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融资担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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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融资担保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增强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融资能力,同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包括集团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对象为:
(一)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二)与集团公司签订互保协议的单位。
第三条集团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应坚持安全、高效的原则。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团公司不予担保:
(一)担保项目风险大或经济效益不明显的;
(二)申请担保的企业拟以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项目的;
(三)企业拟关、停、并、转或破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融资担保条件的。
第四条集团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度严格控制在集团公司净资产的50%以内。集团公司对单个企业的融资担保额度
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对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公司持有其权益的50%;
(二)对集团以外单个企业的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公司净资产的5%,且被担保企业必须以有处置权的股权、有价证券或境内不动产等经集团公司认可的资产提供反担保;
(三)未到期的连续担保,担保额累计计算。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外提供融资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担保展期不超过1年。
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融资担保审查小组,负责担保项目的审查工作,监督被担保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的具体工作由计划财务部负责。
第八条企业申请融资担保,必须向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提交下列资料:
(一)融资担保申请表(见附件1) ;
(二)董事会或相应权力机构的决议;
(三)近期财务报表、上年度审计报告、贷款卡号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等;
(四)反担保合同及反担保抵押、质押等资产所有权证书,资产评估报告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书等;
(五)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
(六)集团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集团公司对外提供融资担保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一)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对申请担保的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后,提交集团公司融资担保审查小组审查。
(二)集团公司融资担保审查小组就申请担保的企业的资格,担保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担保额度及担保风险等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而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三)融资担保经批准后,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对担保项目进行登记,并对相关合同进行审查,办理有关手续;
(四)申请担保的企业按担保收费标准付清担保费用;
(五)由总经理签署担保合同有关文件。
第十条集团公司对外提供融资担保的审批权限为:
(一)对全资、控股企业担保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二)对全资、控股企业因业务经营临时急需资金,担保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