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沙村原村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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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沙村原村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2007年11月20日市旧改办讨论通过)
为加快推进玉沙村改造工作,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让利于民,使其在改造中真正受益,根据《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草案)》的有关规定,结合玉沙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安置
(一)对经调查核实的现状房屋及土地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2005年5月26日后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实施后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二)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实物补偿。(三)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在房地产市场评估(不含补助
和奖励)的基础上增加30%的奖励。
(四)实行实物补偿的,在北区选择80亩左右土地对原村民进行安置,安置房的建设方案服从城市规划要求。
1、原则上按现状房屋结构置换比例和以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为标准提供住宅安置房(建筑结构置换比例:框架1:1;砖混1:0.8;砖瓦1:0.6)。提供住宅安置房的户型分别为80平方米、120平方米、160平方米三种。一个孤寡老人以一户计,按最小户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进行安置。
现状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按以上标准提供的住宅安置房建
筑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小于部分按住宅安置房建筑成本价购买。住宅安置房自交付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2、在北区提供商业用房,人均享受购买18平方米,价格按每平方米3500元左右的综合成本价(以市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的价格为准)。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干部不享有按以上价格购买商业用房的待遇。
3、按签订拆迁协议时间并按协议完成搬迁的顺序来选定住宅安置房和商业用房。
(五)土地补偿:对已办理土地证以及因历史原因未办证但持有村、镇(街道办事处)有效证明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的,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给予补偿;。
二、拆迁奖励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拆迁人可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为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拆迁补助、补贴
(一)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一次性计算支付。选择实物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支付,不足500元补足至500元。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实物补偿的,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过渡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月支付,每户不足500元/月补足至500元/月。
(三)电话、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的迁移补助标准:电话:100元/部;水表500元/户;电表600元/户;有线电视200元/户。
(四)2007年12月31日前签订拆迁协议并在此时间男性60岁(含60岁)以上,女性55岁(含55岁)以上老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障,由区财政给予补贴。
四、特困户、低保户扶持
(一)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据《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二)在安置房屋交付之日5年内,对属于特困户、低保户被拆迁人的物业管理费给予全额补贴。物业管理费补贴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从区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就业扶持
(一)被拆迁人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二)被拆迁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其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参照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98号)执行。
(三)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被拆迁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被拆迁人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应当按照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98号)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四)被拆迁人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9号)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项目的,可享受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有关政策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五)实行财政补贴或扶持的并类社会公益性岗位,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被拆迁人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六、子女教育
被拆迁人的子女可以选择继续就读原学校,也可以选择转学就读。转学就读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其新迁住址划定的招生范围免费办理。
七、税费减免
(一)被拆迁因拆迁而重新购买住房或置换安置房的,免交房屋档案保管费、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档案查询费、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
(二)被拆迁人安置房管道燃气安装费和开户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复价格给予20%的优惠照顾。
(三)被拆迁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原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在拆迁安置过渡期间申请暂停营业,工商管理部门免收工商管理费。
(四)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被拆迁人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原村民的界定和计户标志及实物补偿具体分配方案另定。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