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25号 2005.7.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修正)(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2、水利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24号修改)修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是指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水事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行使水行政许可权的组织。
第三条水行政许可的规定、实施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水行政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五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公布水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等规定;应当公开水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和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核查、回避、听证、科学决策等制度,保障实施水行政许可的公平和公正。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精简办事环节,推行便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损害赔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供便利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向有关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投诉、批评、检举或者控告;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发现水行政许可有错的,应当主动改正。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政许可事项相关⼯作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治区、直辖市⽔利(⽔务)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利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批⾏政审批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政审批项⽬取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政审批制度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做好取消⾏政审批项⽬的落实和衔接⼯作,加强对取消资质认定事项的后续监管,确保⽔⽂⽔资源调查评价⼯作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按照国务院决定,⽔⽂、⽔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不再作为⾏政许可事项管理,国务院⽔⾏政主管部门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的申请、变更和延续⼯作,也不通过备案管理⽅式进⾏审批监管。
按照国务院职能转变有关精神和⽔利部关于⾏业组织有序承接⽔利资质资格认定⼯作的有关要求,⽔⽂⽔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平评价⼯作由⾏业协会实⾏⾃律管理。
⼆、⽬前已经取得的⽔⽂、⽔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仍可在承接相应从业范围内的⽔⽂⽔资源调查评价⼯作中供委托单位参考。
三、国务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业组织在相关⼯作中的制度建设、规范运作、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各流域机构和各省、⾃治区、直辖市⽔⾏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执⾏国家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情况、⽔⽂⽔资源调查评价⼯作开展情况及其成果质量的监管⼯作,提⾼⽔⽂⽔资源调查评价⼯作⽔平。
五、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批⾏政审批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利部令第17号)、《⽔利部关于修改部分⽔利⾏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利部第24号令)等规章将按照法定程序进⾏修订或废⽌。
⽔利部办公厅2015年5⽉8⽇备注:最近更新:2019.06.24。
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年月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件、修改件。
一、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年月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号发布)。
二、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年月日水利部令第号发布,年月日水利部令第号修改,年月日水利部令第号第二次修改)。
三、废止《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年月日水利部令第号发布,年月日水利部令第号修改)。
四、将《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年月日水利部水政〔〕号发布,年月日水利部水政资〔〕号修改)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于开工前将浮桥建设方案一式五份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浮桥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年月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方可开工建设”。
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在取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修改为:“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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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要求,水利部对改革开放以来以水利部和水利部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水利部决定对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以及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等情形的470件水利部文件宣布废止和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水利部文件,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水利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2.水利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水利部2016年5月31日水利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节水相关)1997 [97]水农水121号 关于印发《建设300个节水增产重点县和节水新型井灌区实施办法》的通知1999 水资文[1999]245号 关于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2004 办资源[2004]142号 关于印发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2008 办农水[2008]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 2008 办农水[2008]119号 关于印发《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利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节水相关)2002 水资源[2002]558号 关于印发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3 水资源[2003]634号 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2005 办资源[2005]43号 关于做好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前期工作的通知 2005 水资源[2005]400号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通知2008 办规计[2008]20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的函来源: /fg/detail2021388.html。
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6.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验收实施细则(2001年11月2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525号发布)
三、予以修改的规章
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39号修正)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采砂活动,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以外,单项工程吹填造地采砂规模为10万吨以上的,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7.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补充规定(1998年12月12日水利部水建管[1998]541号发布)
8.堤防工程建管[1999]78号发布)
9.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1999年7月20日水利部、国家煤炭工业局水保[1999]398号发布)
13.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2004年9月2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4]415号发布)
14.关于加强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2006年3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97号发布)
二、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全民所有制水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4年4月14日水利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水人劳[1994]166号发布)
4.拍卖“五荒”(未治理小流域)使用权,加快水土流失防治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7月8日水利部水保[1994]340号发布)
5.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1997年5月12日水利部水建管[1997]142号发布)
6.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1998年12月12日水利部水建管[1998]541号发布)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文号:水利部令第24号颁布日期:2005-7-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 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
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截止2018年12月)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截止2018年12月)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年6 月29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 年 1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1年3 月1 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0 次会议通过,2003 年9 月1 日起施行,2016 年7 月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重新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12 月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修订,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年6 月25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 年8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订,2004 年10 月21 日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年8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02 年 10 月1 日起施行;根据 2016 年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6 年 9 月1 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年8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 年4 月24 日修订;根据2016 年7 月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 年9 月1 日起施行);(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 号,1998 年11 月29 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88 号令,2011 年18 日修订);2、部委规章(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33 号,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2000.1.31,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2016.12.20);(4)《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令2005.7.8);(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5.30水利部令第5号,2005.7.8水利部第24号令修改);(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10.14水利部令第16号,2005.7.8水利部第24号令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第47号令修订);(7)《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8)《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除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2005]令第25号,2005.7.8);(9)《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2006.12.18);(10)《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 2013.2.16);(1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10.11》。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为全面推进水利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水利部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水利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截至2007年底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一、水利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51件,含水利部参与制定的部门联合规章)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0号发布)2、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正)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4、全民所有制水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4年4月14日水利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水人劳〔1994〕166号发布)5、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6月9日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6、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4年6月27日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发布)7、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7日水利部水移〔1994〕468号发布)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9、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日水利部水农水〔1994〕516号发布)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经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1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13、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1995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5〕485号发布,1997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25号修正)14、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8号修正)15、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29日水利部令第6号发布)16、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17、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18、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19、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20、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号发布)21、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2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1999年4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发布)23、珠江河口管理办法(1999年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24、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10月18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552号发布)25、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12月7日水利部令第11号发布)2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0年1月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0〕2号发布)27、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28、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修正)2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3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3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3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33、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发布)3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35、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1号发布)36、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37、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38、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39、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5月24日水利部令第27号发布)4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4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4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4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44、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12月5日水利部令第32号发布)4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89〕环管字201号发布)4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4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4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4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5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5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二、截至2007年底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32件)1、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1989年4月3日水利部〔89〕水建1号发布,已经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废止)2、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定(试行)(1989年4月29日水利部〔89〕水建7号发布,已经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废止)3、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1990年8月15日水利部令第1号发布, 已经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的《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废止)4、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0年8月15日水利部令第2号发布,已经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废止)5、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0年8月15日水利部令第3号发布,已经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废止)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1990年11月12日水利部水建〔1990〕9号发布,已经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废止)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12日水利部水建〔1990〕9号发布,已经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废止)8、关于征收农村水电供电地区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1991年12月2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1〕70号发布,规定适用期至1999年底,已经失效)9、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利部水移〔1992 〕3号发布,已经2003年3月24日水利部水移〔2003〕113号发布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废止)10、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14日水利部水文〔1992〕4号发布,已经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17号发布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废止)1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1992年5月14日水利部水建〔1992〕15号发布,已经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废止)12、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1994年12月7日水利部水规计〔1994〕544号发布,已经2006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6〕47号发布的《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废止)13、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2月19日〔94〕财政部、水利部财农字第345号发布,已经1999年5月25日财政部、水利部财农字〔1999〕238号发布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废止)1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1995年3月20日水利部水管〔1995〕86号发布,已经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废止1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发布,1998年2月9日水利部水政资〔1998〕5号修正,已经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14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废止)16、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1995年6月9日水利部水保〔1995〕155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17、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1996年4月4日财政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财农字〔1996〕51号发布,水利部执行的相关内容已经水利部水国科〔2006〕542号发布的《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废止)18、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已经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废止)19、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已经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废止)2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已经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废止)21、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管理办法(1997年2月12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45号发布,已经2004年9月15日水利部水政法〔2004〕398号发布的《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废止)22、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1997年8月31日水利部水管〔1997〕349号发布,已经2004年5月8日水利部水综合〔2004〕143号发布的《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废止)2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1997年10月30日水利部水保〔1997〕410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2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8年7月8日水利部水建〔1998〕275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2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1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8〕481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304号发布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废止)26、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1999年3月19日水利部水移〔1999〕133号发布,已经2003年3月24日水利部水移〔2003〕113号发布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废止)27.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6月24日水利部水规计〔1999〕333号发布,已经2006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6〕47号发布的《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废止)28、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4日水利部水规计〔1999〕353号发布,已经2004年3月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4〕29号《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的管理暂行办法》废止)29、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0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590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3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已经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废止)3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已经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废止)3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2010年一建《水利管理与实务》历年真题(带答案解析)
一建水利管理与实务第 1题:单选题(本题1分)混凝土坝坝底承受的渗透压力大小与( )成正比。
A.上游水深B.下游水深C.上、下游水头差D.坝髙【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混凝土坝坝底承受的渗透压力大小与实测流量和通过渗透的图样高度(即上、下游水头差)成正比。
第 2题:单选题(本题1分)根据测量误差的分析,由于观测者受到干扰造成的误差属于( )A.系统误差B.偶然误差C.粗差D.限差【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粗差是由于观测者粗心或者受到干扰造成的错误。
系统误差是在相同的观测条件下,对某一量进行一系列的观测,出现的误差在符号和数值上都相同,或按一定的规律变化。
偶然误差是在相同的观测条件下,对某一量进行一系列的观测,误差出现的符号和数值大小都不相同,从表面上看没有任何规律性。
第 3题:单选题(本题1分)拱坝在校核洪水位承受的波浪压力属于( )作用荷载。
A.永久B.基本C.可变D.偶然【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DL 5077 —1997),水工建筑物的荷载按作用随时间的变异性,可分为永久作用荷载、可变作用荷载和偶然作用荷载。
其中可变作用荷载包括静水压力、扬压力、动水压力、水锤压力、浪压力、外水压力、风荷载、雪荷载、冰压力、冻胀力、温度荷载、土壤孔隙水压力、灌策压力等;偶然作用荷载包括地震作用、校核洪水位时的静水压力、扬压力、浪压力及水重等;永久作用荷载主要包括结构重力、预加应力、土的重力及土侧压力、混凝土收缩及徐变影响力、基础变位的影响力及水的浮力。
第 4题:单选题(本题1分)下列导流方式中,属于混凝土坝分段围堰法导流方式的是( )导流。
A.明渠B.隧洞C.涵管D.底孔【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不同时期泄水道的特点,分段围堰 法导流包括束窄河床导流和通过已建或在建的建 筑物导流。
通过建筑物导流的主要方式,包括设置在混凝土坝体中的底孔导流、混凝土坝体上预留缺 口导流、梳齿孔导流,平原河道上低水头河床式径 流电站可采用厂房式导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13件、宣布14件失效、修改13件,现予公布。
一、废止《关于建立农村水电安全监察员制度和进行培训发证工作的通知》(1994年6月10日水利部农电司安全办电生字〔1994〕7号发布)。
二、废止《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1995年9月6日水利部水建〔1995〕339号发布)。
三、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618号发布)。
四、废止《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8月13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41号发布)。
五、废止《水利行业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音像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日水利部水办〔2003〕586号发布)。
六、废止《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4〕90号发布)。
七、废止《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2006年8月24日水利部水电〔2006〕338号发布)。
八、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5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7〕186号发布)。
九、废止《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2009年4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09〕112号发布)。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号】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日期】2022-07-08【生效日期】2022-07-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水利部(水利部令第25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二2年7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或者废止。
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政[1991]24号,1991年10月15日)(一)第十六条:\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对下列资料实行审定制度:\(一)项目规划设计所需的基础水文资料;\(二)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裁决所依据的水文资料;\(三)取排水重要水量数据及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的水文数据;\(四)其他作为执法依据的水文资料。
\审批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负责。
\对所使用的水文资料有争议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有关流域机构或水利部指定的单位负责裁决。
\修改为:\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代表性和一致性,对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实行审定制度:\(一)准备各种计划所依据的水文数据;\(二)编制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水文水资源预报方案和用水计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所需的基本水文资料;\(四)开展水资源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等所依据的水文资料;\(五)对重要取水工程签发取水许可证或水域限制性污水排放总量的水文资料进行核实;\(六)处理水事纠纷、水事违法案件所依据的水文资料;\(七)其他应当审批的水文资料\(二)第十六条后增加三条,分别作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十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资料审定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水利部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 (第一批)
水利部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第一批)一、机构与职责水利部职责水利部内设机构及职责二、法规政策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㈡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并根据国务院令第441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令第299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74号)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5号)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国家计委、水利部令第1号)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4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6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8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珠江河口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10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查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13号,并根据水利部令20号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14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部令第18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水利部令第19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0号)黄河河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1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25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2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部委令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部委令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令2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第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令第27号)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s[1989]国土[规]字第88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地质矿产部、水利部地发[1993]227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行蓄洪区安全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计投资[1998]1183号)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道部、水利部铁计[1999]20号)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国家煤炭工业局水保[1999]398号)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水保[1999]470号)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农科教发[2001]6号)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意见(国家计委、水利部计农经[2002]1322号)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3]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水保[2004]65号)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利部、财政部水办[2004]307号)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财政部、水利部财农[2005]115号)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302号)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发改投资[2005]1506号)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发改投资[2005]1506号)农业供水末级渠系改造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发改投资[2005]2247号)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国人厅发[2006]32号)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1990]160号)关于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关于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标准·水利(水人劳[1993]424号)河道等级划分办法(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197号)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276号)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438号)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460号)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4号)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5]5号)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水人劳[1995]100号)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政资[1995]485号)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6]284号)水利部机电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水机[1996]317号)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7]128号)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1999]61号) 关于颁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1999]179号)水利规划及基础工作项目任务书编制规范(水规计[1999]259号)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水政法[1999]552号)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水国科[1999]586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建管[1999]637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水建管[1999]637号)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1999]734号)关于珠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2000]81号) 关于发布《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00]251号)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水人教[2001]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水利部公文处理实施办法(水办[2001]91号)水利统计责任人制度(水规计[2001]97号)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水建管[2001]217号)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水建管[2001]248号)关于实施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的意见(水农[2001]353号)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水规计[2001]548号)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建管[2002]188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水监[2002]370号)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试行)(水规计[2002]371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水建管[2002]429号)水文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2]4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水保[2002]515号)全国水利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意见(水人教[2002]541号)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水资源[2002]55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2]585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2]587号)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前期工作指导意见(水电气[2003]15号)关于做好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办[2003]31号)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水国科[2003]60号)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员管理细则(水国科[2003]60号)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3]79号)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水办[2003]105号)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水人教[2003]117号)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水国科[2003]130号)水利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水监[2003]154号)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暂行规定(水规计[2003]163号)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办水保[2003]168号)农村水电技术现代化指导意见(水电[2003]170号)水土保持检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水保[2003]202号)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水建管[2003]208号)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水综合[2003]277号)关于加强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的若干意见(水国科[2003]282号)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水保[2003]284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03]360号)水利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水国科[2003]387号)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水国科[2003]387号)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423号) 水利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和备案暂行办法(水办[2003]467号)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水国科[2003]546号)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法(水人教[2003]548号)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3]634号)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细则(水国科[2004]20号)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4]29号)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水机党[2004]47号)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04]93号)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办规计[2004]101号)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办建管[2004]109号)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保[2004]144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2004]168号)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水国科[2004]215号)关于印发《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通知(水农[2004]223号)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水国科[2004]284号)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水监[2004]496号)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42号)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65号)农村水电自动化设备(监控保护)应用指导意见(水电政[2005]40号)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办水保[2005]67号)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水办[2005]130号)关于印发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5]169号)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办资源[2005]179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水办[2005]210号)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水财经[2005]222号)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5]263号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管理办法(水综合[2005]264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5]304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5]359号)水利领导干部专业能力建设指导意见及培训大纲(水人教[2005]377号)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05]40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6]95号)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水电[2006]97号)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水电[2006]146号)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水办[2006]205号)三、行政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利计量认证审核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认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中央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国家节水标志使用审批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甲级)审批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单位和人员资格审批四、规划计划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国发[1990]56号)珠江流域综合规划(国函[1993]70号)海河流域综合规划(国函[1993]156号)辽河、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国函[1994]82号)黄河流域近期重点综合开发规划(国函[2002]61号)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规划方案(计农[1987]987号)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水规计[2001]514号)全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规划(水规计[2003]81号)水利部定点扶贫规划(水规计[2003]165号)全国水利信息化规划(水规计[2003]456号)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水规计[2003]518号)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水规计[2004]100号)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15)(水保[2004]332号)水利风景区发展纲要(水综合[2005]125号)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纲要(2006-2015)(水保[2006]86号)“十一五”及2020年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水规计[2006]154号)水利立法年度计划(2006)“十一五”水利人才规划“十一五”水利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水利信息化标准指南牧区水利建设规划五、行政管理部机关和水利系统政务信息水利部信访工作信息水利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全国水利统计公报关于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05年第2号)黄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及非汛期干流水量调度预案黑河干流年度实时水量调度方案全国地下水通报中国水资源公报全国区域与行业用水定额水利部公务员考试录用水利部面向行业举办的培训班计划水利部机构名录水利部表彰决定国家级和部级科技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管理水利科技计划水利科技成果登记管理水利科技奖励水利科技成果鉴定水利科技推广转化水利科技知识产权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国家一、二级)国家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全国水土流失普查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考核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06年第2号)大型灌区精神文明建设评比结果大型灌区信息化建设试点名单水利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长江防御洪水方案(国发[1985]79号)黄河防御洪水方案(国发[1985]79号)淮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国发[1985]79号)大清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办[1994]6号)漳卫南运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7]7号)海河流域北三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8]12号)太湖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9]8号)淮河洪水调度方案(国发[1999]9号)长江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9]10号)永定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2004]7号)松花江洪水调度应急方案(国汛[2004]9号)全国大江大河、重要大型水库、主要蓄滞洪区和重点防洪城市防汛责任人名单(国汛[2005]6号)黄河中下游近期洪水调度方案(国汛[2005]11号)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试点项目工作全国农村水电行业文明服务示范单位、示范窗口及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全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统计国家水利风景区评审水利水电机电产品(含仪器)生产(使用)许可证核发水利水电机电新产品鉴定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全国水文统计年报六、技术标准㈠综合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水利水电量和单位SL2.1~3-98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标准SL26-92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L45-92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SL73.1~5-95水利系统政务信息编码规则与代码(一)SL/T200-97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 SL201-97中国河流名称代码SL249-1999中国湖泊名称代码SL261-98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2004水利立法技术规范SL333-2005㈡水文水文仪器基本环境试验条件及方法 GB/T9359-2001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9359.8-88转子式流速仪 GB/T11826-2002水位测量仪器第一部分:浮子式水位计GB/T11828.1-2002压力式水位计GB/T11828.2-2005E601型系列水面蒸发器GB11829-89水文测报装置遥测雨量计GB/T11831-2002翻斗式雨量计GB/T11832-2002水文仪器系列型谱GB/T13336-91水文仪器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 GB/T15966-1995水文仪器可靠性技术要求GB/T18185-2000水文仪器通则第1部分:总则GB/T18522.1-2003水文仪器通则参比工作条件GB/T18522.2-2002水文仪器通则第3部分:基本性能表示方法GB/T18522.3-2001 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结构基本要求GB/T18522.4-2002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工作条件影响及试验方法GB/T18522.5-2002 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安全要求GB/T18523-2001水文仪器术语、符号及代码GB/T19677-2005水文仪器记录与显示GB/T19704-2005水文仪器信号与接口GB/T19705-2005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95-98水位观测标准GBJ138-90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GB50159-92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93水文测验铅鱼SL06-2006悬移质泥沙采样器SL07-2006水文测杆SL09-89水工建筑物测流规范SL20-92降水量观测规范SL21-90堰槽测流规范SL24-91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SL34-92河流泥沙颗粒分析规程SL42-92河流推移质泥沙及床沙测验规程SL43-92水文普通测量规范SL58-93河流冰情观测规范SL59-93水文仪器及水利水文自动化系统型号命名方法SL108-2006声学多普勒流量测验规范 SL337-2006水文测船测验规范 SL338-2006水库水文泥沙观测规范 SL339-2006流速流量记录仪 SL340-2006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SL/T102-95融雪型雨雪量计SL/T107-95水位测针SL/T147-1995水文仪器产品质量分等SL/T148-1995水文数据固态存贮收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SL/T149-95直线明槽中转子式流速仪的检定方法SL/T150-95水文绞车SL/T151-95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遥测终端机SL/T180-1996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中继机SL/T181-1996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前置通信控制机SL/T182-1996地下水监测规范SL183-2005超声波水位计SL/T184-1997超声波测深仪SL/T185-1997超声波流速仪SL/T186-1997水文巡测规范SL195-97水文调查规范SL196-97地下水位计SL/T198-1997水文自动测报系统通信电路设计规定SL199-97河流泥沙测验及颗粒分析仪器 SL/T208-1998水文测报装置遥测闸位计SL/T209-1998水位计通用技术条件SL/T243-1999水文缆道机电设备及测验仪器通用技术条件SL/T244-1999水文资料整编规范SL247-1999水文情报预报规范SL250-2000水道观测规范SL257-2000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276-2002水文缆道测验规范SD121-84比降-面积法测流规范SD174-86水面蒸发观测规范SD265-88㈢水资源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286-200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Z322-2005㈣水环境电导率的测定(电导仪法)SL78-1994矿化度的测定(重量法)SL79-1994游离二氧化碳的测定(碱滴定法)SL80-1994侵蚀性二氧化碳的测定(酸滴定法)SL81-1994酸度的测定(碱滴定法)SL82-1994碱度(总碱度、重碳酸盐和碳酸盐)的测定(酸滴定法)SL83-1994硝酸盐氮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SL84-1994硫酸盐的测定(EDTA滴定法)SL85-1994水中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SL86-1994透明度的测定(透明度计法、圆盘法)SL87-1994叶绿素的测定(分光光度法)SL88-1994硫化物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SL89-1994硼的测定(姜黄素法)SL90-1994二氧化硅(可溶性)的测定(硅钼黄和蓝分光光度法)SL91.1~2-1994 锑的测定(5-Br-PADAP分光光度法)SL92-1994氧化还原电位的测定(电位测定法)SL94-1994水环境检测仪器与试验设备校(检)验方法SL144-95水质采样技术规程SL187-96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水中痕量铜、锌、镉、铅的测定--流动注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SL/T220-98 多泥沙河流水环境样品采集及预处理技术规程SL270-2001水质总汞的测定硼氢化钾还原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SL271-2001水质总硒的测定铁(II)邻菲啰啉间接分光光度法SL272-2001水中有机物分析方法痕量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树脂吸附/气相色谱法SL/T273.1-2001水中砷、汞、硒、铅的测定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SL327.1~4-2005㈤水利水电弧形闸门通用技术条件GB/T814-89差动电阻式应变计 GB/T3408-94差动电阻式钢筋计 GB/T3409-94差动电阻式测缝计 GB/T3410-94电阻比电桥 GB/T3412-94应变控制式三轴仪GB4540-84现场十字板剪切仪GB4933-85击实仪GB7960-87碟式液限仪GB7961-87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8564-88渗透仪GB9357-88应变控制式无侧限压缩仪GB9358-88静力触探仪GB12745-91标准贯入仪 GB/T12746-91岩土工程用钢弦式压力传感器GB/T13606-92平面钢闸门技术条件GB/T14173-93土工仪器的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GB/T15406-94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90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99-94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79-98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99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水利水电专用混凝土泵技术条件SL15-91全油压控制水轮机调压阀SL16-9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91水闸施工规范SL27-91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SL31-2003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92水工金属结构焊工考试规则SL35-92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SL36-2006偏心铰弧形闸门技术条件SL37-91。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号:水利部令第25号颁布日期:2005-7-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5 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或者废止。
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水文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政〔1991〕24号发布)(一)第十六条:“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对下列资料实行审定制度:“(一)工程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二)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裁决所依据的水文资料;“(三)重要的取水、排水的水量资料和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四)其他作为执法依据的水文资料。
“审定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负责。
“对所使用的水文资料有争议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有关流域机构或水利部指定的单位负责裁决。
”修改为:“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代表性和一致性,对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实行审定制度:“(一)编制各类规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二)编制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水文水资源预报方案和用水计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三)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四)开展水资源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等所依据的水文资料;“(五)对重要的取用水工程发放取水许可证或者核定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六)处理水事纠纷、水事违法案件所依据的水文资料;“(七)其他应当审定的水文资料。
”(二)第十六条后增加三条,分别作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十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资料审定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发布日期】2017.12.22【实施日期】2017.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一、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 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
二、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改)。
三、废止《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四、将《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 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改)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于开工前将浮桥建设方案一式五份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浮桥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方可开工建设”。
水利工程质量法规的相关内容
⽔利⼯程质量法规的相关内容⽔利⼯程关系到⼈民百姓的民⽣。
修建⽔库有利于坏境保护还解决了周围公民的⽤⽔问题。
修建⼤坝,有利于泄洪开流等,避免重⼤灾害的发⽣。
⽽国家为了规划⽔利⼯程的⾏为规范,特公布相关条例通则。
今天,店铺⼩编为您介绍⽔利⼯程质量法规的相关内容。
⼀、⽔利⼯程质量法规的相关内容⽔库⼯程管理通则⽔利部颁布,1981年3⽉1⽇起施⾏,是⽔库⼯程管理⼯作的⼀般性规定,适⽤于⼤型和中型⽔库⼯程。
共9章80条,各章题⽬依次为总则、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检查观测、养护修理、调度运⽤、科学实验和技术⾰新、经营管理、安全保卫、奖励与惩罚。
内容包括:⽔库管理单位任务和主要⼯作内容的规定;要求建⽴的管理⼯作制度;各类建筑物检查内容、观测项⽬和要求;各类建筑物养护修理项⽬、技术措施和基本要求;⽔库调度运⽤基本要求和⼯作制度,防洪和兴利运⽤的任务,及确定控制指标的依据;开展科学实验和技术⾰新,提⾼管理⽔平的要求;以及要求加强经营管理,提⾼经济效益等。
[2]⽔闸⼯程管理通则⽔利部颁布,1981年3⽉1⽇起施⾏,是⽔闸⼯程管理⼯作的⼀般性规定,适⽤于⼤型和中型⽔闸。
共9章55条,各章题⽬依次为总则、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检查观测、养护修理、控制运⽤、科学实验和技术⾰新、经营管理、安全保卫、奖励与惩罚。
主要是规定⽔闸管理单位各项业务管理和技术管理的任务及要求,基本内容与《⽔库⼯程管理通则》相同,其中突出了⽔闸技术管理的特点。
河道堤防⼯程管理通则共8章42条,各章题⽬依次为总则、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堤防⼯程、河道湖泊管理、防汛、绿化与经营管理、科学实验和技术⾰新、奖励与奖罚。
基本内容是规定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各项业务管理和技术管理的任务及要求达到的标准等。
明确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河道堤防⼯程⾏洪、排涝、输⽔、抗潮、抗风浪的能⼒和效益;开展绿化等综合经营,不断提⾼管理⽔平。
主要⼯作是进⾏检查观测,掌握河道护岸、险⼯、堤防⼯程状态以及河势、溜势变化情况;进⾏养护修理,消除缺陷,维护⼯程完整,确保⼯程安全;及时掌握⾬情、⽔情、⼯情,做好调度运⽤⼯作。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_水利部令第24号令_2005.7.8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
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水利部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21.03.23
•【文号】水利部公告〔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水利部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水利部公告〔2021〕1号根据《水利部制度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办部〔2020〕168号),水利部梳理了部分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已不适用的34个文件(详见附件)。
废止文件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水利部
2021年3月23日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5号)无【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06(000)018【摘要】《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38-41)【作者】无【作者单位】无【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66【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1号 [J],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 [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 [J], 无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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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5 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或者废止。
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水文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政〔1991〕24号发布)(一)第十六条:“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对下列资料实行审定制度:“(一)工程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二)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裁决所依据的水文资料;“(三)重要的取水、排水的水量资料和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四)其他作为执法依据的水文资料。
“审定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负责。
“对所使用的水文资料有争议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有关流域机构或水利部指定的单位负责裁决。
”修改为:“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代表性和一致性,对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实行审定制度:“(一)编制各类规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二)编制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水文水资源预报方案和用水计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三)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四)开展水资源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等所依据的水文资料;“(五)对重要的取用水工程发放取水许可证或者核定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六)处理水事纠纷、水事违法案件所依据的水文资料;“(七)其他应当审定的水文资料。
”(二)第十六条后增加三条,分别作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十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资料审定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水文资料审定具体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使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水文资料的,由使用单位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使用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水文资料的,由使用单位向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九条:“水文资料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审定同意使用:“(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二)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三)符合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四)由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机构提供。
”二、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删去第三部分第(六)条第6项的内容。
三、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2001年6月1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217号发布)(一)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的监督管理,提高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设备特点,制定本规定。
”修改为:“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的监督管理,提高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6〕5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结合水利工程设备制造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七条第三项:“负责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格审批、发证、注册、动态管理等工作;组织设备制造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修改为:“负责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三)第八条:“水利部设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评审委员会,负责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人员资格的评审。
”修改为:“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应当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固定的工作场所、必要的设备以及适应监理工作要求的技术能力和监理人员。
”(四)删去第三章的内容。
(五)第十五条第二项“符合资格要求的监理人员”修改为“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
(六)删去第十八条。
(七)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级、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项目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受吊销资格证书处罚的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3年内不许重新申请监理资格。
“一、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未经批准擅自营业的。
“二、超出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
“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或人身事故的。
“五、违反合同约定泄漏委托方或被监理方经营或技术秘密,造成委托方或被监理方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修改为:“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泄漏委托方、被监理方的经营、技术秘密,造成委托方、被监理方经济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或者人身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删去第二十八条。
四、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2003年2月19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60号发布)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于收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材料后30日内,作出如下处理:“(一)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
“(二)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的,由申请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受理。
“(三)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暂不受理。
”修改为:“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一)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1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符合要求后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材料多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五、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发布)(一)第八条:“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向水利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经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汇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水利部审批。
“流域管理机构的下属单位申请资格证书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签署意见。
”修改为:“申请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请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审批。
“流域管理机构的下属单位申请取得资格证书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初步审查。
”(二)第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水利部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同意颁发资格证书的,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6月25日水利部水综合〔2003〕277号发布)(一)第十三条:“使用许可证的发放一般每年进行1次,企业可随时向产品质量监督总站提出申请。
”修改为:“水利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受理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申请。
”(二)第十四条:“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组织专家审查组对产品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进行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企业,以水利部文件公布,同时向企业颁发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简称使用许可证)。
”修改为:“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但是,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组织专家审查组对产品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进行审查的时间除外。
对审查合格的企业,由水利部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简称使用许可证)。
”(三)第十五条:“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经过半年整顿后,可按本规定向产品质量监督总站提出复审申请。
”修改为:“对审查不合格的企业,水利部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3年7月16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发布)(一)第九条第一款:“审查机关应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修改为:“审查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二)在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条件如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四)符合有关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分水协议。
”(三)第十八条:“审查机关应自下达受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逾期不能完成的,须说明理由,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对取水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报告书审查时限,经报请水利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修改为:“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因取水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等原因,20日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业主单位。
”(四)第二十三条:“禁止审查机关越权审查,越权审查的报告书审查意见无效;从事越权审查的审查机关应当对越权审查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修改为:“禁止审查机关越权审查。
越权审查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次越权审查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进行不少于1年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其审查权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整改结束并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恢复其审查权。
”八、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其涉及的有关事项需要采取其他后续监督管理措施的,另行制定:(一)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5年6月9日水利部水保〔1995〕155号发布)(二)关于印发《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细则的通知(1997年10月14日水利部水机械〔1997〕398号)(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1997年10月30日水利部水保〔1997〕410号发布)(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8年7月8日水利部水建〔1998〕275号发布)(五)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规定(1999年6月1日水利部水保〔1999〕288号发布)(六)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0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590号发布)(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637号发布)(八)水利工程起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5月28日水利部水综合〔2001〕177号发布)(九)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1年6月1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217号发布)(十)水利工程起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5月18日水利部水综合〔2002〕171号发布)(十一)关于转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及规范申报和审批文件的通知(2001年10月10日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国科科〔2001〕42号)有关规范性文件条文顺序按照本决定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