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经典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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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为加强xx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特制定本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相关执法部门追究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均有保护水库大坝的义务。
2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采矿、捞沙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3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
4禁止在水库特定区域(坝前、坝后50米)范围内拉网捕鱼、从事水产品养殖的活动。
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取用水库水、随意排放对水库水质有影响的物体。
6禁止在库区内游泳。
7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
8非水库管理人员不得操作泄洪闸门等相关设施,水库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9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10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坝上值班房、坝面等空地堆放杂物。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12汛前、汛后以及发生暴雨、地震、特大洪水等情况时,水库
大坝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坝进行安全检查。
13水库移民线所埋设的界桩,以及流域内所设水文气象测报设施等永久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侵占和破坏;
14水库下游河道保持设计规定的过水能力,不得设障阻洪,按洪水调度方案下泄洪水,下游所遭受的损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不予负责。
15要严格执行大坝管理部门安放在坝体及水工建筑物上“禁止钓鱼”、“”禁止游泳“、“当心落水”、“禁止跨越”、“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等标识牌内容。
16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17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大坝值班员应当进行对其劝说,停止其行为,当劝说无效的,必须在水库安全管理条例附件上进行签字,签字过后发生的任何危险均由其承担。
18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