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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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办法 (2014最新版)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办法 (2014最新版)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门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载,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及诉讼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二章诉讼档案的接收与保管第五条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诉讼档案,以及由于人民法院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由本院接管的诉讼档案,均属于本院诉讼档案接收范围,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移交归档。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理完毕后三个月内,将全案诉讼文书材料、电子文件、庭审录音录像等移交归档。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归档的,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向档案机构移交档案1时,应当编写归档清册一式二份。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附件1)的要求,逐卷检查验收,对不符合立卷规范要求的,退回审判业务部门重新整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应当根据诉讼档案的分类方案,对接收归档的诉讼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制科学的检索工具。

使用信息系统管理档案的人民法院,应当编制案卷级和卷内文件级目录索引;未使用信息系统管理档案的人民法院,应当编制案号、案由和当事人名称索引。

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应当在接收归档的诉讼案卷封面上加盖“归档”章,同时区分不同案件类别,按照年度、一案(册)一号的原则进行编号、排架。

第十条同一案件由于再审、执行等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档案,实行并卷保管的,应当在相关案卷封面和检索工具上注明移出、移入的案号;未实行并卷保管的,应当相互注明参见号。

法院档案日常管理制度

法院档案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涉及档案管理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和规范性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应全面、准确、及时,确保档案的原始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各类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书等法律文书;(二)各类案件卷宗、证据材料、答辩状、上诉状等;(三)各类会议记录、文件、报告、请示、批复等;(四)各类行政、财务、人事、基建等档案;(五)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六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目、归档等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和方便检索。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盗、防火、防虫、防霉;(二)档案柜应分类存放,标明档案名称、编号、页数等信息;(三)档案查阅、借阅、复制等,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八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利用者应凭有效证件办理查阅、借阅手续;(二)查阅档案时,应遵守档案室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涂改、损毁、盗窃档案;(三)借阅档案应填写借阅单,明确借阅目的、期限和归还时间;(四)档案利用者不得擅自复制、翻印、出版档案,确需复制时,应征得档案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九条档案鉴定应依据档案价值、保管期限等因素,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

第十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属无保存价值的档案;(二)档案销毁前,应报请上级档案管理部门批准;(三)档案销毁应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五章档案工作人员职责第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一)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二)遵守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三)加强档案业务学习,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四)协助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法院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法院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各部门形成的各类档案,包括诉讼档案、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档及时、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法院院长是档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档案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形成的档案负责,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做到全面、准确、及时,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目、排列、装订等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九条诉讼档案整理应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第十条文书档案整理应包括文件、报告、请示、批复、会议纪要等。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整理应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

第十二条基建档案整理应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合同、验收报告等。

第十三条声像档案整理应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

第十四条电子档案整理应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规范进行。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五条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保管要求,采取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档案查阅应实行登记制度,查阅人需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查阅登记表。

第十七条档案复制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档案外借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借阅手续。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九条档案鉴定应定期进行,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档案销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安全。

第六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档案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资源共享的原则。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

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审判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条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

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第八条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卷合并立卷归档。

需长期执行的案件的文书材料,用原审级收案号单独立执行卷,归档后与原审案卷合并保管。

受委托代执行案件形成的简易材料,应移送原审法院保管。

第九条下列诉讼文书材料可以不归档,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1.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单位直诉的;2.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3.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4.内容相同的重份申诉材料;5.法规、条例复制件;6.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7.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法院档案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法院档案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法院档案管理制度规定范文法院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提高办案效率及保障审判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法院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案卷、卷内文件、上访信访材料、电子档案等相关事项。

第二章档案的定义和分类第三条档案包括案卷和卷内文件、上访信访材料以及电子档案。

第四条案卷是指组织在案卷封皮上核定归整的一套卷内文件,是审判、执行、公证、仲裁等诉讼活动的主要载体。

第五条案卷的归类分为民事、刑事、行政、劳动等类别,具体按照法院业务和管理需要确定。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责任和权限第六条所有法院在档案管理工作中,都必须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第七条法院院长是本院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统一地领导档案管理工作。

院长可以指定一名副院长或主管档案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院档案的管理、保管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第九条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收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各类案卷和卷内文件。

第十条案卷的整理工作应当符合法院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并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案卷的整理工作应当由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档案人员进行,确保整理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案卷整理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确认整理结果是否符合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档案的保存和保管第十三条档案保管室应当具有专门设立的场所,保证档案的安全、清洁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第十四条档案保管室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保管制度和保管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档案保管室应当划定保管区域,进行分类存储,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编号,便于查找和取阅。

第十六条档案保管室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修整,并记录档案的保管状况。

第六章档案的利用和删除第十七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依法、实事求是、保密和公开的原则,依据需要提供相关档案查询和复制服务。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诉讼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2.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标准,对诉讼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

3. 完整性原则:确保诉讼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销毁、篡改、伪造档案。

4.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

5. 利用性原则:充分发挥诉讼档案的作用,为审判工作、科研、教学、执法检查等提供便利。

三、管理职责1.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档案处,负责全国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

2. 各高级人民法院设立档案科,负责本辖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

3. 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立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

4. 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5. 档案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审判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以及诉讼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四、档案管理内容1. 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文书等。

2. 声相材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

3. 其他材料:包括法院内部文件、会议记录、诉讼档案目录、档案统计报表等。

五、档案管理程序1. 收集:按照规定收集诉讼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目,形成档案卷宗。

3. 保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

4. 鉴定: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5. 统计:定期对档案进行统计,掌握档案数量、结构、保管状况等。

6. 提供利用:按照规定,为审判工作、科研、教学、执法检查等提供档案服务。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法院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法院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法院内部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二)集中管理,实现档案资源的共享;(三)科学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水平;(四)安全保管,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

二、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法院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案件档案;(二)行政档案;(三)人事档案;(四)基建档案;(五)财务档案;(六)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五条档案的收集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档案形成单位应按档案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要求及时向档案室归档。

第六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档案进行分类、编目;(二)编制档案目录,确保档案检索方便;(三)编制档案卷宗目录,确保档案卷宗完整;(四)编制档案卡片,便于档案检索;(五)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明确档案的保管期限。

三、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应做到以下要求:(一)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尘等设施;(二)档案应按照分类、编目、编号顺序存放,确保档案存放有序;(三)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整理、消毒、防霉处理;(四)档案的借阅、复制、销毁等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二)便民利民,为法院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三)保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档案的借阅应办理以下手续:(一)填写借阅单,注明借阅人、借阅时间、归还时间、档案名称、档号等信息;(二)经档案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借阅档案;(三)借阅人应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涂改、损毁、遗失档案。

第十条档案的复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复制档案应征得档案室负责人同意;(二)复制档案应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三)复制档案应注明档案名称、档号、复制时间等信息。

法院_档案管理制度

法院_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级法院及其派出机构、人民法庭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档案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依法治档,科学管理;(三)安全保密,确保档案完整;(四)服务审判,服务社会。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诉讼档案: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诉讼档案;(二)文书档案:包括法院内部形成的文件、报告、会议纪要等;(三)会计档案:包括财务报表、凭证、账簿等;(四)基建档案:包括法院建设、维修、购置等档案;(五)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录像等;(六)电子档案:包括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电子报表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归档时间、案件性质等进行分类整理;(二)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三)归档材料应当编号、登记、立卷;(四)归档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档案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档案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三)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一)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二)负责档案的检索、借阅、复制、咨询等工作;(三)负责档案安全保密工作;(四)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档案保管要求,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档案进行定期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九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便民;(二)保护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三)维护档案保密。

第十条档案利用方式:(一)查阅、复制;(二)提供咨询;(三)提供电子档案。

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若干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效率,保障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二、档案管理职责1.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应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法院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鉴定、调阅和保管等工作。

2.各部门、法官应按照规定,将有关案件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送交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

3.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整理和鉴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档案的管理和保管1.法院档案应按照文件的形式进行管理,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其他形式的档案。

2.纸质档案应按照文件的种类和年限进行归档,档案盒内应标明档案名称、日期和归档单位等信息。

3.电子档案应采用合适的存储介质进行保存,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定期进行备份和恢复测试。

4.档案室应具备恰当的环境条件,包括温度、湿度和防火等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存。

四、档案的调阅和利用1.对于内部人员的档案调阅,应事先向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对于外部机构或个人的档案调阅,需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档案调阅协议。

3.对于敏感案件的档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调阅和利用的管控。

4.对于公开的案件的档案,可以向社会公众提供阅览和复制的服务,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档案的销毁和保密1.档案销毁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销毁档案。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向他人透露或提供相关信息。

3.涉及国家机密的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或外传。

六、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上级部门应加强对法院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各部门按照要求进行档案管理工作。

2.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提出改进措施。

3.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院各部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于二〇〇四年七月七日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维护档案齐全完整,更好地为审判业务及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和粤高法发[2003]2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检查监督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的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珠海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档案室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本院设置档案室,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五条本院档案室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统一收集、装订、保管、统计本院的全部档案和应归档的行政文书材枓,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移交、立卷、归档工作;(四)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市各级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第六条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忠于职守、钻研业务。

第三章文件、档案的接收、整理和装订第七条档案室应桉照有关规定,做好诉讼、行政、基建、声像文件材料的接收检查工作、并做好会计、法医档案接收检查归档工作。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最高人民法院案卷归档及档案管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案卷归档及档案管理的规定

任何人违法都要严查“五个严禁”规定:严禁同意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背规定与律师进行不合法交往;严禁插足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背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概调离审判、执行职位。

最高法错案追究细则最高法规范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蒋惠岭最高法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表示,以后当事人发觉法院有请示的做法,能够向上级法院反映或直接上诉,保护自己的程序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颁发《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84-01-04 生效日期: 1984-01-04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84]法办字第5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一: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1984年1月4日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线路、方针、政策、、法令的情形和人民法院的大体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法院必需严格依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按照、、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了案到归档保管和所有的文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批复等)和公函、函电,都利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审级改变的案件另行编号。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都必需用毛笔或钢笔书写、签发,由审判庭经办案件的书记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法院档案室管理制度

法院档案室管理制度

法院档案室管理制度法院档案室是法院的重要部门,负责管理和保管法院的各类档案文件。

为了保证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便捷利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一、档案室的设置和组织1.法院应设立独立的档案室,明确档案室的职责和权限。

2.法院应指定专门的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室的日常工作,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3.按照档案的性质和用途,对档案室进行分类组织,明确档案的准确位置和存放条件。

二、档案的收集和整理1.法院应制定档案收集计划,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相关的案卷、卷宗、书证等档案材料。

2.对于新收集的档案,应及时进行必要的分类、整理、编号和封存,确保其可以正确地存放和查找。

三、档案的存储和保管1.法院应建立完善的档案存储设施,包括合适的柜架、文件夹、封套等,并按照档案的类型、形式和保存期限进行科学的整理和摆放。

2.法院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点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遗失、损坏和窃取。

四、档案的利用和传递1.法院应建立档案利用的申请和审批制度,确保档案的使用符合相关的规定和程序。

2.法院应建立档案的传递和借阅制度,在确保档案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需要的人员进行查阅和借阅。

3.对于特殊的敏感档案,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特殊的保密措施,限制档案的使用和传递。

五、档案的销毁和处置1.法院应制定档案销毁和处置的规定,对于无用、过期和容易腐烂的档案,应及时进行销毁或者转移。

2.对于需要永久保留的档案,法院应定期进行复制和备份,确保档案的永久保存。

以上是法院档案室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具体的制度和规定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法院档案服务管理制度

法院档案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院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法院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法院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二)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三)便民服务,简化手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公众对档案的需求;(四)安全保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法院档案管理部门是法院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院档案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和销毁等工作;(三)指导、监督各部门的档案工作;(四)开展档案业务培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五)加强与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档案工作动态,掌握档案工作政策。

第六条法院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本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收集,确保档案的合法性;(二)全面收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三)及时收集,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分类科学、合理;(二)编目整理,确保档案的编目准确、规范;(三)鉴定整理,确保档案的鉴定真实、公正。

第九条档案收集与整理的具体要求:(一)档案收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二)档案整理应当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三)档案整理应当编制档案目录,并建立档案检索系统。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二)规范保管,确保档案的保管设施、设备和环境符合要求;(三)科学保管,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档案保管水平。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1.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2. 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1)负责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诉讼档案、文书档案、业务档案、会计档案等。

(2)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编研、公布、销毁等工作。

(4)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

(5)负责档案的保密工作。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1)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的原则。

(2)收集范围包括:诉讼档案、文书档案、业务档案、会计档案等。

(3)档案收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档案整理:(1)档案整理应遵循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的原则。

(2)档案整理应包括立卷、归档、分类、编目等工作。

(3)档案整理应确保档案的有序、规范、便于查阅。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1)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性、可靠性、保密性的原则。

(2)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坏、泄露。

(3)档案保管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

2. 档案利用:(1)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则。

(2)档案利用应确保档案的保密性,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档案利用应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五、档案保密与安全1. 档案保密:(1)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档案保密。

(2)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3)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2. 档案安全:(1)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设施。

(2)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对档案库房进行检查、维护。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法[办]发[1991]46号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法[办]发[1991]46号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法[办]发[1991]46号1991年12月24日)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

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

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人民法院案卷归档及档案管理

人民法院案卷归档及档案管理

人民法院案卷归档及档案管理
人民法院案卷归档及档案管理是指法院对案卷进行整理、归档并进行有效管理的工作。

以下是案卷归档及档案管理的一般过程:
1. 案卷整理:案卷整理包括整理案件材料、文件、证据等,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整理过程中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整理材料,并对涉及到的敏感信息进行加密或删除。

2. 案卷编号:对归档的案卷进行编号,编号要规范、唯一,并且要记录在案卷封面上。

3. 案卷归档:将整理好的案卷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归档,通常采用文件柜或案卷柜进行存放。

重要案卷可以采用专门的保险柜进行存储保管。

4. 案卷登记:对归档的案卷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案卷编号、案件名称、相关当事人信息等。

登记操作可以采用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人为错误。

5. 案卷借阅:当有人需要查阅某个案卷时,需要进行借阅手续。

通常要填写借阅申请表,注明借阅目的和期限,并由相关人员审批。

借阅期间需要保证案卷的安全性,防止丢失或损坏。

6. 档案管理:对归档的案卷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需要定期进行备份和数据迁移,以防止信息的丢失或损坏。

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案卷的销毁、转移或转交。

7. 档案保密:案卷涉及到的敏感信息需要进行特殊处理,如加密、封条等,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以上是一般的案卷归档及档案管理的过程,具体的操作可根据法院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

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

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选调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从事档案工作。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得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得《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得精神,结合诉讼档案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就是国家重要得专业档案,就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得记录,又就是做好审判工作得依据与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就是审判工作得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得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得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与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

其任务就是:(一)收集、整理、保管与统计本院得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二)指导与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得立卷归档工作;(三)进行档案得鉴定工作;(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得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得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五)领导交办得有关档案工作得其她任务.ﻫ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

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得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第六条各地人民法院得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得指导、监督与检查。

二、档案得接收与整理第七条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得归档工作。

随时了解案件得归档情况,对已办结得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

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得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得,进行接收。

第八条对已接收得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

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第九条接收后得案卷,要在卷皮得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得案卷。

第十条归档后得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得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

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法[办]发[1991]46号

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法[办]发[1991]46号

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法[办]发[1991]46号1991年12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声像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声像档案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声像档案,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等专门载体材料。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档案,直观地记录了事物的原貌,是文字记录的补充,与文字材料一样是法院档案的组成部分和职能活动的记录,必须按本办法收集齐全,整理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声像材料的归档第四条声像材料的归档范围(一)上级领导对本院的工作进行视察或检查时形成的声像材料;(二)本院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和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三)本院外事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四)本院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而拍摄、录制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声像材料;(五)重大典型案件审判活动的声像材料;(六)刑事案件执行死刑验明正身的声像材料;(七)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提供并被采用作为证据的声像材料;(八)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拍成的照片;(九)其它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声像材料。

第五条声像材料的归档要求(一)主办部门或经办人员要把声像材料与有关行政文书材料或诉讼文书材料一起整理,单独组卷,统一编号。

(二)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是原版、原件。

(三)声像材料,必须图象清晰、声音清楚,并加以必要的说明。

(四)照片材料必须由底片、照片、文字说明三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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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

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审判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条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

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第八条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卷合并立卷归档。

需长期执行的案件的文书材料,用原审级收案号单独立执行卷,归档后与原审案卷合并保管。

受委托代执行案件形成的简易材料,应移送原审法院保管。

第九条下列诉讼文书材料可以不归档,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1.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单位直诉的;2.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3.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4.内容相同的重份申诉材料;5.法规、条例复制件;6.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7.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三、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第十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一条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移送书(收案笔录);(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5)送达起诉书笔录;(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8)搜查证、搜查勘验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及保证书;(11)退回补充侦察函及补充侦察材料;(12)撤诉书;(13)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4)赃、证物签定结论;(15)审问笔录;(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7)延长审限的决定、报告及批复;(18)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19)开庭公告底稿;(20)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2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司法建议书;(25)提押票;(26)抗诉书;(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30)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31)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32)备考表;(33)证物袋;(34)卷底。

刑事一审案件正卷中关于死刑、死缓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在(23)与(24)之间依次排列:(1)死刑、死缓的复核报告及上诉移送函;(2)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3)退卷函;(4)执行死刑命令;(5)暂停执行死刑的报告及批复;(6)死刑执行前验明正身笔录;(7)执行死刑笔录;(8)执行死刑布告签发稿;(9)执行死刑报告;(10)死刑执行前后照片;(11)死刑犯家属领取骨灰或尸体通知;(12)尸体处理登记表。

上列诉讼文书排列完毕,再继续排列(24)以后的诉讼文书。

第十二条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抗)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抗诉书);(6)答辩状;(7)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8)调查笔录(调查取证材料);(9)撤诉书;(10)审问笔录;(11)公诉人、辩护人出庭通知书;(12)开庭公告底稿;(13)传票、提押票;(14)开庭审判笔录;(15)公诉词、辩护词、陈述词;(16)庭审后的补充调查材料;(17)司法鉴定材料;(18)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9)延长审限材料;(20)判决书、裁定书正本;(21)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退卷函;(25)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26)备考表;(27)证物袋;(28)卷底。

第十三条刑事二审案件正卷中关于死刑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在(24)后依次排列:(1)执行死刑命令正本;(2)暂停执行死刑的通知、批复;(3)死刑执行报告及死刑执行前后照片;(4)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回执);(5)备考表;(6)证物袋;(7)卷底。

第十四条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起诉书或口诉笔录;(4)立案(受理)通知书;(5)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件;(8)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鉴定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原、被告举证材料;(10)询问、调查取证材料;(11)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2)开庭通知、传票及开庭公告底稿;(13)开庭审判笔录;(1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5)宣判笔录;(16)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送达回证;(17)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18)上级法院退卷函;(19)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0)证物处理手续;(21)执行手续材料;(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第十五条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5)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6)上诉书正本;(7)答辩状;(8)询问、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0)撤诉书;(11)开庭通知、传票;(12)辩护委托书及辩护词;(13)开庭审判笔录;(1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5)司法建议书;(16)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17)送达回证;(18)退卷函存根;(19)备考表;(20)证物袋;(21)卷底。

第十六条经济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起诉书及附件;(5)受理案件通知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送达起诉书回执;(8)答辩状及附件;(9)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0)原告、被告举证材料;(11)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申请及本院裁定;(12)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的执行记录;(13)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4)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5)撤诉书;(16)鉴定委托书及鉴定书;(17)开庭通知、传票、开庭公告底稿;(18)开庭审判笔录;(19)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0)宣判笔录;(21)诉讼费收据;(22)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3)送达回证;(24)上级法院退卷函;(25)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26)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7)司法建议书;(28)备考表;(29)证物袋;(30)卷底。

第十七条经济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及附件;(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答辩状及附件;(8)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上诉人、被上诉人举证材料;(10)询问、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1)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2)撤诉书;(13)开庭通知、传票等;(14)开庭公告;(15)开庭宣判笔录及辩护材料;(16)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7)宣判笔录;(18)送达回证;(19)诉讼费收据;(20)司法建议书;(21)退卷函存根;(22)证物处理手续;(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第十八条行政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起诉书、口诉笔录及附件(行政处罚及处理材料);(4)受理案件通知书;(5)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件(8)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0)开庭通知、传票、公告底稿;(11)停止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执行的法律文书;(12)开庭审判笔录;(13)代理词、辩护词;(14)撤诉书;(15)判决书、裁定书正本;(16)宣判笔录;(17)送达回证;(18)诉讼费收据;(19)上诉或复核案件移送书;(20)上级法院退卷函;(21)上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22)证物处理手续;(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第十九条行政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原审法院案件复核或上诉移送书;(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状或申请复核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上诉状副本或申请复核送达回证;(8)答辩状;(9)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0)询问、调查笔录及取证材料;(11)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报告;(12)开庭通知、传票、公告;(13)开庭审判笔录;(14)代理词、辩护词;(15)撤诉书;(16)判决书、裁定书、复核批复正本;(17)宣判笔录;(18)送达回证;(19)诉讼费收据;(20)退卷函存根;(21)司法建议书;(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第二十条再审、申诉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或提起再审决定书;(4)申诉书;(5)原审判决书、裁定书;(6)提审、询问当事人笔录;(7)提押票、传票;(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判决书、裁定书、批复正本;(10)宣判笔录;(11)送达回证;(12)退卷函存根;(13)备考表;(14)证物袋;(15)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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