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试行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主编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10月1日修编说明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试行)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定在修订过程中,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体现了当前技术发展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要求。
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设计、施工、科研及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由我部审查定稿。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时,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建议和意见寄中南建筑设计院。
建设部一九九二年三月二日关于批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的通知建设[1992] 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和技术管理,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现批准作为行业技术管理标准,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四年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新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由主编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该院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三月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初步设计第一节设计说明书第二节总平面第三节建筑第四节结构第五节给水排水第六节电气第七节弱电第八节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第九节动力第十节技术经济与概算第三章施工图设计第一节总平面第二节建筑第三节结构第四节给水排水第五节电气第六节弱电第七节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第八节动力第九节预算第一章总则第1.0.l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版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是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环节,也是工程质量的关键保障之一、编制深度的规定是指在设计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内容,应满足一定的要求并作出详细说明。
下面是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首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设计方案的基本要求。
设计方案是对建筑工程进行整体规划和设计的依据,包括项目的布局、功能、结构、造价等方面内容。
设计方案应在总体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做出合理的技术方案设计。
其次,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中,施工图设计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施工图设计是将设计方案进一步完善,并根据施工的需要进行详细的把握和规划。
在施工图设计中应注重技术要求的准确度,并对各个部位、部件的详细设计和细节要求进行详细说明。
同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还应包括建筑材料和施工技术的要求。
对于建筑工程所需要使用的材料,应注明其品种、规格、质量标准、使用方法等内容,并对施工技术进行详细说明,使得施工人员能够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此外,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还应包括工程质量控制的要求。
设计文件中应包括施工质量控制的要求和监测方法,以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可控性和监督管理。
最后,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还应包括工程造价的详细说明。
设计文件中应包括工程造价的估算和计算方法,并注明造价管理的要求和内容。
总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版应满足设计方案的基本要求,并对施工图设计、建筑材料和施工技术要求、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造价进行详细的说明。
通过规定深度,可以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可控性和质量要求的满足。
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
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我国多年来装饰市场管理较为混乱,至今也没有出台一部法规性文件,对装饰设计的市场进行规范。
造成目前市面流行的装饰设计图纸设计深度严重够,部分设计文件根本不能指导施工,同时也给用户造成了不小的麻烦甚至浪费。
为此,根据多年对装饰行业的监理工作管理经验,结合相关文件、法规我们制定了如下办法,对装饰行业的设计文件进行有序的管理,从而达到了意想不到效果。
第一节总则1.1 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新建改建工程的室内设计和室外装饰设计。
1.3 室内、外装饰设计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
1.4 室内、外装饰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各阶段设计文件要完整内容、深度要符合规定,文字说明、图纸要准确清晰整个文件经过严格校审,避免"错、漏、碰、缺"。
1.5 设计前要了解与室内、外装饰设计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设计要求,作必要的调查研究,收集所需资料。
1.6 设计文件的内容与深度。
一、方案设计1、方案设计文件依据设计任务书或招标书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和特殊技术处理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装饰工程概算等四部分组成,其编排顺序为:·封面(单位公章、出图专用章,有注册建筑师章、防火专用章更佳) ·靡页(主要立面彩色效果图或室内空间主要视点彩色效果图)·方案设计文件目录·设计说明书·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工程估算书在方案设计价段,设计总负责人对其工程项目的装修设计特点及总体设计应在设计总说明中予以论述。
各专业应对本专业设计内容和主要技术问题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其技术适用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简述装饰设计与主体设计的衔接关系。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全文...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全文)建设部文件建质[2003]84号关于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1992年版)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竟选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设[1995] 230号)所附的《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定依据国家建设部[2001]建设技函字051号文修编,旨在配合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本规定与1992年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对方案设计的深度要求;——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大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将原规定中“电气”、“弱电”两个专业合为“建筑电气”一个专业。
本规定由国家建设部批准。
本规定由中南建筑设计院负责解释。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参编单位为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杨允立教锦章党春红管式勤茅红年杨云祥周经文李霆刘迪先熊江崔长起涂正纯陈孝华王传荣马友才叶志青聂钢目录1. 总则2. 方案设计2.1 一般要求2.2 设计说明书2.3 设计图纸3. 初步设计3.1 一般要求3.2 设计总说明3.3 总平面3.4 建筑3.5 结构3.6 建筑电气3.7 给水排水3.8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3.9 热能动力3.10 概算4. 施工图设计4.1 一般要求4.2 总平面4.3 建筑4.4 结构4.5 建筑电气4.6 给水排水4.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4.8 热能动力4.9 预算1 总则1.0.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试行规定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试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在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装饰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设计(以下简称装饰工程设计)。
第三条设计文件的编制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相关的规范、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第四条建设单位另有要求的,宜结合本规定与其要求进行文件编制,但均应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关于设计说明书和图纸应表达的内容、深度等要求,是考虑一般性建筑装饰工程而编制的。
在进行一项具体的装饰工程设计时,通常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按照本规定相应内容的深度要求编制设计文件;当工程项目中有本规定未列入的内容时,则应参照本规定的要求,补充和增加相关内容并编入设计文件中。
第六条设计前应进行调查研究,消化建筑设计图纸(包括建筑、结构、水、电、空调等),搞清与装饰工程设计有关的基本条件,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在认真分析相关专业图纸的基础上,对已建成的建筑物应进行实地踏勘。
第七条本试行规定的解释权在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第二章设计文件的内容与深度第八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比较复杂的大型装饰工程应增加初步设计阶段。
第九条方案设计应根据方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应达到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满足工程估算的要求。
方案设计的具体内容与深度应与甲方商议确定。
第十条初步设计是在方案设计的基础上加以深化后,整体设计接近实施阶段的设计文件,只需经过局部深化设计,便可达到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初步设计的具体内容与深度应与甲方商议确定。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已批准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内容以图纸为主,应包括:封面、扉页、图纸目录、设计与施工说明、图纸等.(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以楼层或功能分区为编排单位。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在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装饰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设计(以下简称装饰工程设计)。
第三条设计文件的编制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相关的规范、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第四条建设单位另有要求的,宜结合本规定与其要求进行文件编制,但均应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关于设计说明书和图纸应表达的内容、深度等要求,是考虑一般性建筑装饰工程而编制的。
在进行一项具体的装饰工程设计时,通常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按照本规定相应内容的深度要求编制设计文件;当工程项目中有本规定未列入的内容时,则应参照本规定的要求,补充和增加相关内容并编入设计文件中。
第六条设计前应进行调查研究,消化建筑设计图纸(包括建筑、结构、水、电、空调等),搞清与装饰工程设计有关的基本条件,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在认真分析相关专业图纸的基础上,对已建成的建筑物应进行实地踏勘。
_____第二章设计文件的内容与深度第七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比较复杂的大型装饰工程应增加初步设计阶段。
第八条方案设计应根据方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应达到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满足工程估算的要求。
方案设计的具体内容与深度应与甲方商议确定。
第九条初步设计是在方案设计的基础上加以深化后,整体设计接近实施阶段的设计文件,只需经过局部深化设计,便可达到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初步设计的具体内容与深度应与甲方商议确定。
第十条施工图设计(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已批准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内容以图纸为主?应包括:封面、扉页、图纸目录、设计与施工说明、图纸等。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以楼层或功能分区为编排单位。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doc 22页)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doc 22页)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1 总则1.0.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对于一般工业建筑(房屋部分)工程设计,设计文件编制深度除应满足本规定适用的要求外,尚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注:工业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根据工程性质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1.0.3 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0.4 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2、3、4章条款):1 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注: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标书要求;若标书无明确要求,设计文件深度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2 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对于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情况,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当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1.0.5 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并在设计文件的图纸目录或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注明被应用图集的名称。
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的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要。
1.0.6 当设计合同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同时满足本规定和设计合同的要求。
1.0.7 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
对于具体的工程项目设计,执行本规定时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本规定的条文进行合理的取舍。
1.0.8 本规定不作为各专业设计分工的依据。
本规定某一专业的某项设计内容可由其他专业承担设计,但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11月前言本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2号令),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基础上修编而成。
本规定与2008年版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新增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的内容。
——新增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
——新增建筑设备控制相关规定。
——新增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包括各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和计算书深度要求。
——新增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
——新增建筑幕墙、基坑支护及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内容。
——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总负责人:李霆总则、一般要求部分:刘炳清建筑、总平面部分:翁皓、党春红、李春舫、林莉结构部分:李霆、徐厚军、郑瑾建筑电气部分:杜毅威、熊江给水排水部分:金鹏、涂正纯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部分:郑小梅、杨允立、吴光林、马友才技术经济部分:张变兰、聂钢建筑幕墙部分:王书华基坑工程部分:陈义平建筑智能化部分:耿望阳装配式建筑部分:叶浩文、樊则森、李文、孙占琦、蒋杰、马涛、王炜、张沂1 总则 (1)2 方案设计 (2)2.1 一般要求 (2)2.2 设计说明书 (2)2.3 设计图纸 (6)3 初步设计 (8)3.1 一般要求 (8)3.2 设计总说明 (8)3.3 总平面 (9)3.4 建筑 (11)3.5 结构 (14)3.6 建筑电气 (17)3.7 给水排水 (20)3.8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24)3.9 热能动力 (26)3.10 概算 (28)4 施工图设计 (30)4.1 一般要求 (30)4.2 总平面 (30)4.3 建筑 (32)4.4 结构 (36)4.5 建筑电气 (43)4.6 给水排水 (46)4.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0)4.8 热能动力 (53)4.9 预算 (57)5专项设计 (58)5.1 建筑幕墙 (58)5.2 基坑工程 (61)5.3 建筑智能化 (64)5.4 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图设计 (69)条文说明 (74)1.0.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 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3.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能根据其编制施工图预算;
(2)能根据其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
(3)能根据其进行工程施工和安装;
(4)能根据其进行工程验收。
1.0.7在设计中应因地制宜地积极推广和正确选用国内、国外、行业和地区的建筑标准设计,并在设计文件的设计说明中注明图集名称和页码。
A—P1—01平面布置图
A—P1—02天花平面图
A—P1—03地面铺装(平面)图
A—P1—04墙体定位图
A—P1—05索引平面图
A—P1—06天花综合(平面)图
A—E1—01立面图A、B
A—E1—02立面图C、D
A—D1—01×××空间大样图
A—S1—01节点详图(含天花、地面、墙面、装饰构件、家具等详图)
组织制订、完善本程序文件,检查、督促本程序的实施,对公司总经理、设计总监负责。
2.设计所所长(主任)
协同、执行和组织实施本程序的规定,对总工程师负责。
1.0.6设计文件的内容与深度
1.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已批准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内容以图纸为主,应包括:封面、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工程预算书以及主要装饰材料的实物样板和产品照片等几个部分组成。辅助专业包括给排水、强电、弱电、采暖通风等,凡涉及的工程内容均须按施工图的深度要求出图,各专业图纸必须进行相互审图、会签以承担设计责任。
1.0.4要求
1.室内各部分设计的文件要完整;内容、深度要符合规定;文字说明、图纸要准确清晰;整个文件必须经过严格校审,避免“错、漏、碰、缺”。
2.设计前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搞清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构思、意图及原则;搞清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基本条件;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认真的分析。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1总则1.1 为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设计以及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确保设计质量,明确建筑装饰设计师的责任围,规各阶段工作围与深度,以便于有效控制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进程,特制定本规1.2 本规定编制依据1.2.1建设部颁《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建设[1992]102号。
1.2.2建设部2000年颁《中华人民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1.3 本规定的适用围。
1.3.1适用的工程围:凡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新建、改扩建、已有旧建筑改造的装饰装修工程,均应纳入本规定的有效围之。
1.3.2适用的专业围: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建筑装饰及装修专业。
一项完整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所涉及到得其他相关专业,如结构、给排水、电气、采暖通风以及工程经济概预算等专业,其设计文件编制的容和深度不在本规定中做出具体要求。
但以上专业应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建设[1992]102号),并针对建筑装饰设计有别于建筑设计的特殊性质,在设计文件编制工作中做出相应的调整。
1.3.3适用的设计文件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各阶段所编制的设计文件,均应纳入本规定的有效围之。
但是艺术品设和装饰品(如壁画、浮雕、立体雕塑、家具设等),以及特殊工艺设计(如厨房工艺、园艺、舞台照明、音响和视觉设计等),其设计表达方式及图纸文件深度在本规定中不作具体要求。
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主要分为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比较复杂的大型工程还应该包括初步设计阶段,本规定将其纳入施工图的设计阶段。
1.5 各设计阶段的性质及目的。
1.5.1方案设计阶段:根据建筑室外空间环境的功能及形态要求,运用技术和艺术的处理手段,表达总体设计思想,以此作为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依据。
1.5.2施工图设计阶段:在既定设计方案基础上进行深入设计,协调与其他相关专业之间的关系,解决技术问题以及各专业间矛盾,提供申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必要文件,根据订货、加工和施工需要绘制完整的施工图,明确施工做法,制定技术措施,选定装饰材料、装饰配置、部品以及技术设备,以此作为工程的现场施工以及设备、装饰配置、部品安装的依据性文件。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1 总则1.0.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对于一般工业建筑(房屋部分)工程设计,设计文件编制深度除应满足本规定适用的要求外,尚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注:工业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根据工程性质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1.0.3 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0.4 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2、3、4章条款):1 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注: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标书要求;若标书无明确要求,设计文件深度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2 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对于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情况,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当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1.0.5 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并在设计文件的图纸目录或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注明被应用图集的名称。
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的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要。
1.0.6 当设计合同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同时满足本规定和设计合同的要求。
1.0.7 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
对于具体的工程项目设计,执行本规定时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本规定的条文进行合理的取舍。
1.0.8 本规定不作为各专业设计分工的依据。
本规定某一专业的某项设计内容可由其他专业承担设计,但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1总则1.1 为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设计以及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确保设计质量,明确建筑装饰设计师的责任范围,规范各阶段工作范围与深度,以便于有效控制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进程,特制定本规范1.2 本规定编制依据1.2.1建设部颁《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建设[1992]102号。
1.2.2建设部2000年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1.3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1.3.1适用的工程范围:凡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新建、改扩建、已有旧建筑改造的装饰装修工程,均应纳入本规定的有效范围之内。
1.3.2适用的专业范围: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建筑装饰及装修专业。
一项完整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所涉及到得其他相关专业,如结构、给排水、电气、采暖通风以及工程经济概预算等专业,其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不在本规定中做出具体要求。
但以上专业应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建设[1992]102号),并针对建筑装饰设计有别于建筑设计的特殊性质,在设计文件编制工作中做出相应的调整。
1.3.3适用的设计文件范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各阶段所编制的设计文件,均应纳入本规定的有效范围之内。
但是艺术品陈设和装饰品(如壁画、浮雕、立体雕塑、家具陈设等),以及特殊工艺设计(如厨房工艺、园艺、舞台照明、音响和视觉设计等),其设计表达方式及图纸文件深度在本规定中不作具体要求。
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主要分为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比较复杂的大型工程还应该包括初步设计阶段,本规定将其纳入施工图的设计阶段。
1.5 各设计阶段的性质及目的。
1.5.1方案设计阶段:根据建筑室内外空间环境的功能及形态要求,运用技术和艺术的处理手段,表达总体设计思想,以此作为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依据。
1.5.2施工图设计阶段:在既定设计方案基础上进行深入设计,协调与其他相关专业之间的关系,解决技术问题以及各专业间矛盾,提供申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必要文件,根据订货、加工和施工需要绘制完整的施工图,明确施工做法,制定技术措施,选定装饰材料、装饰配置、部品以及技术设备,以此作为工程的现场施工以及设备、装饰配置、部品安装的依据性文件。
深圳市建筑相关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容量名词2.2建筑术语2.3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建筑面积3.2建筑基底面积3.3容积率3.4建筑高度3.5建筑栋数3.6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总体要求4.2建筑退线4.3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建筑通风4.5道路系统4.6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1建筑地下空间5.2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3建筑立面设计5.4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1通用规定6.2住宅建筑6.3宿舍建筑6.4老年人居住建筑6.5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办公建筑6.7商务公寓6.8商业建筑6.9教育建筑6.10城市综合体6.11小型垃圾转运站6.12公共厕所6.13附设式停车库6.14厂房6.15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仓库6.17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容及要求附录2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容及要求第1章总则1.1为了提高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结合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在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规程和标准。
1.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本规定解释权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容量名词2.1.1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围的土地面积。
2.1.2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围的土地面积。
2.1.3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1.4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围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1 总则1.0.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对于一般工业建筑(房屋部分)工程设计,设计文件编制深度除应满足本规定适用的要求外,尚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注:工业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根据工程性质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1.0.3 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0.4 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2、3、4章条款):1 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注: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标书要求;若标书无明确要求,设计文件深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2 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对于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情况,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当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1.0.5 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并在设计文件的图纸目录或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注明被应用图集的名称。
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的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要。
1.0.6 当设计合同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同时满足本规定和设计合同的要求。
1.0.7 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
对于具体的工程项目设计,执行本规定时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本规定的条文进行合理的取舍。
1.0.8 本规定不作为各专业设计分工的依据。
本规定某一专业的某项设计内容可由其他专业承担设计,但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建设部关于颁布《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颁布《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7.18
•【文号】建质[2003]144号
•【施行日期】2003.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关于颁布《建筑工程
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质[2003]14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质量,我部组织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3年9月1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
(完整word版)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一节总则1.0.1为加强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投标设计文件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投标。
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设计投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0.3投标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规,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以及确定投资的有关指标、定额和费用标准的规定。
1.0.4在投标设计文件编制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弄清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基本条件,收集必要的设计基本资料,进行认真分析。
1.0.5投标设计文件的内容及深度。
(1).投标设计文件应根据招标书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投资估算、透视图等四部分组成,除透视图单列外,其他文件的编排顺序为:(1)封面:要求写明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时间;(2)扉页: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行政及技术负责人,具体编制总负责人和相应注册建筑师及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盖章;(3)设计文件目录;(4)设计说明书;(5)设计图纸;(6)投资估算。
上述规定适用投标文件正本。
投标文件的副本不得显示或隐示投标人名称,不需任何人签字盖章。
2、如无特殊约定,投标文件一般为A3缩印本,效果图一般为1号彩图。
3、一些大型或重要的城市建筑根据工程需要加做建筑模型(费用另收)。
第二节总平面2.0.1 总平面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1、设计说明书;2、设计图纸。
必要时还应附有总平面鸟瞰图或总体模型。
2.0.2设计说明书应对总体设计构思意图作详尽的文字阐述,并应列出技术经济指标表(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各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层数、高度;以及建筑容积;复盖率;道路广场铺砌面积;绿化面积;绿地率;必要时及有条件情况下计算场地初平土方工程量等。
2.0.3设计图纸1、用地范围的区域位置;2、用地红线范围(各角点测量座标值、场地现状标高、地形地貌及其它现状情况反映);3、用地与周围环境情况反映(如用地外围城市道路;市政工程管道设计;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四邻拟建建筑及原有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等)。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标准和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各阶段设计文件要完整,内容、深度要符合规定,文字说明、图纸要准确清晰,整个文件经过严格校审,防止“错、漏、碰、缺”。
第1.0.4条在项目决策以后,建筑工程设计一般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设计阶段。
大型和重要的民用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前,应进行设计方案优选。
小型和技术要求简单的建筑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1.0.5条在设计前应进行调查研究,搞清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基本条件,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认真分析。
第1.0.6条设计文件的内容与深度一、初步设计1.初步设计文件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书等四部分组成,其编排顺序为:〔1〕封面〔2〕扉页〔3〕初步设计文件目录〔4〕设计说明书〔5〕图纸〔6〕主要设备及材料表〔7〕工程概算书在初步设计阶段,各专业应对本专业内容的设计方案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技术上的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将其主要内容写进本专业初步设计说明书中;设计总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在设计总说明中予以论述。
为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进行必要的内部作业,有关的计算书、电脑辅助设计的计算资料、方案比较资料、内部作业草图、编制概算所依据的补充资料等,均须妥善保存。
2.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审批的要求:〔1〕应符合已审定的设计方案;〔2〕能据以确定土地征用范围;〔3〕能据以准备主要设备及材料;〔4〕应提供工程设计概算,作为审批确定项目投资的依据;〔5〕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6〕能据以进行施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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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为规范我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完善装饰设计行业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饰设计水平的提高,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在装饰设计文件编制暂无国家专项标准,行业急需规范的情况下,组织制订了《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试行规定》。
经我会常务理事会2001年12月14日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希望各会员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和实施,以切实提高我市装饰设计文件编制水平,促进我市装饰行业的发展进步。
实施中有修改意见,请与我会设计委员会联系。
特此通知。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试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在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装饰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设计(以下简称装饰工程设计)。
第三条设计文件的编制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相关的规范、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第四条建设单位另有要求的,宜结合本规定与其要求进行文件编制,但均应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关于设计说明书和图纸应表达的内容、深度等要求,是考虑一般性建筑装饰工程而编制的。
在进行一项具体的装饰工程设计时,通常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按照本规定相应内容的深度要求编制设计文件;当工程项目中有本规定未列入的内容时,则应参照本规定的要求,补充和增加相关内容并编入设计文件中。
第六条设计前应进行调查研究,消化建筑设计图纸(包括建筑、结构、水、电、空调等),搞清与装饰工程设计有关的基本条件,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在认真分析相关专业图纸的基础上,对已建成的建筑物应进行实地踏勘。
第七条本试行规定的解释权在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第二章设计文件的内容与深度第八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比较复杂的大型装饰工程应增加初步设计阶段。
第九条方案设计应根据方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应达到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满足工程估算的要求。
方案设计的具体内容与深度应与甲方商议确定。
第十条初步设计是在方案设计的基础上加以深化后,整体设计接近实施阶段的设计文件,只需经过局部深化设计,便可达到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初步设计的具体内容与深度应与甲方商议确定。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已批准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内容以图纸为主,应包括:封面、扉页、图纸目录、设计与施工说明、图纸等。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以楼层或功能分区为编排单位。
各专业分别编制与装订。
小型装饰工程也可将各专业图纸综合编制在一起。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1、能据以编制施工图预算及施工招标之用;3、能据以进行施工和安装;4、能据以进行工程预、决算和工程验收。
并在工程验收时作为竣工图的基础性文件之用(竣工图一般由施工单位完成)。
第三章施工图设计第十二条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一)图纸目录1、图纸目录应包括序号、图纸名称、图号、电脑档案号等,当图纸比较多需分册装订时,每个分册均应有全册目录。
2、如有选用标准图时,应先列新绘制图纸名称,后列标准图名称。
(二)施工图说明施工图说明应包括的内容如下:1、本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设计依据及现行有关技术法规。
2、根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说明装饰工程设计的工程概况,其内容一般应包括装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装饰工程范围、建筑面积、装修等级等。
3、设计说明(包括需要特别交代的设计说明)对防火、防潮、防水、消音、抗震防震、防静电、防腐蚀、防尘、防辐射等特殊要求的说明。
特别是在消防设计说明中,应包括项目的建筑类别、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的划分,防火门、消火栓的设置、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等需用文字交代的内容。
4、四新说明为保证工程质量,施工中需要特别交代的内容,包括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作必要的说明。
5、图例说明等。
(三)装修表和材料表1、装修表为用表格形式表达房间和各部位地面、天花、墙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及其它装饰用材和需要交代的特殊做法。
2、材料表应注明主要装饰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颜色、燃烧性能等级等。
(四)门窗表用表格形式表达的门窗分类、型号、尺寸、五金配件数量等。
(五)平面图1、大型装饰工程的平面图可能包括平面布置图、墙体定位图、地饰图、家俱布置图、立面索引图、防火分区及防火墙。
防火门、消火栓等布置图等。
2、平面图中应表示的内容∙柱网和承重墙、柱的轴线与其编号。
柱网轴线编号应与建筑设计图一致。
∙房间名称要注全,建筑条件图中标注的房间、走道、管井等部位的名称均应保留,相同功能的房间可加注序号如:办公室(一)、办公室(二)、会议室(一)、会议室(二)等……。
大型建筑可在比例较小的总体图中用编号标注房间。
如001、005……另编房间名称与编号对照表。
∙室内外地面标高和各层楼面装修面层(即建筑面层)标高。
为方便装修施工,各楼层建筑标高可定为0.00,写在标高线之上,而将相对于±0.00的标高写在标高线之下,如中,表示本层楼面建筑面层假定标高为0.00;本层楼面建筑面层相对于全±0.00的标高为12.20,其它装饰造型等的标高,包括天花标高,均为自所在层建筑地面算起的高度,可表示为 7.80 1.10……等。
∙墙体厚度与材料种类应注明,亦可用图例表示,并标注墙体定位尺寸。
∙地面材料种类、地面拼花及不同材料分界线应予表示。
∙卫生洁具、水池、台、柜等固定建筑设备和家俱的尺寸、定位以及详图索引。
∙建筑平面较大时可分区绘制,但需在各分区平面图的一角绘出组合图,并表示分区编号和分区部位处轴线编号。
∙指北针,可只在首层平面或主要平面图中表示,一般放在图纸的右上角。
∙有关节点详细或局部放大图的索引。
∙楼梯上下方向示意。
∙门的编号及开启方向。
∙防火分区、消防通道、防火门、防火卷帘、消火栓等防火设施。
∙地面上的电源插座、通讯插孔、地面灯饰等用电设施。
∙活动家俱布置及盆景、雕塑、工艺品等的配置。
(六)天花布置图天花布置图应表示的内容与要求如下:1、柱网轴线及其编号应齐全,并与建筑设计图一致。
2、房间名称应注全。
并应标注天花底面相对于本层地面建筑面层的市局。
3、天花造型尺寸定位及详图索引。
4、天花灯具(包括火灾或事故照明)、风口、喷淋头、火灾探测器、扬声器、挡烟垂壁以及疏散方向标志牌等。
(七)立面图1、立面图包括外立面和室内立面,一般外立面和室内房间或公用空间各方向的立面均应画全。
无特殊装修要求者亦可不画立面图,仅在装修表中予以交代。
2、立面图中应表示的内容∙轴线与其编导轴线和外包尺寸。
∙室内外高差尺寸。
∙墙柱面装饰造型、花台、栏杆、台阶、线角等的尺寸及其它尺寸定位,节点详图索引等。
定位尺寸一般应与轴线发生关系。
∙门窗标高和高度应分别注明。
∙墙柱面上的灯饰、电源插座、电源开关、通讯插孔、空调控制器等的定位。
∙立面装饰材料名称,材料分块尺寸及节点索引。
∙室内立面应将相应部位的天花剖面一并画出,并标注天花造型部分的尺寸与标高。
∙固定在墙、柱面上的各种挂画、壁毯等装饰艺术品的尺寸和定位。
(八)剖面图1、剖面图包括表示空间关系的大剖面图和表示墙身构造的墙身剖面,以及为表达设计意图所需要的局部剖面。
大剖面应剖在室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
2、剖面图应表达的内容∙标高尺寸。
∙装修材料图例应表示出来。
∙楼板、梁等结构件的尺寸一般应严格按结构图或实际情况画出。
(九)局部放大图和节点详图1、局部放大图和节点详图应表示出轴线位置,相邻部位可用剖断线或虚拟的总断线断开。
施工中的关键部位、需要重点表达的部位,均应绘制节点详图。
2、节点详图的索引和详图编号应有可追溯性。
(十)图纸签署与盖章1、图标中的设计负责人、设计人、制图人、校对人、审核人、审定人签署应完整,(其中设计与制图、设计和设计负责人、审核与审定可以是同一人签署)。
2、每张图纸的签署人不得少于三人,包括设计人、审校人和审定人。
3、有多专业配合内容的主要图纸,应由各有关专业设计人进行会签。
4、每套施工图封面、每张施工图均应盖有设计单位的设计专用章。
设计专用章中应有设计单位名称、设计资质等级,设计证书编号。
5、每套施工图的封面,每张施工图均应标注设计出图日期(年、月、日)。
第十三条室内给水排水工程施工图设计(一)图纸目录先列新绘制图纸,后列选用的标准图或重复利用图,图纸目录应包括图纸名称、图号、电脑档案号、张号等。
(二)设计说明一般应在设计图纸之前有一个设计总说明。
设计说明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与施工说明、使用图例等。
在设计图纸中有需要特别说明的,可在每张设计图纸中加附注说明。
(三)平面图绘出底层及标准层主要轴线编号,底层平面标出给排水管道进出口与轴线位置尺寸和标高。
复杂部份如开水间、卫生间、给排水设备及管道较多的地方,绘出局部放大平面图。
当建筑物内用水点较多时,分别绘出各层平面卫生设备、生产工艺用水设备位置(并注明名称或编号)和给排水管道平面布置图。
(四)系统图按一定比例分别绘出各种管道系统图,图中表明管道走向、坡度、管径、进出口的(起点、末点)标高,各系统编号、各楼层卫生设备和工艺用水设备的连接点位置和标高。
(五)局部设施当建筑物内有提升,调节或小型局部给排水处理设施时,单独绘出其平面、剖面及详图或注明引用的详图或标准图号。
(六)详图凡管道附件、设备、仪表及特殊配件需要加工又无标准图可利用时,应绘制详图。
(七)与装饰及其它专业的配合1、若原有卫生间等用水点排水点在装饰设计中未变动,可接原土建的设计图施工,装饰给排水可不出图。
2、经消防设计的喷淋喷头平面布置须在天花图上作,避开灯具及风口等位置,既考虑装饰美观的要求,又保证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3、卫生间、厨房、海鲜池、水景、吧台等用水点,装饰给排水设计需作预留给水点及排水点,包括管径、位置、坡度、埋深等。
4、在装饰平面图标明消火栓位置、型号等。
第十四条室内电气工程施工图设计(一)图纸目录先列新绘制图纸,后列选用的标准图或重复利用图。
(二)设计说明一般应在设计图纸之前有一个设计总说明。
设计说明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与施工说明、使用图例等。
在设计图纸中有需要特别说明的,可以每张设计图纸中加附注说明。
(三)电力工程施工图设计1、电力平面图(1)图纸内容A、出电力平面图、画出轴线、主要尺寸、工艺设备编号及容量、进出线位置等。
B、配电箱、开关、起动器、线路及接地平面布置;注明编号、配电箱总容量、型号规格、保护管径、安装高度和敷设方法;两种以上电源的配电箱应冠以文字符号区别。
C、不出电力系统图时,必须在平面图上注明自动开关额定电流和熔丝电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