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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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行为,提升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或虽持股50%以下但其董事会成员过半数为公司派驻,或通过协议(如股份表决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及内部控制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以控股股东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财务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具体管理与监督部门为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四条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旨在建立一整套有序的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机制,规范控股子公司在制定会计政策及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组织架构、财务人员管理、单据签核权限、资金管理、对外财务担保、财务预算管理、财务报表及财务资料报送、财务监督等财务管理程序和行为,防范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风险,维护公司股东权益。
第五条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依据《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法规,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本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控股子公司财务活动的职能部门。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政策的制定
第七条控股子公司须依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财务控制体系,防范财务风险。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原则上执行与公司相统一的会计政策。
第九条控股子公司需在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费用报销制度)实施前报送公司财务部审阅,当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异议时,控股子公司应当认真听取其合理意见并及时进行修订;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后需及时报送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条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每年需修订一次。
第四章财务部组织架构及财务人员
第十一条控股子公司根据本单位的经营活动需要和发展方向,自行拟定本单位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并于组织架构实施前报送公司财务部审阅,当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组织架构提出异议时,控股子公司应当认真听取其合理意见并及时进行修订;财务部组织架构实施后需及时报送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财务部组织架构拟定负有指导、监督和协助的责任。
第十三条控股子公司财务部组织架构应于每年十二月份修订一次。
第十四条控股子公司根据已审批的组织架构自行招聘财务人员,财务主管及以上人员需在招聘前将应聘简历发送至总公司财务部,经总公司财务部同意
后方可通知面试。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负有业务指导和协助的责任。
第十六条控股子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实施垂直管理,对公司财务部和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双重负责,公司财务部至少每季度需出差各控股子公司一次,以检查和监督其工作。
第五章财务负责人的委派及职责
第十七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经总公司负责人同意后由公司财务部委派,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总经理负责,协助本单位总经理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八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切实组织和领导好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本单位财务活动正常有序进行,提升本单位财务管理为经营工作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九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负有定期或不定期向总公司财务部汇报本单位的财务情况的责任和义务,定期为每季度一次,不定期为控股子公司或公司财务部认为有必要时。
第二十条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财务人员由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依据本部门组织架构提名由本单位总经理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报总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一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全体财务人员参与本单位的绩效考核,财务负责人薪资调整由公司财务部与本单位总经理共同协商调整,其他财务人员薪资由财务负责人依据本单位薪酬体系调整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责任心不强或因严重工作过失给本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等不称职或无法胜任得财务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可以以书面形式提请总公司财务部改派财务负责人,并经总公司财务部同意后提请总公司负责人批准。对工作怠慢、业务能力不强、缺乏责任心或因严重工作过失给本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泄露财务机密等不称职
或无法胜任得财务人员,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提请本单位总经理解除其职务,本单位总经理应充分听取并采纳财务负责人的合理意见。
第六章单据签核权限
第二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单笔物料损耗、单次资产报废、单次存货盘点及固定资产盘点等差异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金额,需报总公司财务部及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调账。
第二十五条控股子公司付款申请超过人民币五万及以上金额,单次借款超过人民币三千及以上金额,个人单次报销超过人民币一千元及以上金额,均需报总公司财务部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六条未超过上述支付额度的单据,总公司财务部也有权随时抽查,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需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
第二十七条未超过上述额度的单据,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如有疑义,需及时告知总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八条控股子公司需在每周一将上周的银行支付记录报送总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可对其中的任何支付记录进行抽查与复核,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需积极配合。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是本单位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办理本
单位一切资金的募集、使用、调配等财务手续,严格监督本单位资金的使用第三十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资金使用行使审批权,未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的签字同意,财务部不得支付任何款项。
第三^一条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切实执行本单位的各项资金支付授权于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