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关于做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

尊敬的各位集团公司财务公司领导和各位财务公司员工: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经经董事会审议并
通过,现予以全面实施。

为此,现就做好《办法》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财务公司要认真贯彻执行《办法》,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
定进行管理。

各财务公司完成工作必须保持一致和统一性,遵守统一的管
理办法,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运行管理。

二、各财务公司要切实落实好财务政策、财务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
全面深入把好《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中央、上级政策,按照规定的
程序进行财务管理工作。

三、各财务公司要做好财务报表及定期工作报告的准备工作,确保财
务信息准确、及时,真实、有效地反映出企业实际状况。

四、各财务公司要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定期对资产进行综合清查确认,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五、各财务公司要做好各种培训、宣传、研究等相关工作,使全体员
工充分认识到《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落实好所有的规定。

特此通知!
财务集团公司
XXX。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㊂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㊂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㊁以母子公司为主体㊁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㊁子公司㊁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㊂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㊁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㊁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㊂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㊂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㊂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㊂第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㊂第五条 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㊂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第六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㊂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 财务有限公司”或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㊂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 财务公司”字样㊂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㊂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㊁(二)㊁(五)㊁(六)㊁(七)㊁(八)㊁(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㊂第八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㊂第九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四)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㊁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五)在法人治理㊁内部控制㊁业务操作㊁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㊁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十条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㊂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㊂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㊂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㊂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㊁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㊂第十二条 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出资㊂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㊂曾任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㊁电脑公司程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员,或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㊁基金公司㊁投资银行㊁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和管理岗位上工作过的专业人员,如果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国内相关业务及政策培训,则视同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㊂第十四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㊂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㊁资料:(一)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㊁所在地㊁注册资本㊁股东㊁股权结构㊁业务范围等㊂(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1.母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整体的生产经营状况㊁现金流量分析㊁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2.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㊁作用及其业务量预测;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㊁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㊂(三)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㊂(四)‘企业集团登记证“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㊂(五)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外资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㊂(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㊂(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㊁资料㊂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一)财务公司章程草案;(二)财务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三)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㊁出资比例;(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五)拟任职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㊁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六)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㊁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㊁详细履历;(七)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㊁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八)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九)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㊁资料㊂第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㊂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㊂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㊂财务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财务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财务公司承担㊂第十八条 财务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㊂财务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㊁客户服务㊁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㊁反馈等相关工作㊂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二)财务公司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三)拟设立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上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四)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㊁违规经营记录㊂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㊁内部控制㊁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㊁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㊂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㊂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㊁资料:(一)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㊁所在地㊁营运资金㊁业务范围及服务对象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分公司的业务量预测,所在地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㊁资金流量分析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三)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四)财务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设立该分公司的决议以及对拟设分公司业务范围授权的决议草案;(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㊁资料㊂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㊂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㊂第二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㊁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㊁变造㊁转让㊁出租㊁出借‘金融许可证“㊂第二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公司性质㊁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㊁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㊂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一)变更名称;(二)调整业务范围;(三)变更注册资本金;(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五)修改章程;(六)更换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营业场所;(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㊂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㊁营运资金㊁营业场所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财务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㊂第三章摇业务范围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㊁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㊁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㊁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㊂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四)有价证券投资;(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㊁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㊂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㊁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㊁风险控制制度㊁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三十一条 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㊂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㊂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㊁贸易等非金融业务㊂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㊂第三十三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㊂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㊁同业拆借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㊂第四章摇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第三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㊂第三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㊁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㊂第三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㊁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㊂第三十七条 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㊂第三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㊁健全本公司的财务㊁会计制度㊂财务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㊂第三十九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㊁损益表㊁现金流量表㊁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㊂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㊂第四十条 财务公司应当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并提供其所属企业集团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据㊂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㊂第四十一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㊂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㊁到期债务不能支付㊁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㊁电脑系统严重故障㊁被抢劫或诈骗㊁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㊁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㊂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㊁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㊂第四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核销损失㊂第四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㊂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财务公司进行检查;(二)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㊁复制财务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㊁资料,对可能被转移㊁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㊁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财务公司电子计算机业务管理数据系统㊂第四十六条 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㊂第四十七条 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负债㊂第四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㊂第四十九条 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经验㊂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㊂具体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㊂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㊂第五十条 财务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㊁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㊂第五十一条 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公司行业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㊂第五章摇整顿、接管及终止第五十二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㊁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㊂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㊂第五十三条 财务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㊂第五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一)已恢复支付能力;(二)亏损得到弥补;(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㊂第五十五条 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㊂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㊂第五十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㊂第五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㊁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㊁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㊂第五十八条 财务公司被接管㊁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㊂第五十九条 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㊂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㊂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㊂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㊂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㊂在规范期内应遵从本办法关于最低实收资本金㊁资本充足率等审慎性监管的规定㊂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㊂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㊂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㊂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同时废止㊂。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合规管理办法1. 总则 ...............................................................................董事会的合规职责2. (3)3. 监事会的合规职责 .....................................................................4. 高级管理层的合规职责 ...............................................................5. 公司的其他负责人 ....................................................................6. 各有关部门的责任 ....................................................................7. 人事部门的职责 ......................................................................8. 稽核部门的职责 ......................................................................9. 公司董事长的职责 ....................................................................10. 责任追究 ............................................................................11. 附则 .................................................................................页脚内容11. 总则1.1 为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框架,建立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金融机构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巴塞尔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合规与金融机构内部合规部门》高级文件、《上海金融机构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0.1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监管,引导财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

2022年7月29日至8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评估论证各方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

《办法》共七章六十二条。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调整准入标准和扩大对外开放。

《办法》修订从申请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要求等方面提高了财务公司设立门槛,重申严格准入、优中选优的监管导向,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设财务公司。

明确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

二是优化业务范围和实施分级监管。

《办法》优化财务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其主责主业,专注服务集团内部,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

同时,区分财务公司对内基础业务和对外专项业务,实施业务分级监管,给予市场主体正向激励,引导经营状况较好的财务公司改进金融服务质量,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三是增设监管指标和加强风险监测预警。

充分汲取近年来一些财务公司风险教训,《办法》优化和增加财务公司承兑汇票、集团外负债、贷款比例等监管指标,引导财务公司储备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严格控制对外业务总额,加强对财务公司对外业务风险的监测、识别和预警。

四是加强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

《办法》增加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要求,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集团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加强具有财务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提升财务公司法人独立性。

五是完善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

《办法》增加财务公司终止及制定恢复处置计划相关内容,明确财务公司破产的前置审批规定,以及避免破产重整期财务公司风险扩散外溢的相关监管措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24•【文号】银监办发[2004]259号•【施行日期】2004.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财务制度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59号2004年9月24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9月1日开始实施。

各财务公司应按《办法》要求规范相应经营行为。

现就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在2004年12月底前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提出调整业务范围的申请。

申请材料的内容及格式参照财务公司申请开业程序相关规定。

二、自文到之日起,财务公司在新的业务范围未核准前,可以继续从事现已开办的《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业务,但不得开办未经批准的第二十八条的有关业务,也不得新开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即不得新增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不得进行新的有价证券投资;不得增加新的买方信贷、消费信贷、融资租赁合同;不得新签订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合同。

个别财务公司如因停止新增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对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有条件开办新增业务。

三、自文到之日起,财务公司应立即停止新增外汇借款业务。

正在合同执行期的外汇借款,可履行至合同结束。

对成员单位的股权投资、对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以及其他超出《办法》规定范围的业务,要制定清理方案并报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四、财务公司不再申请或未获得批准经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业务以及不符合《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其买方信贷、融资租赁、消费信贷、承销业务执行至现有合同结束。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 定期报送财务报表、业务报告等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财务公司的自律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 加强行业自律,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 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满足企业需求
03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实施与执行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贯彻与实施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加强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宣传教育
案例一:某大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案例二:某创新型财务公司
• 通过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实现了稳健发展
• 通过业务创新,满足了企业集团的个性化金融需求
• 积极参与金融市场创新,为企业集团提供了多元化的金
• 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提高了金融服务水平
融服务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
问题一: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不够
• 组织培训班,提高财务公司从业人员对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认识
• 通过媒体宣传,扩大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社会影响力
财务公司加强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培训
• 组织员工学习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
•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执行与监督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执行监督
• 定期检查财务公司是否按照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开展业务
• 对违反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务公司加强内部监督,确保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执行
•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业务风险的防范
• 加强内部审计,确保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效果评估与改进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效果进行评估
CREATE TOGETHER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6.30【实施日期】2000.06.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000年六月三十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第三章业务范围及风险控制第四章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第五章整顿、接管及终止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行为,促进财务公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外资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还包括该外资企业集团的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持股或与该外资企业集团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

第四条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第五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集团:(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四)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务公司资料管理制度内容

财务公司资料管理制度内容

财务公司资料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规范财务公司的资料管理工作,保障资料的完整性、安全性与可追溯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资料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财务信息资料的生成、存储、使用、传输、销毁等环节。

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财务报表、凭证、合同、审计报告及相关电子数据等。

三、基本原则1. 保密性:确保所有资料不被未经授权的个人或组织获取、使用或泄露。

2. 完整性:保证资料在保存期间保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受未授权更改。

3. 可用性:确保授权用户能够及时、准确地访问和使用所需资料。

四、资料分类与归档1. 根据资料性质和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如公开资料、内部资料、机密资料等。

2. 设定不同类别资料的保存期限和保存方式,确保长期保存的资料定期进行更新和备份。

五、资料存储与保管1. 实体资料应存放于指定的安全环境中,防止火灾、水灾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影响。

2. 电子资料应存储于安全的电子设备中,并定期进行数据备份。

3. 对重要资料实施加密保护,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

六、资料的使用与传递1. 明确不同级别员工的资料访问权限,实行最小必要原则。

2. 对外提供资料需经过审批流程,确保资料的安全传递。

3. 加强员工关于资料管理的培训,提升其保密意识和操作技能。

七、资料的销毁1. 对于过期或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应采取合规的销毁方法,如物理销毁或数据擦除等。

2. 销毁过程应有专人监督,确保资料被彻底销毁且不可恢复。

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资料管理工作的定期检查和评估。

2. 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和修订。

结语:。

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管理与考核办法

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管理与考核办法

集团成员单位资金管理与考核办法(第四稿,重新确定思路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与加强集团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强化成员单位的资金收支监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及经济效益,促进集团及成员单位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测算的,由集团公司分配给成员单位使用的资金,包括成员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及其独立核算的所属单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董事会作为资金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集团的资金管理计划,审批各成员单位资金分配方案,对于涉及资金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财务公司受权办理集团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集中管理,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成员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及考核。

集团财务部负责测算成员单位的资金使用额度,为财务公司制定、考核资金使用等相关事宜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并且对未纳入财务公司系统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条时间要求:(一)考核期间。

本办法管理考核的时间按照完整的会计年度来进行,即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二)确定资金分配额度时间。

考核部门应在每年的10月份开始着手计算次一年度各成员单位的资金使用预算,最迟不超过每年的11月底将次一年度的各成员单位的资金使用预算报呈集团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作为次一年度各成员单位资金使用上限的依据。

(三)考核时间。

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作为前一年度资金考核的时间,由考核部门根据前一年成员单位实际经济运行数据进行考核.第六条管理考核的原则:集团公司资金的管理按照“集中管理、总量控制、安全稳健、讲求效益”的原则,在前一年的年底确定各成员单位下一年的资金使用上限,并以此作为重要依据对成员单位的资金使用进行考核。

资金使用的考核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集中管理是指所有成员单位的存款均归集到在财务公司账户上,由集团授权财务公司统一进行集中管理。

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一、前言集团财务管理办法的建立旨在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有效提升集团财务绩效,为公司的稳健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支持。

本文将分别介绍财务管理目标、基本原则、组织管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二、财务管理目标集团的财务管理目标是通过财务成本控制、资本运作、收益增长和风险管理的统一流程,实现公司的经济效益、信誉和声誉的提升。

三、基本原则1. 稳健性原则公司的财务管理应当以稳健为基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确保资产负债表真实准确、利润和现金流稳定可靠。

2. 透明度原则公司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透明度原则。

所有的会计核算记录,如记账凭证、支付凭证、银行对账单等,必须保证原始凭证、准确、完整、真实。

集团成员单位之间要互相协作,对财务管理事项作出必要的沟通交流,确保管理流程透明化。

3. 合规性原则公司的财务管理应确保与财务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规定的合规性。

4. 效率性原则公司的财务管理应符合经济效益原则、成本控制原则和投资决策原则,要求高效且便捷,以便提升财务绩效。

5. 简化性原则公司的财务管理应采用简化和统一的财务管理流程和制度建立网络、高效地传输数据以及完善相应的流程防范措施来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

四、组织管理1. 财务中心集团设立财务中心,主要负责管控财务会计活动、支付结算、资金管理、预算编制及执行等财务相关事宜。

财务中心分为会计组、资产组、税务组、风控组四个职能部门。

2. 财务规划和预算编制公司的财务规划和预算编制应指导公司合理开展业务活动,以达成公司部署的各项经营和财务目标,逐步提升精细化管理的水平。

3. 财务审计内审和外部审计是对企业财务管理的监督和审计,有助于确认企业的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公司每年须委派专门机构进行财务监管和审计。

五、资金管理1. 预算控制公司应当按照年度预算计划进行实际经营活动,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时调整预算计划。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文件制修订记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年10月1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依托企业集团、服务企业集团,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跨国集团或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而设立的外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单独或者共同、直接或者间接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直接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跨国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登记的跨国企业集团。

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资跨国集团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外资跨国集团或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第六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银保监会批准。

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名称中应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

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等字样。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新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新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

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第六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大企业集团资金集中治理和提升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治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治理服务而设置的财务公司适用本方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方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方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置的从事直截了当投资的公司。

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

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方法中对母公司的有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方法中对成员单位的有关规定第四条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财务公司依法同意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的监督治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变更第六条设置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新办法.doc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新办法.doc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新办法账务是指实现会计处理进行原始单证的收集、整理、记载、计算、结报等会计处理的具体事务,它要求规范、准确,保证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

下文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

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第四条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第六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1. 引言1.1 背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内部的重要财务管理机构,承担着集团内部财务决策、风险管理和资金调度的重要职责。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运作,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制定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1.2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提供一系列管理办法,包括组织架构、财务管理职责、财务流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合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便确保财务公司的良性运营和合规管理。

2. 组织架构2.1 上级领导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上级领导是集团总部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财务公司进行监管、指导和协调工作。

2.2 董事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集团内部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决策和监督财务公司的运作,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2.3 高管团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高管团队,由董事会成员和财务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具体的业务运作和组织管理。

2.4 内部部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设立财务管理部、财务报告部、财务分析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各部门负责不同的业务职能,保障企业财务管理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3. 财务管理职责3.1 财务决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负责制定财务决策方案,参与重大经济决策,包括投资、融资、资金调度等,为集团提供财务支持和评估。

3.2 财务规划和预算财务公司负责制定集团的财务规划和年度预算,确保公司业务发展和财务目标的实现。

3.3 财务报告和分析财务公司负责编制和发布集团的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和财务指标评估,提供给上级领导、股东和投资者参考。

3.4 资金管理财务公司负责集团的资金管理和资金流动性监控,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利用。

3.5 税务管理财务公司负责管理集团的税务事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4. 财务流程4.1 采购流程财务公司负责制定和执行采购流程,包括采购申请、采购审批、采购支付等环节,确保采购行为的合规性和效率。

财务公司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财务公司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财务公司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地运用,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计划与预算公司应制定年度和季度的资金计划,明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方向。

资金预算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和计划,结合历史数据和市场预测进行编制,并经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三、账户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户、一般户、专用账户等。

所有账户的使用应严格遵守银行规定和公司内部控制要求。

四、资金收入管理公司所有的收入应当及时、全额入账,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私自截留、挪用。

收款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流程,将收到的款项及时存入指定账户,并做好相应的记账工作。

五、资金支付管理资金支付应严格执行预算内支出原则,超出预算的支出需经过特定审批程序。

所有支付行为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支持,并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核确认。

六、资金审批权限公司应明确不同金额级别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一般情况下,小额支付可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大额支付则需报请公司高层或董事会批准。

七、资金监控与报告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监控,并及时向管理层报告资金状况。

同时,应建立资金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进行评估和预防。

八、内部审计与监督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设立、运营和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1.3 财务公司应当遵循安全、稳健、合规、创新的原则,服务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机构设立及变更2.1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XX亿元;(2)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上一年度合并报表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XX亿元;(3)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上一年度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XX亿元;(4)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2 财务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银监会的规定,经过审批程序。

三、业务范围及风险控制3.1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吸收成员单位存款;(2)对成员单位发放贷款;(3)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4)从事同业拆借;(5)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2 财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四、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4.1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财务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4.2 财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各类报表和资料。

4.3 财务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财务公司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五、整顿、接管及终止5.1 财务公司出现风险状况时,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整顿、接管等措施进行风险处置。

5.2 财务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的规定进行清算和终止。

六、附则6.1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6.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XX年XX月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 年7 月27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 年第5 号发布,根据2006 年12 月2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订)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于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关联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之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之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 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于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于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和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 ,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 的企业。

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关联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关联规定第四条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运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人益。

第五条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第六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且标明“财务XX 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于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第七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二)申请前壹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 亿元人民币;(三)申请前壹年,按规定且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俩年,按规定且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 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五)现金流量稳定且具有较大规模;(六)母公司成立2 年之上且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 年无不良诚信纪录;(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壹)、(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壹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 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俩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于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且于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九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壹定的业务规模;(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四)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于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五)于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 亿元人民币。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运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 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能够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十壹条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且能够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于3 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财务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能够由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和其投资者共同出资。

第十三条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 年之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 5 年之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壹。

曾任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电脑公司程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员,或于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关联业务和管理岗位上工作过的专业人员,如果具有2 年之上工作经验,且经国内关联业务及政策培训,则视同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 年之上。

第十四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俩个阶段。

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壹)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所于地、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方案,其内容包括:1. 母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整体的生产运营情况、现金流量分析、于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2. 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及其业务量预测;3. 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 年的合且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三)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关联证明资料。

(四)《企业集团登记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

(五)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外资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 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壹)财务公司章程草案;(二)财务公司运营方针和计划;(三)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五)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六)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七)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 年及5 年之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八)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九)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和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且予以公告。

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七条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能够于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财务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财务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财务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能够于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且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财务公司的代表处不得运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客户服务、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馈等关联工作。

第十九条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壹)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二)财务公司设立2年之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 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拟设立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 家,且上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 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 亿元人民币;(四)财务公司运营情况良好,且于2 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运营记录;第二十条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和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壹条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 万元人民币。

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

第二十二条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资料:(壹)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所于地、营运资金、业务范围及服务对象等;(二)可行性研究方案,包括拟设分公司的业务量预测,所于地成员单位的生产运营情况、资金流量分析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三)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四)财务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设立该分公司的决议以及对拟设分公司业务范围授权的决议草案;(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且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 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 个月之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且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财务公司的公司性质、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当于公司章程中载明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壹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壹)变更名称;(二)调整业务范围;(三)变更注册资本金;(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五)修改章程;(六)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营业场所;(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