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财事字第113号-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高中教职工假期探亲路费报销规定(5篇)
高中教职工假期探亲路费报销规定1.本规定根据《____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财政部[81]财事字第____号)制定。
2.未婚的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一年给予报销探亲路费一次,已婚的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报销探亲路费一次。
3.教职工探亲路费未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____%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凡飞机票和各类出租机动车票,均不能报销;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4.所有车票、船票均只按直线票据报销。
5.享受本规定的教职工,必须提前十天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路费手续。
6.其余未列情况参照财政部[81]财事字第____号执行。
7.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由办公室核准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高中教职工假期探亲路费报销规定(2)是根据具体学校和地区的规定而定的,一般来说,以下几个方面会涉及到:1. 报销范围:一般是覆盖高中教职工探亲的往返车费、火车票、机票等交通费用。
2. 报销条件:通常要求教职工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比如寒暑假期,出示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探亲的相关证明材料。
3. 报销标准:一般会有具体的报销标准,比如按照实际支出的50%或者100%进行报销。
4. 报销程序:一般需要教职工提供相关的报销申请表格、票据凭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学校财务部门进行审核、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学校和地区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详细咨询所在学校的相关部门或者查阅学校的相关规定文件以获取具体的信息。
高中教职工假期探亲路费报销规定(3)因地区和学校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高中教职工在享受假期探亲路费报销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符合学校相关规定:教职工需要在学校规定的假期内提出报销申请,并获得学校批准。
2. 与学校有关联:一般情况下,教职工需要回乡探亲,即与学校所在地有直接关系,而非其他地区。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银行•【公布日期】1983.04.06•【文号】劳人险[1983]16号•【施行日期】1983.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16号1983年4月6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案(1495号)建议解决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
经研究,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未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
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
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大陆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台胞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
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二、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文《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报销。
境外路费自理。
三、台胞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大陆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
会亲的假期和路费,比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
会亲地点批准在外地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
探亲路费报销管理制度
探亲路费报销管理制度生效日期:页码: 1 / 2 制定人:审核人:批准人:制定日期: 2019-6-3 审核日期:批准日期:替代:替代版别:新订:颁发部门:人事行政部分发部门:人事行政部、质量部、生产部、设备部、仓储部、销售部、采购部、财务部1、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非籍员工探亲往返路费报销等事项,特制订本办法。
2、享受探亲报销路费的人员范围:管理人员(指亲人不在身边的非籍管理人员,含经理、总监、副总、总经理)。
3、享受探亲休假报销路费制度的条件与次数3.1 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非麻城籍管理人员因在本公司工作离开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而夫妻分居两地,可利用春节、端午、中秋、国庆四个公休日回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探望配偶者,每年可享受4次探亲路费报销。
3.2 在公司服务满三年以上,非麻城籍管理人员因在本公司工作离开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而与父母分居两地,可利用春节、端午、中秋、国庆四个公休日回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探望配偶者,每年可享受4次,每次2天的带薪探亲假,并报销4次探亲路费。
3.3 享受探亲假的人员探亲假考勤与双休日或其它法定节假日合并计算,超出额定天数的按照事假扣发出勤工资(超出一天从当月工资中扣除一天),员工休假的具体天数由人事行政部核算并报总经理审批。
4、探亲假路费报销标准4.1 享受探亲假的人员可享受高铁或火车硬卧,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人员,需报请董事长特批。
4.2 家住国内乘坐火车不能直达居住地,需换车在当地留宿的,住宿费不予报销。
4.3 家住国内乘坐火车不能直达居住地,需乘坐其它交通工具才能抵达居住地的,可根据合法票据报销转乘途中公共汽车、地铁等交通费。
4.4如有乘坐出租车的,相关费用不在报销之列。
5、探亲假审批及报销5.1探亲假休假必须服从公司安排,并按规定审批。
5.2各部门负责人、副总、总监休探亲假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安排休假。
5.3总经理休探亲假由董事长审批。
5.4员工申请探亲休假须提前一周填写《请假条》,并经审批人签字同意后,送交人事行政部存档备案。
探亲差旅费报销制度
探亲差旅费报销制度第一条探亲假(一)在公司工作满1 年且已转正定级的员工,与配偶的工作所在地、父母的常住地不在同一城市的且车程≥300公里,自下一公历年起可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以休假一次(限一方),假期30天。
探望父母的,未婚员工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
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经所在部门和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可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 45天;己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3年可以休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三)探亲假应一次休完,员工国内探亲旅费的报销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财事字【1981】113 号)、《关于重新修订自治区城镇职工探亲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发字【2001】2 号)中的规定确定。
员工出国探亲,往返路费由员工自行承担。
(四)员工离婚或丧偶,未再婚无子女的,在离婚或丧偶满 1 年后,自下一公历年度起可比照未婚员工享受探亲待遇的有关规定。
(五)按规定可享受每年一次探亲待遇的员工,因故当年不能探亲的,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可按照标准凭票报销探亲路费。
已报销探亲路费的员工视为己享受探亲假待遇,其假期不能与下年度合并使用。
第二条公假(一)下列情况属于公假或比照公假:1、经批准,参加各种短期学习、培训及社会活动的;2、持有学校证明,经批准参加学生家长会的;3、经领导批准占用工作时间脱产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4、由于身负社会民主团体职务,需出席各种团体会议和活动的;5、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无偿或义务献血后,给予一次性休假7天。
(二)公假时间根据工作安排以及实际需要核批,如超出批准时间则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第三条事假(一)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亲自办理的,可请事假。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1天(含)以内的,由所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批;1 天以上的,需同时报请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事假期限原则上单次最长不得超过 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超过的部分原则上按旷工处理。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 )财事字第113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
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
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 0 %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各省、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法, 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
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 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1 9 8 1年4月8日。
国务院关于探亲假的规定
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劳动总局劳总险字(81)12号 1981年3月26日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三,《探新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六,职工的父母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通知》第一条中所规定的假期天数应改按一九八一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假期天数执行..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废止.铁道部,交通部也可以根据《探亲规定》,参照上述意见制定铁道,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在本系统内统一执行,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转发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55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区直各主管部门:现将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转发各单位按照执行.一,职工探亲路费均按直线计算.二,年满五十周年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其间需要中转(如从广西到东北,需要在北京中转)并在当天或第二天转走的,可按连续乘车计算,报销硬席卧铺费.三,在自治区内乘轮船,报三等舱位费.四,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可包括民间船只,自行车,马车等.五,探亲途中在市内雇乘人力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可凭据报销,乘坐出租汽车的费用不能报销.六,职工探亲期间不发途中伙食补助费和住勤费.。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
⼈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探亲
⼈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探亲假⼯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薪发<1994>11号)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资制度改⾰后,职⼯探亲假期⼯资和已婚职⼯探望⽗母的往返路费如何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资制度改⾰后,职⼯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1、机关实⾏职级⼯资制的⼈员,为本⼈职务⼯资、级别⼯资、基础⼯资与⼯龄⼯资;2、机关技术⼯⼈,为本⼈岗位⼯资、技术等级(职务)⼯资与按国家规定⽐例计算的奖⾦;3、机关普通⼯⼈,为本⼈岗位⼯资与按国家规定⽐例计算的奖⾦;4、事业单位职⼯,为本⼈职务(技术等级)⼯资与按国家规定⽐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已婚职⼯探望⽗母的往返路费,以前条确定的⼯资额为计算基数,在百分之三⼗以内的,由本⼈⾃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本通知⾃⼀九九四年⼀⽉⼀⽇起实⾏。
原劳动⼈事部、财政部《关于探亲假⼯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85>14号)同时废⽌。
1994年3⽉21⽇
发布部门:财政部/⼈事部发布⽇期:1994年03⽉21⽇实施⽇期:1994年01⽉01⽇(中央法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国发[1981]36号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现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职工探亲假管理办法》
《职工探亲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职工探亲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的规定,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探亲待遇:一、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探亲地点以配偶或者父亲、母亲的户籍所在地为准,配偶为现役军人的以服役地为准。
第四条职工探亲假期及路程假的规定: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四、根据路途远近酌情给予一定天数的路程假,其中,xx地区最多不超过3天,其他省份最多不超过6天;五、探亲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并且职工的探亲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使用,确因工作原因需分期使用时,可由所在单位酌情处理,但探亲假和路程假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六、职工在上半年达到“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规定条件的,当年下半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在下半年达到“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规定条件的,次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职工探望配偶或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自其结婚登记的次年开始享受相应的探亲假待遇;职工离异或丧偶且尚未再婚的,自离异或丧偶的次年起可按照本办法对未婚职工探亲假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七、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在当年、已婚职工在四年内未探望父母的,但需回家料理丧事的,可按探亲待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探亲假:一、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的;三、职工与其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若其中有一方享受了探望配偶待遇的,另一方即不能再享受;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配偶可以到公司来探亲,往返路费由公司按规定报销,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五、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回家探望。
职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附件6:职工探亲假管理制度1 范围1.1 本制度规定了探亲假管理的有关条例.1.2 本制度适用于家在台州外且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岗在编、派谴制、合同制聘用职工(包括月薪制人员)、院内合同工和院聘A人员,不包括临时工(家指婚后常住地)。
此类职工无工作经历的,需在本院工作满一年且经见习期考核合格后次年起享受。
或新入院试聘期考核合格的次年起享受。
调入人员在试用期满后次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国发(1981)36号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事字(1981)第113号《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3 术语探亲假:是指按规定给予与家属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4 职责4.1 人力资源处负责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探亲假制度,负责全院职工探亲假的审核审批。
5 探亲假休假时间规定5.1 职工国内探亲,享受探亲假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2、职工探望配偶的,一年只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5.2 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但是,如果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让此职工较长时间的离开工作岗位,经所在科室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
但是探亲路费,每年只能能报销一次。
5。
3 单位职工如有归侨、台胞、台属的,探亲假按(82)侨政会字第011号、劳人险(1983)16号、劳人险(1984)13号和劳人险(1983)7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6 探亲假的其它规定6。
1 如果职工配偶在外地工作,结婚当年没有探亲假。
职工与配偶分居一年以上者,方可享受探亲假.6.2 职工父或母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探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或母,因此不能另外再享受探父母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第19号1996年12月6日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的待遇。
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4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可按照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根据目前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5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期间为5天。
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
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1〕36号1981年3月14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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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局•【公布日期】2000.07.31•【字号】渝劳办发〔2000〕249号•【施行日期】200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4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现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劳动局二〇〇〇年七月三十一日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探亲范围和条件(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职工父母死亡或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在16岁前的大部分时间,就受其供养,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并经公证机关证明,确属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四)《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具体办法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交通状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双职工都具备每4年探望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
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本四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同居住在本市(近郊六区)本县(远郊区、市)区域内的,或者虽跨县(区、市)居住,但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应视为父亲或母亲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
关于探亲假
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云政发【1981】31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凡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和配偶团聚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亲规定。
第二条职工自幼丧失父母,在十六周岁以前,大部分时间由亲属抚养长大,可以享受探亲规定,探望其直接抚养的亲属。
父母健在而因故过继给他人的职工,只能探望抚养本人长大的一方;抚养职工长大的父母,有一人和职工同居一地,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和配偶离婚、配偶死亡、配偶犯法被判刑收监劳改满一周年后,可以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如再婚的,则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被开除留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撤销处分后,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四条职工原和配偶或父母同居一地,后因工作调动(包括长期驻外地采购员、办事处)分居两地的,分居满一周年以上者,可享受探亲待遇。
因到外地进修或学习,已婚职工与配偶分居,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满一年半以上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五条职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只能报销到其父母或配偶的户口所在地直线的往返路费。
第六条学徒工、熟练工、试用工、实习生、见习生在未转正以前不得享受探亲待遇。
上述人员转正后,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七条职工和父母亲、配偶都不在一起,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是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一夜和半个白天,即视为同居一地,下同),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
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八条享受探亲待遇的未婚职工,在未领结婚证书以前,利用探亲假期前往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领取结婚证结婚时,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应按其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路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
不再另给婚假。
探亲路费发放标准
探亲路费发放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探亲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社交活动。
然而,由于探亲需要花费一定的路费,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人来说,探亲成为了一种奢侈的行为。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制定了探亲路费发放标准,以帮助有需要的人们。
一、发放标准探亲路费发放标准是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的。
目前,我国的探亲路费发放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路费、二等路费和三等路费。
一等路费是指探亲人员的往返路费和住宿费全部由政府承担;二等路费是指探亲人员的往返路费由政府承担,住宿费由探亲人员自行承担;三等路费是指探亲人员的往返路费和住宿费全部由探亲人员自行承担。
二、申请条件申请探亲路费发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探亲人员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探亲对象,如父母、配偶、子女等。
2.探亲人员必须是经济困难的人员,如低保户、残疾人等。
3.探亲人员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等。
三、申请流程申请探亲路费发放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探亲人员需要到当地的民政部门或社区服务中心进行申请。
2.民政部门或社区服务中心会对探亲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民政部门或社区服务中心会将探亲路费发放到探亲人员的银行卡中。
四、注意事项在申请探亲路费发放时,探亲人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申请时需要提供真实的材料,如提供虚假材料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2.探亲路费发放只能用于探亲,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3.探亲路费发放只能用于本人探亲,不能转让给他人。
总之,探亲路费发放标准的制定,为经济困难的人们提供了一定的帮助,让他们也能够享受到探亲的乐趣。
同时,探亲路费发放也需要探亲人员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规使用探亲路费。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局•【公布日期】2000.07.31•【字号】渝劳办发[2000]249号•【施行日期】200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4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探亲范围和条件(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职工父母死亡或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在16岁前的大部分时间,就受其供养,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并经公证机关证明,确属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四)《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具体办法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交通状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双职工都具备每4年探望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
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本四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同居住在本市(近郊六区)、本县(远郊区、市)区域内的,或者虽跨县(区、市)居住,但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应视为父亲或母亲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
这类职工在按规定探望配偶时,能够同时探望父母,就不再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路费问题解答
作者机构: 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行政财务处
出版物刊名: 中国劳动
页码: 21-22页
主题词: 探亲路费;问题解答;分段计算;机动车辆;市内交通;公共电车;出入境口岸;出国探亲;
特快列车;财务处
摘要:<正> 问:夫妇2人都是职工,并住在一地,但与各自的父母都不住在一地,按照规定,都应享受每4年探望1次父母的待遇,如果夫妇双方同行,前往外地探望一方的父母,其路费如何报销?答:根据已婚职工每4年探望1次父母,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的规定,夫妇双方同时前往外地探望一方父母的路费,应分别计算。
即:探望本人父母的路费,应按照规定报销,而探望岳父母、公婆的路费,则全部由职工自理。
问: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别居住在3地,其探亲路费如何计算报销? 答:按照每年探1次配偶,每4年探1次。
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行政财务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问题解答(1981)
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行政财务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问题解答(1981)(1981年8月1日)问:夫妇2人都是职工,并住在一地,但与各自的父母都不住在一地,按照规定,都应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如果夫妇双方同行,前往外地探望一方的父母,其路费如何报销?答:根据已婚职工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的规定,夫妇双方同时前往外地探望一方父母的路费,应分别计算。
即:探望本人父母的路费,应按照规定报销;而探望岳父母、公婆的路费,则全部由职工自理。
问: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别居住在3地,其探亲路费如何计算报销?答:按照每年探1次配偶,每4年探1次父母的规定,如果在1年之内,同时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亲路费,原则上应分段计算,分别报销。
其探亲路线顺向的,应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
例如:某职工在北京工作,其配偶在武汉,其父母在广州,其探亲路费,按规定从北京到武汉的,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从武汉到广州的,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其探亲路线逆向的,则应采取分别报销的办法。
例如:某职工在北京工作,其配偶在武汉,其父母在哈尔滨,其探亲路费按规定从北京到武汉的,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从北京到哈尔滨的,在本人月标准的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实行新的探亲规定后,过去有关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别居住在3地,探亲的车船可按路程较远的1地计算报销的规定,应停止执行。
问:职工探亲的市内交通费如何掌握开支?答:职工探亲的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发地本人住所的公共电车、汽车起站,到车站、码头,以及从目的地车站、码头,到亲属的住所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公共汽车凭据报销。
因私事(如购物、游览、访友等)的市内交通费,以及搭乘市内出租机动车辆费,应由个人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必须转车、转船的市内交通费,同样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问:职工探亲符合乘坐火车硬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的,应按什么标准报销?答:按照规定,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探亲职工,不分职级,可报硬席卧铺费而未卖卧铺票的,可比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中的第4条,发给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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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81)财事字第113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
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
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各省、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法,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
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1981年4月8日
附录:职工探亲路费补贴
凡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其探亲往返的路费可按有关规定由所在用人单位承担,但须凭有效票据报销。
从整体上看,用人单位所承担的职工探亲路费是低标准的,甚至有的不是全额承担。
因此,是带有补贴性的。
探亲路费规定的内容主要是:(一)可予报销路费的标准。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
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票据按实支报销。
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级政府自行规定。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票据报销。
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职工探亲不能报销飞机票。
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二)特殊情况费用的处理。
1.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票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2.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票据报销。
3.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要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三)区别探亲对象予以补贴。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不予报销费用的范围。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归侨、侨眷职工,台、港、澳同胞、眷属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原则。
1.在国内探亲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2.出国或去台、港、澳探亲的,其国内段(自出发地至出入境口岸)路费按上述规定办理;国外段路费原则上职工自理,对自理路费确有困难的,本人可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酌情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