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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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黄石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黄石邦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三条募集资金不得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第六条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某某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doc 4)

某某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doc 4)

某某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doc 4)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招股、配股、增发新股等形式,通过证券市场向社会公开进行股本融资所筹集的货币和股东以非货币资金入股的实物资产。

募集的货币资金需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实物资产需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其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本公司。

第三条公司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将全额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使用专户内,并按照招股(配股、增发新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负责、谨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和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五条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需要制订投资计划,按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实施进度,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负责募集资金承诺投入项目的组织实施,总裁依据董事会决议审批项目资金使用额度。

第六条公司应成立项目管理部门,建立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管理制度,同时对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项目完工后,应编制项目决算书,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和资金支出审查,办理项目竣工手续。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负责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作出详细的书面解释说明:1、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进度;2、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计划;3、项目产生的实际收益未达到预期承诺投资收益。

公司董事会就以上事项的说明作出相关决议,如果产生重大差异的,应向公司股东作出详细的说明,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2.3.17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3.17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及增发)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计划周密、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储募集资金。

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时,应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的原则。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九条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第十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1.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3.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经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按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资金时,由使用部门(单位)填写请领单,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投入。

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1.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2.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5%以内(含5%)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3.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10%以内(含10%)时,由董事会批准;4.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10%以上时,由股东大会批准。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篇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主办券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或者定向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第九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推荐范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WORD4页)

【推荐范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WORD4页)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司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提高股东回报、增加公司资产收益为目的。

第四条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五条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六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相关协议与申报材料一并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总部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三)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八条公司应按董事会承诺的投向和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第九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募集资金的使用本着规范、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使用。

第六条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按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募集资金的存放第八条为方便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将开设专门账户管理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户管理,公司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光大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章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募集资金存储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四条 本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双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第五条 本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六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本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挪用,或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第四第四章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年**月**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四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交易所同意。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分(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并应立即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七条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集中管理,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

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但开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

募集资金的管理__

募集资金的管理__

募集资金的管理__募集资金的管理__募集资金的管理__11、目的:为了管好用好募集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3、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3.1必须按公司募集项目承诺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如募集资金实际用途有变更,必须事先按__程序报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报__和__批准。

否则,不能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3.2募集资金应在项目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使用。

每个募集资金项目在实施前,都要拿出详细的实施方案,规定项目所应达到的目标、总投资和完成时间。

财务部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合同和工作进度拨付资金。

3.3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或权益时,应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资产或权益进行评估和审计。

董事会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__。

3.4募集资金用于技改或新建工程的项目,应组建专门的工程管理__。

工程管理__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如期完成。

重大项目的施工应实行对外招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资金,力争用较少的投入达到更好的效果。

3.5募集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3.5.1由有关职能部门(如总工办、项目实施小组等)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的需要提出实施方案,报经董事长、总经理__批准,再与有关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重大合同的签订必须由董事长签字;3.5.2财务部按募集项目专款专用。

暂未使用的资金必须存入公司的银行帐户,一律不准擅自动用。

支付项目款时,应查验合同、工作进度的证明、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以及公司有关__和责任人签注的意见。

凡有关资料不齐和审批手续不全,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3.5.3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__,特别是对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的__。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3.5.4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项目完成时,要进行专项审计,__该项目的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投资额是否__在预计总额内,项目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3.5.5按有关规定及时批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工作进度和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发行股票、上市配股、增发等)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适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三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订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及时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六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与信息披露第八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使用审批手续。

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公司应按承诺的投向和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相关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提供具体的工作进度和计划。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主办券商:XXXXX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五条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六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八条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九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十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对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情况重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允许采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管理第七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八条募集资金必须集中存放,包括尚未投入使用的资金、按计划分批投入暂时闲置的资金、项目剩余资金等,均必须存放在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内,以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

第九条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来使用。

专款专用,不准挪做他用,也不允许被任何公司股东挪用或占用。

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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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2)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30%以内(含 30%)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
(3)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30%以上 50%以下(含 50%)的,由董事会批准;
(4)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5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情况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营情况。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人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有权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1)单笔金额为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批;
(2)单笔金额为3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以内的(含1000万元)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联签;
(3)单笔金额
为100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总裁和财务负责人联签。
(四)使用募集资金超出计划进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30%以内(含30%)时,由总裁办公会议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30%以上时,由董事会批准。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项目预算投入。因特别原因,预算发生较大差异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1)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
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
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募集的资金,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后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 投向。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公司改
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当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XX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 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的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户数量,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应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户存储,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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