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珠海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二○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珠海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XX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亦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开设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行为,保障
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
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
确保募集资金用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或者项目的规定用途。
第四条募集资金使用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的选择和决策、资金拨付和使用、项目进展和效果评估等环节。
第五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约定的规定进行,确保
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建立与募集资金规模和项目风险相适应的管
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审核程序。
第七条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建立相关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并按
照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送有关资料。
第二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体系
第八条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建立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制度流程和信息系统等。
第九条组织架构应当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包括项目负责人、审批人、拨款人等。
第十条制度流程应当包括项目选择和决策、资金拨付和使用、项目进
展和效果评估等环节。
第十一条信息系统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使用的电子账户和资金流转记录,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应当规定项目的选定和决策程序,确保募
集资金用于符合企业战略和长远发展规划的项目上。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应当规定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程序,确
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应当规定项目进展和效果评估的方法和周期,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主办券商: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XXXXX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或者定向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
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
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第九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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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司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提高股东回报、增加公司资产收益为目的。
第四条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五条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相关协议与申报材料一并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总部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三)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
(二零零八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证券或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中国
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
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内容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要求。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
法。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会负责本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应存放于公司指定的账户集中管理,并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
的投向。
第四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得投向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
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六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审批手续。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每年的支出须由公司财
务部提出该年度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由董事会批准。
在该年度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内的资金使用,经子公
司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
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在该年度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外的资金使用,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公司如果拟变更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经代表该期公司债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方可做出决议。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
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公开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常发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XXXX年6月) XXXX-06-26
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公开信息批露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交易所同意。
国药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国药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及增发)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计划周密、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储募集资金。
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时,应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的原则。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第十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1.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3.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经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按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资金时,由使用部门(单位)填写请领单,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投入。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1.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2.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5%以内(含5%)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3.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10%以内(含10%)时,由董事会批准;4.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10%以上时,由股东大会批准。
新希望: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四条本制度也同样适用于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严重违法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募集资金的使用本着规范、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股东
大会批准的用途使用。
第六条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按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募集资金的存放
七星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办法(XXXX年4月) XXXX-04-14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0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股份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XX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募集资金的使用本着规范、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使用。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光大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章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募集资金存储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四条 本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双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使用
第五条 本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六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本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招股、配股、增发新股等形式,通过证券市场向社会公开进行股本融资所筹集的货币和股东以非货币资金入股的实物资产.
募集的货币资金需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实物资产需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其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本公司.
第三条公司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将全额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使用专户内,并按照招股配股、增发新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负责、谨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和项目效益
的关系.
第五条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需要制订投资计划,按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实施进度,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负责募集资金承诺投入项目的组织实施,总裁依据董事会决议审批项目资金使用额度.
第六条公司应成立项目管理部门,建立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管理制度,同时对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项目完工后,应编制项目决算书,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和资金支出审查,办理项目竣工手续.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XX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XX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按照公司在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股转公司”)的要求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批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该专户且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开设有多个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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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募集的资金,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后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有权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户存储,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户数量,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应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
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人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1)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裁办公会议审查;
(3)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总裁应当负责募集资金按照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组织实施。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表,按照下列规定报请审批,由公司财务部执行。
(1)单笔金额为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批;
(2)单笔金额为300万元以上至1000万
元
以内的(含1000万元)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联签;
(3)单笔金额
为100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总裁和财务负责人联签。
(四)使用募集资金超出计划进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30%以内(含30%)时,由总裁办公会议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30%以上时,由董事会批准。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项目预算投入。因特别原因,预算发生较大差异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1)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
(2)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30%以内(含 30%)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
(3)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30%以上 50%以下(含 50%)的,由董事会批准;
(4)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5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公
司改
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当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 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帐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 投向。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据、
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
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情况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 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的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投项目(包括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履行相应的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万或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
施。
第三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
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管理办法和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保荐人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人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人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