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法院 档案管理制度
法院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保护司法权益和公民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法院档案管理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法院档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等。
三、档案管理的目标1. 建立健全法院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形成科学有效的档案管理体系,确保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进行;2. 加强对法院档案的采集、保护、利用、公开工作,保护司法权益和公民权益;3. 改进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创新档案管理方式,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4. 推动法院档案管理工作与科技信息化相结合,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现代化。
四、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1. 法院档案室:负责法院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和具体执行;2. 档案管理委员会:由法院院领导牵头,与相关部门负责人、档案室主任等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计划、政策、规章和指导意见,组织档案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检查。
五、档案管理的职责1. 制定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和规定,组织、监督实施;2. 统一管理法院各部门、法庭、办公室的档案;3. 负责法院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4. 及时回收更新无效档案,保持档案库清晰齐全;5. 组织档案的编目工作,做好档案信息的检索工作;6. 负责档案的公开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7. 加强档案管理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8. 对不遵守档案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和警告,并记录在案。
六、档案管理的制度1. 档案采集:法院各部门、法庭、办公室应按照规定采集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2. 档案整理:法院档案室应对采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分类,建立便于档案管理的机构、目录和编目;3. 档案保管:法院档案室应建立档案室,统一保管法院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性;4. 档案利用:依法有权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可向法院档案室提出档案利用申请,法院档案室应按照规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5. 档案公开:法院档案室应按照相关规定对需要公开的档案进行公开,保护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6. 档案检索:法院档案室应建立档案检索系统,为相关人员提供档案检索服务。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办法 (2014最新版)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门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载,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及诉讼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二章诉讼档案的接收与保管第五条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诉讼档案,以及由于人民法院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由本院接管的诉讼档案,均属于本院诉讼档案接收范围,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移交归档。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理完毕后三个月内,将全案诉讼文书材料、电子文件、庭审录音录像等移交归档。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归档的,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向档案机构移交档案1时,应当编写归档清册一式二份。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附件1)的要求,逐卷检查验收,对不符合立卷规范要求的,退回审判业务部门重新整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应当根据诉讼档案的分类方案,对接收归档的诉讼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制科学的检索工具。
使用信息系统管理档案的人民法院,应当编制案卷级和卷内文件级目录索引;未使用信息系统管理档案的人民法院,应当编制案号、案由和当事人名称索引。
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应当在接收归档的诉讼案卷封面上加盖“归档”章,同时区分不同案件类别,按照年度、一案(册)一号的原则进行编号、排架。
第十条同一案件由于再审、执行等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档案,实行并卷保管的,应当在相关案卷封面和检索工具上注明移出、移入的案号;未实行并卷保管的,应当相互注明参见号。
法院档案收集管理制度
法院档案收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法院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障法院档案安全完整,提高司法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院档案收集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法院对案卷、卷宗和其他相关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三条法院档案收集管理工作要依法保密,确保档案安全,保障司法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法院档案收集管理工作应遵循便民、高效、合理、规范、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法院档案收集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为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具体责任人为法院档案管理负责人。
第六条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档案收集管理制度,并定期修订完善。
第七条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档案收集管理工作计划,并及时向上级法院报送。
第八条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档案收集管理工作流程,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及其工作职责。
第九条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便于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进行管理。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第十条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对案卷、卷宗和其他相关文件的收集工作。
第十一条案卷、卷宗和其他相关文件的收集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工作,并建立档案收集登记簿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档案的收集工作要及时进行,不得拖延,避免造成档案遗漏或错乱。
第三章档案的整理第十四条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整理工作。
第十五条档案的整理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档案进行分类和归档,确保档案的整洁和便于查阅。
第十六条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进行清点、检查、整理等环节,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档案整理工作要做好档案目录的编制工作,方便用户查阅。
第十八条档案整理工作要及时,不能出现滞后现象,避免档案的差错或破损。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第十九条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保管工作。
第二十条档案的保管应当按照规定的存放地点进行放置,并做好保密工作。
法院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各部门形成的各类档案,包括诉讼档案、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档及时、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法院院长是档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档案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形成的档案负责,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做到全面、准确、及时,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目、排列、装订等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九条诉讼档案整理应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第十条文书档案整理应包括文件、报告、请示、批复、会议纪要等。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整理应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
第十二条基建档案整理应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合同、验收报告等。
第十三条声像档案整理应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
第十四条电子档案整理应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规范进行。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五条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保管要求,采取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档案查阅应实行登记制度,查阅人需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查阅登记表。
第十七条档案复制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档案外借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借阅手续。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九条档案鉴定应定期进行,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档案销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安全。
第六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档案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资源共享的原则。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诉讼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2.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标准,对诉讼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
3. 完整性原则:确保诉讼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销毁、篡改、伪造档案。
4.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
5. 利用性原则:充分发挥诉讼档案的作用,为审判工作、科研、教学、执法检查等提供便利。
三、管理职责1.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档案处,负责全国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
2. 各高级人民法院设立档案科,负责本辖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
3. 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立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
4. 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5. 档案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审判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以及诉讼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四、档案管理内容1. 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文书等。
2. 声相材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
3. 其他材料:包括法院内部文件、会议记录、诉讼档案目录、档案统计报表等。
五、档案管理程序1. 收集:按照规定收集诉讼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目,形成档案卷宗。
3. 保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
4. 鉴定: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5. 统计:定期对档案进行统计,掌握档案数量、结构、保管状况等。
6. 提供利用:按照规定,为审判工作、科研、教学、执法检查等提供档案服务。
法院_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级法院及其派出机构、人民法庭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档案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依法治档,科学管理;(三)安全保密,确保档案完整;(四)服务审判,服务社会。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诉讼档案: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诉讼档案;(二)文书档案:包括法院内部形成的文件、报告、会议纪要等;(三)会计档案:包括财务报表、凭证、账簿等;(四)基建档案:包括法院建设、维修、购置等档案;(五)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录像等;(六)电子档案:包括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电子报表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归档时间、案件性质等进行分类整理;(二)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三)归档材料应当编号、登记、立卷;(四)归档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档案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档案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三)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一)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二)负责档案的检索、借阅、复制、咨询等工作;(三)负责档案安全保密工作;(四)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档案保管要求,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档案进行定期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九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便民;(二)保护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三)维护档案保密。
第十条档案利用方式:(一)查阅、复制;(二)提供咨询;(三)提供电子档案。
最高人民法院案卷归档及档案管理的规定
任何人违法都要严查“五个严禁”规定:严禁同意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背规定与律师进行不合法交往;严禁插足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背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概调离审判、执行职位。
最高法错案追究细则最高法规范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蒋惠岭最高法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表示,以后当事人发觉法院有请示的做法,能够向上级法院反映或直接上诉,保护自己的程序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颁发《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84-01-04 生效日期: 1984-01-04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84]法办字第5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一: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1984年1月4日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线路、方针、政策、、法令的情形和人民法院的大体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法院必需严格依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按照、、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了案到归档保管和所有的文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批复等)和公函、函电,都利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审级改变的案件另行编号。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都必需用毛笔或钢笔书写、签发,由审判庭经办案件的书记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
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审判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条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
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第八条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卷合并立卷归档。
需长期执行的案件的文书材料,用原审级收案号单独立执行卷,归档后与原审案卷合并保管。
受委托代执行案件形成的简易材料,应移送原审法院保管。
第九条下列诉讼文书材料可以不归档,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1.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单位直诉的;2.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3.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4.内容相同的重份申诉材料;5.法规、条例复制件;6.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7.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1.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2. 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1)负责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诉讼档案、文书档案、业务档案、会计档案等。
(2)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编研、公布、销毁等工作。
(4)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
(5)负责档案的保密工作。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1)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的原则。
(2)收集范围包括:诉讼档案、文书档案、业务档案、会计档案等。
(3)档案收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档案整理:(1)档案整理应遵循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的原则。
(2)档案整理应包括立卷、归档、分类、编目等工作。
(3)档案整理应确保档案的有序、规范、便于查阅。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1)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性、可靠性、保密性的原则。
(2)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坏、泄露。
(3)档案保管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
2. 档案利用:(1)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则。
(2)档案利用应确保档案的保密性,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档案利用应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五、档案保密与安全1. 档案保密:(1)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档案保密。
(2)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3)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2. 档案安全:(1)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设施。
(2)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对档案库房进行检查、维护。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法[办]发[1991]46号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法[办]发[1991]46号1991年12月24日)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
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
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人民法院案卷归档及档案管理
人民法院案卷归档及档案管理
人民法院案卷归档及档案管理是指法院对案卷进行整理、归档并进行有效管理的工作。
以下是案卷归档及档案管理的一般过程:
1. 案卷整理:案卷整理包括整理案件材料、文件、证据等,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整理过程中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整理材料,并对涉及到的敏感信息进行加密或删除。
2. 案卷编号:对归档的案卷进行编号,编号要规范、唯一,并且要记录在案卷封面上。
3. 案卷归档:将整理好的案卷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归档,通常采用文件柜或案卷柜进行存放。
重要案卷可以采用专门的保险柜进行存储保管。
4. 案卷登记:对归档的案卷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案卷编号、案件名称、相关当事人信息等。
登记操作可以采用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人为错误。
5. 案卷借阅:当有人需要查阅某个案卷时,需要进行借阅手续。
通常要填写借阅申请表,注明借阅目的和期限,并由相关人员审批。
借阅期间需要保证案卷的安全性,防止丢失或损坏。
6. 档案管理:对归档的案卷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需要定期进行备份和数据迁移,以防止信息的丢失或损坏。
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案卷的销毁、转移或转交。
7. 档案保密:案卷涉及到的敏感信息需要进行特殊处理,如加密、封条等,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以上是一般的案卷归档及档案管理的过程,具体的操作可根据法院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
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
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选调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从事档案工作。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得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得《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得精神,结合诉讼档案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就是国家重要得专业档案,就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得记录,又就是做好审判工作得依据与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就是审判工作得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得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得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与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
其任务就是:(一)收集、整理、保管与统计本院得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二)指导与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得立卷归档工作;(三)进行档案得鉴定工作;(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得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得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五)领导交办得有关档案工作得其她任务.ﻫ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
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得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第六条各地人民法院得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得指导、监督与检查。
二、档案得接收与整理第七条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得归档工作。
随时了解案件得归档情况,对已办结得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
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得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得,进行接收。
第八条对已接收得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
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第九条接收后得案卷,要在卷皮得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得案卷。
第十条归档后得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得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
法院档案管理制度
法院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工作的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和档案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本院在工作中形成的诉讼卷宗、诉讼文书、行政公文、统计资料、会计、声像、法医、实物、各类会议记录本等各类档案的总和。
第三条办公室对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人事档案由政工部门负责管理),对各团队和部门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档案及有关资料的接收、移交、销毁,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及审批制度。
各团队和部门在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中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档案室移交归档,并保证齐全完整。
任何个人或者部门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五条结案诉讼卷宗每月移交一次,审执单位必须在审管办评查完毕退回案卷后十五日内移交档案室归档。
档案室应当严格按照归档要求检查归档文件。
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提出意见后退回归档部门重X整理并限期归档。
对不按时或者不按要求归档的,应当及时督促。
第六条审执单位移交案卷要按其报结数如数移交(有案卷因当事人上诉不能归档的,需在移交登记表中说明),移交的档案必须报送移交档案登记表,并附电子文档,写明案号、案由,原、被告名称,移交册数和移交时间等资料。
移交档案登记表由移交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名,移交人和收卷人核实无异后在表上签名留底。
第七条档案移交到档案室后,档案员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归档入库,同时加盖档案章并注明日期。
第八条各团队移交的案卷,备考表的背面必须盖有案件质量检查专用章,卷底粘贴封条,立卷人在骑缝处签名或加盖本人名章。
卷宗封面必须整洁无破损,封面不应同时出现打印和手工填写两种不同形式。
档案室若发现上述情况,应将案卷退回整改。
第九条借阅档案一律由院办公室办理借阅手续。
院办公室建立查阅、借阅登记簿,每查阅、借阅一次必须明确登记,借阅必须约定还卷日期,档案员必须提前督促归还。
法院档案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安全;(二)集中统一,方便利用;(三)实事求是,准确完整;(四)科学规范,提高效率。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和标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二)对收集到的档案及时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建立档案目录;(三)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采取保密措施。
第五条档案整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文件编号等进行整理;(二)对档案进行装订、装盒,并填写档案盒标签;(三)对电子档案进行整理、备份,并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当符合消防安全、防潮、防虫、防霉等要求;(二)档案柜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安全;(三)对借阅档案的,应当办理借阅手续,并确保档案按时归还。
第七条档案利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提供档案查阅、复制、摘抄等服务,方便单位和个人利用;(二)对查阅档案的,应当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对档案利用情况,应当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八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对档案进行定期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提出销毁意见;(二)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进行;(三)档案鉴定结果应当报请院长批准。
第九条档案销毁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对鉴定为销毁的档案,应当进行登记、造册;(二)销毁档案前,应当通知档案利用单位和个人;(三)销毁档案应当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
法院档案管理制度落实
一、引言法院档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工作的历史记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历史价值。
为加强法院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安全、完整、准确、及时地服务于审判工作和各项管理工作,我国制定了《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法院档案管理制度落实的角度,探讨如何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二、法院档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档案收集制度档案收集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
法院档案收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收集范围。
根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法院档案主要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法律文书、证据材料、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录音录像等。
(2)规范收集程序。
档案收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立案、审理、执行、结案等各个环节,确保档案收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明确收集责任。
档案收集工作由法院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确保档案收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档案整理制度档案整理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
法院档案整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分类整理。
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和形式,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便于查阅和管理。
(2)编号归档。
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编号,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
(3)编制目录。
编制档案目录,便于查阅和检索。
(4)质量检查。
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3. 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管是档案管理工作的核心。
法院档案保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保管。
确保档案在存放、使用、传输等环节的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密。
(2)防潮、防霉、防虫、防鼠。
对档案进行必要的防潮、防霉、防虫、防鼠等处理,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
(3)定期检查。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
4. 档案利用制度档案利用是档案管理工作的目的。
法院档案利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利用范围。
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
(2)规范利用程序。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法院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法院内部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二)集中管理,实现档案资源的共享;(三)科学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水平;(四)安全保管,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
二、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法院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案件档案;(二)行政档案;(三)人事档案;(四)基建档案;(五)财务档案;(六)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五条档案的收集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档案形成单位应按档案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要求及时向档案室归档。
第六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档案进行分类、编目;(二)编制档案目录,确保档案检索方便;(三)编制档案卷宗目录,确保档案卷宗完整;(四)编制档案卡片,便于档案检索;(五)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明确档案的保管期限。
三、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应做到以下要求:(一)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尘等设施;(二)档案应按照分类、编目、编号顺序存放,确保档案存放有序;(三)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整理、消毒、防霉处理;(四)档案的借阅、复制、销毁等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二)便民利民,为法院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三)保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档案的借阅应办理以下手续:(一)填写借阅单,注明借阅人、借阅时间、归还时间、档案名称、档号等信息;(二)经档案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借阅档案;(三)借阅人应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涂改、损毁、遗失档案。
第十条档案的复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复制档案应征得档案室负责人同意;(二)复制档案应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三)复制档案应注明档案名称、档号、复制时间等信息。
法庭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庭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法庭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法庭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诉讼档案、文书档案、业务档案、技术档案等。
第三条法庭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统一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三)安全保管:加强档案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霉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四)规范利用:合理利用档案资源,为审判工作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法庭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三)负责档案的保管、维护和修复工作;(四)负责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统计工作;(五)负责档案的查询、借阅和利用工作;(六)负责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一)诉讼档案: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二)文书档案:包括会议记录、工作总结、请示报告、公文、函件等;(三)业务档案:包括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业务材料;(四)技术档案:包括鉴定意见、勘验笔录、鉴定书等。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装订等规定进行整理;(二)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三)确保档案的保管期限符合国家规定。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按照档案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物理和化学稳定性;(二)加强档案库房管理,防止档案受损;(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和修复。
第九条档案维护要求:(一)对损坏的档案进行修复,恢复档案的原貌;(二)对老化、褪色的档案进行复制,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三)对易损、易腐的档案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法院行政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行政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行政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档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监督权的重要依据,是法院工作的真实记录。
二、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院行政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院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院行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三)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
(四)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提高全院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行政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人民法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二)人民法院各部门的工作总结、报告、请示、报告等。
(三)人民法院与外部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
(四)人民法院各类会议记录、文件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七条行政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二)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登记、编号、编制目录。
(三)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建立健全档案库房,确保档案库房安全、整洁、干燥。
(二)采用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安全。
(三)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一)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二)对档案利用者进行登记,明确利用目的、期限。
(三)提供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满足法院工作需要。
五、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条档案鉴定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
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
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选调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从事档案工作。
对未明确职称的档案干部应任命或评定相应职称。
档案干部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对忠于职守,努力钻研业务,工作成绩显著的档案干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三、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档案的接收检查归档工作。
应当确保案卷的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归档。
第十一条归档后的档案,应在卷宗封面右上角盖“归档”章。
同时,根据类别、年度、审级、保管期限登记档案目录和检索卡片。
第十二条诉讼档案以案件为保管单位。
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当合并保管。
并卷要求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向本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并入本院的审判卷,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由上级法院立卷归档;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
卷宗合并时,要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簿和检索卡片上注明移出、移入的相关案号。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都应根据各自档案的实际情况编制科学的检索工具,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四、档案的利用
第十四条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须持所在庭、室领导签字的借卷单,借出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退还。
该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清结手续。
第十五条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借用档案,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身份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卷手续,并限期归还。
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准借用。
第十六条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县、团级以上(本县、区的,应持乡、街道办事处以上)介绍信,按有关外调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
律师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
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
第十七条档案利用人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违反者应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阅卷室,供内查外调使用,以利于保密和监督。
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五、档案的鉴定和移交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法院由于机构撤销、合并等原因,涉及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都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做到有据可查,移交有序。
六、档案的保管和防护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可容纳全部档案的专用库房,购置必要的卷柜和其他防护设备。
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其他物品。
库房周围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诉讼档案应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类别分别保管。
行政文书档案、声像档案等应按有关规定保管。
第二十四条档案应按年度、类别、案号、档号的顺序由左到右,由上到下装柜保管,并在柜上标明档案的起止号,以便于查找利用。
绝密档案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档案机构每年或每半年应对档案进行认真的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损坏、褪变等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及时解决,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外借档案要及时催还,以防丢失。
第二十六条档案库房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等措施。
每月或每季度应进行认真仔细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要认真做好档案统计工作,数据要准确,内容要完整,上报要及时。
计量单位,以卷(件)、长度分别统计,不得混淆。
第二十八条档案干部调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