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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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管理各企业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担保主要指境内外借款担保。
第四条担保活动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审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担保,谨慎操作。
第二章担保人的资格和权限
第五条企业作为担保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良好的资信及偿债能力;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
第六条企业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得为非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对参控股企业的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根据股权比例应担保的额度。
第七条公司为所属企业提供担保须报集团公司同意后办理。如需为关联公司和多经企业提供担保,必须进行风险分析,经公司报集团公司同意后办理。
第八条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经公司征得集团公司同意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公司直属的控股公司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如需对关联企业和多经企业提供担保,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后报集团公司审批,集团公司同意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
第十条公司直属的内部核算单位不得提供担保。如确需对关联企业和多经企业提供担保,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后经公司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批准授权后办理。
第十一条下属公司所属的控股公司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提供担保的,需由下属公司审核后报公司核定,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
第十二条公司所属的内部核算单位不得提供担保,确需对关联企业和多经企业提供担保的,必须进行风险分析报公司同意,最后经集团公司批准并授权后办理。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担保必须遵循谨慎性原则。严格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还贷能力,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担保受理人须及时审查担保申请人报送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二)担保受理人须重点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的防范措施;
(三)担保受理人须认真审查担保文件,会同法律事务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担保事项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由企业分管领导或总会计师进行审批。
第三章反担保
第十四条企业为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要求担保申请人或其他方提供反担保。
(一)企业为担保申请人借款提供担保的比例超过企业在担保申请人的投资比例,担保申请人或担保申请人的其他股东须对超出股比部分提供反担保;
(二)企业为非直接投资单位提供担保,被担保人或其直接投资者须提供反担保;
(三)企业为关联公司或多经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方须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反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一)保证反担保:一般由担保申请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二)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确,没有争议的资产,抵押物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文件;
(三)质押反担保:所有权明确的下列动产或权利可以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动产、有价证券;应收担保人的款项、股权等。质押物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文件。
第十六条企业可依据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十七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申请公司担保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向公司申请担保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司的直接投资企业;
(二)财务状况良好,有偿付能力;
(三)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
(四)收益稳定,现金流量可靠,近二年连续盈利;
(五)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未有违约行为;
(六)对银行借款未出现过逾期;
(七)公司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公司担保受理的范围和担保方式
第十九条公司可受理企业下列担保申请:
(一)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国家批准的大中型基建及技改工程项目借款;
(三)发行公司债券;
(四)债务置换借款;
(五)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借款;
(六)公司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融资或借款。
第二十条公司只受理所属企业的担保申请,并原则上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所属企业确需公司提供担保,须提交正式的担保申请和对担保金额、方式的建议,并将所属企业的申请附后。
第二十二条公司担保方式以保证担保为主,原则上不采取其他担保方式。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争取通过信用评级,取得银行信用额度。额度不足的可申请公司担保。
第二十四条企业借款优先考虑采取信用、项目抵押、权利质押方式取得借款,担保方式需在融资意向阶段给予明确,需要担保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担保方。采取抵押和质押方式借款的,必须经公司同意。
第六章公司担保办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担保申请人申请公司担保时,必须提供该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担保申请
担保申请人以正式文件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文件中应详细说明:现有借款的状况(包括借款额度、用途、期限、贷款方、执行利率、借款计划等);须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本次借款的原因、用途、贷款方、借款金额、期限和执行利率以及还款计划和还贷资金来源。按照规定格式如实填报借款担保申请情况表(见附表1、2、3),并附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借款方案和会议纪要一并上报公司。
(二)额度审批
公司财务经营部根据担保申请对文件的真实性、企业资信和还贷能力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担保额度。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将确定的担保额度通知担保申请人。
(三)合同初审
担保额度确认后,担保申请人的财务部门和法律事务机构应对拟签订的借款和担保合同进行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与银行协商修改合同。将修改后的借款和担保合同填制完毕后,报送公司审查。
(四)公司审查合同文本
公司财务经营部、思想政治工作部和总经理工作部对担保申请人初审后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将最终的审查意见反馈担保申请人。担保申请人需根据公司的审查意见与贷款方协商对合同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全套担保合同文本连同一份借款合同报送公司。
(五)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
公司对担保申请人报送的担保和借款合同审查无误后,签署担保合同。将办理完签章手续的全套担保合同送交担保申请人。
(六)合同存档
贷款银行签署完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后,担保申请人需将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正副本各一份送集团公司备案。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和财务经营部分别留存上述合同的正本和副本。
第七章担保管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担保由财务经营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公司财务经营管理部是公司的担保归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