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融资担保管理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 2017年6 月 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 8 月2 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1、融资担保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标准模板)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明确担保业务审批权限,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五条本制度中的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六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能综述第七条公司设立担保风险管理部和评审委员会。
前者是公司担保业务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机构;后者是公司担保业务的评估审批机构。
两者按各自独立的工作规则行使职权。
第八条公司设立担保业务部,负责公司的担保业务的具体管理和本规定的实施。
第九条公司担保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条担保范围分为部分担保和全额担保两种。
具体操作与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双方合作协议以及被担保人资信等级、担保金额等情况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采取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的一种或三种方式的任意组合,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为追偿的快捷实施,反担保的相关合同须在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履约公证手续。
第十二条为规避企业重复抵(质)押,应事先向金融机构、工商、土地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进行查询,获取真实的征信信息和公共信息。
第三章业务人员素质和基本要求第十三条担保业务部业务人员的素质关系到公司的直接效益。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省XX集团(以下简称“省XX集团”)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维护公司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参照省政府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依法依规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担保行为包括省XX集团公司及各所属公司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XX集团及所属各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子公司下属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统称为“所属公司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围第五条省XX集团及各所属公司只对有股权关系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严禁对省XX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严禁向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提供担保:(一)担保项目风险大或经济效益不明显的;(二)申请担保的企业拟以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项目的;(三)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提供担保;(四)对金融子企业进行担保;(五)省XX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的担保;(六)其他不符合融资担保条件的。
以上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三章担保人和担保申请人条件第六条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
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xx县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本章程于2014年月日经全体董事讨论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原则与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章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章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八章评审委员会决策程序第九章公司内审制度第十章担保风险评估制度第十一章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及责任制度第十二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三章公司的变更、解散、清算及破产第十四章公司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安全运行,规范运作行为,改善地方信贷环境,缓解融资困难,促进地方经济繁荣发展,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贵州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办法》规定,坚持依法经营,自主开展经审批的各项业务,搭建融资平台,在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规划指导下,积极、稳健开展担保业务,为政府投资、引进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扩大融资渠道,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公司经贵州省财政厅和xx县政府批准设立,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化运作、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公司名称:贵州省xx县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公司法人:XXX第七条公司办公住所:。
第八条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公司经营原则与范围第九条公司依据《办法》,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开展担保业务,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对公司资本金进行市场化运作,促进资本金滚动发展,良性循环。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制度范文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行为,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融资担保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二、公司管理层职责1. 董事会1.1. 董事会是融资担保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以及监督执行情况。
1.2. 董事会由不少于5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
1.3. 董事会应每年召开不少于4次会议,会议议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等。
1.4. 董事会应对公司的关键决策进行投票表决,并保留最终决策权。
1.5. 董事会有权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相应的任免。
2. 高级管理人员2.1. 高级管理人员是融资担保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2. 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风险控制情况等。
2.3. 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和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2.4. 高级管理人员应指导下属员工的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评估。
2.5. 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风险管理制度1. 风险评估1.1. 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
1.2. 风险评估应采取多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调查、资产评估、财务分析等。
1.3. 风险评估结果应作为决策的依据,对高风险借款人进行额外审查和限制。
2. 风险控制2.1. 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制度,规定贷款额度、贷款利率、担保费率等。
2.2. 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合理确定,以控制风险。
2.3. 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应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等级进行差异化定价,以反映风险成本。
2.4. 风险控制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信用担保、保证担保等。
XX集团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管理制度1 总则1.1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只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无对外担保权。
2 定义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3 职责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职责包括:3.1 集团公司融资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3.2 集团财务总监为审核融资部提出的担保申请进行复审,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和运营情况,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控制;3.3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3.4 审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担保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3.5 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
4 担保的条件4.1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4.1.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4.1.2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4.1.3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4.1.4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它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虽不符合4.1.1款项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5 担保控制5.1担保对象的审查5.1.1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融担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融担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融担公司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融担公司的监督协调工作。
第二章融担公司的设立与登记第五条融担公司设立前,须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设立申请,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融担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不低于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二)有完备的融担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三)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套设施和信息系统;(四)有专业且具备经验的管理团队;(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融担公司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经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融担公司设立后,应当在设立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融担公司的业务经营第九条融担公司应根据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资格,从事融担业务。
第十条融担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合规性管理等,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融担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担保业务,即为借款人提供第三方担保;(二)融资业务,即为融资需求方提供融资服务;(三)其他与融担业务相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融担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合理控制风险,确保自有资金和衍生业务的安全。
第四章融担公司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融担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业务和财务报告,并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核查工作。
第十四条监管机构有权对融担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一)查阅融担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文件、账簿等相关资料;(二)要求融担公司提供经营信息和资料;(三)调取融担公司和其关联方的银行账户、合同和其他相关业务记录;(四)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融担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制度(2024版)
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制度(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3.1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效益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担保的决策第四条决策机构4.1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决策。
第五条决策程序5.1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以上通过。
第三章担保的条件第六条被担保方的资格6.1 被担保方应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且与公司有合法的业务往来。
第七条担保额度7.1 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______%。
第八条担保期限8.1 担保期限应根据被担保方的还款能力和公司的经营计划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______年。
第四章担保的审批第九条担保申请9.1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担保审批10.1 担保申请应提交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10.2 风险管理部门的评估意见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担保的执行第十一条担保合同11.1 公司对外担保应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的范围、期限、方式、责任等条款。
第十二条担保登记12.1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担保监督13.1 公司应加强对担保事项的监督,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合规。
第六章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十四条风险评估14.1 公司应定期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担保风险。
第十五条风险控制15.1 公司应建立担保风险控制机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管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担保公司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以担保业务为主营业务,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收取担保费用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担保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稳健、高效的原则,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障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担保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融资担保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六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三)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担保公司的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章程草案;(四)注册资本证明;(五)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任职资格证明;(六)营业场所和设施证明;(七)财务会计制度证明;(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营业执照,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担保公司设立后,如需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经营范围与业务规则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一)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二)发行担保债券;(三)担保咨询;(四)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第三条担保业务流程如下:(一)客户申请(二)担保受理(三)尽职调查(四)项目预审(五)风控调查(六)项目评审(七)出具意向担保函(八)项目终审(九)签订担保合同(十)落实反担保条件(十一)签订正式保证合同(十二)银行放款(十三)保后管理(十四)担保终结(十五)担保业务流程的文档清单:1、客户申请:《委托担保申请书》2、担保受理:(1)《客户信息收集表》(2)《担保项目申请表》(3)《担保项目受理通知书》(4)《担保项目登记表》3、尽职调查:《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4、项目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预审意见部分)5、风控调查《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风控意见部分、律师意见部分)6、项目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评审会意见部分)7、出具意向担保函:《意向担保函》8、项目终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终审成员意见部分)9、签订担保合同:(1)合同签订前客户确认《担保项目确认函》(2)准备空白合同文本1)委托担保合同》2)《抵押反担保合同》3)《质押反担保合同》4)《保证反担保合同》(3)审核空白文本《合同审核表》(4)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登记表》10、落实反担保条件:(1)《反担保条件落实表》(2)《担保业务费用收缴表》11、签订正式保证合同:(1)《正式担保函》(2)《保证合同》(银行固定格式)12、银行放款:(1)《担保业务联系函》(2)《贷款担保台帐》13、保后管理(1)《在保项目调查表》(2)《担保到期通知函》(3)《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14、担保终结:(1)《还贷凭证》(复印件,银行固定格式)(2)《解除担保责任确认表》第三章担保申请和受理第四条企业申请贷款担保需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融资担保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融资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二)审慎经营:合理控制风险,确保担保业务稳健运行。
(三)诚实守信:遵循商业道德,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担保业务信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本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与业务范围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条例》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五)有符合《条例》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一)担保业务: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二)投资业务: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三)咨询业务:提供融资咨询、风险评估、财务顾问等服务;(四)其他业务: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分支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符合《条例》规定;(二)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三)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五)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与监管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二)按照《条例》规定,合理控制担保规模,确保担保业务稳健运行;(三)按照《条例》规定,规范担保业务操作,确保担保业务合规;(四)按照《条例》规定,如实报送担保业务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监管。
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制度一、引言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最常见的一种公司形式,它在进行商务合作或者其他交易时常常需要提供担保。
而担保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确保公司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有限责任公司所进行的担保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利益。
2. 风险可控原则对于担保活动,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对担保对象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可控风险范围,确保担保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造成严重损失。
3. 透明度原则担保活动需保持透明,及时向股东、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方披露担保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公开、真实有效。
4. 审慎性原则在开展担保活动前,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进行审慎分析和评估,确保担保活动符合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和发展战略。
三、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担保对象的甄别和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担保对象的甄别和评估机制,对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从而有效控制担保风险。
2. 担保决策程序在开展担保活动前,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制定担保决策程序,并严格遵循程序进行担保决策,确保决策合理、合法,并做好相关审批记录。
3. 担保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有限责任公司在与担保对象签订担保合同前,应当对担保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并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同时,公司应当建立担保合同履行的监督机制,确保担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4. 风险备用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担保活动前,需设立专项风险备用金,用于应对可能产生的不良资产损失,在担保损失发生时充分发挥作用。
5. 风险控制和回避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和回避机制,通过分散化担保、加强对担保对象的监测管理等措施,降低担保风险。
6. 担保信息披露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担保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股东、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方披露担保相关信息,确保公开、真实有效。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规范融资担保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融资担保业务,包括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担保咨询业务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稳健、合规、高效,为股东、客户和社会提供优质、安全的融资担保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的全面管理。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第七条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业务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本公司融资担保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担保业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风险可控原则:担保业务应合理评估风险,确保风险可控。
(三)公平公正原则:担保业务应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市场化原则:担保业务应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定价。
第十条担保业务流程:(一)客户申请:客户向本公司提交融资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风险评估:本公司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评估担保风险。
(三)审批决策:董事会或授权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批。
(四)签订合同:审批通过后,双方签订融资担保合同。
(五)放款担保:根据合同约定,本公司向客户放款并提供担保。
(六)担保解除:贷款到期或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担保。
第十一条再担保业务管理:(一)再担保业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再担保业务应合理评估风险,确保风险可控。
(三)再担保业务应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再担保机构。
(四)再担保合同签订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
XXX有限公司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XXX有限公司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XXX有限公司发展,加强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管理行为,规避财务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及《XXX集团公司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有限公司本部、各投资控股公司(以下称“各单位”)。
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担保是指各单位应债务人的请求同银行等机构订立担保合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时,依法履行担保责任与义务,同时按一定比例向债务人收取担保风险费的行为。
第二章原则和条件第四条各单位的担保业务应当遵循“有利于主业发展、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各单位不得对XXX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提供担保。
第六条债务人的财务指标、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资产评估良好,具备履行担保项下合约的能力:(一)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含本次债务事项),一般不得超过60%;(二)债务人不得在最近的两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三)债务人的上一年度的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必须为正值;(四)债务人在近两年内没有违法行为和损害股东利益的记录;(五)债务人信用记录良好,无违约记录。
第七条债务人融资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且属于债务人合法的经营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债务人融资资金用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各单位才能为其提供担保:(一)经XXX有限公司批准及列入综合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二)经营挖潜、改革、改造等扩大再生产投资;(三)已立项并经批准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生产资金;(四)用于生产的流动资金;(五)XXX有限公司认为确有特别需要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债务人的融资资金用于符合XXX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导向或高科技项目,且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的可优先考虑其申请。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第十一条各单位拟由XXX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出具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资料:(一)申请报告,债务人的款项用途、资金状况及还款计划和反担保措施;(二)债务人融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购销合同书;(三)债务人董事会(或股东会等相应权利机构)作出的有效决议,决议须参会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四)债务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已在所财务部备案的可以不提供);(五)政府、XXX集团或XXX有限公司关于立项、投资等的有关批文(复印件);(六)XXX有限公司根据每一担保申请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资料。
股份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担保行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公司担保风险,维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相关规范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股份有限公司本部(简称“股份公司”)及控股、实际控制企业(简称“下属子公司”)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公司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担保方式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企业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或反担保。
第四条担保行为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依法依规;(二)诚实信用、审慎处置;(三)规范运作、风险可控;(四)分级管理、分层审批;(五)量力而行、权责对等。
第二章担保的条件第五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担保资格;(二)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三)股份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担保总额不高于股份公司经审计确定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净资产的40%(含本数);单一家公司担保总额累计不高于公司经审计确定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净资产的50%(含本数);(四)对同一个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余额不高于公司经审计确定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净资产的30%(含本数);(五)单笔担保金额不高于公司经审计确定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净资产的10%(含本数)。
股份公司不符合本条第(三)至第(五)项要求,但确需提供担保的,经股份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下属子公司不符合本条第(三)至第(五)项要求,但确需提供担保的,履行担保公司决策程序后,报股份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
xx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xx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行为是指集团公司或子公司以其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担保活动必须遵循审慎安全、合法合规、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对担保行为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集团公司对内和对外担保事项,其中对非省属企业担保事项应报省国资委审批,对境外子公司担保事项应报省国资委备案;(二)建立担保事项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统一决策、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机制;(三)制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报省国资委备案;(四)负责集团公司担保事项的风险管控,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担保信息,建立担保事项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第六条子公司对担保行为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担保事项由本企业董事会统一决策并报集团公司审批、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机制;(二)制定本企业担保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备案;(三)负责本企业担保事项的风险管控,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担保信息,建立担保事项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四)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本企业担保情况和风险分析.第三章担保对象和范围第七条集团公司按照谁投资谁担保的原则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得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提供担保;原则上不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必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各子公司为所属子企业提供担保的,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集团公司各子公司之间不得提供担保;各子公司不得对集团以外无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第九条集团公司与其他省属企业之间有业务往来并签署互保协议的,可以提供担保,但不得为其子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条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得为非省属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担保的,必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某公司控股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岗位分工与审批权限 (1)第三章决策与操作程序控制 (2)第四章担保履行控制 (4)第五章监督检查 (5)第六章附则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某某及其下属子集团对担保业务的管理,规避企业或有负债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某某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主要包括:某某及其下属子集团出于各种原因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承担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连带偿付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某某及其下属子集团。
第四条某某总部完全掌握担保决策权,下属子集团仅仅是提出担保需求并配合担保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目前某某及其下属子集团的担保业务均需经总裁审批决定。
第六条某某各子集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担保业务内部会计控制程序,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担保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重点主要包括:1)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严格限定担保权限;加强对被担保单位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的调查了解;2)强化对担保审批管理,注意担保合同的订立和推敲;3)重视对被担保单位的即时监控监督和担保业务执行控制。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审批权限第八条各子集团应当建立担保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九条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包括:1)担保业务的申请和审核;2)对被担保企业调查和审批;3)担保合同拟订与复核;4)合同订立、履行担保责任垫付款项审批与付款;5)垫付款记录和付款;6)履行担保责任垫付款审批、付款和回收垫付款。
各子集团不能由同一部门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条各子集团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担保业务,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
xx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xx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对担保业务的管理与控制,规范集团公司和各子企业的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依据《公司法》、《担保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规章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担保主要是指保证、抵押、质押等行为。
第二条集团公司实行担保业务统一管理。
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的担保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集团公司的具体担保管理工作;各子企业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担保业务内部管理工作负责,各子企业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担保事项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担保分为公司内部担保和外部担保。
公司内部担保包括:集团公司母子企业间的担保;子企业间的互保;企业自身贷款担保。
外部担保是指对集团公司以外单位的担保,外部担保原则上只对符合条件的境内省管企业进行担保。
集团公司内部担保,可采取保证、抵押、质押形式。
集团公司对外部单位的担保,只能采取保证形式,并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主,经批准方可采取其他担保方式。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其子企业不得对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不含国有股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以及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集团公司及其子企业不得对有下列非正常经营情况的外部企业提供担保: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或上一年度出现重大亏损且扭亏无望的;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尚未办结的;已裁定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审计后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50%以上的;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况的。
集团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一律不得提供担保。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对外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公司的净资产;对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个担保申请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
集团公司及其子企业对相对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总额以对相对控股企业享有的净资产为限;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总额以对参股企业的出资额为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融资担保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增强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融资能力,同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包括集团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对象为:
(一)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二)与集团公司签订互保协议的单位。
第三条集团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应坚持安全、高效的原则。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团公司不予担保:
(一)担保项目风险大或经济效益不明显的;
(二)申请担保的企业拟以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项目的;
(三)企业拟关、停、并、转或破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融资担保条件的。
第四条集团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度严格控制在集团公司净资产的50%以内。
集团公司对单个企业的融资担保额度
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对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公司持有其权益的50%;
(二)对集团以外单个企业的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公司净资产的5%,且被担保企业必须以有处置权的股权、有价证券或境内不动产等经集团公司认可的资产提供反担保;
(三)未到期的连续担保,担保额累计计算。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外提供融资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担保展期不超过1年。
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融资担保审查小组,负责担保项目的审查工作,监督被担保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的具体工作由计划财务部负责。
第八条企业申请融资担保,必须向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提交下列资料:
(一)融资担保申请表(见附件1) ;
(二)董事会或相应权力机构的决议;
(三)近期财务报表、上年度审计报告、贷款卡号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等;
(四)反担保合同及反担保抵押、质押等资产所有权证书,资产评估报告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书等;
(五)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
(六)集团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集团公司对外提供融资担保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一)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对申请担保的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后,提交集团公司融资担保审查小组审查。
(二)集团公司融资担保审查小组就申请担保的企业的资格,担保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担保额度及担保风险等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而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三)融资担保经批准后,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对担保项目进行登记,并对相关合同进行审查,办理有关手续;
(四)申请担保的企业按担保收费标准付清担保费用;
(五)由总经理签署担保合同有关文件。
第十条集团公司对外提供融资担保的审批权限为:
(一)对全资、控股企业担保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二)对全资、控股企业因业务经营临时急需资金,担保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