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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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七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三)上市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三、募集资金使用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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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s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raised funds o f listed companies编订:JinTai College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xx]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下文是关于最新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背景在上市公司融资活动中,募集资金的管理非常重要。

募集资金可以对公司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上市公司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控制措施来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安全和稳定性十分必要。

本文将介绍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办法。

外部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需遵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包括有关证券发行、公司收购重组,以及上市公司和股票交易的制度、规则和标准等。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要遵守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颁布的各项规定,诸如《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发布简化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审核的实施意见》、《新规结果:上市公司重组引入再融资管理等措施》等。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募集资金投资管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管理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需要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决策,并对投资行为进行披露和监督管理,规定募集资金的投资标准、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要素,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有效利用、收益最大化。

募集资金流程管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流程包括募集、清算、使用和抽逃四大阶段。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的全过程中,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利,健全募集资金的流程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法有效地流转,防止非法占用和滥用。

募集资金披露和信息管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披露和信息管理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坦诚交流的必要手段。

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关于募集资金的信息,包括发行申请书、信息披露之前的基本情况、募集资金的总体用途等方面。

同时,上市公司还要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共享和数据安全。

募集资金的审计监察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应当接受内部审计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管和审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察体系,确保内部人员不得在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存在腐败行为,同时,还应当接受外部审计、会计核查和其他合法的监管机构的审计、监察和核查,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

发布《2020年修订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指导》

发布《2020年修订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指导》

发布《2020年修订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指导》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2020年修订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指导》的发布情况及主要内容。

发布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决定,于2020年发布了修订版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指导。

主要内容
修订版指导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募集资金使用范围:明确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的限制和要求,包括资金用途、投资范围等方面的规定。

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详细说明上市公司应建立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包括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金监管等方面的要求。

3. 募集资金报告披露:规定了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报告披露方面的要求,包括报告内容、披露时限等方面的规定。

4. 违规处理和监管措施:明确了上市公司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和监管机制,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结论
《2020年修订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指导》的发布对于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上市公司应认真遵守指导文件的要求,并建立健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确保募集资金的合规使用和有效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投资金管理规定》学习笔记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投资金管理规定》学习笔记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投资金管理规定》学习笔记一、总则1.募投资金①包括上市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投的资金及其后的利息收入;(包括以各类方式增资扩股及发行各类债券)②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投的资金;2.董事会应建立募投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对募投资金实行全方面的管理和监控;3.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也按本规定执行;二、募投资金存储1.募投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指立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2.募投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投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3.上市公司应当在募投资金到账后2周内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募投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原协议提前终止,新协议也应在2周内与相关各方签订;(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交所备案并公告)4.三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为上市公司、乙方为商业银行,丙方为保荐人;5.上市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投资金的,应在存单到期后转入募投资金专户,或以存单试续存,并通知保荐人,存单不得质押;6.保荐机构可以指定保代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保代行使监督权时,应出具身份证明,其他工作人员在行使监督权时,应出具身份证明及单位介绍信;如果保荐机构更换保代,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效力;7.商业银行每月提供给上市公司的募投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应同时抄送给保荐人;8.上市公司应当在发生下列事项时,及时通知保荐人①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投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投资金净额的20%的;9.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投资金专户资料;三、募投资金使用1.上市公司应对募投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2.出现下列情形,应对募投项目进行重新评估:①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②募投项目搁置1年以上;③募投项目计划时间已结束,但实际资金投入未达到原计划的50%;3.募投资金的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募投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②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③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4.用闲置募投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①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董、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交所并公告;②不得变相改变用途,不得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③单次补充不得超过募投资金净额的50%,且不得超过6个月;④已归还到期的原闲置募投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投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⑤补充的资金超过募投资金净额10%以上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四、募投资金投向变更1.变更募投资金投向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董、保荐人及监事会发表意见,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该是普通程序)①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可仅由董事会审议通过;2.变更后的募投资金应投向主营业务;3.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4.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5.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五、募投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1.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证交所提交;2.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该报告中应披露保荐人的专项核查意见;3.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董、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实施或使用的情形:(总体原则是,没按原计划实施和使用募投资金的)①用闲置募投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低于募投资金净额的10%的;(高于10%的,还要经股东大会审计通过)②全部募投项目结束后,全部节余募投资金低于募投资金净额的10%的;(高于10%的,还要经股东大会审计通过)(1)低于100万或低于募投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上述程序,但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③单个募投项目结束后,将该募投项目节余募投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的;(1)低于100万或低于该某项目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上述程序,但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④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⑤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募投资金投向其他方面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才可实施或使用)4.计划用募投资金置换自有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无需独董发表意见,因为这个应该是原募集说明书中已做过说明的,是计划内的)5.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交所的情形:(总体原则是:证交所在募投资金使用的全生命周期中的关键环节,都要知情;)①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②原协议提前终止,新协议签订后;③用募投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完成置换后;④用闲置募投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⑤已归还到期的原闲置募投资金后;⑥变更募投资金投向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⑦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⑧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⑨注会对募投资金专项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后;主要关注以下情况:ü闲置募投资金的处理ü节余募投资金的处理ü募投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ü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目录一、募投资金基本情况二、募投资金管理情况三、本年度募投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用"募投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进行说明)1.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①某募投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应说明原因,并就该投资项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作定性分析;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4.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5.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1.变更募投资金项目情况(用"变更募投资金项目情况表"说明)①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应说明原因,并就该投资项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作定性分析2.募投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六、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七、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分别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在专项报告分别说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_上交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_上交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_上交所一、引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是保障资本市场健康运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为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二、募集资金的定义和来源募集资金,通常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如股票、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这些资金的来源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

三、募集资金存储(一)专户存储制度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二)存储银行的选择公司应当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服务质量的商业银行作为募集资金的存储银行。

在选择存储银行时,应当综合考虑其资金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水平等因素。

(三)专户的设立与变更上市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专户的变更也需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募集资金使用(一)使用原则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项目投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投资,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

(三)资金支付管理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的资金支付审批流程进行操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四)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对于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

但需要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一)变更条件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并且应当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_上交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_上交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_上交所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至关重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严格而又详细的管理办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从投资者那里筹集到的资金。

这些资金的用途和管理方式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战略、财务状况以及投资者的回报。

上交所对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有着明确的规定。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这个专项账户就像是一个“保险箱”,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独立。

而且,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在资金的使用方面,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如果要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那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的审议通过,并且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改变用途的原因、新的用途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等信息。

上交所还特别强调了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实际投入金额、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

同时,保荐机构也需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检查,并出具相关的核查报告。

另外,对于闲置的募集资金,上市公司也有一定的处理方式。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比如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等,但同样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那么,如果上市公司违反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会怎么样呢?上交所会视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以督促上市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上交所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我们来看一个实际的例子。

假设某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募集了大量资金,计划用于一个新的研发项目。

发布《2020年修订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指导》

发布《2020年修订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指导》

发布《2020年修订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指导》1. 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指导》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指导原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 修订内容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指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募集资金的用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和与发展前景密切相关的领域。

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应当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论证,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能力。

2.2 募集资金的管理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募集资金的独立存放、专款专用。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流程和责任主体。

2.3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效益情况等。

2.4 监管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指导原则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等。

3. 上市公司应对措施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指导》及时调整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确保符合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本指导原则,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4. 总结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指导》旨在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本指导原则,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继续对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上内容为示例,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如有需要,请随时告诉我。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15页word文档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15页word文档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证上字〔2019〕59号上交所2019-06-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保荐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五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规范管理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规范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保荐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五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2020年版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条例》的公布

《2020年版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条例》的公布

《2020年版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条例》的公布2020年版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条例的公布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2020年版本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条例的公布情况。

这一条例的公布对于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内容2020年版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募集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条例明确了募集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2. 募集资金使用范围:条例规定了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技术研发、设备更新、项目投资等方面。

同时,条例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了限制和监管,以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3. 募集资金管理机构:条例明确了上市公司应设立募集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这一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4. 募集资金的监督和审计:条例要求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监督和审计,并报告给有关监管机构。

这一举措有助于增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防止滥用和挪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5. 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条例明确了对于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理和法律责任。

这一条例的公布将提高对于募集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影响和意义2020年版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条例的公布对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1. 保护投资者权益:条例的公布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降低投资风险。

2. 规范市场秩序:条例的实施将促进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减少不正当的资金使用和滥用行为,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3. 提高上市公司管理水平:条例要求上市公司设立专门的募集资金管理机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

4. 加强监管力度:条例对于募集资金的监督和审计要求更加严格,有助于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修订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修订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修订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并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相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规定》修订的背景和目的本所现行《规定》系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并于2008年6月对外发布实施。

本次对《规定》进行修订,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与中国证监会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新规定保持一致。

2012年12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2号》”),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管指引2号》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并废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因此,有必要对现行《规定》进行相应修订,以与《监管指引2号》保持一致。

二是增加有关超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针对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本所于2011年10月专门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规范。

2012年8月,在该通知的基础上,本所对外发布《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备忘录》”),对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作出规定。

为方便上市公司使用和执行,本次修订将《超募资金备忘录》的内容归并到《办法》中,并与《监管指引2号》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二、《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根据《监管指引2号》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出的新监管要求,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一)进一步放宽闲置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1.放宽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

证监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监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监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我国证券市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证券市场进行股票、债券等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以及从事证券承销、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

二、募集资金专户管理2.1 发行人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及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存放、使用和归还募集资金。

2.2 发行人应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3 发行人应将募集资金专户信息报证监会备案,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归还情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3.1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募集文件中明确募集资金用途,并制定详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3.2 发行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3 发行人应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合理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需要。

四、募集资金投向变更4.1 发行人如需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以下内容:(1)变更原因及合理性;(2)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3)变更对发行人及投资者的影响;(4)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的意见。

4.2 发行人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如涉及关联交易,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5.1 发行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

5.2 保荐机构应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5.3 证监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行人应予以配合。

六、违规责任6.1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监会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有效的原则,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兼顾公司的长远发展。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五条公司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3、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定金额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5、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6、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变更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实施,如有必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最新规定(2020年修订)》的公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最新规定(2020年修订)》的公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最新规定(2020年修订)》的公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最新规定(2020年修订)的公布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布的最新修订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该新规定于2020年生效,对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和规范。

主要内容
1. 募集资金使用范围的明确:新规定明确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投资项目、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等。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利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2. 募集资金监管机构的设立:上交所设立了专门的募集资金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监管机构将加强对公司的日常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3. 募集资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新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
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应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半年报
告等相关文件,并公开披露募集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增加信息
透明度。

4. 违规处罚和监管措施:新规定规定了对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任追究等。

上交所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监
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目标
本文档旨在提供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最
新规定(2020年修订)》的概览,帮助读者了解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读者可以根据新规定中的要求,合理规划和管理募集资金,确保合规运营。

请注意,本文档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和决策应以法律法
规和上交所的官方公告为准。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分(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并应立即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七条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集中管理,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

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但开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与管理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与管理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
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
【失效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清理并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1.10.31
【实施日期】2011.10.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与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超出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资金使用与管理,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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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1. 募集资金管理的目的和依据1.1 目的1.2 依据2. 募集资金管理的范围2.1 募集资金的种类2.2 募集资金的用途2.3 募集资金的管理机制3. 募集资金的申请和批准流程3.1 申请流程3.2 批准流程3.3 批准条件4. 募集资金的管理要求4.1 资金使用的合法性4.2 资金使用的透明度4.3 资金使用的限制和约束条件5. 募集资金的报告和监管体系5.1 报告要求5.2 监管要求5.3 纪检监察机构的责任6. 募集资金管理的责任和违规处理6.1 管理部门的责任6.2 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6.3 违规行为的惩罚和追责7. 附件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格附件2:募集资金使用报告表格附件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法律名词及注释:1. 募集资金:指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从公众募集的资金。

2. 管理机制:指上市公司为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管理而建立的制度和流程。

3. 批准条件:指上市公司申请募集资金,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并满足一定条件后批准的要求。

4. 违规行为:指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5. 追责:指对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法律追究和处罚。

1. 募集资金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1 目的1.2 原则2. 募集资金管理的范围和程序2.1 范围2.2 程序3. 募集资金的用途和管理要求3.1 用途3.2 管理要求4. 募集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4.1 申请流程4.2 审批流程5. 募集资金的报告和监督体系5.1 报告要求5.2 监督要求6. 募集资金的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6.1 违规行为6.2 处罚措施7. 附件附件1:募集资金申请表格附件2:募集资金使用报告表格附件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法律名词及注释:1. 募集资金: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从公众募集的资金。

2. 管理要求:指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合理安排和有效控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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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七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本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十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上市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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