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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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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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一、一般规定二、结婚三、夫妻关系四、父母子女关系五、离婚六、附则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离婚案件的法律检索报告(3篇)
![离婚案件的法律检索报告(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5129b64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8ee9b68.png)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劳动法等多个领域。
为了更好地了解离婚案件的法律规定,提高办案效率,本报告对离婚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检索和分析。
二、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婚姻制度、婚姻登记、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离婚等法律问题。
其中,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如下:(1)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离婚的程序: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3)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子女抚养权归一方,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规定了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往往涉及到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1)遗产的范围:遗产包括被继承人的财产、债权、债务等。
(2)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等。
(3)遗产分割的原则:遗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自愿的原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等法律问题。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签订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车辆买卖合同等,均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法律问题。
离婚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可能涉及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三、离婚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1.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主要依据以下情形:(1)一方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2. 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关键问题。
2020年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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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离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也是大家重视的问题之一,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关于20xx年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欢迎阅读。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9fab0429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9d.png)
1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关联法条】《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二、【婚姻登记被撤销的财产、子女问题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问题。
【关联法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2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如无相反必要证据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af251111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1a.png)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事政策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离婚问题⼈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坚持婚姻⾃由、⼀夫⼀妻、男⼥平等和保护妇⼥、⼉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反动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婚姻观点,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
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进⾏调解。
准予或不准离婚,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为准。
(1)⽗母或他⼈违背男⼥双⽅或⼀⽅意愿的强迫包办婚姻和索取财物为⽬的,违反男⼥双⽅或⼀⽅意愿⽽强迫结合的买卖婚姻,⼀⽅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没有建⽴起感情,应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有⼦⼥,夫妻间已建⽴了⼀定感情,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调解,调解⽆效的,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2)⼀⽅向对⽅索要的财物,但婚姻基本上⾃主⾃愿的,不属买卖婚姻。
⼀⽅提出离婚时,应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如调解⽆效,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3)因第三者介⼊⽽造成的离婚纠纷,⾸先要分清是⾮责任,对有过错的⼀⽅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
有过错⼀⽅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作,即使调解⽆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盾激化的,则应会同有关⽅⾯,做好思想⼯作和防范⼯作,调解离婚⽆效,应判决离婚。
⽆过错⼀⽅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效时,⼀般应准予离婚。
(4)因⼀⽅升学、招⼯、提⼲等引起思想感情变化⽽提出离婚的,处理时应区别对待。
对喜新厌旧的错误思想⾏为,要依靠有关单位组织进⾏严肃的批评教育,并着重做调解和好的⼯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的,即使调解⽆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判决不离后,夫妻关系仍⽆改善的,可调解或判决离婚。
(5)因⽣⼥孩或⼥⽅采取节育措施⽽提出离婚的,应依靠有关组织和群众对其重男轻⼥、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进⾏批评教育,促使其认识错误,尽量调解和好。
分家析产案件法律依据(3篇)
![分家析产案件法律依据(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de42368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ca.png)
第1篇一、引言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因各种原因,如离婚、死亡、分居等,需要将共同财产分割给各方的行为。
在我国,分家析产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本文将从这两个法律文件出发,对分家析产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分家析产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中涉及分家析产案件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平均分割。
(2)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因离婚、分居、继承等原因,需要分割共同财产的,应当依法进行。
(3)第一千零九十三条: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实际需要,合理分割。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对民法典中关于分家析产案件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具体如下:(1)第一条:离婚、分居、继承等原因,需要分割共同财产的,应当依法进行。
(2)第二条: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实际需要,合理分割。
(3)第三条: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优先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4)第四条: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贡献,合理分割。
(5)第五条: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合理分割。
三、分家析产案件的法律适用1.共同财产的认定在分家析产案件中,首先要明确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赠与财产。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
(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
2.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平均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5c284517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61.png)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费问题的若⼲具体意见⼈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健康,保障⼦⼥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母双⽅的抚养能⼒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便有了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费问题的若⼲具体意见,接下来和店铺⼩编⼀起来看⼀看。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费问题的若⼲具体意见注意:最⾼⼈民法院关于废⽌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件的决定(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2021年1⽉1⽇起施⾏)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正确适⽤,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件(⽬录附后)。
本决定⾃2021年1⽉1⽇起施⾏。
1、两周岁以下的⼦⼥,⼀般随母⽅⽣活。
母⽅有下列情形之⼀的,可随⽗⽅⽣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其共同⽣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要求⼦⼥随其⽣活的;(3)因其他原因,⼦⼥确⽆法随母⽅⽣活的。
2、⽗母双⽅协议两周岁以下⼦⼥随⽗⽅⽣活,并对⼦⼥健康成长⽆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和母⽅均要求随其⽣活,⼀⽅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育能⼒的;(2)⼦⼥随其⽣活时间较长,改变⽣活环境对⼦⼥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其他⼦⼥,⽽另⼀⽅有其他⼦⼥的;(4)⼦⼥随其⽣活,对⼦⼥成长有利,⽽另⼀⽅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共同⽣活的。
4、⽗⽅与母⽅抚养⼦⼥的条件基本相同,双⽅均要求⼦⼥与其共同⽣活,但⼦⼥单独随祖⽗母或外祖⽗母共同⽣活多年,且祖⽗母或外祖⽗母要求并且有能⼒帮助⼦⼥照顾孙⼦⼥或外孙⼦⼥的,可作为⼦⼥随⽗或母⽣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法律常识: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常识: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0536575a98271fe910ef972.png)
法律常识: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分家析产的法律规定(3篇)
![分家析产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2faef8d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1d23d10.png)
第1篇一、引言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协议,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过程。
在我国,分家析产是家庭财产处理的重要方式之一,涉及到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
为了规范分家析产行为,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分家析产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分家析产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分家析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分家析产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2)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调整继承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分家析产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第二十七条:遗产继承,应当依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相结合的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分家析产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三条: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2)第四十二条: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分家析产的法律程序1.协商一致分家析产的第一步是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协商,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过程中,应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2.签订协议协商一致后,家庭成员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分割财产的具体内容。
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分割财产的种类、数量和价值;(2)分割财产的方式和方法;(3)分割财产的日期和地点;(4)其他有关事项。
3.办理登记手续签订协议后,家庭成员应到相关部门办理财产分割登记手续。
如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如动产,需到财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022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
![2022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31b6600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42.png)
2022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新的《民法典》于2022年1⽉1⽇⽣效,《婚姻法》有效时期为2022年12年31⽇⽌,《婚姻法》中规定,离婚时,针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双⽅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民法院依照顾⼦⼥和⼥⽅权益的原则判决;关于2022年前,《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离婚财产的分割有什么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2022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1、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1⽇⽣效,《婚姻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婚姻法》被《民法典》所替代。
2、新旧法条对⽐(1)《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和⼥⽅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和⽆过错⽅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与《婚姻法》相⽐,《民法典》在夫妻双⽅共同财产的分割上,确⽴了照顾⽆过错⽅原则。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1、《民法典》第⼀千零⼋⼗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和⽆过错⽅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民法典》第⼀千零⼋⼗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清偿或者财产归各⾃所有的,由双⽅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3、《民法典》第⼀千零九⼗⼆条夫妻⼀⽅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发现有上述⾏为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事案例分析:夫妻离婚房产继承案例
![民事案例分析:夫妻离婚房产继承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9343db6d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33.png)
[案情介绍]原告吴某与被告梅某结婚。
婚前被告家有主房三间、偏房两间及一间简易房。
原、被告双方婚后一直居住其中两间。
后来,梅某的父亲去世,当时收礼金5000元。
被告父亲去世后,原、被告仍居住在原住两间房屋内,与被告家人一直未进行过析产,也未就遗产继承问题进行任何协商处理。
后来,梅某向法院起诉与吴某离婚,审理中吴某以梅某为被告、以徐某为第三人向X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产及5000元礼金。
该院依法裁定终止离婚案的审理。
原告吴某诉称:梅某家的6间房屋是梅某与其父母在X年共同建造的,梅某应得其中两间。
我与梅某结婚已逾5年,这两间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我一间。
X年梅某父亲去世,梅某应继承遗产一间房,这一间也应分给我一半。
梅某父亲去世时,家中收有礼金5000元,应分我2500元。
被告梅某答辩称:家中房子是我父母建造的,与我无关。
我也未对父亲尽孝,所以我放弃继承。
至于礼金问题我不清楚,也与我无关。
第三人徐某述称:家中房屋是在X年建造,当时梅某尚在上学,没有他的份额。
梅某父亲去世时收的礼金,我今后还要还清,不存在分割问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梅某结婚前家庭财产状况;2、梅某家房屋情况说明;3、梅某与吴某的共同财产;4、证人证言。
[案情分析]原、被告双方婚后虽长期居住在被告家的房屋内,但被告梅某家庭一直未就析产或继承问题进行过任何实际处理,被告并未实际上获得任何房产权利。
被告在本案审理中,对析产和继承问题明确表示不主张权利。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2条第(2)项所指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及第6条所指一方婚前个人的财产,是指一方已实际取得的财产。
被告并未实际取得原告要求分割的房屋,故原告起诉要求分得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父亲去世时获取的礼金属于亲朋对死者遗属的抚慰,不能视为家庭共同财产,故原告要求分得礼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林某、洪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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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洪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35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兰【审理法官】王小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某;洪某1【当事人】林某洪某1【当事人-个人】林某洪某1【代理律师/律所】陈良山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颜惠玲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良山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颜惠玲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良山颜惠玲【代理律所】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为离婚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洪某1主张一审法院查明其同意支付每月抚养费3000元系笔误,应是同意每月支付2000元,此外双方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洪某1在一审诉前调查笔录中自认其从2018年11月份就没有支付过婚生女的生活费;在二审庭审时主张在婚姻存续期间每个月有给林某1500元,直至林某离开。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
关于双方所争议的婚生女洪某2抚养费的问题。
从一审民事起诉状、诉前调查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看,洪某1并未作出同意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的陈述,而是仅同意每月支付2000元,并且一审最终判决洪某1应支付的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
因此本院认定,一审在事实查明部分称“洪某1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应为笔误。
结合洪某1的收入情况以及厦门地区的生活水平,一审判决洪某1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是适当的,可予以维持。
但是,洪某1自认其与林某并无共同财产,且自2018年11月份林某离开后洪某1就没有支付过婚生女的抚养费,因此一审法院推定林某系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2018年11月25日起17个月的抚养费没有依据。
离婚案案例及法律依据(3篇)
![离婚案案例及法律依据(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05501a6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a2.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两人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逐渐产生矛盾。
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李某则在家照顾孩子。
张某在异地期间,李某发现张某与其他女性保持暧昧关系,心生疑虑。
2019年,李某向张某提出离婚,但张某不同意。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有离婚的充分理由?2. 双方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四、案件审理及判决1. 李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张某在外地与其他女性保持暧昧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有离婚的充分理由。
2. 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根据李某的诉求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张某支付李某一定的财产补偿。
3. 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考虑到李某在照顾孩子方面付出较多,且李某的工作性质有利于孩子成长,故判决子女由李某抚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具体情况,合理分割了共同财产。
离婚案例法律检索报告(3篇)
![离婚案例法律检索报告(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67ef876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28.png)
第1篇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现象日益普遍。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
为了更好地了解离婚案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本报告对近年来我国离婚案例进行了法律检索和分析。
二、检索方法本报告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法律检索:1.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数据库检索相关案例;2.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3. 参考法学期刊、论文等资料。
三、案例概述以下为几起具有代表性的离婚案例:案例一: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发现李某有外遇,双方产生矛盾。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二: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王某与赵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婚后,赵某发现王某有赌博恶习,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恶化。
2019年,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三: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案陈某与黄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黄某发现陈某有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2020年,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法律分析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2.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案件法律文书(3篇)
![婚姻案件法律文书(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02a4ca8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fe.png)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原告:张某,女,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被告:李某,男,汉族,1978年5月20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案号: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民初字〔2023〕第0001号二、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甲,现年15岁。
2. 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生活矛盾不断加剧。
3. 2023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外有婚外情,双方矛盾激化,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态度坚决,拒绝悔改。
4.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给原告及家庭造成极大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李某甲年满18周岁止;(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二、理由1.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
2.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婚生子李某甲现年15岁,已不属于哺乳期,但考虑到李某甲目前就读初中,需要稳定的生活环境,故判决婚生子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3.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双方对此无争议,故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4. 关于被告的婚外情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被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原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民法典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民法典的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5331edb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deb9208.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一座繁华的城市,小区共有业主2000余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区配套设施逐渐完善,但物业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
业主们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方面存在诸多不满。
2019年,小区业主代表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业主委员会。
然而,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反而愈发激化。
2020年,业主委员会以物业公司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业主损失。
二、案件焦点1. 物业公司是否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2.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3. 法院应如何判决此案?三、案件分析1. 物业公司是否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章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下列义务:(一)管理物业,维护物业使用安全;(二)组织、协调业主共同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三)制定、修改物业管理规约;(四)组织业主大会;(五)处理物业管理事项;(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结合本案,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有义务维护物业使用安全、组织协调业主维护物业管理秩序、制定修改物业管理规约等。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物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导致部分设施损坏,影响业主正常使用。
(2)未履行物业管理规约制定、修改的义务,对业主提出的合理意见不予理睬。
(3)在收取物业费时,存在乱收费、重复收费等问题。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确实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
2.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人或者其他物业服务提供者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结合本案,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
法律原则判案案例(3篇)
![法律原则判案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4754978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2a.png)
第1篇案由: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8000元,押金10000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用途、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张某按期支付了租金和押金。
2020年6月,张某发现房屋的厨房管道泄漏,导致厨房和客厅严重受损。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维修事宜,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张某无奈之下,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房屋维修责任,并赔偿因其损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张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判决过程:一、法院审理过程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维修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其与李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且李某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
李某辩称,房屋管道泄漏是由于房屋老化所致,不属于其维修责任范围。
同时,李某承认其未能及时维修房屋,但主张张某在发现泄漏后未及时通知其,导致损失扩大。
二、法院判决1. 关于李某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未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用途和维修责任。
李某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2. 关于张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离婚案件法律检索书范本(3篇)
![离婚案件法律检索书范本(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09b9f3e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f6.png)
第1篇一、检索目的本检索书旨在为离婚案件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依据,为律师或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确保案件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检索范围1. 离婚案件相关法律法规2. 离婚案件司法解释3. 离婚案件典型案例4. 离婚案件相关法律政策三、检索内容1. 离婚案件相关法律法规(1)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2)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其中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2. 离婚案件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对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条件、程序、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3. 离婚案件典型案例(1)案例一: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
但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产生争议。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李某。
(2)案例二: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与赵某结婚多年,婚后赵某出轨,王某起诉离婚。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决赵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
4. 离婚案件相关法律政策(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离婚案件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离婚案件的处理原则,要求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离婚案件处理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四、检索结果1. 离婚案件法律依据(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2. 离婚案件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离婚案件的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离婚案件处理工作的意见3. 离婚案件典型案例(1)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2)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五、检索结论通过对离婚案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和政策的检索,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离婚案件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武小娟与李丹萍、谢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小娟与李丹萍、谢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edbbaea1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8b.png)
武小娟与李丹萍、谢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晋06民终11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婧池海涛郑荣华【审理法官】李婧池海涛郑荣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小娟;李丹萍;谢飞【当事人】武小娟李丹萍谢飞【当事人-个人】武小娟李丹萍谢飞【代理律师/律所】刘晓琪山西洪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晓琪山西洪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晓琪【代理律所】山西洪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武小娟【被告】李丹萍;谢飞【本院观点】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李丹萍与谢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
【权责关键词】追认代理实际履行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0 05:03:54武小娟与李丹萍、谢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晋06民终1108号上诉人:武小娟,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群众,朔州市人,住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宝,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群众,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琪,山西洪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李丹萍,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群众,住朔州市。
被上诉人:谢飞,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群众,住朔州市。
上诉人武小娟因与被上诉人李丹萍、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602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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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16468
2020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2020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
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
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
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
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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