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86.08.02•【文号】[86]高检会[办]字第11号•【施行日期】1986.08.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86]高检会[办]字第11号1986年8月2日)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是检察活动的记录,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检察业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证诉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一)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积极提供利用。
(二)对本机关各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进行本机关诉讼档案的鉴定和整理。
(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下级人民检察院定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政府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档案业务部门必须贯彻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二、档案工作机构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设专门的档案工作机构。
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检察院应设档案工作机构或专职档案人员。
基层检察院应设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
各级检察院都应配备与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力量。
档案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三、档案的接收第八条档案部门要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
接收档案时,要逐卷点清。
按照《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方可接收,并履行交接手续。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办法 (2014最新版)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门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载,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及诉讼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二章诉讼档案的接收与保管第五条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诉讼档案,以及由于人民法院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由本院接管的诉讼档案,均属于本院诉讼档案接收范围,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移交归档。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理完毕后三个月内,将全案诉讼文书材料、电子文件、庭审录音录像等移交归档。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归档的,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向档案机构移交档案1时,应当编写归档清册一式二份。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附件1)的要求,逐卷检查验收,对不符合立卷规范要求的,退回审判业务部门重新整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应当根据诉讼档案的分类方案,对接收归档的诉讼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制科学的检索工具。
使用信息系统管理档案的人民法院,应当编制案卷级和卷内文件级目录索引;未使用信息系统管理档案的人民法院,应当编制案号、案由和当事人名称索引。
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应当在接收归档的诉讼案卷封面上加盖“归档”章,同时区分不同案件类别,按照年度、一案(册)一号的原则进行编号、排架。
第十条同一案件由于再审、执行等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档案,实行并卷保管的,应当在相关案卷封面和检索工具上注明移出、移入的案号;未实行并卷保管的,应当相互注明参见号。
诉讼案件文件管理制度
诉讼案件文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诉讼案件文件管理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文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诉讼案件文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便民、高效、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诉讼案件文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归档、保存,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可信。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案卷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文件管理技术、设备和设施建设,提高诉讼案件文件管理水平。
第二章文件管理第七条诉讼案件文件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分发、传递、转交、送达,并由专人保管。
第八条诉讼案件文件须妥善保存,确保每一份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私自篡改、涂改、删改或弄虚作假。
第九条管理人员应当负责诉讼案件文件的查阅、借阅、复印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予以归还。
第十条诉讼案件文件的存档要求应依据文件的特性、重要性、出处、去向进行合理的分级存储。
第十一条诉讼案件文件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文件不流失、不损坏。
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导致文件无法继续保存的,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在规定程序内做好书面记录及报废程序。
第十二条诉讼案件文件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清点诉讼案件文件,确保文件的及时更新和整理。
第十三条诉讼案件文件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文书界面的管理,做好卷宗的装订、标注、封存等工作,防止文件损坏和遗失。
第十四条诉讼案件电子文件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专职人员。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逐步推进诉讼案件电子文件的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文件归档第十六条诉讼案件文件的归档应当按照文件的出处、性质、内容等不同属性进行分类。
第十七条诉讼案件文件的归档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确保每一份文件都按时、按规定进行存放。
第十八条诉讼案件文件的归档应当定期检查归档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保证文件的可追溯性。
第十九条诉讼案件电子文件的归档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以下简称“诉讼档案”)科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诉讼文书材料。
第三条诉讼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四条诉讼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1-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档案工作机构统一管理诉讼档案,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备具有档案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从事诉讼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信息化技术人员。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保持档案队伍相对稳定,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档案工作人员离岗时,应当做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以下简称“档案部门”)管理诉讼档案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二)制定和完善诉讼档案各项规章制度;(三)监督指导各部门诉讼档案的收集、整理;(四)开展诉讼档案保管与鉴定、开发与提供利用;(五)开展诉讼档案统计与研究工作;(六)负责诉讼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负责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2-第三章收集与整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诉讼档案,以及由于人民检察院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由本院接管的诉讼档案,均属于本院诉讼档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安全保密管理的通知-法办[2002]152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安全保密管理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安全保密管理的通知(法办〔2002〕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年来,全国法院因火灾损毁档案、档案被盗和丢失案件卷宗的事件时有发生,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档案工作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导致这些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安全保密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不强,没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为了引起各级法院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的管理,确保绝对安全,特作如下通知:一、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关系审判秘密安全和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管理好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档案意识和保密意识,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切实抓好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的管理工作。
二、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承办人和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他们掌握相关保密规定和要求,树立保密意识,充分认识到做好档案和案件卷宗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特别要加强对刚调入法院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凡调到审判业务单位和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院保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保密教育。
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抓好落实。
要完善并严格案件卷宗的管理和交接手续,未结案的案件卷宗应由承办人妥善保管;已结案的卷宗,应及时立卷归档。
四、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档案工作各项制度。
档案库房的安全设施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做到防盗、防水、防火、防潮等;档案的借阅应当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
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诉讼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高效使用,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公正。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诉讼活动的档案管理工作中的相关规定。
二、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2.1 全面归档所有涉及诉讼活动的文件、资料必须按照案件的时间顺序归档,并且要保证案卷的完整性。
2.2 分级管理根据档案的重要程度和保密级别,进行分级管理。
严格控制高级别档案的查阅权限和复制权限,确保档案的安全。
2.3 移交与流转当案件结束后,应及时将档案进行移交和流转。
移交方要将档案清单和移交手续维护好,并确保移交的档案完整无缺。
2.4 电子档案管理鼓励司法机关将档案数字化,采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同时,要保证电子档案的安全和可靠性,防止数据丢失和泄漏。
三、档案管理的责任与义务3.1 档案管理部门的责任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和规定,并向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3.2 工作人员的职责所有参与诉讼档案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制度和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同时,要做好档案的整理、归档和借阅工作,保证及时提供相应的档案资料。
3.3 档案借阅的管理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档案借阅制度,明确借阅权限和借阅程序。
借阅人员必须按照制度规定进行借阅,并在借阅结束后及时归还档案。
四、档案的保存和销毁4.1 保存期限档案的保存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档案进行区分。
一般来说,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特殊档案的保管期限由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4.2 保管设施和环境对于纸质档案,应保证存放的设施和环境干燥、通风、防潮、防火,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对于电子档案,要确保服务器的稳定运行和数据备份,防止数据的丢失。
4.3 销毁程序和方法在档案保存期满后,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法庭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庭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法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法庭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法庭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二)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三)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密。
(四)有效性原则:提高档案的利用率,为法庭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法庭档案的收集范围:(一)各类案件卷宗、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及其附件;(二)法庭内部文件、会议记录、工作总结、统计报表等文书档案;(三)法庭工作人员的考勤、奖惩、培训等人事档案;(四)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五条法庭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档案收集要齐全,不得遗漏;(二)档案整理要有序,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等排列;(三)档案装订要规范,使用统一规格的档案盒;(四)档案编号要清晰,便于查找和管理。
三、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法庭档案的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火、防盗、防虫、防鼠;(二)档案存放要整齐,不得随意堆放、损坏;(三)档案查阅要登记,严格控制档案外借;(四)档案销毁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七条法庭档案的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不得随意复制、泄露档案内容;(二)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管规定,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涂改、损坏;(三)档案利用者应将档案及时归还,不得逾期不还。
四、档案的鉴定与销毁第八条法庭档案的鉴定:(一)鉴定档案应当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利用价值和保管条件进行;(二)鉴定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共同进行;(三)鉴定结果应当经法庭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诉讼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2.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标准,对诉讼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
3. 完整性原则:确保诉讼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销毁、篡改、伪造档案。
4.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
5. 利用性原则:充分发挥诉讼档案的作用,为审判工作、科研、教学、执法检查等提供便利。
三、管理职责1.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档案处,负责全国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
2. 各高级人民法院设立档案科,负责本辖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
3. 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立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
4. 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5. 档案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审判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以及诉讼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四、档案管理内容1. 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文书等。
2. 声相材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
3. 其他材料:包括法院内部文件、会议记录、诉讼档案目录、档案统计报表等。
五、档案管理程序1. 收集:按照规定收集诉讼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目,形成档案卷宗。
3. 保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
4. 鉴定: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5. 统计:定期对档案进行统计,掌握档案数量、结构、保管状况等。
6. 提供利用:按照规定,为审判工作、科研、教学、执法检查等提供档案服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定的通知
最⾼⼈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印发《⼈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定的通知⽂号: [86]⾼检会[办]字第11号颁布⽇期:1986-08-02执⾏⽇期:1986-08-0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各级⼈民检察院、档案局:现将《⼈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民检察院诉讼⽂书⽴卷归档办法》、《关于⼈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附件:⼈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总则第⼀条为了加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是检察活动的记录,是做好检察⼯作的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作是检察业务⼯作的⼀个组成部分。
第三条⼈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应实⾏集中统⼀管理,以保证诉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并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各级⼈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档案管理⼯作,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积极提供利⽤。
(⼆)对本机关各业务部门诉讼⽂书材料的⽴卷归档⼯作进⾏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进⾏本机关诉讼档案的鉴定和整理。
(四)上级⼈民检察院对下级⼈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作进⾏指导、监督和检查。
下级⼈民检察院定期向上级⼈民检察院报告诉讼档案管理⼯作情况。
第五条各级⼈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管理⼯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政府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档案业务部门必须贯彻执⾏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档案⼯作机构第七条最⾼⼈民检察院和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应设专门的档案⼯作机构。
检察分院、⾃治州和省辖市检察院应设档案⼯作机构或专职档案⼈员。
基层检察院应设专职或兼职档案⼈员。
各级检察院都应配备与档案⼯作任务相适应的⼒量。
档案⼈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三、档案的接收第⼋条档案部门要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作。
接收档案时,要逐卷点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安全保密管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安全保密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6.07•【文号】法办[2002]152号•【施行日期】2002.06.0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安全保密管理的通知(法办〔2002〕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年来,全国法院因火灾损毁档案、档案被盗和丢失案件卷宗的事件时有发生,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档案工作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导致这些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安全保密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不强,没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为了引起各级法院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的管理,确保绝对安全,特作如下通知:一、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关系审判秘密安全和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管理好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档案意识和保密意识,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切实抓好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的管理工作。
二、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承办人和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他们掌握相关保密规定和要求,树立保密意识,充分认识到做好档案和案件卷宗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特别要加强对刚调入法院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凡调到审判业务单位和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院保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保密教育。
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抓好落实。
要完善并严格案件卷宗的管理和交接手续,未结案的案件卷宗应由承办人妥善保管;已结案的卷宗,应及时立卷归档。
四、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档案工作各项制度。
档案库房的安全设施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做到防盗、防水、防火、防潮等;档案的借阅应当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
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审判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条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
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第八条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卷合并立卷归档。
需长期执行的案件的文书材料,用原审级收案号单独立执行卷,归档后与原审案卷合并保管。
受委托代执行案件形成的简易材料,应移送原审法院保管。
第九条下列诉讼文书材料可以不归档,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1.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单位直诉的;2.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3.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4.内容相同的重份申诉材料;5.法规、条例复制件;6.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7.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法[办]发[1991]46号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法[办]发[1991]46号1991年12月24日)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
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
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人民法院案卷归档及档案管理
人民法院案卷归档及档案管理
人民法院案卷归档及档案管理是指法院对案卷进行整理、归档并进行有效管理的工作。
以下是案卷归档及档案管理的一般过程:
1. 案卷整理:案卷整理包括整理案件材料、文件、证据等,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整理过程中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整理材料,并对涉及到的敏感信息进行加密或删除。
2. 案卷编号:对归档的案卷进行编号,编号要规范、唯一,并且要记录在案卷封面上。
3. 案卷归档:将整理好的案卷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归档,通常采用文件柜或案卷柜进行存放。
重要案卷可以采用专门的保险柜进行存储保管。
4. 案卷登记:对归档的案卷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案卷编号、案件名称、相关当事人信息等。
登记操作可以采用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人为错误。
5. 案卷借阅:当有人需要查阅某个案卷时,需要进行借阅手续。
通常要填写借阅申请表,注明借阅目的和期限,并由相关人员审批。
借阅期间需要保证案卷的安全性,防止丢失或损坏。
6. 档案管理:对归档的案卷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需要定期进行备份和数据迁移,以防止信息的丢失或损坏。
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案卷的销毁、转移或转交。
7. 档案保密:案卷涉及到的敏感信息需要进行特殊处理,如加密、封条等,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以上是一般的案卷归档及档案管理的过程,具体的操作可根据法院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
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
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选调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从事档案工作。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得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得《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得精神,结合诉讼档案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就是国家重要得专业档案,就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得记录,又就是做好审判工作得依据与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就是审判工作得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得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得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与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
其任务就是:(一)收集、整理、保管与统计本院得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二)指导与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得立卷归档工作;(三)进行档案得鉴定工作;(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得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得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五)领导交办得有关档案工作得其她任务.ﻫ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
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得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第六条各地人民法院得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得指导、监督与检查。
二、档案得接收与整理第七条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得归档工作。
随时了解案件得归档情况,对已办结得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
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得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得,进行接收。
第八条对已接收得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
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第九条接收后得案卷,要在卷皮得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得案卷。
第十条归档后得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得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
法院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法院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工作是法院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在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机关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法院档案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规范、公开的原则,加强档案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切实保护法院档案,为法院开展各项工作提供有力的资料保障。
第四条法院档案由全法院共同管理,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第五条法院应当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和人员,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法院档案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档案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维护国家档案资源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第七条法院应当建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法院档案的管理和保管工作。
第八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一)制定法院档案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全法院档案工作的计划、协调和指导。
(三)监督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四)制定档案管理计划和档案分类目录。
(五)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
(六)制定档案管理工作的考核办法。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九条法院档案分为诉讼档案、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等各种门类,以及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各种载体的档案。
第十条各部门在办理案件和开展工作中,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形成的档案材料,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应按照法院档案分类目录和立卷归档的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二条档案的借阅、查阅应按照法院档案借阅、查阅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登记审批制度,确保借阅程序完整、流程规范。
法院档案工作管理方案
法院档案工作管理方案1. 前言为了规范和加强法院档案工作的管理,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保障法院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本管理方案致力于实现以下目标:•加强法院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提高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法院档案信息的安全性;•防范法院档案信息的丢失、损毁和泄露。
2.2 原则本管理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推行依法管理,坚持法定程序和管理要求;•采用科技手段,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指导守法行为,严禁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沟通,团队协作,培养良好的工作氛围。
3. 组织管理3.1 档案室的组织管理在法院内部设立档案室,受法院领导班子领导,承担法院档案管理的职责和任务。
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档案室应该明确其内部的职责分工,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3.2 档案保管责任人档案室应当明确档案的保管责任人,明确其权利和职责,建立责任制度并做好责任人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3.3 安全管理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保密制度,制定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和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档案室内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
4. 档案管理4.1 档案归档档案室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对各类纸质和电子档案进行归档工作,严格控制档案借阅和档案移交流程,保障归档文件的全面、准确。
4.2 档案查询档案室应建立档案查询制度,确定查询流程和标准,确保查询工作的无误、及时完成,并保护档案信息安全。
4.3 档案鉴定档案室应按照档案鉴定制度,进行档案鉴定工作,对处于争议状态下的档案鉴定清楚,维护法院利益。
5. 信息化建设5.1 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档案室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档案的各类信息进行录入、存储、查询和审批流程,实现信息化与管理的紧密联系。
5.2 数据备份和恢复档案室应定期对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
如有必要,应设计并实现数据恢复计划。
6. 培训和考核6.1 培训工作档案室应根据岗位需要,制定培训计划,进行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档案管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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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
其任务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
(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
(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
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
化的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六条
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七条
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
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
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
第八条
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
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第九条
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
第十条
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
第十一条
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
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
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关的案号。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编制案件姓名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
三、档案的调借和查阅
第十三条
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
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
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
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
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
第十五条
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
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
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
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
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第十六条
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按规定查抄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
第十七条
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时催还。
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
第十八条
档案处、科、室应设阅卷室,接待院内外查卷人员阅卷,以利于保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
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四、档案的鉴定和移交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由办公厅、室主任、审判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案进行审查。
审查鉴定后档案的存毁问题,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人民法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涉及档案交接时,都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有据可查,移送有序,防止混乱。
五、档案的保管和防护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符合需要的库房和购置必要的卷柜等设备,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案号,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档案,应单独存放,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
档案库房要专用,不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查找案卷,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审级和案卷起止号码。
第二十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应向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地查找。
第二十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档案,发现破损、虫蛀、鼠咬、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及时
采取措施,进行修补、粘贴、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第二十七条
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搞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鼠)、防高温、防光、防尘等工作。
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注意通风,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器材质量。
严禁在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
第二十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接交手续。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补充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