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用电气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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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用电气的基本知识

一、前言

煤炭工业在国民经济中占很重要的地位,按国际IEC标准和我国防爆标志GB3836.1的规定,防爆电气设备分为二类,即I类:煤矿用电气设备;II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防爆型式是为防止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而对电气设备结构所采取特定的安全措施,就我国现有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近几年来的技术状况来说,其防爆型式有:隔爆型“d”、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正压外壳型“p”、油浸型“o”、充砂型“q”、“n”型、浇封型“m”、特殊型“s”、混合型(上述类型的复合,例d[ib]I)。我国煤矿井下常用的型式以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特殊型及混合型为主,因此技术审查主要依据《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隔爆型“d”、增安型“e”及本质安全型“i”标准及产品标准等。二、矿井基本环境工况

(一)、我国煤矿井下的基本环境条件

1) 空气成份

在煤矿井下采掘过程中,空气里含有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氮、氨及其它碳氢化合物,其中甲烷含量占85%以上。当空气中的甲烷含量达到5~15%时,遇上+650℃以上的高温或具有足够能量的火花,便会发生气体爆炸的危险。在采掘过程中还会引起大量煤尘的飞扬,当煤尘粒度在0.75~1mm以内,其浓度在30~2000g/m3范围内时,遇上+700℃以上的较大热源,便可能发生爆炸的危险。这两种爆炸是伴生的,一般在瓦斯爆炸后引起煤尘爆炸,而煤尘爆炸造成的破坏更为严重。因此,《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井下的空气成

份与井巷中风流速度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对采掘设备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在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规定采煤机、掘进机设立内喷雾降尘装置;对工作面、井下煤仓、溜煤眼、翻罐笼、输送机、装煤机及其它转载地点都规定有外喷雾或喷水措施。

2) 环境温度

煤矿井下的气温是随着地层深度和四季季节的变化而有所区别,就同一地点的年平均温度比较稳定,上下温差变化不大。GB3836.1《通用要求》中规定电气设备环境温度在-20℃~+40℃时应能正常运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不得超过26℃,机电峒室不得超过30℃。个别地点若超过规定的温度,必须采取降温措施。以上的规定既考虑煤矿井下矿工有较合适的工作环境,又考虑了电气设备在运行中能基本防止高温散热差及高、低温的热剧变、热老化现象导致绝缘老化、工作寿命短,以确保正常运行。

3) 相对湿度

煤矿井下湿度大,有淋水是一大特点,相对湿度在95~100%左右范围内变化,当井下温度在大于+25℃情况下,对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影响很大。为此,I类电气设备规定必须按国标GB/T2423.4标准《交变湿热试验方法》进行测试,以确保电气设备在恶劣环境条件下能正常运转。

4) 周围空间

煤矿井下作业空间狭窄,巷道受顶板压力的作用造成煤块、岩石冒落,使电气设备易遭碰、砸、压,而且煤矿生产作业经常变动,电气设备需要频繁移动。因此,要求矿用电气设备外壳既要防爆,又要在承受强度情况下设计得合理,同时要求电性能满足要求、运行可靠、操作简单、维修方便。

5) 电气设备壳内的环境条件

由于电气设备外壳需达到防爆要求,因此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中壳内温度扩散条件差,尤其对经常频繁起动、停止工作状态有分断大电流现象时,其电器件触头的电弧会引起设备内高分子绝缘材料的分解,从而产生有害物质,导致电子、电器元件工作条件的恶化。由于过负荷、过电压等原因,在隔爆外壳中也会出现电弧短路故障,电弧能量使得隔爆外壳中的压力异常升高,甚至造成外壳结构的破坏,这是值得注意的。

(二)、我国煤矿井下的基本工况条件

1) 供电系统和电压等级

煤矿供电系统一般为地面变电所以10kV或6kV供电到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直到工作面配电点,基本属于垂直方式供电系统。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发展伴随着供电电压等级的变化而发展。采区供电电压普遍采用380V、660V、1140V电压等级,综采机械化工作面现已采用3300V电压等级,手动电动工具(例煤电钻)及井下照明均规定采用127V电压等级。

自89年起煤炭行业发展日产7000吨以上高产高效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我国采煤机单机功率已达到500kW以上,整台采煤机装机容量达1000kW以上,由此而使井下采区供电电压由1140V电压等级向3300V电压等级发展。

2) 电压偏差

煤矿井下由于开采深度、层次的变化,采煤工作面距离的移动及更换,井下用电负荷经常变化,因此供电电压的波动范围也较大,这就要求矿用电气设备能在75%~110%的额定电压下正常工作,同时对电性能提出更高的要求,如:矿用电器的动作特性和电子保护的电压稳定性等。

3) 冲击与振动

矿用电气设备从井上到井下各场所的运输过程要承受不同程度的冲击与振

动,采、掘、运机械(包括运输机车)用的机械电气设备在设备运行时要承受不同程度的冲击与振动,须经冲击、振动试验考核。

三、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基本要求

(一)、概述

各类矿用防爆电气设备有专用标准规定,但各类矿用防爆电气设备又要执行共同的要求,即《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00)。只有在两者均满足规定的条件下,才能符合其防爆性能。

(二)、基本要求

1)温度

(1) 矿用电气设备表面考虑到易堆积煤尘,如表面温度大于200℃时,会发生焖燃现象,因此,允许最高表面温度为+150℃。如果采取措施后能防止煤尘堆积,则允许最高表面温度为+450℃。

(2) 矿用电气设备的运行环境温度应满足-20~+40℃。如果环境温度范围不符合,须在铭牌上标明,并以最高环境温度为基准计算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

(3)《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空气温度作了有关规定,例如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峒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这组数字可供产品设计时参考。

2) 防潮要求

GB3836.1-2000标准对防潮要求提出具体试验方法和考核标准,规定湿热试验按GB/T2423.4标准进行。试验严酷等级应符合产品相应的现行湿热带电工产品标准的规定,且至少为40℃、6d。

3) 对外壳的要求

(1) 对快开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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