用。

二、使用分类
1、募集资金先行用于原材料投入,维持生产的正常运转:包括原材料的质量检测、交付、合同的签订、质量保证、保险等等。

2、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拓展新业务:包括新业务发展策划、资金投入、开发人员招聘、设备购置等等。

3、募集资金用于发展研发技术:包括为研发技术提供资金支持和投入,通过科技创新推动企业的发展。

4、募集资金企业发展:包括资金管理和投入,促进政策法规宣传和实施,国内外市场拓展,人员培训,商务活动的参与,企业形象的塑造等等。

三、使用管理
1、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查,经有权代表签字确认并由主管审批后方可使用。

2、营运资金采用要素控制和定额控制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由财务部进行日常管理监督。

3、定期报告要求,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定期公开报告,以便全体股东监督,及时完成公司安排的项目及活动。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 前言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维护公司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 定义•公司:指本公司。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所获得的资金。

•资金用途:指公司各项业务所需的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的资金。

•管理人:指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财务管理人员。

3. 资金使用原则•合法合规原则: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合同约定,保证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公平公正原则: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

•按需使用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和发展战略,合理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规模。

4. 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专户:公司应开设专门的募集资金账户,由财务部门或其他管理人对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资金用途和金额:公司应明确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金额,并在注册地及券商网站等适当渠道进行公示。

•内部控制: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体系,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准确、完整和及时,防范各种风险。

•监督执纪: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聘请外部审计服务商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

5. 资金使用报告•定期报告:公司应按照规定向股东、证券监管机构等定期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募集资金的总额、使用范围和具体用途等信息。

•非定期报告:公司应根据需要向股东、证监会等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请示或报告重要事项。

6. 违规处理•处理方式: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公司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及时向股东、证券监管机构等披露情况。

•刑事责任:对于涉嫌犯罪行为的,公司应及时报案,协助相关机构调查处理。

7. 其他•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将依法合规程序进行调整。

•公司投资者应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禁止任何与投资者权益有关的欺诈行为,公司有权依法惩处。

8. 结语本办法的出台,是公司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保障投资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一、募集资金的用途
募集资金仅用于投资或实施投资项目,该投资项目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及公共财产的安全,且不得用于购买证券、经营者股票以及其他有形或无形融资工具的投资,亦不得用于投资以货币资金为资本的其他产业,不得购买房地产或用于购买土地。

二、资金的投入、管理
1.投资管理人应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和要求,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募集资金的合理投入。

2.投资管理人应充分尊重投资者的意见和合法权益,妥善审慎管理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

严格按照投资者预定的应投入金额与期限进行投资管理。

3.投资管理人应确保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或实施投资项目所获得的任何回报收益,均须用于按预定投资回报目的进行支付,涉及资金的再投资,应经投资者投票表决同意且经投资管理人审查并确认后方可实施。

三、财务管理
1.投资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投资者预定的投资范围和期限,及时将募集资金进行合理投资。

2.投资管理人应将募集资金收入存入本募集项目的独立开户账号,不得将其他非本项目投资收入混用。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背景公司募集资金是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公司从各方面获取不同形式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务融资、证券发行等。

资金来源多样化,但是在使用资金时应严格按照一定的管理规范,确保公司运营的稳健性和流动性,保护公司自身以及投资人的利益。

本文旨在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对公司运营中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高效性。

一、募集资金使用流程1. 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和发展规划,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用途、时间、金额等相关信息。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应遵循公司财务预算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实施。

2. 申请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前,应向财务部门提出募集资金使用申请。

申请应包括资金用途、时间、金额、来源等相关信息,经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资金调拨。

3. 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应为募集资金开立专用账户,每项募集资金都应单独开设账户,以便于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窜改和挪用募集资金。

4. 资金调拨和使用募集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申请并获得财务部门审批的计划,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另外,公司应建立投资决策制度,对于直接投资或委托投资、借款等活动,应进行认真研究和评估,并在相关决策文书中予以记录,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5. 监督和反馈公司应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反馈。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董事会进行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要求1. 审核与监管公司应建立资金审核、监管机制,保证资金使用符合合法规范,避免资金挥霍造成无法预见的损失。

对于涉及公司、股东,或涉及公司信誉的资金使用,公司应尤为慎重,并加强监督。

2. 强化内部控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报告制度、审计制度等等,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另外,公司应建立一套有效的审计制度,对于重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审计。

私募基金募集规章制度

私募基金募集规章制度

私募基金募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权、不动产等资产的基金。

第三条私募基金的募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自愿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第五条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

投资者应当具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条件。

第二章募集程序第六条私募基金的募集应当通过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明确基金的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费用结构等内容。

第七条私募基金的募集应当采取非公开方式,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投资计划。

第八条私募基金的募集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未达到募集规模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第九条私募基金的募集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募集资金,并按照约定将募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条私募基金的募集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出具投资确认书,并办理基金合同的签订、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募集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履行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义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四)使用“保本保息”、“无风险”等误导性词语;(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第一章引言1.1 背景介绍本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的管理和使用,为投资者提供透明和可靠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目的本的目的是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高效使用,加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与监督,提升市场透明度和投资安全性。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管理2.1 募集资金的管理框架2.1.1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募集资金管理框架,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机制。

2.1.2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上市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募集资金账户并进行独立核算。

2.2 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2.2.1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市公司的募集说明书,且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

2.2.2 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充实营运资金、偿还债务、补充流动性等。

2.3 募集资金的监督和审计2.3.1 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外部机构的审计,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规和透明。

2.3.2 上市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3.1 内部控制机制3.1.1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风险管理体系、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1.2 上市公司应设立内部控制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3.2 募集资金的项目选择和决策3.2.1 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并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和经济效益评估。

3.2.2 募集资金的项目决策应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议和决策,确保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决策结果的合理性。

3.3 募集资金的使用结果评估3.3.1 上市公司应定期评估募集资金的使用结果,包括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项目进度的控制和资金使用效率的评估。

3.3.2 上市公司应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资金的使用方案,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最大化效益。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募集资金在各个领域的使用日益频繁且规模逐渐扩大。

为了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高效、合规使用,制定本《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募集资金的组织,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行为,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资金使用的原则1. 合规性原则: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2. 收支平衡原则:资金使用应保持收支平衡,确保募集资金有效利用。

3. 高效性原则:资金使用应高效利用,确保募集资金的最大化效益。

三、募集资金使用程序1. 资金使用计划编制1.1 根据组织的发展目标和需求,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1.2 资金使用计划应明确资金用途、金额、使用期限等相关信息;1.3 资金使用计划应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批后执行。

2. 资金使用申请流程2.1 申请人填写《资金使用申请表》,明确申请事由、金额、使用期限等相关信息;2.2 资金使用申请表应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所属部门审核后提交资金管理部门;2.3 资金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并及时给出答复。

3. 资金使用过程管理3.1 资金使用过程中,需对应收款项进行核实,确保资金来源合法;3.2 资金使用应按照事先确定的用途和金额进行,不得借他人之手或挪用资金;3.3 资金使用过程应建立详细的记录,包括资金流向、使用日期、接收单位等;3.4 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四、资金使用监督与审计1. 监督机制1.1 监督部门应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1.2 监督部门应向组织管理层提供监督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2. 审计制度2.1 组织应建立资金使用的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2.2 审计部门应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2.3 审计结果应及时向组织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报告,发现问题应追究责任并及时整改。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规定、违规类型及案例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规定、违规类型及案例

一、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三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进行监督。

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发行人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订立监管协议。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一)1.对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使用,发行人需要注意什么?答:一是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二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不包括募集资金用于并表子公司的情形)。

四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在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人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个别发行人存在将募集资金挪用、转借他人的问题,如某公司将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从专户转入基本户后,将部分资金出借给另一公司;某公司在收到募集资金后将其中的部分资金划往非关联公司,之后将部分资金划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另一公司的银行账户;某公司在收到募集资金后将部分资金拆借给当地财政局;某公司收到募集资金后陆续将部分资金划转给股东;某公司收到募集资金后将部分资金拆借给当地某管委会。

对于存在将募集资金挪用、转借他人问题的发行人,我会派出机构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责令限期归还。

同时,根据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追究受托管理人责任。

上交所2018年公司债券培训:募集资金合规监管常见问题1.闲置募集资金是否可以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不能用于购买除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债以及交易所债券逆回购以外的任何理财产品,包括银行定期存款。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3、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5、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1、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组织和机构的活动需要资金来支持和推动,募集资金成为一种常见的方式。

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募集的资金,本办法旨在明确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透明度和有效性。

二、资金募集1. 募集资金的途径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募集、捐赠、投资等,具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 募集资金应当明确资金来源,如募捐活动的具体渠道、投资活动的收益等,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资金使用1. 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2. 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遵循诚信、公正、公开的原则。

3. 资金使用应当注重效益和效率,确保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4. 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相应的核算和审计机制,确保资金的稽核和监督。

四、资金管理1. 募集资金应当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资金的收付、核算和监督。

2. 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资金管理应当进行定期的审计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五、信息披露1. 募集资金应当及时向相关方披露资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2.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易于理解和获取的方式进行,可以采用网络、媒体等手段。

3. 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六、监督与追责1. 募集资金使用的过程应当接受相关监督机构和受捐助人的监督。

2. 对于违反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募集资金活动,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总结本文是针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一份详细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

文章依照通用的法规规范进行了论述,包括资金募集、资金使用、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监督与追责等方面。

通过制定这些管理措施,可以保障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11、目的:为了管好用好募集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3、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3.1必须按公司募集项目承诺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如募集资金实际用途有变更,必须事先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和证监会审查批准。

否则,不能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3.2募集资金应在项目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使用。

每个募集资金项目在实施前,都要拿出详细的实施方案,规定项目所应达到的目标、总投资和完成时间。

财务部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合同和工作进度拨付资金。

3.3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或权益时,应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资产或权益进行评估和审计。

董事会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

3.4募集资金用于技改或新建工程的项目,应组建专门的工程管理班子。

工程管理班子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如期完成。

重大项目的施工应实行对外招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资金,力争用较少的投入达到更好的效果。

3.5募集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3.5.1由有关职能部门(如总工办、项目实施小组等)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的需要提出实施方案,报经董事长、总经理审查批准,再与有关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重大合同的签订必须由董事长签字;3.5.2财务部按募集项目专款专用。

暂未使用的资金必须存入公司的银行帐户,一律不准擅自动用。

支付项目款时,应查验合同、工作进度的证明、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以及公司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签注的意见。

凡有关资料不齐和审批手续不全,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3.5.3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特别是对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3.5.4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项目完成时,要进行专项审计,审查该项目的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投资额是否控制在预计总额内,项目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3.5.5按有关规定及时批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工作进度和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募集资金用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或者项目的规定用途。

第四条募集资金使用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的选择和决策、资金拨付和使用、项目进展和效果评估等环节。

第五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约定的规定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建立与募集资金规模和项目风险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审核程序。

第七条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建立相关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送有关资料。

第二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体系第八条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建立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制度流程和信息系统等。

第九条组织架构应当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包括项目负责人、审批人、拨款人等。

第十条制度流程应当包括项目选择和决策、资金拨付和使用、项目进展和效果评估等环节。

第十一条信息系统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使用的电子账户和资金流转记录,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应当规定项目的选定和决策程序,确保募集资金用于符合企业战略和长远发展规划的项目上。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应当规定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应当规定项目进展和效果评估的方法和周期,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建立与出资人沟通的机制,接受他们的监督和意见,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章资金选择和决策第十六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选择符合企业战略和长远发展规划的项目,确保资金用于优质项目上。

第十七条项目的选择应当建立科学、透明、公正的评估体系,综合考虑项目的市场潜力、技术难度、投资回报等因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责任1.1 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负有整体管理责任,应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1.2 董事会应当设立专门的募集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审核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投资人公开相关信息。

二、募集资金的投入范围2.1 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和项目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生产、市场推广等相关费用。

2.2 募集资金还可以用于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比如偿还债务、增加流动性等。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程序3.1 公司应编制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的使用渠道和时间节点。

3.2 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并进行书面记录。

未经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计划。

四、募集资金的资产保全4.1 公司应妥善保管募集资金,并建立完善的资金监控和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运用。

4.2 公司应与银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合作,进行资产的管理和风险控制,防止资金的流失和损失。

五、募集资金的使用监督5.1 公司应定期向投资人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管机关的审核和调查。

5.2 在公司进行定期财务审计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应纳入审计范围。

六、违规处理6.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计划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补正错误。

6.2 对于挪用或滥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附则7.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7.2 对于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7.3 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监管机关备案。

总结:以上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内容,通过对募集资金的管理责任、投入范围、使用程序、资产保全、使用监督和违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可以有效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同时,公司需担负起信息公开的责任,接受监管机关的审核和调查。

证监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监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监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我国证券市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证券市场进行股票、债券等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以及从事证券承销、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

二、募集资金专户管理2.1 发行人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及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存放、使用和归还募集资金。

2.2 发行人应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3 发行人应将募集资金专户信息报证监会备案,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归还情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3.1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募集文件中明确募集资金用途,并制定详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3.2 发行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3 发行人应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合理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需要。

四、募集资金投向变更4.1 发行人如需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以下内容:(1)变更原因及合理性;(2)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3)变更对发行人及投资者的影响;(4)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的意见。

4.2 发行人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如涉及关联交易,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5.1 发行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

5.2 保荐机构应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5.3 证监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行人应予以配合。

六、违规责任6.1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监会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维护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1. 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发展,在经营活动中需用到资金的方方面面都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三、资金使用的程序1. 项目立项:项目执行部门提出项目方案,明确项目目标、预算及预期效果。

2. 预算审核:财务部门审核项目预算,确保预算合理、符合公司财务政策。

3. 资金划拨:根据项目预算,财务部门划拨资金至项目执行部门。

4. 支出管理:项目执行部门按照预算规定使用资金,并做好资金使用记录。

5. 资金结算:项目执行部门完成项目后,需向财务部门提供项目结算报告,明细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财务核算。

四、资金使用监督1. 内部审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外部审计:定期聘请符合资格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3. 独立董事监督: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对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公开监督报告。

五、处罚与奖励1. 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公司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

2. 对在资金使用管理中表现出色的员工,公司将予以奖励,包括表彰、加薪、晋升等。

六、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须经公司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2. 公司员工须遵守本办法,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上是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希望各部门严格遵守,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推动公司的稳健发展。

公司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高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我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发行的所有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四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1. 投资项目:用于我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生产线建设等。

2. 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我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3. 还债:用于偿还我司到期债务,降低财务风险。

4. 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管理第五条募集资金到位后,我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用。

第七条募集资金使用前,我司应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我司应严格按照使用计划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九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我司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监督第十条我司设立募集资金专责小组,负责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专责小组应定期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我司监事会应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我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十四条我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我司应定期披露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使用效果等信息。

第十六条我司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的,应立即披露。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我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挪用、滥用募集资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募集资金使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募集资金使

大众交通大众交通((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三)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第五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募集资金相关披露节点及要求

募集资金相关披露节点及要求

募集资金相关披露节点及要求募集资金是指企业通过发行证券、债券、贷款等方式筹集到的资金。

为了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以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募集资金相关披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募集资金相关披露节点及要求展开介绍。

二、募集资金前披露要求在企业开始募集资金前,需要提前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企业的募集资金计划、资金用途、投资风险等。

具体要求如下:1.募集资金计划:详细说明募集资金的金额、募集方式、融资期限等。

2.资金用途说明:清楚地描述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包括项目建设、投资项目、资本运作等。

3.风险揭示:全面、真实地披露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各类风险,如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三、募集资金过程披露要求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及时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募集进展、募集效果等。

具体要求如下:1.募集进展披露:定期或不定期地披露募集进展情况,包括募集完成情况、募集进度、募集效果等。

2.资金使用情况披露:对募集到的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披露,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并向投资者展示资金的合理利用情况。

3.风险提示:及时披露募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引起投资者的警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四、募集资金后披露要求在企业完成募集资金后,还需要继续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资金使用情况、运营状况等。

具体要求如下:1.资金使用情况披露:根据规定的时间节点,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进行定期披露,包括资金运营状况、资金盈利情况等。

2.业绩披露:定期披露企业的运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业绩指标,如收入、利润、资产情况等。

3.风险揭示:在披露资金使用情况和业绩的同时,要全面、真实地揭示与企业发展、运营相关的各类风险。

通过披露,提醒投资者注意潜在风险。

募集资金相关披露工作的开展,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促进投资者合理决策,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企业应按照要求,严格进行披露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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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第一节总体要求6.1.1 本指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6.1.2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6.1.3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6.1.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6.1.5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章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6.2.1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6.2.2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九)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本所备案后公告。

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在每季度现场检查结束后向本所提交检查报告。

第三节募集资金使用6.3.1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6.3.2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6.3.3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6.3.4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3.5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6.3.6 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6.3.7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6.3.8 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金额的50%;(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六)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七)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6.3.9 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节募集资金用途变更6.4.1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6.4.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6.4.3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6.4.4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6.4.5 上市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6.4.6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6.4.7 上市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6.4.8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6.4.9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6.4.2条、第6.4.4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6.4.10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金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节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6.5.1 上市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6.5.2 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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