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仪器、设备清单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批准2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批准办理指南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二、审批对象拟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三、办理单位九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许可法律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江西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项目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体检范围及资格审定条件(试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委托审批发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实施办法》(赣卫疾控字〔2016〕7号)第三条。
五、申请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2、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诊疗科目)与申请的体检项目相符合,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3、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4、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5、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六、所需提交申报材料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申请表(原件2份,盖本单位公章和主管部门公章);2、申请单位简介(含基本情况及职业健康检查诊断能力)(原件2份,盖有本单位公章);3、法人证(原件,复印件2份,复印件批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复印件批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5、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应培训(进修)证明等(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复印件批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6、与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清单(复印件2份,盖有本单位公章);7、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原件2份,必须盖单位公章);8、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承诺书(原件2份,盖有本单位公章)。
七、办理流程1、申请单位向委行政许可窗口进行咨询并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委行政许可窗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进行审查,当场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作出说明);2、委行政许可窗口受理当日或次日将申请资料送交委疾病预防控制科,该科对送交的材料进一步审查,组织专家评审;3、委疾病预防控制科根据审查及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委领导审批;4、委领导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审批决定;5、委疾病预防控制科对获得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制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安全防护用具、设备清单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安全防护用具、设备清单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1 页共10 页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安全防护用具、设备清单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精神,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2、公司职工、临时工、民工都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3、前期预防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提供给职工的工作场所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1)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第 2 页共 10 页(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5、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6、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7、如果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附件1: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基本标准一、人员设置基本标准:每个机构具有与申请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相适应的人员以及直接参与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人员(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医师,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一)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1、持有《医师执业证书》;2、具有中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至少具备1名副高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主检医师;3、熟练掌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4、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5、至少具备2名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且主检医师取得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诊断项目能完全覆盖本机构申请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所有类别(详见下表)。
《职业健康检查类别与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诊断项目的对应表》职业健康检查类别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诊断项目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尘肺、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其他职业病接触有害生物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其他职业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眼病(二)职业健康检查医师:1、持有《医师执业证书》;2、了解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专业知识。
(三)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1、具备满足本机构职业健康检查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2、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护士还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四)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1、每个机构具备1个技术负责人,具有副高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熟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外聘。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一步提升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能力,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规定,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本市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依法实行备案制度。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备案管理工作,并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
第五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一)接触粉尘类;(二)接触化学因素类;(三)接触物理因素类;(四)接触生物因素类;(五)接触放射因素类;(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符合《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见附件1)的规定,且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八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分别完成与“上海市职业卫生管理平台”和“职业病和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对接,并能实现信息上传。
职业病 检查检验仪器设备目录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X光机(颈椎)、眼科、外科(叩击、屈腕试验)检查设备
1.电工作业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眼科、辨色力、耳科检查设备
8.高原作业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X光机(胸部)、肺功能仪、眼底及眼科检查设备
2.高处作业
23.汽油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胸部X射线摄片机、眼底镜
42.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拟虫菊酯类杀虫剂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重点胆碱酯酶活性测定)、尿分析仪、心电图机、胸部摄片X光机、B超机、眼底检查设备
24.溴甲烷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胸部X射线摄片机、眼底镜
4.高气压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血糖、血清ALT、总甘油三酯)、尿分析仪、粪常规检查设备、心电图机、加压舱、纯音听力测定仪、符合GB7583-87.4.1.1要求的测听室、X射线(胸部、骨、关节)机、B超机、肺功能仪、耳鼻喉科、眼科、眼底镜、辨色力检查设备
29.一氧化碳
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血氧饱和度测定仪,眼底检查设备
19.苯、甲苯、二甲苯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B超机、眼底镜
20.二硫化碳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肝功能、血糖、血脂)、尿分析仪、心电图机、眼底镜及眼科常规检查设备
38.五氯酚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B超机
39.氯甲醚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胸部X射线摄片机、肺功能仪
30.硫化氢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胸部X射线摄片机、心电图机、血氧饱和度测定仪,眼底检查设备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事项名称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办事类型卫生行政许可受理机关省卫生厅(红旗路9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2053913)决定机关省卫生厅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申报条件(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所开展申请健康检查项目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
4.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的配置:(1)至少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8人。
其中主治(管)医师职称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有2名以上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人员。
申请2个以上类别(含2个,以下类同)的每增加1个类别按比例增加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职业病诊断》1人。
(2)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应有符合申请类别所需要的眼科、五官科、皮肤科等临床专科医师)。
临床专科医师不足的,可外聘不超过体检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应设置临床检查室(眼科及五官科、皮肤科)、门诊室、化验室、X线检查、理化检验室、专用仪器室、档案室等主要科室,工作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平方米。
申请2个以上类别的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建立承担项目相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工作规、和满足工作需要供查阅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和技术标准。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开展所申请职业病诊断类别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同时申请并取得相应类别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
4.职业健康检查(含诊断)专业人员的配置:(1)至少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10名,其中中级医技职称应占三之二以上,应有2名以上高级医技职称,并有3名以上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条件5篇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条件5篇第一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条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条件一、机构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医疗执业许可证;(二)设有不少于5人的专门科室,其中至少有2名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三年以上的主治(管)以上技术职称医师,1名专门从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的检验士。
(三)具有开展职业性健康检查必备的固定工作场所、医疗设施和检验仪器;(四)能独立开展相应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
二、人员条件(一)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管理和质量控制人员,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二)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一致,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三、基本仪器设备(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精度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三)仪器设备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认证,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
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四)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四、申请相应职业健康检查的单位应当具备所申请的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临床检查及检验能力。
(一)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以保证检查室整洁有序。
检查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
(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确定。
采用统一制定的体检表。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并严格开展质量控制。
(四)体检报告应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和保存。
(五)申请职业健康检查的单位应当具有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六、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市卫生局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申请从事的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四)与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五)职业性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六)市卫生局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项目及所需仪器设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一、审定条件(一)机构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能独力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4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5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6放射工作单位还应当具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人员要求1基本条件(1)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以及本单位管理手册。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2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有关人员具体条件(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应当具有项目评价、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评价人员应当包括卫生工程(可委聘)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丙)级资质的,项目评价、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卫生检测方面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
(3)申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项目评价负责人、卫生检测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卫生检测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仪器设备1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须的仪器设备。
具体要求见附表1。
2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3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
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校验。
4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附表1注:所列项目检验检测方法依据《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第三版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 1990年6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项目及所需仪器设备(四)注:所列项目检验检测方法依据《中国强制性国家标准汇编》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卷 2中国标准出版社 1994附件2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专门科室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须有2名从事职业病临床工作五年以上的主治(管)医师负责主检工作,至少有2名从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的检验师(士);(三)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应具备职业病诊治专业知识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四)检验人员应具备检验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熟悉职业病临床毒物检测和临床检验方法;(五)仪器设备的配备满足所承担体检项目要求,仪器设备量值可靠、性能满足计量认证检测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主要仪器设备清单见附表2、附表3;(六)有相应的能满足体检要求的工作场所。
安徽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具体要求
附件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具体要求-*、总彳本要求1.申£材料应合法、完整、规范,真实、有效,并提供申请材料目’2.申请单位应按照申请表的填表要求逐项规范填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申请资料统一使用A4幅面、纵向左侧装订;均一式两份,一份交委审批办,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
二、具体要求(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体现具有与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内科、外科、耳鼻喉口腔科、眼科、皮肤科、影像科(B超、心电图、放射科)、检验科等。
2.《放射诊疗许可证》应体现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所需的放射诊疗设备许可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设备。
(二)具有相应的工作场所证明材料。
提交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图和实景图,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等所需工作场所的布局和面积说明(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证明资料。
1.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执业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表1)o 具体要求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配置要求》(附录1)。
检查医师、肺功能检查医师、放射阅片医师、超检查医师、听力检查医师、实验室检测人员、护士、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贲人、授权签字人、审(校)核人、内审员、质量监督员、职业卫生监测信息报告员等,上表所填专业人员对应的从事工作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并为本机构正式在岗职工,相关医(护)师在本机构注册登记,第一执业地点在本机构。
2.提交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医(护)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等)复印件;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需相关管理部门盖章)复印件;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安全防护用具、设备清单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安全防护用具、设备清单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精神,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2、公司职工、临时工、民工都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3、前期预防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提供给职工的工作场所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1)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5、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6、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7、如果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8、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总14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事项名称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办事类型卫生行政许可受理机关浙江省卫生厅(红旗路99号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电话:2053913)决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申报条件(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所开展申请健康检查项目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
4.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的配置:(1)至少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8人。
其中主治(管)医师职称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有2名以上取得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人员。
申请2个以上类别(含2个,以下类同)的每增加1个类别按比例增加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职业病诊断资格证》1人。
(2)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应有符合申请类别所需要的眼科、五官科、皮肤科等临床专科医师)。
临床专科医师不足的,可外聘不超过体检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应设置临床检查室(眼科及五官科、皮肤科)、门诊室、化验室、X线检查、理化检验室、专用仪器室、档案室等主要科室,工作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平方米。
申请2个以上类别的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建立承担项目相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工作规范、和满足工作需要供查阅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开展所申请职业病诊断类别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同时申请并取得相应类别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机构的条件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机构的条件一、机构条件(一)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及设备;(三)具有能满足职业健康检查要求的工作场所;(四)岗位设置齐全合理,职责明确;(五)具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二、人员条件(一)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人数不得少于3人;需要专科检查时,专科检查人员必须具有与检查项目相一致的专科执业医师资格。
(二)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必须掌握职业病诊治专业知识,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三)主检医师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正确分析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
(四)实验室及辅助检查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并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五)外聘(含返聘)人员必须签订相对固定的聘用合同,其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0%。
三、仪器设备条件(一)具有能够满足申报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所必须的仪器设备(详见附表);(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等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运行良好;(三)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有记录和检定标识。
四、项目申请说明本标准附表内列有各种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所需仪器设备清单。
申报机构可根据本地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和需要,进行单项申报。
附表:职业健康检查所需仪器设备一、粉尘作业检查所需仪器设备名称用途备注高仟伏X线机胸部X线摄片肺功能仪肺功能测定血压计血压测定心电图机心电图观片灯阅片用血细胞计数仪血常规上岗前检查时必备尿液分析仪尿常规上岗前检查时必备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血上岗前检查时必备二、噪声作业检查所需仪器设备名称用途备注血压计血压测定额镜、鹅眼灯耳科检查心电图机心电图纯音听力计纯音听力测试符合要求的隔音室纯音听力测试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血上岗前检查时必备血细胞计数仪血常规上岗前检查时必备尿液分析仪尿常规上岗前检查时必备三、高温作业检查所需仪器设备名称用途血压计血压测定心电图机心电图血细胞计数仪血常规尿液分析仪尿常规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血、血糖四、其他物理因素作业检查所需仪器设备名称用途备注血压计血压测定心电图机心电图B超机肝、脾B超X线摄片机透视、胸部X线摄片血细胞计数仪血常规尿液分析仪尿常规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血裂隙灯显微镜眼晶体检查眼底镜眼底检查五、放射作业检查所需仪器设备名称用途备注血压计血压测定心电图心电图B超机肝、脾B超裂隙灯眼晶体检查眼底镜眼底检查血细胞计数仪血常规生化分析仪肝功能、肾功能尿液分析仪尿常规染色体分析仪微核、染色体分析岗前体检必备X线机胸部X线摄片六、化学、生物及特殊作业检查所需仪器设备备注:标注*号的仪器为建议配置的。
职业健康检验检测和功能检查项目、所有仪器设备操作考核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检验检测和功能检查项目、所有仪器设备操作考核管理制度一、职业健康检验检测和功能检查项目管理制度1. 目的和范围:该制度旨在规范职业健康检验检测和功能检查项目的管理,确保检验和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职责和权限:a. 职业健康检验检测和功能检查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该制度。
b. 各职业健康检验检测和功能检查项目的设备操作人员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
c. 医师负责解读和分析检验结果。
3. 检验和检测项目:a. 根据国家规定和现行职业健康检验检测标准,确定需要进行的检验和检测项目。
b. 编制详细的检验和检测项目操作规程,包括样品采集、实验操作、数据记录等步骤。
c. 定期进行项目技术培训和更新,确保操作人员了解最新的操作要求和技术指南。
4. 样品管理:a. 规定样品采集的方法、保存条件和运输方式,确保样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b. 采用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方法和设备对样品进行分析和检测。
5. 结果解读和评估:a. 医师负责解读和分析检验结果,并向职业健康检验参检者提供详细的报告。
b. 根据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相关政策,对检验结果进行评估和判定,给出健康状况评级。
二、所有仪器设备操作考核管理制度1. 目的和范围:该制度旨在规范所有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考核和管理,提高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操作水平。
2. 职责和权限:a. 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该制度。
b. 仪器设备操作人员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仪器设备。
c. 监督人员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估。
3. 考核内容:a. 对不同类型的仪器设备,制定相应的考核项目和标准,包括仪器设备的操作、维护、故障排除等。
b. 考核内容还包括安全操作和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记录和报告。
4. 考核方法和周期:a. 采用书面考核、实际操作考核和面试等方式对操作人员进行考核。
b. 考核周期一般为每年一次,对于新入职人员和重大技术更新的设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特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