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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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小学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全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促进“平安校园”、和谐校园的创建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各级相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会议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制度。
我校实行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制度,在审批过程中,把握以下原则和要求:
1、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组织部门必须制定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有力的活动方案,活动方案必须经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组组长审阅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组织到外地或较远活动的需经教育局审批。
2、全校性集体外出活动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报县教育局批准;学校在教育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整年级、整班外出活动必须报请校长批准。组织学生外出参加大型活动时,要有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并指派有经验的教师事前勘察活动场所,摸清有关情况,消除事故隐患。
3、学校组织学生劳动以及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时, 坚持就近、徒步的原则。并对劳动场地、工具作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进行强度过大和有危
险的劳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为私人进行劳动。
4、每次活动应有具体的责任人,注意人员年龄、身体状况搭配。
5、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
6、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应向专业运输部门租用,遵守乘车安全要求,行前要求营运部门对车进行检修。严禁租用车况不良和无牌证交通工具,严禁乘坐无证照人员驾驶的车辆,凡需要搭乘个体营运的交通工具必须要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
7、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8、组织师生开展野炊、爬山、野餐等活动,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伤事故发生。
9、活动地附近有河流、水库的,没有保护措施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能让学生下水。
10、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组必须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控。
11、在活动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因组织师生外出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2、组织师生外出活动,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组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严格按照处置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我校师生外出活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实行师生外出审批制度。组织师生外出,必须经校长同意,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组根据情况制定好外出活动组织方案,安排好随行安全保卫人员。在外出活动的过程中,如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根据《鲁甸
县第一小学师生外出活动突发安全事故处置预案》进行处置。严禁任何人私自组织师生外出,一经发现,学校将追究组织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ⅩⅩ小学
“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组
201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