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第三条担保业务流程如下:(一)客户申请(二)担保受理(三)尽职调查(四)项目预审(五)风控调查(六)项目评审(七)出具意向担保函(八)项目终审(九)签订担保合同(十)落实反担保条件(十一)签订正式保证合同(十二)银行放款(十三)保后管理(十四)担保终结(十五)担保业务流程的文档清单:1、客户申请:《委托担保申请书》2、担保受理:(1)《客户信息收集表》(2)《担保项目申请表》(3)《担保项目受理通知书》(4)《担保项目登记表》3、尽职调查:《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4、项目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预审意见部分)5、风控调查《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风控意见部分、律师意见部分)6、项目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评审会意见部分)7、出具意向担保函:《意向担保函》8、项目终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终审成员意见部分)9、签订担保合同:(1)合同签订前客户确认《担保项目确认函》(2)准备空白合同文本1)委托担保合同》2)《抵押反担保合同》3)《质押反担保合同》4)《保证反担保合同》(3)审核空白文本《合同审核表》(4)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登记表》10、落实反担保条件:(1)《反担保条件落实表》(2)《担保业务费用收缴表》11、签订正式保证合同:(1)《正式担保函》(2)《保证合同》(银行固定格式)12、银行放款:(1)《担保业务联系函》(2)《贷款担保台帐》13、保后管理(1)《在保项目调查表》(2)《担保到期通知函》(3)《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14、担保终结:(1)《还贷凭证》(复印件,银行固定格式)(2)《解除担保责任确认表》第三章担保申请和受理第四条企业申请贷款担保需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担保行为,加强公司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保障公司权益,根据《ZHRMGHG公司法》、《ZHRMGHG担保法》、《ZHRMGHG物权法》和《XXXX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XXXX公司或所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以担保人身份为被担保人承担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的担保业务必须以合法与自愿为基础,坚持以下原则:(一)审慎原则公司担保业务必须提高风险意识,谨慎提供担保,实行规模控制。
(二)按流程决策原则公司的担保业务应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经公司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后方能提供担保。
(三)投资关联原则公司原则上只对控股、参股投资企业等与公司有投资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并按照股权投资比例提供担保。
(四)“谁受理、谁负责”原则投资企业的担保申请按项目管理关系由子公司(投资部)负责受理。
子公司为投资企业申请担保业务的责任单位,对担保风险控制独立承担完全责任;责任项目经理(或经办人)为相应担保业务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日常监管;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审查和定期汇总分析。
第二章担保方式第四条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方式。
公司担保业务主要采取保证担保、权利质押担保、资产抵押担保等三种方式。
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受益人)约定,如债务人(被担保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由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代为履行其债务的行为。
公司提供权利质押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受益人)约定,以公司持有的、可依法自主处置的权利为质物,如果债务人(被担保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由公司代为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公司代为履行债务或以折价、拍卖、变卖公司质押权利进行受偿的行为。
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本集团公司及子企业合法权益,提高集团公司对外融资的风险控制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子企业基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其他债务融资,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风险承担形式。
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和信用担保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对象,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子企业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债务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品,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及其他担保财产。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担保额度,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担保金额上限。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费用,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因提供担保而从受益方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担保风险控制,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通过合理的担保方式和措施,尽可能降低对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财务风险和声誉风险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二章担保管理制度第九条本集团公司应制定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担保审批流程、担保方式、风险控制政策和措施等,确保担保决策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条本集团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担保审批体系,担保审批应遵循审批程序严格、审批岗位分工、责任明确、信息真实可靠等原则。
第十一条本集团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额度管理制度,制定担保总额度、单个担保额度、为单个担保项目分配的担保额度以及担保余额等管理规定,并通过现金流、财务指标等风险评估方式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和担保规模。
第十二条本集团公司应当根据各级管理层和担保业务经验,制定科学的担保费率,结合产品种类、风险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担保费用定价。
第十三条本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担保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担保风险管理档案,加快风险预警、处置和担保风险处置结果收集和反馈。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担保公司。
第三条担保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担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四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担保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二)为债权人提供反担保;(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咨询;(四)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咨询;(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二)市场风险管理制度;(三)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四)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第八条担保公司应当定期对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条金融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对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进行审批;(二)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管理;(四)对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集团公司担保管理活动,保护集团公司利益,维护集团
风险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相关担保管理活动。
第二章担保管理权限
第三条担保申请权限
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可提出担保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条担保批准权限
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担保批准权限,必须在担保决策委
员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
第三章担保审批流程
第五条担保申请流程
担保申请应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包括申请表、担保函等必要材料。
第六条担保审批流程
担保决策委员会负责担保审批流程,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的原则进行审批、监督和评估。
第四章风险防控
第七条评估与管理
集团公司应建立担保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定期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与控制。
第八条监督与报告
集团公司应建立担保监督和报告机制,定期向上级汇报担保情况和风险防控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第十条其他法律责任
除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还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担保决策委员会所有,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公司货款担保管理办法
公司货款担保管理办法随着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公司与一级经销商业务往来密切,为便于销售及财务正常的操作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如下: 对于一部分有实力和有良好信誉的一级经销商,在提货时因特殊原因无法完全支付提货款,允许客户所在销售大区经理对其进行经济担保,经济担保由大区经理申请,大区总监联保,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签认,财务备档。
一、担保对象: 1、一级经销商。
二、担保条件: 1、一级经销商与公司合作一年以上。
2、一级经销商在本次担保提货前无货款担保申请。
3、每个一级经销商每月不超过2次货款担保,并且前一次货款担保的货款按时回款。
三、担保金额: 1、大区经理每周担保货款单次单个一级经销商不得高于10万元。
2、大区经理每周累计担保所在一级经销商货款不得超过20万元。
四、担保时间: 1、大区经理所对单个一级经销商货款担保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五、担保货款逾期处理: 1、一级经销商在所申请担保的货款回款超过5个工作日,公司直接取消对其一级经销商的货款信用担保。
2、一级经销商在所申请担保的货款回款超过5个工作日的,超出一日按货款担保总金额的1‰对担保大区经理进行信用处罚,直到回款为止。
3、一级经销商在所申请担保的货款回款超过15个工作日的,对担保大区经理进行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信用处罚,直到回款为止。
4、一级经销商在所申请担保的货款回款超过20个工作日的,对担保大区经理进行扣除当月所用工资的信用处罚,直到回款为止。
5、一级经销商在所申请担保的货款回款超过30个工作日的,对担保大区经理进行扣除当月所用工资的信用处罚,停止开展一切业务工作,对大区总监进行1000元的信用处罚,对担保签认的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进行500元的信用处罚,直到回款为止。
六、责任划分:1、担保货款的大区经理50%;2、大区总监30%;3、担保签认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20%。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篇: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担保公司的管理,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保护担保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担保公司,是指取得担保经营资格并从事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保障国家金融稳定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第五条:担保公司可以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也可以以合伙企业形式组织。
第六条: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提供信用担保、保函担保、贷款担保和其他业务形式的担保。
第七条:担保公司从事的担保业务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经营许可范围。
第三章: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和准备金第八条: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应当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缴存。
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风险水平和准备金制度要求,设立相应的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担保公司的准备金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并及时提取或补充。
第四章:担保公司的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制定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适应自身业务特点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规范运行和风险防控有效。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应当确保核心员工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工作,保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第五章:担保公司的监管第十六条:担保公司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备、备案、登记等规定,确保业务合规开展。
第十八条: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监管部门定期报告经营情况,并承担信息报送和公示的责任。
第十九条: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金融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担保经营资格等。
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利益,加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形式。
第三条公司担保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依法决策,并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条公司担保应当维护公司和合法权益,并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担保风险管理制度,科学合理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担保的种类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形式。
第七条公司担保应当明确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额度等关键要素,并在担保函或协议中详细约定。
第八条公司应当根据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情况,合理确定担保额度,并制定相应的担保方案。
第九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担保条件,拒绝擅自担保无法收回的高风险项目。
第十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擅自对外担保,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第三章担保的决策程序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制定相应的担保计划。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担保项目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确保担保项目具有可行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开展专业化讨论,听取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做出担保决策。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股东会和监事会报告担保项目的决策情况,保证决策程序的公开、公正、公正。
第四章担保的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制度,规范担保管理流程,确保担保项目得到有效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担保风险管理工作,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监控。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担保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担保风险评估,及时调整担保政策,持续改进担保管理工作。
[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融资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融资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
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融资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
条为加强公司担保业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公司正常运转,有利于公司担保业务健康良性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客户(包括现有担保融资及短期融资余额的客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费包括融资担保、短期融资、推荐担保等业务收费。
第四条融资担保收费主要是收取担保费。
(一)担保费原则上根据担保期限长短收取:担保期限不足半年的按半年收取;担保期限超过半年不足1年的按1年收取;个别优质项目在特殊情况下,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担保期限按月收费。
(二)受保企业仅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我公司同意提前归还贷款需提前与我公司解除担保责任的,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按第四条(一)规定收(退)费。
第五条短期融资收费主要包括担保费、综合服务费和委贷利息三部分。
(一)担保费和综合服务费总的收取比例应不低于总费率的75%,根据合同约定期限在短期融资贷款上账使用前一次性向客户收取;委贷利息由受托银行代收。
(二)对于期限相对较长(超过1个月)的短期融资,凡实际使用期限超过约定使用期限75%(含75%)以上的,担保费和综合服务费仍按约定使用期限收取,不予退还;凡实际使用期限未超过约定使用期限 75%的,根据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据实结算。
(三)短期融资受托银行应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由借款人交纳,由我公司代收后转交银行。
第六条推荐担保收费主要针对推荐项目,收取评审费。
第七条以上各项收费具体标准根据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以上各项收费标准及具体收费方式应在《委托担保合同》中明确。
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XXX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完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确保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三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确保资产安全。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审议审批。
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分别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五条须经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会审批。
须经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第六条对外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报公司审批。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程序第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受理对外担保申请,并且作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和执行过程中,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调查、信用分析和风险评估;(二)办理对外担保的手续;(三)担保生效后,对被担保人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四)负责对外担保项目文件、资料的归档管理;(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受理对外担保申请,应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一)担保申请书;(二)申请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年检)、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期报表;(四)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济评价报告;(五)担保项目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以及特别要求的其他文件等;(六)担保项目有关的债务意向、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七)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措施和相关资料;(八)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九)其它与担保项目有关的资料。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第三条担保业务流程如下:(一)客户申请(二)担保受理(三)尽职调查(四)项目预审(五)风控调查(六)项目评审(七)出具意向担保函(八)项目终审(九)签订担保合同(十)落实反担保条件(十一)签订正式保证合同(十二)银行放款(十三)保后管理(十四)担保终结(十五)担保业务流程的文档清单:1、客户申请:《委托担保申请书》2、担保受理:(1)《客户信息收集表》(2)《担保项目申请表》(3)《担保项目受理通知书》(4)《担保项目登记表》3、尽职调查:《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4、项目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预审意见部分)5、风控调查《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风控意见部分、律师意见部分)6、项目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评审会意见部分)7、出具意向担保函:《意向担保函》8、项目终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终审成员意见部分)9、签订担保合同:(1)合同签订前客户确认《担保项目确认函》(2)准备空白合同文本1)委托担保合同》2)《抵押反担保合同》3)《质押反担保合同》4)《保证反担保合同》(3)审核空白文本《合同审核表》(4)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登记表》10、落实反担保条件:(1)《反担保条件落实表》(2)《担保业务费用收缴表》11、签订正式保证合同:(1)《正式担保函》(2)《保证合同》(银行固定格式)12、银行放款:(1)《担保业务联系函》(2)《贷款担保台帐》13、保后管理(1)《在保项目调查表》(2)《担保到期通知函》(3)《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14、担保终结:(1)《还贷凭证》(复印件,银行固定格式)(2)《解除担保责任确认表》第三章担保申请和受理第四条企业申请贷款担保需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厦门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完善,并务必在条文中加入应急机制措施)总则为了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统一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优化资产和客户结构,促进担保业务开展,完善服务功能,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贷款通则》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遵循资金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本公司担保业务种类为融资担保业务、保函业务两类。
本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流程分7阶段13个步骤:一是业务受理;二是项目调查并撰写《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三是初审、复审、公司评议通过(超权限业务准备评审会资料报经董事会评审通过),整理评议/评审会决议、出具《担保承诺函》;四是办理反担保手续、与贷款行签署《保证合同》;五是收取保费;六是保后监管;七是解除担保、项目资料建档。
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主要有保后监管、风险分类、业务稽核、解除担保项目手续和业务数据统计等5个方面工作。
第一部分担保业务种类融资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自然人、法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处进行贷款、票据、贸易、项目、信用证等融资时,因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应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按类型划分,分为公司法人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两类;按业务品种划分,可经营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个人投资经营贷款担保和个人消费贷款担保等。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一、概述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保护公司利益,防范各种风险,确保公司健康发展。
同时,本文档也旨在帮助公司员工明确担保的本质和风险,提高风险意识,从而更好地管理对外担保行为。
二、定义1. 对外担保指公司以自有资金或以其他公司为担保方的资金,提供担保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担保、业务担保、企业担保等。
2. 担保负责人指被确定为对外担保事项的负责人,并承担相关责任的人员。
3. 担保风险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和损失。
三、对外担保原则1. 合法性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适度原则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量和范围必须合适,不得过多或过度,需要严格控制。
3. 安全性原则公司对外担保所面临的风险必须经过合理的评估和控制,并且必须合法、合规、安全,保证公司的整体利益。
4. 一致性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必须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战略规划和财务状况相一致。
四、对外担保的程序及规定1. 担保负责人的职责1.1. 确认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包括其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方面,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并对已有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评估。
1.2. 确认担保的方式和方式,如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确保所涉及的保证人、抵押品、质押品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1.3. 确认担保金额,确保担保金额适度,不得超过公司财务稳健和公司规定的限额;1.4. 填写并提交《对外担保审批表》,明确担保负责人、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利息、还款方式、保证人等内容,并在审批流程中得到审核人员的确认和签字;1.5. 监督担保的实施和还款情况,并及时上报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和风险解除措施。
2. 对外担保流程2.1. 担保申请:担保申请人填写《对外担保审批表》,并在申请表上写明担保的基本项目、担保的对象和担保方式等内容;2.2. 审批:担保申请表由担保申请人提交到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批;2.3. 审批结果: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并提出反馈意见,在所有相关部门的审核之后,公司办公室进行最终审核。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篇一」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第七条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法定程序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公司法》、《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充分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公司实施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七条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按本管理办法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担保的程序第一节担保的条件第九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充分偿债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1、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2、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可向公司提供足额反担保的单位;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件下,根据经营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单位。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企业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担保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担保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担保适用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五条担保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
对内担保是指集团公司与子企业或子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对外担保是指集团公司或子企业与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之间的担保。
第六条企业提供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担保行为的主体,企业享有平等自愿签订担保合同的权利,并要严守允诺,讲诚实、守信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二)严格程序、审慎处置原则。
企业在做出担保决策前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对担保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担保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完善企业内部担保管理制度建设,规范担保工作程序,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科学、规范。
第七条集团公司担保由集团本部统一管理,财务管理部是归口管理部门;法律事务中心对担保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法律协助。
第八条集团公司负有规范和指导所属企业的担保行为,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担保情况的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围第九条集团公司可以为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提供担保;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子企业不得提供担保。
XX有限公司为所属企业提供担保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为所属企业提供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所属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属企业是指公司直接持股超过50%(不含50%)的控股企业,或者公司直接持股不到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公司为所属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仅限于企业集团(或者一级公司)。
第二章申请担保的条件第四条申请担保的企业应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银行信用资质以上的企业,或者是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属于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担保的企业。
第三章申请担保的额度第五条公司对所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时,应坚持谨慎的原则,从严控制贷款担保额度。
公司为某一所属企业提供担保的累计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所持有该企业股权所对应净资产的50%,单笔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所持有该企业股权所对应净资产的25%,净资产应以最近一次该企业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如果公司同时有借款和担保,二者额度累计计算。
第六条申请担保的企业提交的年度担保额度超过第五条所述的额度限制,确有特殊原因的,需提供该企业属于特殊情况的详细说明材料,公司按照程序提交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担保费用第七条公司为所属企业提供担保应收取担保费用,根据担保金额按年收取3%的担保费用。
收取时间定为公司董事会决议签署时间,待被担保企业将银行已签定的正式担保合同交回公司财务部时,根据合同签署的实际担保金额将多收取的担保费用退还被担保企业。
第八条公司所收取担保费用的50%用于提取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其余50%用于担保项目的管理费用。
第五章申请担保的时间、内容、审批和调整第九条申请担保的企业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下一年度需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年度担保额度申请书,每笔担保或者续保应该提前10个工作日向公司递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申请书的内容包括:贷款金额、担保金额、所贷款银行的担保要求、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被担保方近期财务报表、还款能力分析及企业股东会决议原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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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管理各企业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担保主要指境内外借款担保。
第四条担保活动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审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担保,谨慎操作。
第二章担保人的资格和权限
第五条企业作为担保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良好的资信及偿债能力;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
第六条企业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
原则上不得为非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对参控股企业的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根据股权比例应担保的额度。
第七条公司为所属企业提供担保须报集团公司同意后办理。
如需为关联公司和多经企业提供担保,必须进行风险分析,经公司报集团公司同意后办理。
第八条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经公司征得集团公司同意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公司直属的控股公司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
如需对关联企业和多经企业提供担保,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后报集团公司审批,集团公司同意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
第十条公司直属的内部核算单位不得提供担保。
如确需对关联企业和多经企业提供担保,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后经公司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批准授权后办理。
第十一条下属公司所属的控股公司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提供担保的,需由下属公司审核后报公司核定,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
第十二条公司所属的内部核算单位不得提供担保,确需对关联企业和多经企业提供担保的,必须进行风险分析报公司同意,最后经集团公司批准并授权后办理。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担保必须遵循谨慎性原则。
严格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还贷能力,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担保受理人须及时审查担保申请人报送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二)担保受理人须重点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的防范措施;
(三)担保受理人须认真审查担保文件,会同法律事务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担保事项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由企业分管领导或总会计师进行审批。
第三章反担保
第十四条企业为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要求担保申请人或其他方提供反担保。
(一)企业为担保申请人借款提供担保的比例超过企业在担保申请人的投资比例,担保申请人或担保申请人的其他股东须对超出股比部分提供反担保;
(二)企业为非直接投资单位提供担保,被担保人或其直接投资者须提供反担保;
(三)企业为关联公司或多经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方须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反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一)保证反担保:一般由担保申请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
第三方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二)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确,没有争议的资产,抵押物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文件;
(三)质押反担保:所有权明确的下列动产或权利可以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动产、有价证券;应收担保人的款项、股权等。
质押物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文件。
第十六条企业可依据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十七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申请公司担保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向公司申请担保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司的直接投资企业;
(二)财务状况良好,有偿付能力;
(三)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
(四)收益稳定,现金流量可靠,近二年连续盈利;
(五)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未有违约行为;
(六)对银行借款未出现过逾期;
(七)公司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公司担保受理的范围和担保方式
第十九条公司可受理企业下列担保申请:
(一)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国家批准的大中型基建及技改工程项目借款;
(三)发行公司债券;
(四)债务置换借款;
(五)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借款;
(六)公司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融资或借款。
第二十条公司只受理所属企业的担保申请,并原则上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所属企业确需公司提供担保,须提交正式的担保申请和对担保金额、方式的建议,并将所属企业的申请附后。
第二十二条公司担保方式以保证担保为主,原则上不采取其他担保方式。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争取通过信用评级,取得银行信用额度。
额度不足的可申请公司担保。
第二十四条企业借款优先考虑采取信用、项目抵押、权利质押方式取得借款,担保方式需在融资意向阶段给予明确,需要担保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担保方。
采取抵押和质押方式借款的,必须经公司同意。
第六章公司担保办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担保申请人申请公司担保时,必须提供该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担保申请
担保申请人以正式文件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文件中应详细说明:现有借款的状况(包括借款额度、用途、期限、贷款方、执行利率、借款计划等);须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本次借款的原因、用途、贷款方、借款金额、期限和执行利率以及还款计划和还贷资金来源。
按照规定格式如实填报借款担保申请情况表(见附表1、2、3),并附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借款方案和会议纪要一并上报公司。
(二)额度审批
公司财务经营部根据担保申请对文件的真实性、企业资信和还贷能力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担保额度。
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将确定的担保额度通知担保申请人。
(三)合同初审
担保额度确认后,担保申请人的财务部门和法律事务机构应对拟签订的借款和担保合同进行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与银行协商修改合同。
将修改后的借款和担保合同填制完毕后,报送公司审查。
(四)公司审查合同文本
公司财务经营部、思想政治工作部和总经理工作部对担保申请人初审后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将最终的审查意见反馈担保申请人。
担保申请人需根据公司的审查意见与贷款方协商对合同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全套担保合同文本连同一份借款合同报送公司。
(五)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
公司对担保申请人报送的担保和借款合同审查无误后,签署担保合同。
将办理完签章手续的全套担保合同送交担保申请人。
(六)合同存档
贷款银行签署完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后,担保申请人需将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正副本各一份送集团公司备案。
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和财务经营部分别留存上述合同的正本和副本。
第七章担保管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担保由财务经营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公司财务经营管理部是公司的担保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公司思想政治工作部和总经理工作部是公司担保的监督检查部门。
第二十八条企业须指定专责负责担保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企业或有负债管理。
对担保方式进行分析、选择和确认,对被担保企业以及担保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状况及主债务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做好担保文件的存档、担保事项的变动、终止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担保的借款资金须用于主债务合同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被担保方在不能按主债务合同履行义务时,应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担保人。
第三十一条被担保方如果发生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担保人。
第三十二条主债务合同如发生修改、变更必须经担保人的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十三条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抵押。
第三十四条被担保企业应每半年将担保余额以报表形式报担保人。
第三十五条当担保人承担一般责任或连带责任,代被担保人履行其债务后,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必须在十五天内归还担保人垫付的借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企业担保须严格按本办法执行,如因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而造成担保损失的,对责任人追究有关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工程招标、工程承包等担保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行使管理权的参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投产项目基建(技改)资金借款情况表
2.在建项目基建(技改)资金借款情况表
3.流动资金借款情况表
附表1:
投产项目基建(技改)资金借款情况表
附表2:
在建项目基建(技改)资金借款情况表
附表3:
流动资金借款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