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013版 公安基础知识笔记 知识点全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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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笔记根据公安部政治部(2013年版)《公安基础知识》整理,
第一章
第二节公安机关的性质
(1)公安机关的性质,一般是指公安机关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根本属性)。它是确定公安机关(职能、任务、职权)等问题的重要依据。
(2)我国的公安机关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1)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根本属性)。因为,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2)公安机关的这一根本属性,表明了三点内容:
第一,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一方面,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必须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第二,它在国家政权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周恩来)曾指出,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第三,它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因为,它是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建立的,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而且是以国家赋予的任务为工作的总根据、总目标,以国家的法律、政策为全部活动的依据。
(3)我国公安机关的根本属性与剥削阶级警察机关的区别:
第一,维护的阶级利益不同
第二,专政的对象不同
第三,专政的目的不同
第四,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不同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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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公安机关的任务
一、含义和分类
(1)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公安机关的任务
(1)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指在(国家法律确定的管辖范围)内,公安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而(承担的工作内容)。
(2)公安机关的任务,是一个(多形式、多层次)的系统。根据不同的部门、专业、时间和空间,可以做出不同的划分。从(时间)上分,有(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从(范围)上分,有(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从(层次)上分,有(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等。
二、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
在新世纪、新阶段,公安机关的总任务就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基本任务包括五项:
(一)维护国家安全
第三章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
第一节公安工作的内容
一、公安工作的含义
公安工作,指的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保卫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也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公安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
1.国家安全,是指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而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主要就是根据法律、法规(同那些破坏国家安全的犯罪进行斗争)的工作。
2.社会治安秩序,主要是指由(《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的治安法规所(确认和维系的社会秩序)。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而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主要就是根据法律、法规,(预防、制止和惩治那些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公安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行政行为。
公安工作,是人民警察以(国家的名义)按照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进行社会行政管理,执行(国家意志),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活动。其内容是由(法律和公安法规)确定,而且必须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实施。
二、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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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
第一节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一、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我国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我国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这种绝对领导,只有通过党委对公安机关的(实际的、直接的领导)才能实现。这种领导关系是我国公安工作的(政治优势)。2.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具体包括两方面含义:
(一)公安工作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
在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这既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的要求,也是维护党、国家、人民利益的要求。
(二)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无条件性
(1)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直接的。
(2)无条件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的置于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借口(削弱、抵制、损害或者摆脱)党的领导。
第六章公安刑事执法法和行政执法
三、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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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含义:指的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就案件事实,以言辞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行为。
(2)A.讯问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
①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并且人数不得少于两人,讯问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③案件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④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⑤对在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⑥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
B.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
①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侦查人员进行。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