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新政解读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7•【字号】宁委办发[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09〕53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2月27日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 号)、《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岗位设置原则4、事业单位应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特点,按以下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规范有序。
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设置岗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宁政办发[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市公务员局牌子,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人才管理、公务员管理、促进就业、劳动权益保护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调整的职责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公共培训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将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职责,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2、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3、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4、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5、加强统筹全市各项社会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6、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职责,健全全市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南京市事业单位调动政策文件
南京市事业单位调动政策文件
事业编制可以单位之间调动,但必须以工作需要和职位(岗位)空缺为前提,并且不在不得调动的序列内。
如果单位未经本人同意强行调离岗位的,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事业单位是不能随意调整工作岗位的,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需由组织根据程序讨论决定。
属于聘用制的,则需要取得本人同意。
前者可以向组织部门申请复议,后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一、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
坚持工资总额增长速度低于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速度的原则,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及其调控办法。
1、有条件的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同意,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
2、行使行政职能及以规费征收和基金征管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参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执行。
3、以社会公益、社会服务等为主,且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贴的事业单位,主要根据其职能、职责结合单位的绩效和经费自给率进行工资总额的适度调控。
4、以科技研发、技术服务、中介服务等为主,且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指导线的调控办法,由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方式。
5、以生产经营为主的营利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
鼓励有能力与市场接轨的事业单位按市场机制运作,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
二、实行岗位工资制度,推进内部分配方式多元化事业单位要按照《南京市事业单位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宁人字[2000]79号)的要求,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竞争上岗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内部分配方式多元化。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1.10•【字号】苏人社发[2013]375号•【施行日期】201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7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委办厅局人事处,省各直属单位人事处:2008年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工作思路,把推进岗位管理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来抓,基本实现了“建立制度并入轨运行”的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岗位管理制度的全面入轨运行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体系中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其他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
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完成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备案工作的基础上,要全面实施并入轨运行岗位管理制度,使岗位管理制度成为人员聘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考核、培训、收入分配的基础和依据,切实建立起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用人新机制。
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
二、充分发挥岗位在人员聘用中的基础性作用事业单位要根据所承担的社会服务职责任务,对核准的岗位进行分解和细化,明确各类各级岗位的职责任务、任职条件和基本要求,制定岗位说明书,为人员聘用、年度及聘期考核、岗位培训、收入分配等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号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设置原则. 事业单位应当在定功能、定规格、定编制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规范有序。
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员额范围内,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设置岗位。
()科学合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科学确定本单位所需岗位的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任务和岗位等级。
()精简效能。
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单位的社会功能定位和公益目标任务,综合考虑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服务效能、提升竞争能力、降低运行成本等因素设置岗位。
()动态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适时对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说明书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岗位设置适应社会公共服务需要。
《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xx〕35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xx〕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开竞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及工作岗位,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市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部属在宁的事业单位和本市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四条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法保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对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聘用合同的文本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或明确实行聘用制的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
根据需要,聘用工作组织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不具备成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聘用制的实施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合同订立第八条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聘用或者任命等形式。
对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南京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
南京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
南京市作为中国东部地区的重要城市,其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人才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更好地激发人才的创造力和积极性,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南京市决定实施职级并行制度,以期实现公务员队伍的结构优化和工作效能的提升。
二、制度目标。
1. 促进公务员队伍的结构优化,激发人才的创造力和积极性;2. 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3. 推动南京市政府的管理体制改革,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
三、实施方案。
1. 职级分类。
根据公务员的工作性质、职责和能力水平,将公务员职级分为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岗位职务两大类。
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职级;管理岗位职务分为科员、副科级、正科级三个职级。
2. 职级评定。
公务员职级评定采用绩效考核和能力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评价;能力评价主要包括专业技能、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3. 职级晋升。
公务员职级晋升实行竞聘制度,根据绩效考核和能力评价结果,确定晋升资格,并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聘程序。
晋升资格主要考察公务员的工作业绩、专业技能、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4. 职级待遇。
公务员职级待遇将与绩效考核和能力评价挂钩,绩效考核优秀、能力突出的公务员将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
职级待遇主要包括工资、福利、培训等方面的待遇,以激励公务员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四、实施保障。
1. 完善制度。
建立健全职级并行制度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职级分类、评定标准、晋升程序、待遇保障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保障制度的公平公正。
2. 加强培训。
加大对公务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公务员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为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提供人才保障。
3. 宣传推广。
通过多种途径,向公务员和社会公众宣传职级并行制度的意义、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增强公务员和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认同感。
五、总结。
南京市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激发人才的创造力和积极性,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推动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1
【摘要】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宁委办发[2009]53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5页(P37-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
【相关文献】
1.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J], ;
2.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3—2015年度帮扶攻坚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3.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建委等部门《南京市国资房地产企业退出一般商品房开发领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12345”政府服务呼叫中心建设和运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5.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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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二、主旨:本条是对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时,在内部人员选拔岗位人选应采用的方式和程序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竞聘上岗根据单位岗位管理的需要确定,不需竞聘上岗的,也可采用其他人才选拔方式。
但如果实行竞聘上岗,则应遵守本条所列的法定程序。
一、竞聘上岗的含义竞聘上岗,是指为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优化事业单位人才成长环境,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在事业单位以岗位设置为基础,依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考核、民主测评、双向选择等手段,组织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有正式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的在职人员)公平竞争。
综合评价竞聘人员的品德、能力和业绩等素质能力,产生内部岗位人选的方法。
通过规范的竞聘程序、科学的竞聘方式、健全的竞聘组织、严格的竞聘条件,能够为事业单位每一位工作人员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能够为事业单位构建一种内部的激励用人机制。
竞聘上岗由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规模小、人员少、由主管部门集中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基层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联合组织竞聘上岗。
对于是否应进行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需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应当实行竞聘上岗的:事业单位新设岗位或者出现岗位空缺,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且符合岗位条件的人选不少于岗位数额;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人员重新定岗;调剂安置未聘人员调剂安置过程中,拟安置人员数量大于相应的可安置岗位数量,以及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4.08•【字号】宁人社函〔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2〕46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市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6号)和《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127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2022年8月底仍在职在岗人员,可申报参加本年度确定技术等级或晋升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
已转换工种的工勤人员按新工种申报,2022年等级工考核工种见附件1。
二、技术等级确定(一)招录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试用期满,可申报初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未考取技术等级的、以及由普通工岗位转换到技术工岗位的工勤人员,可申报初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二)为适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需要,根据单位实际,对于工作岗位己经变动或即将调整岗位的工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申报同等级工种转岗培训考核。
(三)对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已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部队退役士兵分配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等条件的工勤人员,对符合技术等级考核政策规定的,通过岗前集中培训考核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复核认定相应的岗位技术等级证书。
市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市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市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聘用条件和方式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三)身体健康;(四)应聘行政管理、工勤岗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市内户籍居民中招聘;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岗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
市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号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设置原则. 事业单位应当在定功能、定规格、定编制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规范有序。
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员额范围内,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设置岗位。
()科学合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科学确定本单位所需岗位的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任务和岗位等级。
()精简效能。
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单位的社会功能定位和公益目标任务,综合考虑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服务效能、提升竞争能力、降低运行成本等因素设置岗位。
()动态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适时对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说明书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岗位设置适应社会公共服务需要。
南京市体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南京市体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体改委,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87.09.10•【字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体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1987年9月10日)一、为深化事业单位的内部改革,推动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促进事业单位的更快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基本原则是:1.事业单位的性质不变。
首先要保证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事业任务的完成,实行责任承包。
同时对其经常性事业费采取全额包干、差额补贴、完全自立等三种不同类型的经济承包。
所减下的经常性事业费部分,财政预算不扣减,用以设置专项发展基金或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
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商定。
2.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任务后,可开展多种经营服务。
所创收入,除按规定照章纳税外(如纳税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全部自留。
自留部分本着事业发展、集体福利、职工奖励三者兼顾的原则,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核定的比例自主地合理使用。
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重点是承包。
应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出发点,采取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经营服务形式,实行“两包双挂”的承包责任制。
“两包”:一包上级下达应完成的事业任务和经常性事业费指标;二包计划外创收收入基数。
“双挂”:一是奖金免税额与经常性事业费削减比例挂钩;二是创收的实际收入与职工奖励基金提取的比例挂钩。
四、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必须与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订承包合同。
1.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承包合同的法人代表是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
责任承包者由各单位自定,可由行政领导个人承包,也可由领导班子集体承包或职工全员承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宁人社[2011]12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人社〔2011〕129号)各区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各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1、认真学习人社部发〔2010〕92号、苏人社发〔2011〕46号、宁政办发〔2008〕103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宁人字〔2008〕18号)等文件精神,并在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
2、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凡违反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聘用等人事手续。
3、严格执行核准备案制度。
市各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含招聘简章)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含招聘简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含招聘简章)须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在发布简章3个工作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4、公开招聘考试、考核方法,既要规范、完善,又要体现事业单位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
5、公开招聘要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招聘信息要内容完整、简洁清晰,须在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上发布,也可同时在其他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逐条释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逐条释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逐条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保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正确实施,根据《事业单位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保障公民的人事权利。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贯彻党的领导,按照党和国家的工作方针、政策,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中的全面贯彻落实。
第二章职位设置和编制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需要确定职位设置,并根据编制总量和用人需求进行调整。
第六条职位设置应当遵循科学配置、合理布局、职责明确、岗位精细的原则,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益。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位撤销、调整和新设的程序,经批准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编制管理的要求,合理安排编制数,确保编制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位等级和岗位职责要求确定编制级别,编制水平应当与工作需要相适应。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编制管理制度,明确编制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保证编制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人事招聘和选拔任用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招聘应当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职责要求,确定招聘人员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招聘联动机制,根据编制管理的需要,参照统一人事招聘方式,组织实施招聘。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的原则,广泛征集应聘人员,并通过面试、考核、资格审查等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招聘应当注重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岗位职责的匹配性,选拔任用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职务晋升和任免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职务晋升和任免制度,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职务晋升和任免。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该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管理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管理方面的职责的规定,包括岗位设置的依据和内容等。
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可自主设置单位内部岗位。
一、岗位设置的原则(一)因需设岗因需设岗是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是指事业单位要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岗位。
所谓因需设岗是指事业单位设置岗位一定要与本单位的职能、任务、目标直接挂钩,即岗位设置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技术要求和责任大小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优化组合。
其中:管理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和专业要求,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提高操作技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同时,岗位设置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各类人才的成长规律,充分考虑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不同的成长规律和特点,拓宽职业发展通道。
(二)依法管理一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依据国家和各地规定的办法、标准、程序和权限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具有法定约束力。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的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有关程序依法进行岗位设置。
岗位的名称、数量、职能、责任及任职条件等应与事业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合。
对于在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者,要依据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二、岗位设置的依据本条所提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2006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行业指导意见等文件。
【最新版】江苏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
【最新版】江苏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江苏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Pb ODbth J1wld hHSOb TFXZm dDCwT T1kXP qVB6C VqFKx pZRlE z2uD41CHcy B0fPD IHPMn B5MB5dzCbx3lRiUQ6WTN dDY81UAp6f XA5y2tgj7Q20geu PZxvn Ckvy9yWE9a S95vQ sgSfa kMO2L dXtDb vDtJT mE6p3NSaXxsukE1j7HL2pLtdV Rc0Yf FFlSd eZdbD Imr4T imfBs ovYHe QLTJc kR1ri c8IaN9Tg8k3UoAme xpfrK hUoCJ6K zSrkz MqaU4niKEP WawWI WymbL0NudU O438h fsIUR JC9t1xW5Hx DGmnn0fFOz yvw0g jfBXj dHR5z KotZOTIdfG7IFLg0duVS OG9DH IKXXK vohoT CmfzV gIGjY RPqrj0Nwcb3fgI68k5LL JbRrU Dxu0m5zPeq tUgoJ Xs5DP W5NtM wDuOF qxzNV3TvpV3G1RD e3H2n QWERx8Z0ep r50P0vUJIF4wFhLG4wght wrboK jYPNU SH0dyFc RHAjy niUGW5h 岗位晋升管理办法(试⾏)编制⽇期审核⽇期批准⽇期⽬录第⼀章总则 (1)第⼆章公司职层划分 (1)第三章各层级晋升条件 (1)第四章晋升程序 (3)第五章晋升考评内容 (4)第六章晋升例外管理 (5)第七章附则 (6)附件1:《员⼯晋级申请表》 (6)附件2:《员⼯晋升考评流程》 (6)第⼀章总则第⼀条本办法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订⽴的员⼯晋升管理办法。
第⼆条本办法为员⼯晋升制定了明确、严格的标准和依据,确保员⼯晋升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进⽽⿎励员⼯⾟勤劳动、努⼒学习知识技能,不断提⾼⾃⾝素质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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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相当厅级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层级原则上不超过3个;相当处级的原则上不超过2个;相当科级及以下的不超过2个。少数规格低、规模小、人数少的事业单位,一般只设1个领导岗位层级。
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的管理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级到十级岗位。正局职、副局职管理岗位分别对应四级和五级岗位。
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新政解读
2010年01月14日 15:12:00 来源: 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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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聘用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按本实施意见首次岗位设置时,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的,应具备任职岗位规定的条件。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情况进行验收认定。在此基础上,按有关政策确定工资待遇。
试点经验
金陵科技学院:正确处理“四个关系”
由管身份变管岗位意义重大
建立有别于机关和企业,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和创新。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中,身份管理贯穿始终。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必须打破身份管理的限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按行业指导意见和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综合考虑人员资历、承担责任、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准入条件等因素,制定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具体标准。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各等级管理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实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特点进行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充分发挥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农林、水利、体育、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充分调动广大职工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听取意见,保障事业单位职工对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稳定既是改革的大局,也是改革的底线。改革不能以“减人”为基本出发点,更不能以损害职工利益为代价。在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对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要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的岗位。对可能会出现的一些未被聘用的编制内职工,要给予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的安置应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渠道安置,不能简单地推向社会。要充分考虑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承受能力,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综合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切实解决改革中的认识问题和实际问题,确保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
作为此次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两家试点单位之一的金陵科技学院,从去年7月开始着手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截至目前,校内首聘工作基本完成,聘用结果已经公示。共计聘用1004人,专业技术岗728人,占72.5%,其中教师岗584人,占58.2%,分别比上级规定的基本要求高2.5和3.2个百分点,充分体现了院校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以教师为重点的岗位设置指导思想。据了解,该院上至院系部门、下至每位教职工,对此次学院岗位设置和首次聘任结果都比较满意,较好地实现制度入轨前的平稳过渡。主要有以下三点做法: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市管干部的岗位设置,报市委组织部核准。
区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由区县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事业单位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编制岗位说明书。
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新政解读
2010年01月14日 15:12:00 来源: 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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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提示:1月12日下午,市政府召开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会议,部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这是我市继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改革、招聘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之后,又一重要改革举措,旨在保证分配制度改革政策落实到位。会议要求,既要推进改革,又要维护事业单位职工切身利益。会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昨天,本报采访了市人事局负责同志,就《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
工勤技能岗位数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根据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全市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首次原则上按1.3:4:4.7控制。
动态管理。事业单位应根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实际,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适时对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说明书进行调整,确保岗位设置适应社会公共服务需要。
岗位类别及等级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事业单位应根据其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特点,综合确定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并确定相应的主体岗位。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总量的55%。
三级岗位人员聘用,须经聘用工作组织或聘用委员会评审,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核准。
五、六级岗位人员聘用,经评审后,由主管部门核准,报市人事局备案。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在所兼任岗位结构比例限额之内,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规范有序。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设置岗位。
科学合理。事业单位应按其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科学确定本单位所需岗位的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任务和岗位等级。
精简效能。事业单位应结合单位的功能和职责任务,综合考虑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服务效能、提升竞争能力、降低运行成本等设置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二级、三级、四级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比例为5:5。
各行业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除一级岗位设置由国家统一确认,二级岗位设置由省统一核准外,其余岗位设置,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综合确定,并分类控制。
(4)广泛征询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应广泛听取意见,经单位或主管部门设立的聘用工作组织或聘用委员会讨论,由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备案。
(5)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按通过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6)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保持相对稳定。事业单位因编制增减或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岗位设置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核准。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经核准。
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编制部门和上级机关确定的规格、职数以及本实施意见设置。副局级及以上岗位由市委组织部确认,其他管理岗位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确认。
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省和我市另有规定外,不单独设置管理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人员中,按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事业单位要严格按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平等、竞争等程序,择优选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
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聘用,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级岗位人员聘用,由市人事局审核,报省里核准。
岗位任职条件
各类、各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