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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国有资产监

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

置和定金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公

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

(二)负责制定并审议本年度的担保计划和方案;

(三)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承担由担保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

(四)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外担保合同,责成公司具体部门履约执行,并加强检查和日常跟踪、管理。

第五条公司财务审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担保业务相关材料,具体办理对外担保相关手续;

(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

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资金的使

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协助财务审计部同做好

担保业务的审查和全过程监控工作。

第三章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担保对象包括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没

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

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公司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

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对控股、参股企业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向非控股企业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其提供反担保约定。

第九条公司不得向境外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要

向境外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应报杭州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担保程序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无权以

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企业向公司申请提供

担保的,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子企业事先向公司财务审计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需要担保的内容、金额、原因等事项。公司财务审计部要求补充其它材

料的,子企业应及时提供;

(二)公司财务审计部对担保事项经审核无异议的,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经讨论同意提供担保的,出具相应的董事会决议;

(四)公司为子企业提供的一次性担保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财务审计部根据杭州市国资委的要求办理备案

手续。

第十二条担保申请批准后,由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与申请单

位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担保合同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

( 一) 债务主合同的修改、变更须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并重新签

订担保合同;

( 二) 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债务人

不得转让权利;

( 三) 担保合同的变更、修改、展期,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重新

办理。

( 四)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债务履行完毕后,被担保人应在10 日内通知担保人。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根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 负责审查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审查不严,造成情况严

重失实的;

( 二) 负责盖章的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盖章的;

( 三) 被授权人超越授权范围办理担保事项的;

( 四) 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监察室作为公司担保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进行监督,依照有关规定查处担保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出台新的规定与本办法存在冲

突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年*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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