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生集体外出及举办大型活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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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集体外出
及举办大型活动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完善和规范学校大型活动和师生集体外出报批制度,根据《福州市学校大型活动和师生集体外出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学校大型活动和师生集体外出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校内外组织的大型庆典、运动会、组织师生外出集体活动,(主要是指组织学生外出开展的军训、春游、秋游、参观学习、比赛、竞赛、社会实践、学生见习实习、社会调查及其他大型集会等活动),均应提前一周报学校办公室和保卫处备案,同时附送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方案。未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不得组织活动,否则,将视情节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所有的集体活动都必须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举办活动的种类、主办单位、租借场地单位;安全保障工作负责人姓名、职务、住址及联系电话;参加安全保障工作的人员名单及安全职责分工;活动的具体内容、计划、期限及场地可容纳的人数;车辆停放的规划;场地、车辆、器材等相关安全合同;应急疏散措施、活动安全预案等。
三、学校或各部门组织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做好严密的安全措施,10以内由辅导员带队,10以上由科长带队,并检查参加活动的师生的健康状态,交通工具,携带常用药品。同时落实活动安全责任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组织者应对参与者进行相应的交通安全、活动安全、食品饮水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并根据人员流量合理地安排进出通道,严防挤压踩踏事故发生。同时,应事先对活动场地及活动线路进行考察,排除隐患,进行水、电及结构等方面的安全检查,
以防范溺水、触电和坍塌等事故的发生。
四、活动需要乘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要用正规旅游公司、公交公司的车辆,严禁乘坐无证、无照人员或无证、无照单位的车辆,不得借用、租用关系单位、共建单位和私人等无营运资质的车辆。活动组织者要与活动委托承办的旅游公司、公交公司签定含有安全要素的合同,明确合作双方安全责任。组织者必须与承运单位共同落实交通安全措施,严格控制人数,杜绝超载现象,严禁车船无照运行、带“病”运行和超载、超速行驶。学生活动组织者,要对学生进行安全乘坐车船的教育,并负责对交通工具安全性的监督。
五、学生进入活动目的地,组织者切莫让学生放任自流,发生危险。在有潜在安全隐患地带,应安排工作人员值勤,以防范安全事故。在野外活动不得擅自用火,以防发生火灾。要防止山林火灾、翻车、迷失、摔跌等事故。组织师生集体到风景、名胜管理区活动,必须教育学生遵守管理区的规定,注意公共卫生,注重环境保护。活动结束后,必须及时集中清点师生人数,检查财物,清理场地卫生,并按指定路线带回出发地。
六、组织者发现学生的行为有危险性时,应当立即制止。学生有危险情况发生时,应当积极救助。学生如感到身体不适,应及时报告组织者。如发现周围同学身体有突发症状或危险信号,应立即报告组织者,共同协助送往医疗单位,进行及时治疗或救助。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后, 组织者应当积极救助, 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 在场其他学
生应当积极呼救,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拨打120呼救。如发生学生走失事件, 组织者应当立即通知学校有关部门,并在安排好其他同学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寻找或者向公安机关寻求协助。
七、以“安全、就近”原则开展活动,对于地理条件复杂、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安全措施不保证的地方和不宜实习场所,严禁组织学生前往活动。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和活动场所环境不明的情况下,
严禁组织师生外出活动。
八、若活动时间、地点有变更,需提前48小时将情况报告审批部门。
九、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