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规定
集团担保业务管理规定
锦纶子集团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子集团对外担保业务的管理,规避企业或有负债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子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主要包括:子集团出于各种原因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承担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连带偿付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子集团.第四条子集团总部完全掌握担保决策权、提出担保需求、开展担保工作的实施.子集团的担保业务均需经总裁审批决定.第五条子集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担保业务内部会计控制程序,并组织实施.第六条担保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重点主要包括:1)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严格限定担保权限;加强对被担保单位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的调查了解;2)强化对担保审批管理,注意担保合同的订立和推敲;3)重视对被担保单位的即时监控监督和担保业务执行控制.第二章岗位分工与审批权限第七条子集团应当建立担保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第八条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包括:1)担保业务的申请和审核;2)对被担保企业调查和审批;3)担保合同拟订与复核;4)合同订立、履行担保责任垫付款项审批与付款;5)垫付款记录和付款;6)履行担保责任垫付款审批、付款和回收垫付款.子集团不能由同一部门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第九条子集团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担保业务,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第十条子集团财务部负责对担保项目和担保企业进行分析研究和担保可行性分析;子集团财务部负责对担保企业和担保项目进行全面调查论证,提出初步担保方案;总裁为担保业务的最终审批人.第十一条担保业务的审核和审批应逐项进行,其中关键审批要点包括:在担保业务发生之前,担保业务要经过正当审批;非经正当审批,不得签订担保合同;担保责任、担保标准、担保条件等要经过审批;为被担保企业履行债务支付款项也必须经过审批.第十二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经办人对于未经总裁审批的担保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总裁报告.第十三条子集团开展担保业务应以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和稳定发展为前提,担保范围仅限于子集团内部间的相互担保.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第十四条为强化责任意识,申请担保的单位都要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并承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第十五条子集团应制订规范的担保业务操作程序.担保业务操作程序一般为:1)受理业务,审查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资料;2)对其经营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论证;3)审批,签订合同;4)对被担保企业监控监督;5)履行合同和垫付款项;6)收回垫付款项.第三章决策与操作程序控制第十六条子集团应当建立严格的担保业务评估程序,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担保业务进行评估,为担保决策提供依据.第十七条为内部单位提供担保时,应对该内部单位情况进行了解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担保项目是否可行;合同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胁迫欺诈行为;该内部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及以往履约情况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对于认定无履约能力的,应拒绝办理.第十八条为外部单位提供担保时,事先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单位主体的资格,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等进行全面评价,形成书面报告.第十九条子集团总部提出担保需求时,决策程序一般为:1)总裁认为必要时,授权子集团财务部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初步方案;2)总裁研究决定认为由子集团作为担保主体的,由财务部负责签订担保合同报总裁审批后,财务部负责和监控担保合同的实施;第二十条子集团提出担保需求时,决策程序一般为:1)子集团财务部负责对担保可行性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初步方案,报总裁审批.2)总裁研究决定认为由子集团作为担保主体的,由总部财务部负责签订担保合同报总裁审批后,由子集团财务部负责和监控担保合同的实施;第二十一条子集团应当建立担保额度控制制度,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资金存量,核定年度担保总额,在额度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超出额度的担保业务,必须经总裁严格审批.第二十二条重要担保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对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避免出现缺陷或漏洞.第四章担保履行控制第二十三条担保合同或银行保函生效后,不得随意修改.如因担保项目或合同变更等原因必须修改合同或保函内容时,需重新进行论证审批,并与受益方一起通知银行,经银行批准后,方可销旧换新.第二十四条子集团应当建立担保业务的监测报告制度,由子集团财务部对被担保单位、被担保项目资金流向进行日常监测、定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经营状况,形成书面报告.第二十五条子集团对担保合同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在发生对方违约情况时,作为担保或反担保方应及时进行交涉,据理否定担保的约束力,尽可能化解风险.第二十六条企业因办理保函而委托内部单位向银行担供反担保,其日常管理主要由委托单位负责.第二十七条所有保函都不能用于转让、贴现和抵押.第二十八条采取抵押担保的单位应当建立担保财产保管制度,集中妥善保管有关担保财产和权利证明,定期对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十九条子集团应当建立担保业务记录制度,对担保的对象、金额、期限和用于抵押的物品、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全面的记录.第三十条垫付款项回收.担保或反担保企业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应立即向被担保方发出垫款通知书,及时、全额收回垫付款项.有条件的,也可从对方的往来款或业务拨款中扣回.第三十一条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担保方应及时通知被担保单位和受益人,终止担保合同:1)担保有效期届满;2)修改担保合同;3)被担保单位或受益人要求终止担保合同;4)本企业为被担保企业垫付款项.担保企业未收回垫付款项,不得注销担保合同.第三十二条银行保函所列担保的义务履行完毕或担保期满,保函即自行失效.届时,应及时进行清退注销工作.第三十三条子集团办完保函清退手续,应催促银行即时退还保证金本息.对收到银行退还的委托单位的保证金本息,反担保企业应及时划拨委托单位.对延误办理清理手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处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为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子集团审计监察室应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五条担保业务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担保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担保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2)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担保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担保业务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3)担保业务监测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对被担保单位进行日常监测,是否按季度向担保单位报告担保合同履行情况.4)担保业务记录和担保财产保管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担保业务的记录和档案文件是否完整,有关财产和权利证明是否得到妥善的保管.第三十六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对因违规违法操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子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省XX集团(以下简称“省XX集团”)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维护公司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参照省政府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依法依规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担保行为包括省XX集团公司及各所属公司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XX集团及所属各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子公司下属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统称为“所属公司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围第五条省XX集团及各所属公司只对有股权关系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严禁对省XX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严禁向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提供担保:(一)担保项目风险大或经济效益不明显的;(二)申请担保的企业拟以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项目的;(三)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提供担保;(四)对金融子企业进行担保;(五)省XX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的担保;(六)其他不符合融资担保条件的。
以上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三章担保人和担保申请人条件第六条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机构1.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2.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
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1.接管和担保限额。
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公司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
2.担保的审批。
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XX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
担保额在XX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委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
借款担保审批,有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
对外担保,有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四条其他业务的审批1.外汇调剂。
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同意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总监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2.利息的减免。
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XX万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XX万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五条资金管理和检查资金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专题报告。
第六条统计报表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每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每旬后两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
集团有限公司授信融资管理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授信融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授信、融资管理,提高授信、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减少授信融资风险,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集团授信、融资的组织与职责,授信、融资计划的制定,授信、融资决策,集团内部融资,授信、融资风险控制,检查与考核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授信是指,银行根据企业资信及经济状况授予企业一定期限内的信用额度用于办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业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融资,既包括通过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进行融资的行为,也包括集团内部融资。
按融资形式不同,主要包括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信用证、保函、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集团内部融资等。
按融资货币不同,分为人民币融资和外币融资。
第五条集团及各单位授信、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集团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从集团的统筹安排;(二)充分利用利率、汇率等资本市场及行业政策优惠,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1 -(三)兼顾长期利益和当前利益;(四)权衡资本结构对集团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五)慎重考虑偿债能力,严禁出现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形。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集团董事会是集团及各单位年度授信、融资计划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批集团本部及集团汇总年度授信、融资计划。
各单位董事会是本单位年度授信、融资计划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批本单位年度授信、融资计划。
第八条集团及各单位年度计划外的授信、融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职责。
各单位年度计划外的授信、融资事项,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集团财务管理部是集团授信、融资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集团资金状况及资本市场形势,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制定集团本部及集团汇总授信、融资计划,提报集团董事会审批;(二)负责集团本部授信、融资方案的制定、实施,严格按照融资方案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付本息,避免未及时偿付带来的信用损失;-2 -(四)受理集团直属企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由集团审批的年度授信、融资事项的申请,初审集团直属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提交集团董事会审批;(五)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汇总集团本部及各单位授信、融资情况统计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六)应当由财务管理部履行的其他职责。
XX集团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管理制度1 总则1.1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只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无对外担保权。
2 定义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3 职责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职责包括:3.1 集团公司融资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3.2 集团财务总监为审核融资部提出的担保申请进行复审,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和运营情况,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控制;3.3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3.4 审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担保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3.5 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
4 担保的条件4.1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4.1.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4.1.2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4.1.3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4.1.4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它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虽不符合4.1.1款项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5 担保控制5.1担保对象的审查5.1.1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避和减少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担保,分为为集团内公司担保、为集团外公司担保及信托公司、担保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
集团内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受托管理企业)。
集团外公司是指上述公司以外的公司,包括集团外其他公司及集团参股公司。
集团外其他公司是指无权属关系的集团外公司;集团参股公司是指持有子公司的股权但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集团外公司。
信托公司是指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保公司是指山东省鲁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金控公司)所属山东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信托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主要是指信托公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担保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主要是指担保公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担保业务。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除外)不得为个人及无产权关系且不含国有股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第四条被担保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三)具有清偿债务能力;(四)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五)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六)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七)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下列企业和资产不得设定担保:(一)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企业;(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四)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集团公司担保管理活动,保护集团公司利益,维护集团
风险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相关担保管理活动。
第二章担保管理权限
第三条担保申请权限
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可提出担保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条担保批准权限
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担保批准权限,必须在担保决策委
员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
第三章担保审批流程
第五条担保申请流程
担保申请应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包括申请表、担保函等必要材料。
第六条担保审批流程
担保决策委员会负责担保审批流程,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的原则进行审批、监督和评估。
第四章风险防控
第七条评估与管理
集团公司应建立担保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定期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与控制。
第八条监督与报告
集团公司应建立担保监督和报告机制,定期向上级汇报担保情况和风险防控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第十条其他法律责任
除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还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担保决策委员会所有,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城投集团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必要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需要,确保担保风险可控;(三)效益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实现担保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董事长为对外担保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区城投集团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区城投集团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第七条子公司拟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向区城投集团提交以下材料:(一)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二)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三)担保合同草案;(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区城投集团收到子公司提交的担保申请材料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区城投集团董事会应在收到完整的担保申请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对担保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条区城投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长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区城投集团董事会审议不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第十二条区城投集团应建立健全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制度,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区城投集团应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对高风险项目实行重点监控。
第十四条区城投集团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以降低担保风险。
担保公司集团授信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集团授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集团授信管理行为,提高风险防范和授信审核水平,保护担保公司集团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集团内所有涉及授信活动的各级机构、人员。
第三条担保公司集团应当建立健全授信管理体系,实行风险分层管理、风险评估和定价、授信审批权限管理和授信后监测等制度,推动授信业务规范发展。
第四条担保公司集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健全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确保风险管理工作独立自主地开展。
第五条担保公司集团授信管理应当坚持风险导向原则,注重风险控制,合理确定授信额度,防范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管理机构第六条担保公司集团应当设立专门的授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授信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授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托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授信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授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授信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授信流程,确保授信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第九条授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报告授信业务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授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内部授信审查委员会,严格落实授信审批权限和责任,防范操纵风险。
第三章授信审核与风险评估第十一条担保公司集团在进行授信审核时,应当全面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情况等信息,进行全面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集团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抵押品质量、担保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授信额度,确保授信与风险相适应。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集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评审制度,对授信审核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审核程序符合规定。
第四章授信审批与监督第十四条担保公司集团应当建立健全授信审批制度,设立授信审批委员会,统一决策授信审批事宜。
第十五条授信审批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审慎独立地进行授信审批,保护担保公司集团利益。
第十六条担保公司集团应当建立健全授信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授信业务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隐患。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所属企业的资产监管,规范担保运作程序,防范担保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系所有具有担保资格的成员企业单位及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担保人以自有资产或信誉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所属企业担保方式限于抵押、质押、保证。
第五条所属企业担保债务类别限于商品买卖、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具有金钱给付性质的经济往来中。
第六条所属企业禁止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经控股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董事局主席批准。
集团地产公司为购房者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不受本办法约束。
资本集团下属担保公司在集团管辖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二章担保审批程序和权限第七条所属企业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控股公司审核同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担保合同,出具承诺书、保函或其它相关法律文件。
第八条所属企业相互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人发起0A流程,同时附担保事项情况说明、担保合同、担保企业同意提供担保的复函,经控股公司法务主任、审计监察部总经理、财务总监、主管运营的执行副总裁审核,总裁审批。
第三章担保合同的订立及履行第九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除银行、保险公司等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须经法务主管部门审查,重大合同可交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条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
第十一条签订担保合同,签署人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应要求其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担保合同中应至少载明下列条款:1、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担保方式;4、担保范围;5、担保期限;6、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7、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经办部门应当监督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履约能力,关注被担保人的重大负债、公司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动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按照权限及时逐级上报各产业集团法务主管部门及控股公司审计监察部。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对外担保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第六条公司可以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子公司可以相互担保。
第七条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其他法人单位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八条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九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对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厦门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完善,并务必在条文中加入应急机制措施)总则为了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统一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优化资产和客户结构,促进担保业务开展,完善服务功能,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贷款通则》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遵循资金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本公司担保业务种类为融资担保业务、保函业务两类。
本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流程分7阶段13个步骤:一是业务受理;二是项目调查并撰写《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三是初审、复审、公司评议通过(超权限业务准备评审会资料报经董事会评审通过),整理评议/评审会决议、出具《担保承诺函》;四是办理反担保手续、与贷款行签署《保证合同》;五是收取保费;六是保后监管;七是解除担保、项目资料建档。
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主要有保后监管、风险分类、业务稽核、解除担保项目手续和业务数据统计等5个方面工作。
第一部分担保业务种类融资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自然人、法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处进行贷款、票据、贸易、项目、信用证等融资时,因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应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按类型划分,分为公司法人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两类;按业务品种划分,可经营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个人投资经营贷款担保和个人消费贷款担保等。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二)负责制定并审议本年度的担保计划和方案;(三)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承担由担保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四)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外担保合同,责成公司具体部门履约执行,并加强检查和日常跟踪、管理.第五条公司财务审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核担保业务相关材料,具体办理对外担保相关手续;(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协助财务审计部同做好担保业务的审查和全过程监控工作。
第三章担保对象第七条公司担保对象包括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公司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篇一」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第七条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正文:----------------------------------------------------------------------------------------------------------------------------------------------------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对外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民商事法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各级独资、全资、控股子公司(简称企业)对外担保适用本办法。
企业作为债务人以自有资产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对等原则;(二)依法担保和规范运作原则;(三)风险可控和审慎原则。
第五条对外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企业对外担保一般以保证方式为主。
第六条企业不得向监管企业范围之外的企业、自然人、非法人单位及经营状况非正常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其参股公司提供超过其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担保额。
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二)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改正未满一年且财务状况未根本好转的;(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的;(四)已裁定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的。
第二章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条件第七条担保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三)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1. 引言集团公司担保是指母公司或旗下子公司为集团内部的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管理集团公司担保行为,确保集团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担保管理办法。
2. 背景集团公司担保是集团内部资源调配的一种方式,可以增强集团内部子公司的信用,促进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
然而,如果担保行为不加管理和限制,可能会导致集团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和风险集中。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担保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3. 定义- 集团公司:指由一个母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
母公司是多个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它可以通过持股、控制权或其他方式控制其他子公司。
- 担保:指提供担保责任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等形式。
- 担保门槛:指集团公司担保的条件和要求,包括担保类型、金额、期限等。
4. 担保管理原则- 风险可控原则:集团公司担保应遵循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 公平公正原则:集团公司担保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偏袒某一子公司,损害其他子公司的利益。
- 利益最大化原则:集团公司担保应在保证整个集团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进行。
- 合法遵规原则:集团公司担保应依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5. 担保管理程序5.1 担保申请与评审- 担保申请:子公司需要向母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包括担保类型、金额、期限、担保原因等。
- 担保评审:母公司根据担保申请进行评审,评估其风险性和可行性。
评审内容包括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市场前景等。
5.2 担保决策- 审议:在担保评审通过后,担保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决定是否对该子公司提供担保。
- 记录:担保决策委员会应对审议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决策依据、决策理由等。
5.3 担保合同签署与履约管理- 合同签署:在担保决策通过后,母公司和子公司需签署担保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 履约管理:母公司需对担保合同进行有效的履约管理,确保子公司按时履行债务,同时做好风险监控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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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担保管理,控制担保风险,降低或防范担保业务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范了集团及各单位担保管理的基本原则、组织与职责、担保的流程、风险管理与控制、检查与考核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担保,包括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
对内担保,主要包括:(一)集团及各单位向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二)集团各单位向母公司提供的担保;对外担保,是指集团及各单位向非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各单位。
第二章担保的基本原则第五条集团及各单位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
第六条集团及各单位对外提供担保,必须与被担保人相互提供等额对等担保;否则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
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应与集团及各单位没有股- 1 -权关系。
第七条集团及各单位对内提供担保,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否则应当要求被担保人向其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
第八条集团及各单位向控股合资公司提供担保,应当与合资方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共同向控股合资公司提供担保。
第九条集团及各单位对参股合资公司原则上不提供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应按参股比例与其他合资方共同向合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不得全额担保。
第十条集团及各单位原则上不向无股权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特殊情况确需提供担保的,应当满足第六条的要求。
第三章组织与职责第十一条集团董事会是集团及各单位担保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批集团本部对内、对外担保事项、集团各单位需报集团审批的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集团各单位的对内、对外担保事项报本单位董事会审批,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5日前向集团报送担保情况统计表。
第十三条集团财务管理部是集团担保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担保申请人的担保申请;(二)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资料,重点审核财务相关资料;- 2 -(三)担保资料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四)负责各单位需集团审批的担保事项的受理、初审及提报集团董事会审批;(五)汇总各单位担保情况统计表;(六)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一旦出现影响担保风险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分管领导;(七)应当由财务管理部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集团战略投资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担保风险的评估;(二)负责担保、反担保合同条款的审核;(三)负责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保管;(四)涉及被担保人提供资产反担保的,负责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查询抵押、质押资产的状况;(五)应当由战略投资部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集团企业管理部的主要职责:(一)重点审核被担保人,包括提供反担保的第三方的经营状况;(二)负责办理提供担保、接受反担保过程中涉及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三)负责跟踪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一旦出现影响担保风险的重大经营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四)应当由企业管理部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集团及各单位的担保事项管理,如果涉及各相关部门,各部门应当按本部门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 3 -第四章担保的流程第一节担保的受理第十七条集团及各单位对外提供担保,首先应确保被担保人符合以下条件:(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持续经营,经营状况正常;(三)具有清偿债务能力;(四)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六)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担保条件。
第十八条集团及各单位对外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应当向担保方提交担保申请书,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四)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五)其他按规定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集团及各单位对外提供担保,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送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4 -(三)担保人向被担保人以前期间累计提供担保情况、实际落地担保情况以及债务偿还情况;(四)各单位对外担保事项报集团审批时,还需提供本单位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五)其他与担保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二十条集团及各单位对内提供担保可根据情况简化资料,但至少应当包括:(一)主债务情况说明;(二)担保的类型、期限、金额等;(三)被担保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其他与担保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二十一条在担保材料的受理过程中,各相关部门有权对担保事项提出异议,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应及时通知被担保人。
第二节反担保的设立第二十二条反担保措施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保证金或其他反担保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组合。
对内担保涉及反担保事项的除可采取上述反担保措施外,还可根据担保的具体情况,适用承诺函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集团及各单位对外担保,如果涉及第三方向担保方提供保证反担保的,应当确定:(一)第三方应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二)第三方与集团无关联关系。
第二十四条集团及各单位对内、对外担保,如果涉及被担- 5 -保人或第三方向担保方采取抵押或质押反担保的,担保人还应当确定抵押物所有权、使用权或质押物所有权是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价值足以抵减集团及各单位提供担保的风险,且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价值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被担保人依法实行财产、权利抵押或质押的,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资产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节担保与反担保的审批第二十六条集团及各单位董事会根据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等相关资料,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集团各单位需集团审批的担保事项,经各单位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向集团提交担保申请及相关资料,集团相关部门受理后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担保意见(含法律顾问审核意见),针对初步审核通过的担保事项准备材料提交集团董事会审批,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办理相关担保事宜。
第二十八条对内、对外提供担保涉及反担保事项的,集团董事会应根据担保的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四节合同的订立第二十九条集团及各单位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含担保函,下同),合同的订立应当执行严格的合同会签程序。
- 6 -第三十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
第三十二条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合同的范围、责任和期限时,有关责任人应重新按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程序报批,同时应就变更内容进行审查,并重新报董事会审批。
经批准后重新订立(反)担保合同的,原合同作废。
第三十三条重新订立(反)担保合同的,各单位应当根据原担保事项执行程序重新报本单位董事会审批;集团各单位涉及需集团审批的担保事项合同重新订立的,除报本单位董事会审批外,还应重新报集团审批。
第五章风险管理与控制第三十四条为控制担保风险,保证担保维持在合理的风险水平,集团及各单位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0%;为同一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40%;单项担保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20%。
其中,集团及各单位的对外担保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二)为同一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三)单项担保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 7 -第三十五条集团及各单位对担保业务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担保业务流程,掌握担保专业知识。
第三十七条各级财务管理部门人员应当设置担保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担保情况,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持续关注和及时收集被担保人和提供保证反担保的第三方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及时发现财务风险,向董事会报告,提请处理。
第三十八条集团企业管理部人员应当持续关注和及时收集被担保人和提供保证反担保的第三方的经营情况,如发现被担保人和提供保证反担保的第三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也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提请处理。
第三十九条由被担保人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涉及资产抵押、质押的,集团战略投资部人员除及时查询抵押质押资产的相关情况外,还应当时刻关注抵押、质押资产的状况,出现担保风险时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提请处理。
第四十条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散、清算、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集团财务管理部、企业管理部及战略投资部应当汇总被担保人和提供保证反担保的第三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情况,反担保资产的相关情况,上报董事会,及时采取措施将损失降低到- 8 -最小程度。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担保事项出现风险,除应当及时上报本单位董事会提请处理外,还应当及时上报集团。
第六章检查与考核第四十二条对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担保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担保业务的受理、审查、审批等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担保业务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担保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担保业务评估是否科学合理,担保业务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对外担保比例是否符合集团担保制度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及时报告,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十四条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怠于行使其职责、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执行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人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 9 -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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