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116号与财税[2010]81号文件比较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统计表填写讲解
案例分析:
• 二、价值3000元的计算机(满足所有行业 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会计上本期折旧额=3000/(3*12)*2=166.67元 本期加速折旧也是税前扣除折旧额3000元
案例分析:
• 三、价值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共用的设备 (满足小型微利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 生产共用的设备条件):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 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上财务人员选择按一次 性扣除。 • 会计上本期折旧额 =1000000/(10*12)*2=16666.67元 • 本期加速折旧也是税前扣除折旧额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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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海 县 国 家 税 务 局
税之 29 舟
4
知》(财税〔2014〕34号)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按如下办理: 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 元),同时上述第一点规 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 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4行 “减免所得税额”内。(注意第13行大于等于第14行)
执行[2012]27号文——不需要任何手续
一、执行口径
五、预缴情况统计表 (一)本表适用于符合(财税 [2014]75号)和总局[2014]64号公 告规定的企业,填报享受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 统计情况,不作为纳税申报表,作 为附报资料。
二、执行口径
五、预缴情况统计表
(二)为统计优惠数据,固定资产填报按以下情况掌握: 1、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 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 表; 2、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 计处理折旧金额的月(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 本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2010年1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方便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税务总局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国税系统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要填报的6类163张涉税文书进行归纳梳理,编制了《纳税人常用文书填写范本》,请结合本省实际进行规范。
一、规范涉税文书填报的重要性涉税文书是税务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处理税务事宜、交流信息而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的文字、表格等记录材料。
它是根据税收征管规程的要求,记载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主要载体,是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防范执法风险的法律文书。
规范涉税文书范本,保障纳税人正确填报各类涉税文书,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也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举措。
二、规范涉税文书填报的方法和步骤(一)梳理表单各地要依据税务总局提供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表样》(见附件2,以下简称《表单表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要填报的表单进行归纳梳理。
本次税务总局提供的《表单表样》主要是参考国税系统现行的涉税文书(涵盖部分地税系统)编写的,力求内容规范、统一。
但目前各地使用的涉税文书与税务总局提供的文档仍存有差异,因此,各地应结合本省实际,在税务总局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酌情完善,以省为单位统一本省纳税人常用的涉税文书。
(二)编制范本在规范涉税文书表单、表样的基础上,以省为单位编制统一的《纳税人常用文书填写范本》。
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财税实务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如下:
1、81号公告要解决的问题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这里强调的是退税,前提是多缴,原因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我们知道土增清算后可能补税也可能退税,如果补税就有可能适用81号文退税。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如果土增清算退税呢,是否要补企业所得税呢,这个在实践中还未有税局要求过。
2、能够适用81号文退税的条件是:
(1)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2)亏损是由土增值税清算导致的。
这是两个必要条件,81号文的字面意思。
对第二个条件,其实判断上是有难度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原因很多,就算土增清算补税,也可能不是企业所得税汇缴亏损的原因,这种也可以适用81号文的规定,81号文其实是不再进步区分企业所得税汇缴亏损的原因。
这样只要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就可适用81号文,不用再纠结企业所得税汇缴亏损的原因。
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后续开发项目,。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一览表
优惠类别
优惠项目
国债利息收入
附报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非营利组织收入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 收入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除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非
自主开发情形时报送)。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政;策《依企据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5条;国税发 〔2008〕116号;苏国税发[2010]107 号;财税〔2009〕31号;财税〔2013〕70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 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加计扣除
财税[2008]1号;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得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认定证明复印件。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4 份。
财税[2008]1号;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
牧、渔业具体项目说明。
3、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4、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
第86条;财税〔2008〕149号;国税函〔2008〕850号; 国税函〔2009〕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
国税116号文件
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四)税率类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 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21个试点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 ,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0]65号 ) 5.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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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五)税额类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500万元以下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法27,条例90,相关文件:国税函[2009]212号 、财 税[2010]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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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五)税额类
是否包含增值税?
5、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 投资额,可以按10%实行抵免应纳所得税额。 (法27,条例90,相关文件:财税[2008]48号、国税函 [2010]256号 )
3
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
• 扩大 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 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 对内外资的小型微利企业都可实行低税率政策 ; 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 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4
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
• 替代 用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税法实施后设立的高 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予以“两免三减半”优惠 政策,替代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税收优惠政 策; 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福利企业直接减免 税政策; 用特定的就业人员(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 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 政策; 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直接减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2010-2011政策解读目录留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税函[2010]137号国税函[2010]138号国税函[2010]139号国税发[2010]40号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税函[2009]617号国税发[2006]156号国税函[2010]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5号国税发[2006]78号国税发[2006]78号国税函〔2006〕517号国税函[2011]196号财税[2009]9号财税[199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国税函[2009]455号国税函[2010]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0号国税函[2008]953号国税函[2009]625号国税函[2009]453号国税函[2009]456号国税函[2009]430号国税函[2010]97号国税函[201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3号国税函[2002]420号国税函[2009]585号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税函[2010]3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财税[2009]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财税[2011]88号财关税[2011]27 号财税[2008]157号财税[2009]119号财税[2008]156号财税[2009]163号财税[2009]148号财税[2010]114号财税[2010]110号财税[2011]100号国税发[1993]149号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税发[2002]9号财税[2003]16号财税[2009]111号财税[2009]61号国税发[2009]29号财税[2010]4号财税[2004]203号国税函[2008]726号国税函[2009]520号财税[2011]12号国税函[2009]6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财税[2010]116号财税[2011]24号财税[2011]66号财税[2010]115号财税[2010]8号国税函[2010]300号财税[2010]16号财税[2010]33号财税[2010]64号国税函[2010]485号财税[2011]48号财税[2009]112号财税[2010]110号国办发[2010]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8]875号国税函[2008]828号国税函[2010]79号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财税[2009]59号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财税[2011]70号财企[2009]242号国税函[2009]3号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0号财税〔2008〕1号国税函[2009]202号财税[2009]27号财税[2009]29号国税函[2010]79号财税[2009]72号国税函[2010]79号税务总局公告[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财税[2008]121号国税发[2009]2号国税函[2009]777号国税函[2009]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财税[2009]33号财税[2009]64号财税[2009]48号财税[2009]110号财税[2009]62号财税[2009]99号财税[2010]25号财税[2009]57号国税发[2009]88号税务总局[201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国税函[2009]202号财税[2008]160号财税[2010]45号财税[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国税函[2010]79号国税函[2009]98号国税发[2009]31号税务总局2010年29号财税[2009]125号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税[2011]47号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国发[2007]39号●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72号;国税函[2009]203号(财税[2009]69号国税函[2010]157号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号财税[2011]47号财税[2008]1号国发[2011]4号财税[2008]149号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财税[2010]111号国税函[2009]212号国税发[2009]87号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5部委令2003年第2号财税〔2009〕31号财税[2010]65号财税〔2009〕65号财税〔2009〕70号财税[201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6号财税[2009]69号国税函[2010]157号国税函[2010]80号国函[2009]28号财企[2011]1号国科发火[2011]90号财税[2010]81号财税[2010]82号财税[2010]83号北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4号财税[2009]60号国税函[2009]388号●财预[2008]10号;●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2009]221号;国税函[2009]747号国税函[2010]39号国税函[2010]156号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9号国税发[2008]86号国税发[2008]88号财税[2011]62号国税发[2011]75号税务总局公告[2011]46号税务总局公告[2011]44号国税发[2010]54号国税发[2011]50号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号国家税务总局9号公告财税[2009]27号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财税[2011]50号国家税务总局27号公告国税函[2009]461号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2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税发[2011]50号国税函[201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国税发[2009]121号国务院令第605号。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注:还可采用产量法、总
量法、类似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等)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
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6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
(一)无形资产会计政策
4、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3)
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
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
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
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 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 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 移或者分离。
借:研发支出——费用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
2、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
贷:无形资产
17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1、小企业会计准则 (1)无形资产会计政策 (2)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2、企业会计准则 (1)无形资产会计政策 (2)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18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
(一)无形资产会计政策 1、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 义
6
一、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据
3、相关具体规定——基本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 11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7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国税函发〔1994〕37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税〔2011〕109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
财税〔2015〕12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企业用)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南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二○一一年四月前言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出台了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政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为了方便企业、相关人员清晰地了解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税收优惠),正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我们编写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以下简称《政策指南》)。
《政策指南》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为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具体操作流程;第三部分为适用示范区税收优惠应注意的问题。
三部分均详尽、细致地介绍了有关内容,会对读者全面了解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正确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起到指引作用。
《政策指南》中如有疏漏之处,望请批评指正。
为提升中关村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加快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对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明确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年报表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说明一、年度申报时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即申报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二、年度申报范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进行预缴的纳税人(查账征收进行A类报表的申报,核定征收则进行B类报表的申报)。
但不包括外地企业在杭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即只在四个季度通过分配表进行预缴,但不需进行汇算清缴)。
三、网上申报纳税人登录浙江地税申报系统之后,选择左边纳税申报,然后进行需要申报报表的选择。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申报第4张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申报第5张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
四、年度申报表填报说明(一)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包括附表和主表各一张,按照序号顺序,先申报附表,再进行主表的申报(只有当附表保存成功才能进行主表的申报,如果未申报附表就直接点击主表会提示错误).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行次项目名称金额1 一、免税收入(2+3+4+5)2 1、国债利息收入3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5 4、其他6 二、减计收入(7+8)7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8 2、其他9 三、减免税合计(10+11+12+13)10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10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1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注:上表中划斜线部分单元格纳税人不能填报。
按目前税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暂无税收优惠项目可以享受。
税收优惠明细表允许纳税人填报“免税收入”部分,因为现有核定征收纳税人以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方式为主(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收入),反映到主表中“收入总额"应为“应税收入总额”,计算方法为:应税收入=总收入-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所以在附表中可以填报免税收入部分。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高新技术产业1、企业所得税(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
报送资料包括: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
报送资料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指向近年来,制造业投资增速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
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历程“最初版”加速折旧政策→“六大行业”加速折旧新政→扩围后的“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新政(一)溯源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条例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最初版”加速折旧政策1、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2、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集层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层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三)“六大行业”加速折旧新政为贯彻落实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完善、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税[2014]75号主要内容: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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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1)、《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附件2)。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无差异
不允许扣除
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无差异
无专门或专职的研发机构时的费用核算
第九条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文件中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在政策设计中,81号文本着既要符合实际,又要便于管理;既要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又要避免企业其他支出搭便车的原则,将研发费用的归集方法和口径确定的更为合理。新增的研发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五险一金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等;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十、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资料。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八)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81号文认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实际上是拓宽了研发费用对应的技术领域范围。
国函[2009]28号批复提出的提高中关村科技园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园区科技发展和创新再上一个新台阶,使中关村科技园区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要求,需要企业在研究开发方面加大投入。业界对116号文规定的加计扣除政策普遍反映其是促进企业研发和技术创新最有力的政策,但在操作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和困难。示范区内的一些企业反映,116号文对研发费用的界定和审批条件较严,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等研发活动中必需的费用都不在加计扣除的范围内,因此需适当放宽研发费用口径。
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并未修改,但是81号文仅在北京地区执行。
可加计的费用范围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81号文仅适用于中关村示范区,虽然范围较窄,但是层次却有所提高,因为81号文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行文,而116号文仅由税务总局发布。2009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函【2009】28号批复,根据批复中有关“实施支持创新创业的税收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政策”精神,2010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3月中旬,国务院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批复了该请示,并向北京市政府批转。自此,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政策正式进入实施层面。81号文的发布是将政策的实施条文化、明确化。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十一、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无差异
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三、企业在示范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与财税[2010]81号文件比较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
差异理解
目的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六、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6号)、《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进行完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合作开发项目
第五条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四、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无差异
委托开发项目
第六条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八、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无差异
第十条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