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个别化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及其出路
我国刑罚处罚的趋势
我国刑罚处罚的趋势
近年来,中国在刑罚处罚方面呈现出几个明显的趋势:
1. 从重制度:中国在刑罚压力方面逐渐加大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犯罪。
例如,修订了刑法,对严重犯罪如贩毒、贪污受贿等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加了死刑适用情形。
此外,近年来还加强了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刑罚得以有效执行。
2. 引入了非监禁刑罚:为了更加人性化地处罚犯罪分子,我国逐渐扩大了非监禁刑罚的适用范围。
例如,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如非法占有、故意伤害等,可以适用缓刑、拘役等刑罚,以减轻对犯罪者的刑罚压力。
3. 侧重于社会教育与改造: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越来越注重对犯罪者的社会教育与改造,鼓励犯罪者进行改造,重返社会。
例如,我国推行了一系列积极的改造措施,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康复教育等,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
4. 重视司法公正性和人权保障:中国也注重提高司法公正性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加强对刑罚适用程序的规范,强调审判公正、证据合法性和依法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总体而言,中国在刑罚处罚方面的趋势是从重制度、适当运用非监禁刑罚,注重社会教育与改造,提高司法公正性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这些趋势旨在保持社会
稳定,减少犯罪行为,并为犯罪分子提供改造和重返社会的机会。
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
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相对于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而言,刑罚是最为严厉的一项法律制裁手段。
纵观整个刑罚制度的发展过程,其总体轻缓化特征比较明显。
然而,与其他先进国家相比,当前我国刑罚制度仍表现出了一定的重刑化色彩。
深入分析我国刑罚发展历史,借鉴国外刑罚制度的先进之处,对于完善我国现行刑罚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在原始社会时期,没有法律的存在,也没有司法的需要,更无所谓刑罚。
中国的刑罚体系产生于奴隶制社会,并经历了封建制社会、近代社会,从而发展至今。
虽然每个时代的刑罚都有着各自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在总体上,我国的刑罚仍呈现出由残暴、落后朝着慎刑、文明的轻刑化方向发展。
(一)我国奴隶制刑罚体系我国古代奴隶制法律最初主要以“刑”的形式表现出来,此时的刑即是法,法即是刑。
刑法起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氏族征服战争,胜利者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被征服着。
奴隶主贵族正是依靠“刑”来实现对奴隶和平民的压迫和剥削,其中,《禹刑》、《汤刑》、《九刑》、《吕刑》正是奴隶主阶级统治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法律工具。
奴隶社会的刑罚体系十分残暴,这一时期的主要刑名包括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刑,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墨刑在五刑中属于最轻的刑罚,主要是对异族俘虏或罪人黥其额并使之为奴;劓刑是一种用刀割鼻子的刑罚,主要适用于奸宄盗攘伤人等罪;剕刑又称为刖刑或膑刑,主要适用于“决关梁、踰城郭而略盗者”;宫刑主要是“男子割势,女子幽闭”,适用于发生不正当男女两性关系的罪犯;大辟刑是隋朝以前死刑的通称,主要适用于降叛、贼寇、劫掠、夺攘、群饮、惯犯和杀亲、弑君、杀王之亲等严重犯罪,在执行时表现为大夫于朝、庶人于市,并陈尸示众三日,但王族、公族的死刑执行不公开。
我国刑法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方向
我国刑法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方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刑法制度也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和需求,为了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完善法治建设,我国刑法制度也需要不断进行改革。
本文将对我国刑法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改革的方向。
一、我国刑法制度的现状1. 刑法的总体框架和基本原则我国在1997年通过了现行的刑法,刑法总则确立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框架。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治罪、平等原则、人权保障、犯罪预防等。
刑法的总体框架分为犯罪、刑罚、刑事责任三个部分。
2. 刑事法律程序的改革我国在刑事法律程序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例如,2009年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调整。
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在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3.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问题我国刑罚的种类繁多,但在实际适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一些财产类犯罪,刑罚过重的问题比较突出。
在适用刑罚时,应更加注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罪犯的主观故意,依法进行量刑,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4.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和保护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方面,我国也进行了相关的改革和探索。
201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认定和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未来应继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和教育。
二、我国刑法制度的改革方向1. 完善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和刑法制度的建设。
这包括对刑法的总则和总体框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刑法体系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同时,要加强相关法律的配套制度建设,提高刑法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效果。
2. 刑罚的个别化和人性化在刑罚的适用上,应更加注重个别化和人性化的原则。
对于财产类犯罪,可以探索采取更加灵活的刑罚形式,如罚金、社区服务等,以减轻刑罚对罪犯的影响,并更好地实现社会正义。
3. 加强刑事诉讼制度建设刑事诉讼制度是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进一步加强其建设。
从行刑个别化视角看现代监狱制度的构建
从行刑个别化视角看我国现代监狱制度的构建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监狱制度不断地得到完善和发展。
然而,监狱制度除了一种“惩罚与教化”的实际功能外,更像是一种人治的积存。
对于中国司法改革来说,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让监狱制度更加人性化。
在这方面,行刑个别化是一个值得探索的方向。
在纪念碑山事件中,由于监狱制度的缺陷,一名犯人被群殴致死,引起了社会深刻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个别化行刑是必然的选择。
个别化行刑充分考虑到每个罪犯的差异性和特殊性。
在这点上,我们可以从欧洲国家的实践中学到经验。
在欧洲,个别化行刑已经成为顶级监狱专门用于处理非常危险和难以控制的犯人的模式。
在中国,建立足够数量和适度结构的顶级监狱来完成个别化行刑的任务是很必要的。
河北省建有一所名为“山西”的复杂型监狱,它已连续数年被列入全省监狱系统的“优秀单位”,并成为省第四监狱体系中优质资源的共享对象。
该监狱的设施和管理制度得到了遵循,特别是在其犯人体系的执行上实施了行刑个别化。
另一个案例是位于上海的新桥监狱。
通过实施单一独房的形式,罪犯与监狱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和相互信任关系得到增强,从而减少了因集体关押而导致的不良事件的发生。
在新桥附近,另有一家名为“上海(青浦)”的监狱,将双人单房的形式用于执行个别化行刑。
个别化行刑不仅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种类,还要考虑罪犯的心理状态和不同人群对行刑所需的教育上的不同需求。
在广东省,有一个模式化的康复中心机构,特别针对性心理较弱且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进行康复,以便成功地回归社会。
尽管有许多困难要克服,但实践表明,个别化行刑已经成为一个有效的方式来改善中国监狱制度。
这种方式需要更多的资源,人力和财力的资助和完善,但要想建立一个更好的监狱制度,这是必须的。
在实施行刑个别化的过程中,监狱制度需要转变,不再只是单纯地以惩罚为主,而是要加强教育和康复的力度,为罪犯的重新融入社会和重返正常生活做好准备。
在建设和完善行刑个别化制度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到一些问题。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我国死刑制度作为一项重大刑事政策,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发展。
然而,对于这一制度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还存在着人们的关切与争议。
本文将从死刑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作为世界上执行死刑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的死刑制度相对完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犯罪行为中的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死刑的适用条件。
我国的死刑制度经过多次修改与完善,在程序正义、量刑公正等方面具备相应保障措施。
目前,我国的死刑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对于刑罚执行要求严格,并且增加了死刑复核、死刑立即执行等制度。
然而,我国死刑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死刑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容易受到法官个人意见和司法误判的影响,导致量刑不准确。
其次,死刑执行封闭严密,缺乏透明度,无法对外界进行监督。
此外,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也引发了对死刑制度的质疑。
即使有死刑复核制度,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复核也难以完全排除误判的可能。
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解决,以确保死刑的公正与合法性。
针对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未来的发展方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首先,加强死刑的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
要确保死刑的适用条件准确、司法程序公正,通过增加证据规范化、推进司法等措施,提高量刑准确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应增加对死刑适用的限制,将死刑适用范围缩小到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避免死刑的滥用。
其次,进一步完善死刑制度的法律规定。
应通过修改刑法相关条款,明确死刑的适用条件和量刑标准,规范死刑的执行程序,确保死刑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要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与检察,在死刑执行中实施监督,提高刑罚执行的透明度。
最后,推动逐步缓和死刑制度。
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完全废除死刑,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可以逐步将死刑适用范围缩小,增加其他刑罚形式,例如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等替代手段,以适应社会更高的法治要求。
论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摘要中国的死刑制度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话题,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牵扯到惩罚与人性,所涉及的方方面面都是有所争议,死刑是剥夺人生命权利的刑罚。
作为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死刑在每段历史上都存在着变动,随着国情发展的推动,我国死刑制度再完善成为了人民关注的话题。
本文通过研究国内外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结合我国现实基本国情,探索出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趋势,并根据这样的趋势,提出我国死刑的一些改善建议,例如积极使用死缓制度的减刑功能、严格执行复核制度、选择性地公布刑事案件的判决统计和死刑尽量不适用极刑的对策,希望对于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死刑制度死刑立法现状死刑废除限制完善ABSTRACTChina's death penalty system is a complex and sensitive topic. The existence and abolishment of death penalty involves punishment and human nature, and all aspects involved are controversial. Death penalty is a penalty that deprives people of their right to life. As one of the oldest penalties, the judgment statistics of criminal cases and trying not to apply the death penalty conditions, the improvement of the death penalty system in China has become a topic of concern to the people. This paper the judgment statistics of criminal cases and trying not to apply the death penalty trend of China's death penalty system in combination with China's current basic national con-ditions. Based on this trend, it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China's death penalty, such as actively using the commutation function of death penalty re-prieve system, strictly implementing the review system, selectively publishing the judgment statistics of criminal cases and trying not to apply the death penalty The au-thor hopes that the Countermeasures of capital punishment will be helpful to the im-provement of the death penalty system in China.Key words :Death penalty Current situation of death penalty legislation Abolition of death penalty system limit目录一、引言 (1)二、死刑制度概述 (2)(一)死刑的概念 (2)(二)死刑的特点 (2)三、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3)(一)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3)(二)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4)四、关于死刑存废的理论争议及其分析 (5)(一)相关理论争议 (5)(二)观点分析 (5)五、关于我国现今死刑制度的理性思考及未来展望 (7)(一)关于我国现今死刑制度的理性思考 (7)(二)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的未来展望 (8)六、总结 (9)参考文献 (10)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当前刑法改革的现状与趋势
当前刑法改革的现状与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刑事犯罪以及刑法的适用也日臻完善。
在当今社会,刑法改革已经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各国都在不断地进行着刑法的改革,如美国的三罢法、日本的判例法、德国的刑法不可得知原则等等。
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当前刑法改革的现状与趋势。
一、当前刑法改革的现状1.关于行刑罚金制度的改革。
行刑罚金是指国家依法强制处罚犯罪行为人的财产追缴和没收行为。
这项改革是在2017年4月1日起在我国全面推行的。
此次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监管和管理,提高行政追缴和网络追逃的效率。
此项改革让行政追缴程序更为严谨,制度更加完备,对打击贪污腐败和其他经济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2.关于犯罪嫌疑人侦查留置制度的改革。
2019年8月,我国宣布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留置制度进行改革。
在此之前,犯罪嫌疑人侦查留置时间最长为37天,此次改革将留置时间上限增加至45天。
此项改革主要针对面临特别重大的贪污腐败案件和涉恶案件等,以提高我国公安机关侦查能力和打击犯罪效率。
3.关于死刑的改革。
在近年来,随着世界各国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在逐渐废除死刑这一制度。
我国在2012年将死刑适用范围进一步缩小,但死刑制度仍然是我国的司法制度之一。
二、当前刑法改革的趋势1.加强对财产侵犯犯罪的打击。
时至今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财产侵犯犯罪案件浮出水面。
因此,对财产犯罪的打击成为下一步刑法改革的重点。
通过对物质侵权等行为进行惩罚,以起到优化我国司法体制、保护社会大众财产权益及为财富创造积极环境的政策取向。
2.提高犯罪防控措施。
犯罪防控措施不仅是一项技术性工作,更是一个全方位的证明性工作。
未来刑法改革将进一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直接被害人身份识别技术、犯罪统计技术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安全的犯罪防控服务。
3.完善矫正制度。
在未来的刑法改革中,应重视矫正制度的完善。
针对一些轻度犯罪嫌疑人进行进一步的矫正、教育以起到惩罚和改造的作用,不仅可以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更可以降低犯罪的发生率。
浅谈我国刑法的轻刑化发展趋势(一)
浅谈我国刑法的轻刑化发展趋势(一)文章摘要:轻刑化是人类进一步走向文明的体现,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加之国际形势的影响,我国刑法典中的适用,也经历了由严到宽的过程,且有进一步轻刑化的趋势。
作为社会安全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其刑罚的宽严对社会稳定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多数人的观念中,刑罚似乎只是用来惩罚犯罪者的,其实不然,刑罚的目的更多的是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我国现行刑法典应借鉴国外经验,体现轻刑化的趋势。
轻刑化的利弊,我们通过对周朝“明德慎罚”思想的详细论述揭示周朝得以长久统治的奥秘,然后对历史上较为繁盛的汉、唐两代的轻刑政策加以论述,以增强此观点的可信度。
同时通过对秦、元、明因重刑而灭亡的历史教训更加突出减轻刑罚的重要性。
在现代化建设中,重刑会给社会劳动者增加心理障碍,从而阻碍现代化建设之积极性,尤其是在经济建设领域里,更应注意刑罚的尺度。
新的历史时期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用刑方面都趋向于轻刑化,这是人类进一步注重人权和走向文明的体现,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加之国际形势的影响,我国刑法典中刑罚的适用,也经历了一个由严到宽的过程,且有进一步轻刑化的趋势。
作为社会安全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其刑罚的宽严对社会稳定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轻刑化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一个国家的刑法的任务往往与刑罚密不可分,而又与刑罚的目的息息相关。
关于刑罚的目的,目前学术界没有统一的观点。
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一是惩罚说,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限制和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和权利,使他们感到压力和痛苦,以制止犯罪的发生。
二是改造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的手段,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
三是预防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四是双重目的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犯罪人。
五是综合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重新犯罪,同时教育和警戒社会上其他分子。
刑罚个别化的中国命运
3 刑 罚 执 行 方 法 、 式 的 多 元 化 、 方 个 别 化 理 论 主 张 刑 罚 的 适 用 应 “ 材 施 因 教 ” 因 为 刑 罚 的 目的 是 为 了 消 除 犯 罪 人 的人 , 身 危 险 。 不 同 的犯 罪人 , 人 身 危 险 性 是 各 而 其 异 的 , 般 的 、 区 别 的刑 罚 适 用 不 能 收 到矫 一 无 正犯罪人之 效 。 因此 在 刑 种 的 选 择 上 , 应 受 不 制 于 所 犯 之 罪 , 依 能 否 有 效 矫 正 犯 罪 人 人 而 格 而 定 ; 期 的长 短 , 视 人 身 危 险 是 否 消 弭 刑 也 而变 动不 居 , 不 定期 刑 、 刑 、 刑 、 释 、 故 减 缓 假 刑 罚 后 的 保 安 处 分 均 是 必 须 的 , 由 刑 之 外 自 的财 产 刑 、 格 刑 也 是 有 效 的 、 要 的矫 正措 资 必 施 。 不 能 矫 正 者 , 用 终 身 隔 离 乃 至 生 命 刑 对 适
危 险 程 度 而 不 是 其 犯 罪行 为 , 针 对 性 地 规 有
其巅峰 。 不但作为一种刑法 理论深入人心 , 它
收 稿 日期 : 0 1 1 — 0 2 0 — 21 作 者 简 介: 学 , 汉 大学 法 学 院, 北武 汉 , 江 武 湖
43 0072 .
定 和 适 用 相 应 的 刑 罚 , 期 有 效 地 教 育 改 造 以
・
法 学理 论 研 究 ・
刑 罚 个 别 化 的 中 国 命 运
江 学
摘 要 : 罚 个别 化 理 论 以 个 别 预 防 理 论 为 基 础 , 刑 以人 身 危 险 性 为核 心 , 张 刑 主 罚 执 行 方 法 、 式 多元 化 。 理 论 的 缺 陷主 要 有 : 人 身危 险 性 的 测 定 困难 , 有 潜在 方 该 在 具
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
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问题也日益增多。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法律工具,其发展方向必须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挑战。
本文将从防范犯罪、维护人权、促进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探讨中国刑法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强化刑事预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手段也不断升级。
传统的刑法手段对现代化犯罪的打击力度逐渐削弱,因此,新时代的中国刑法应该采取更为积极的刑事预防措施。
这包括加强监控、提高警力效能、推广智能化技术等多种手段,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同时,应该加强公民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预防犯罪的发生。
二、切实保障人权人权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权利。
中国刑法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更加注重保障人权。
比如,通过鉴定证据的合法性、调查证据的真实性等来确保审判过程公正、合理。
另外,应该加强执行程序监督制度,保障人权的实现。
最终,通过依法打击犯罪,切实维护人权。
三、促进国际合作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犯罪问题愈加猖獗。
跨国犯罪、经济犯罪等已成为当前刑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推进国际合作已成为中国刑法未来的一个必要方向。
通过与其他国家建立安全合作机制,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共同把握犯罪线索,最终实现有序、效率的打击犯罪的目的。
四、推进司法改革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中国国内的司法难题也日益凸显。
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司法不公,不能充分满足人们对公正正义的需求,因此,未来的中国刑法发展方向应该紧紧围绕司法公正和民意需求展开,制定合理的司法政策。
比如,建立全面的刑事诉讼制度,加强审判监督,社会监督,从而落实人民群众对公正法治、司法公正的诉求。
五、加强惩罚力度最近几年,国内犯罪率有所上升,这也需要加强刑法惩罚力度。
“严打”就是中国刑法发展方向之一。
通过加强刑法法规,打击恶势力、涉黑涉恶犯罪、贩毒、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铲除罪恶分子的社会根源,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公正。
浅议罪犯教育的个别化
浅议罪犯教育的个别化在当代行刑实践中,教育刑思想已经成为行刑执法的主导思想,推行罪犯教育个别化,是新时期教育刑发展的主要趋势。
教育刑论认为,刑罚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惩罚,教育改造罪犯,使其改过迁善,顺利回归社会,个别化的趋向还在于罪犯的犯罪及其改造是因人而异的。
这种理论在我国称之为“因人施教”,或通俗的誉为“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本文结合行刑个别化的理念,对罪犯的个别化教育谈谈自己的一些肤浅认识。
一、教育个别化的涵义教育个别化,又称教育个性化,“是一种以教育个体而非教育群体为基础的教育形式。
即针对群体对象中的各个体差异,通过寻求各种不同的变体和途径,籍以按照各种不同的内容和方法,去实现其一般的教育目标。
”通俗的讲,就是在坚持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和监狱法规定的工作目标和共性要求的基础上,创设使罪犯有更多的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空间的改造条件,再塑出既适应社会、监狱机关统一要求又具有独特个体素质的新人。
二、教育个别化的理论思路及应用教育个别化的理论思路:由于罪犯的年龄、性别、职业、经历、犯罪类型、恶习程度、文化、能力等方面的差异,罪犯个体本来就具有相对独特的个性,个性是他们存在的现实方式。
罪犯的个体,既是罪犯教育改造的对象,也是教育改造的基础。
罪犯教育既要遵循共性的要求对罪犯实施统一的教育,也应根据罪犯具有的个性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措施办法,区别对待,因人施教,更好的促进罪犯改造。
西方的监狱学学者认为,罪犯的年龄、经历、思想、性格、所犯罪行的轻重和人身危险程度等各不相同,因而要实现教育的目的,“仅依据一般性理论或单纯的依靠所实施的处遇,对于个人的再社会化包括再教育和感化并没有真正的作用”,而必须从罪犯的个人情况出发,采取不同的处遇方法,因材施教,对症下药,以便达到矫治罪犯不良主观思想和危害行为的目的,这就是行刑的个别化。
为贯彻实施行刑个别化,西方特别是美国除在管理上普遍实行罪犯调查分类制度,在此基础上实行罪犯及监狱的分类,施行累进处遇制等外,在教育上也因罪犯的个性特征和犯罪原因而因人而异,根据有关的科学理论,创立并实施有针对性的科学矫治方法。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在一定意义上说,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所以,定罪量刑之后的刑罚执行是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①数千年来,从世界范围看,刑罚执行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发展过程,一些国家刑罚执行先后出现过惩罚(报应)模式、康复模式、矫正模式等。
但是,目前中国的行刑体制具有分散执行、监禁率过高、效率低下、承担了过重的经济职能等诸多特点,虽然以前曾取得过辉煌的成就,但就行刑制度来说,存在着严重的弊端,迫切需要改革。
一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一)我国刑罚的种类及执行机构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及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也叫从刑,在我国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我国行刑体体制实行分散行刑方式。
行刑体制即刑罚执行权限的配置以及行刑机关之间的关系等是行刑社会化的体制保障。
②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监狱执行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未成年犯罪人,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在我国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现实条件下,执行刑罚的主要机关是监狱。
死刑执行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主要指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管制、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由法院执行。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被假释的犯罪人由公安机关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我国具有行刑权的机关有:监狱、法院、公安机关。
刑罚执行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刑事执行工作的分散与不协调,我国行刑体制的现状严重制约着社区刑罚制度的适用力度,宏观统筹较差。
其中,在我国实行重刑主义的现实情况下,监狱负责执行的监禁刑,是目前我国刑罚执行的中心。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我国刑罚轻缓化的困境与出路
刑罚轻缓化的思想和观念自古至今一直蓬勃发展。
我国近几次刑法修正案从刑种、刑期、刑罚的执行等方面,对刑罚结构做出了重大修改,这些都是我国刑罚趋于轻缓的重要体现。
刑罚轻缓化并不是一味不加限制地追求宽宥的刑罚,在当下的社会发展条件之下,需要将其限制在一定程度之内。
我国一直在向刑罚轻缓化发展,但仍存在实践中的困境,需要明确其优化路径。
一、刑罚轻缓化的内涵刑罚轻缓化是指在历史的发展中,刑罚从相对野蛮、严厉以及残酷向相对文明、轻缓以及人道发展的趋势[1]。
具体言之,首先,刑罚轻缓化并不是一种静态的结果,其指的是刑罚的一种发展趋势或方向,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其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过程必然是缓慢,甚至可能是坎坷的。
其次,这种动态过程并不是指一味地从重刑罚到轻刑罚,从轻刑罚到无刑罚,刑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其具体适用的问题。
刑罚轻缓化并不排斥重刑,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罚应当与责任相适应。
也就是说,犯罪人的罪行越重,那么对其适用的刑罚就应当越严厉,反之则相反。
再次,刑罚轻缓化的前提是某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就该犯罪行为在刑罚上如何适用的问题。
在立法上,尽量少设计重刑,而以轻刑为主;在司法实践中,综合考量罪犯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在能够达到犯罪惩罚和犯罪预防的目的的基础上,给予罪犯相应较轻的刑罚。
从功能上说,刑罚轻缓化对于有效保障人权、罪犯的改造和再社会化等都有重要作用。
因此,刑罚轻缓化正是近现代,以及未来刑罚的发展轨迹。
二、我国刑罚轻缓化的现实困境近年来,我国一直向着刑罚轻缓化的方向发展,几次刑法修正案对刑罚的规定和执行做出了系列修改,包含罪名的增减、刑罚内容的调整、刑罚裁量的轻缓,以及刑罚执行的优化等内容,都表明了刑罚轻缓化在我国取得了重大发展,但仍面临一些现实困境。
(一)刑罚结构倾向于重刑刑罚结构是一个国家刑罚体系中刑罚方法的排列组合形式。
从我国现行刑法中法定刑的规定来看,刑罚结构主要包括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但整体来说仍以监禁刑和死刑等主刑为主,某种程度上说,刑罚结构相对偏向重刑。
论我国刑罚的现状及改进措施
论我国刑罚的现状及改进措施刑,在古代就有惩罚、处罚的意思。
《书?康浩》:⾮汝封刑杀⼈,⽆或刑⼈杀⼈?也有杀的意思。
《韩⾮⼦?⼆柄》:何以刑德?⽈:杀主谓刑[①]。
由此可见,刑⾃古以来就与处罚、杀戮等分不开。
我们通过分析汉字的结构,刑由开字和⽴⼑在组成,其本意显⽽易见。
通常所谓的刑罚是⼀种以犯罪为基础的制裁⽅法,也即以⼀定的法律政策和⽬的为依据,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强制和附加于犯罪⼈的特殊痛苦。
刑罚的痛苦具有明显的两重性:其⼀,具有权利和利益被剥夺,包括⽣命、⾃由等等;其⼆是⼈格谴责性。
任何⼀种刑罚都缘起于报复,变⾰于社会。
当代的刑罚利⽤刑罚的两重性将⼀定的政策⽬的贯穿渗透于刑罚,希望合理的刑罚⽅法来实现更为⼴泛的刑事政策⽬的[②]。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对犯罪分⼦所适⽤的限制或剥夺某种权利的最严厉的强制⽅法[③]。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刑罚有如下特征:(⼀)刑罚的适⽤主体只能是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我国为法院。
(⼆)刑罚的根据在于刑罚的明⽂规定。
(三)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
(四)刑罚的属性在于对犯罪⼈的权益和利益的剥夺。
⼆、近代刑罚权产⽣的理论基础和对刑罚改⾰的启⽰(⼀)概述早期刑罚缘起于报应。
这种思想早在国家出现以前的**公社就有充分的体现。
⾎族复仇、同态复仇就是报应刑思想的表现形式。
但随着社会的⽂明进程,刑罚的中⼼已从单纯的报应转移到预防教育等社会效果上来了。
其间,⼤约经历了以下⼏种刑罚思想:原始的报应刑思想、集权主义威慑刑思想、宗教的赎罪刑思想、启蒙主义刑罚思想、⾃由主义刑罚思想、新社会防卫论思想、恢复性刑事司法思想[④]。
对此,通过分析各个时代的⽣产⼒状况、⽂化背景等经济因素和⾮经济因素,把握刑罚在不同时代充当的⾓⾊和所起的实际作⽤。
刑罚权产⽣的理论基础是和社会的发展进程和本⼟环境特点分不开的,⽆处不被打上时代的烙印。
这对当代的刑罚改⾰不⽆借鉴作⽤。
(⼆)有关刑罚理论及对刑罚改⾰的启⽰所谓世界史上的近代是以资产阶级⾰命为开端的。
浅谈刑罚的演变与发展趋势
落后与残酷 , 这是局部 的曲线。 汉朝 , 肉刑 以不适应当时社会 的发展 了。同时 , 统治者也从 到奴隶制时期的野蛮 、 其表现为废除所有 的 肉刑和羞辱刑 , 建立以 自由刑为 行 ,所以为顺应历史 的发展 ,汉朝 文景两代进行废 除 肉刑 的改 道化发展 、 由于人类社会越来越文 明 , 刑罚也定会 向着越来越文 肉刑 。 之后 , 景帝对刑罚体制进行改革 。 三 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 刑 罚发展 中 。 隋朝 , 《 开 皇律 》 删 除不 少苛酷的刑罚 内容 , 初步确立 了封建制五 参 考文 献 : 历史发展 到封建社会的全盛时期—— 唐朝 ,其适用刑罚 以 斩两种 ; 徒刑仅一年至三年 ; 笞杖数 目也大为减少 。最终确定 了 封建五刑即 : 笞、 杖、 徒、 流、 死。 随着新大陆 的发现 、 欧洲商业 中心 由意大利像 英国的转 移、
无期徒刑 、 有期徒刑 、 拘 留、 罚金五种 。 自此以后我国 的 然 的能力 也低下 , 所以惩罚方式简单 、 残暴 、 野 蛮。 主要 以死刑和 为死刑 、
肉刑 为主。据 《 尚书 ・ 吕刑》 记 载最早制定 肉刑 的是苗部落。肉刑 刑罚与世界各国的刑 罚体 系大同小异 。 有 四种 : 劓、 耳、 诼、 黥。
法 制 视 点 2 0 1 4年第 l l 期
浅谈刑 罚的演 变与发展趋 势
林春艳
( 沈 阳师范大学 ,辽宁 沈 阳 1 1 0 0 3 4 ) 【 摘 要】 经济的发展 , 文明程度提 高的反 映。变化 总趋势是朝者逐渐轻刑
化 的方向直线前进 的, 但是 中间的反复 , 呈现 出局部 的曲线。 即唐朝之后 民国之前( 宋、 元、 明、 清) , 统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乱 中夺的政权 的, 都强调治乱世用重典 。所 以这一 时期 当权者们 虽都沿袭唐制 , 但他们 的刑罚力度较前朝又趋野蛮、 残酷、 落后 , 并且重新复活 了残 害人 的肌肤肢 体 的肉刑 。 死刑 的执行方式也步步高增。这样 又使刑罚返回到奴 隶制 时期 的野 蛮、 落后 与残酷 , 这是局部的 曲线。
结合我国当前犯罪低龄化趋势分析刑罚个别化
法制论坛FA ZHI LUN TAN【摘要】现阶段,低龄化犯罪现象突出。
在犯罪低龄化问题上,应遵循对未成年人采取教育、引导、挽救等措施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起一整套严密的保障机制,突出抓实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的具体化、经常化、系统化。
【关键词】犯罪低龄化;刑罚个别化现阶段,世界正处于快速稳定发展经济的时期,并进入信息化、网络化时代,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也出现了一些隐患。
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及手段成人化等特征且反复性大,重新犯罪率高,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因素。
低龄化犯罪之所以如此突出,究其原因,除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方面的原因外,社会环境的诱因也占主体作用。
在犯罪低龄化问题上,应遵循对未成年人采取教育、引导、挽救等措施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起一整套严密的保障机制,突出抓实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的具体化、经常化、系统化。
一、我国目前犯罪低龄化趋势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激增,同时,未满14周岁的青少年恶性犯罪不断上升,日益呈成人化趋势,犯罪年龄明显呈低龄化趋势。
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课题组”2002年对全国10个省、直辖市的2780名在押未成年犯的调查,全部被调查的未成年犯的平均犯罪年龄为15.73岁。
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及手段成人化等特征且反复性大,重新犯罪率高,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因素。
据专家分析,由于营养等多种原因,人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程度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据初步测算,人的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3年。
此外,十二三岁是儿童向少年的转折过渡时期,生理发生明显变化,易于接受外界影响,在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方面还未成熟,因此正是违法犯罪的高发、易发阶段。
另一方面,从犯罪的特征上也出现了新的趋势,逐步从以前的简单化、随意化向复杂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试论我国刑罚的立法趋势
试论我国刑罚的立法趋势我国刑事立法必须严格遵循刑事政策的思想指导。
刑罚法定化、轻缓化是我国未来的发展趋势,其中轻缓化具体包括非犯罪化及非刑罚化以及非监禁性的扩大适用,如独立罚金刑的适用。
同时,经济型刑罚及刑罚国际化也是我国刑罚未来的发展走向。
实质上,我制定刑事法律,追究刑事违法犯罪行为,再动用刑罚方式予以谴责,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更好保护法,实现刑罚目的。
准确把握好我国刑罚未来的发展趋势,对刑罚目的的实现至关重要。
标签:刑事政策;刑罚宽和化;刑罚法定;经济型刑罚;刑罚国际化一、严格遵循刑事政策的思想指导刑事政策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根据我国国情和犯罪状况制定或运用的预防犯罪、惩罚犯罪以及矫治犯罪人的各种刑事对策。
刑事政策具有指导性、实践性和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等特征。
在制定刑事法律规范的过程当中,我们必须把刑事政策的指导精神纳入到制定的全过程,刑事法律必须体现刑事政策的精神,刑事法律是刑事政策精神的具体体现。
一般情况下,刑事政策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违反行为的处罚依据,不能直接依据某条某项政策来认定犯罪和科处刑罚,司法机关不得直接援引和适用刑事政策,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在穷尽刑事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而相应的危害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后果又极其严重,根据现实社会的客观需要,必须予以刑事处罚,此时,刑事政策就具有补位作用,可以采用其作为科处刑罚的依据,最终得以实现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目的。
当然,具有指导精神、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刑罚依据的刑事政策本身必须具有科学合理性、其本身必须能体现公平正义最终实现刑罚的目的。
宽严相济是严格落实刑法基本原则的实质要求,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
二是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意,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
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
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未来走向与改革方向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未来走向与改革方向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法法制逐渐完善和发展,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改变,刑法修正案应当不断进步和完善,以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首先,未来刑法修正应进一步加强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以保障人权和法治。
现行刑法中的一些罪名定义模糊,条文解释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解释误差和不公正的情况。
因此,将来的刑法修正应加强对罪名定义和解释的明确化,明确各类犯罪行为的范围和界限,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其次,刑法修正应重视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和平衡。
现行刑法过度强调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罚,而忽视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
这可能导致司法判决的不公正,进而引发社会的不满和不稳定。
未来的刑法修正应注重平衡刑罚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明确法律程序和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合理性。
另一方面,刑法修正应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和保护。
随着社会发展和竞争压力的增加,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日益突出。
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规范和预防,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明确是否适用成人刑法、对未成年人刑法执行机关的规定和监管责任,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刑法修正应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打击。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犯罪日益猖獗,给国家、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未来的刑法修正应当建立更加严格和完善的经济犯罪法律体系,加大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犯罪的成本和惩罚力度,降低经济犯罪的发生率。
另一方面,刑法修正应加强对环境犯罪的监管和打击。
环境犯罪不仅对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还直接威胁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应加大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和监管力度,建立行之有效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使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刑法修正的未来走向和改革方向需要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新型犯罪方式随之涌现,传统刑法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导读:本文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分级处遇是指依据罪犯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剩余刑期长短、犯罪性质、恶习程度,将罪犯分为不同级别,并按照级别实施宽严有别的处置和待遇制度。
《监狱法》第39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出台《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度推向全国。
2005年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级处遇成为贯彻中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监狱执法和教育改造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分级处遇制度作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目前明显滞后于实践需要[1],其分级处遇标准粗放、激励效果不明显、罪犯关注降低、可实行性不强等问题,导致分级处遇制度如同“花瓶”,华而不实。
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监狱新收押罪犯中病残犯和余刑1年以下的罪犯比例逐年增加,犯情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创新与完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是确保监管安全,提高改造质量的必然选择。
一、分级处遇执行现状课题组以某监狱为研究对象,比照该监狱分级处遇实施文件,对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某监区全体服刑人员共500人进行了定量分析,具体情况以图表的形式呈现如下:(一)罪犯构成分析表1 罪犯年龄分布年龄段20岁以下20-30岁30-40岁40-50岁50-60岁60-70岁70岁以上人数10258131831053比例(%)251.626.216.6210.6表2 罪犯文化程度分布文化程度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以上合计人数17165266439比例(%)3.43353.28.61.8100表3 罪犯的刑期结构刑期1年以下1-5年5-10年10-15年15年以上人数416216414723比例%32.432.829.44.6(二)分级处遇状况分析表4 罪犯分级处遇比例分级处遇基础级普通级宽管级严管级合计人数903603515500比例(%)18723100监区根据罪犯分级处遇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体现罪犯分级公平公正公开,并且对罪犯分级要体现罪犯的实际改造表现和真实的改造情况,同随罪犯的改造表现的变化而变化;要求每一名投改的罪犯都要经过罪犯自身努力和分管民警的勤奋工作,经过基础、严管、普管、宽管的过程,升级必须逐级晋升,降级可以根据情况直接由普管级降到严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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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个别化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及其出路岳阳云溪法院王工兵刑罚个别化是刑罚学领域的一个争论不休又无法立即解决的永恒课题。
它不仅指刑罚适用领域的个别化,还应包括立法领域的个别化,而且正因为在适用领域的刑罚个别化产生了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以及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大的问题,而使得刑罚个别化一直难以实现。
因此我们将转移研究视角,将重点放在立法领域,并希望通过加强立法领域的刑罚个别化来解决这些问题。
一、刑罚个别化的内涵及其立论依据1、刑罚个别化的内涵刑罚个别化由德国学者瓦尔伯格率先于1869年提出,随后法国学者雷蒙·萨雷伊于1898年在其所著《刑罚个别化》一书中正式提出了刑罚个别化的理论,并将其区分为法律上的个别化,司法上的个别化和行政上的个别化。
在我国,虽然对刑罚个别化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也不甚深入,但关于此问题的争论却颇为激烈且从未停止过。
仅就关于刑罚个别化的概念的界定,就有好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罚个别化是指“法官在适用刑法时,要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罚个别化是“以个别预防为基础,以人身危险性为核心,与一般预防相对立,且与报应刑相排斥的一种刑罚理念。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罚个别化是指审判机关在量刑时,应当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范围内或以法定刑为基础,判处相应的刑罚和刑期”。
第四种观点认为,刑罚个别化是指“根据犯罪分子个人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规定和适用相应的刑罚,以期有效的改造教育犯罪,预防犯罪的再发生”。
以上不同观点是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刑罚个别化所下的定义,同时也反映出大多数学者认为刑罚个别化主要是指在刑罚适用领域应根据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加以区别的量刑、行刑,以期更好地达到个别预防的效果。
因此我国对刑罚个别化的研究也主要集中于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
但是从后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刑罚个别化所带来的几乎所有问题,包括它与传统的罪行法定原则的矛盾所带来的先天不良的问题,以及因缺乏可操作性而难以实现所带来的后天不良的问题,其症结都存在于刑罚适用领域。
因此笔者比较赞同第四种观点。
所谓刑罚个别化,顾名思义,就是刑罚上的区别对待,而区别对待的依据则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关键在于,在什么时候什么领域应该区别对待。
笔者认为,在刑罚适用领域固然应该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来加以区别地适用刑罚,但在刑法制订时,更应有针对性地为不同犯罪人制订有区别的刑罚,从而为刑罚的个别化适用提供法律依据。
2、刑罚个别化的依据公平正义要求对犯同样罪的人给予同样的处罚,而刑罚个别化却要求对不同犯罪人加以区别对待。
这是因为刑罚除了要惩罚犯罪之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任务就是预防犯罪。
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复杂的,不同的人即使犯了同样的罪,也可能因为其犯罪的原因不同,犯罪前、犯罪过程中、及犯罪后的表现不同而决定了其人身危险性不同。
因此,只有对具有不同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加以区别的对待,才能更好地实现刑罚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的目的。
“所谓人身危险性,指的是犯罪人的存在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即其再犯罪的可能性。
”如果引起犯罪的各种原因及犯罪人的表现表明该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不大,那么根据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就要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这样既可以达到预防该犯罪人再犯罪的目的,又不会造成刑罚的浪费。
如果犯罪及犯罪人的各种因素表明该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大,也就是说其人身危险性较大,那么刑罚个别化就要求对其适用较重的刑罚。
这样才能有效地改造犯罪,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
但是,决定人身危险性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判断人身危险性的标准也各不相同。
根据人身危险性来量刑不仅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大,而且还可能出现无罪施罚,同罪异罚的情况,从而与传统的刑法的首要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相冲突。
二、刑罚个别化与罪行法定原则的矛盾与冲突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是:“什么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明文规定,凡是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均不得定罪处刑。
”刑罚个别化与罪行法定原则的冲突表现为:第一,罪行法定原则要求“刑由罪生”,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处以刑罚。
而刑罚个别化由于是以人身危险性作为确定刑罚的依据,所以某些行为尽管刑法没有规定,但只要该行为能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则仍可以对之处以刑罚或保安处分。
这就出现了“无罪施刑”和“法外施刑”的情况。
第二,明确性要求是罪行法定的基本要求之一。
刑法对同一种犯罪所规定的刑罚应该是确定的。
只有这样,实施了同样犯罪行为的人才会得到同等对待。
而刑罚个别化则要求刑罚有一定的适用幅度,以便对具有不同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处以不同的刑罚,即使它们所犯罪行相同。
第三,罪行法定要求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裁量,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裁量的依据。
但是,由于决定人身危险性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法律不可能加以全部规定。
所以刑罚个别化要求允许法官自由裁量哪些因素将影响到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并据此处以不同的刑罚。
与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相悖就决定了刑罚个别化的命运多舛。
罪行法定原则不仅是我国刑法的首要原则,而且是已经为世界所公认和接受的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生命与灵魂所在。
所以刑罚个别化要想找到出路就必须解决或调和它与罪行法定原则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三、刑罚个别化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及其出路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刑罚个别化原则,但不可否认刑法中的许多条款都对此有所体现。
所以在探讨刑罚个别化的出路之前,我们不妨先看看它在我国刑法当中是如何体现的。
或许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1、刑罚个别化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1)规定相对不确定的刑罚。
这就为刑罚个别化的存在留下了空间。
定期自由刑制约了对犯罪行为的考察,将自由刑刑期的长短机械地建立在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及行为人主观恶性基础之上,而无视不同犯罪人所具有的不同人身危险性的客观事实。
相对不确定刑的确立,使得法官可以根据犯罪人的各种表现及犯罪的原因加以考察,以评定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并在法律所规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适合犯罪人改造的刑罚。
(2)刑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是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其犯罪的特殊性,并直接关联到其犯罪的动机、目的与成年人有明显区别。
此外,由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尚未定形,明显较成年人易于教育、感化和改造。
因此其人身危险性也往往较成年人小,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正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要求。
(3)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并不是因为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在犯罪中的主观恶性或造成的危害比其他犯罪人小,而是由于其生理方面的缺陷影响了其犯罪的能力与条件。
因此这类人再犯罪的可能性往往比其他犯同种罪的正常人要小。
(4)刑法第二十条对防卫过当的人规定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一条对避险过当的人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
这是由于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人首先是出于正当目的而防卫或避险。
其次,防卫或避险的情境并不常出现,因此这类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明显小于其它过失犯罪人。
(5)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应“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依法判处。
而此处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都是影响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因素。
这是刑法有意为刑罚个别化留出的一席之地。
(6)刑法第四章第二节关于累犯的规定说明即使是不同的犯罪人犯了同样的罪行,累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明显大于其他犯罪人。
所以要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才能使之得到有效的改造。
这是刑罚个别化最典型的体现。
(7)刑法第四章第三节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规定反映出,即使是犯同样罪行的犯罪人也可能因其犯罪后的表现不同而体现出不同的人身危险性,从而影响到刑罚的适用。
犯罪后悔罪态度好,甚至有立功表现,说明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危害性,并试图弥补,这说明他更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
因而只需适用较轻的刑罚就能达到预防其再次犯罪的效果。
(8)刑法第四章第三节关于缓刑的规定是针那些“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此处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不致再危害社会”等规定事实上都是关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评判标准。
(9)刑法第四章第六节关于减刑的规定事实上为行刑领域刑罚个别化的存在留下了空间。
也就是在行刑过程中,如果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小,那么可以有针对性的减轻其刑罚,只要足以预防其再次犯罪就足够了。
(10)刑法第四章关于假释的规定同样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矫正理念:惩罚只是手段,教育改造才是目的。
(11)刑罚个别化除了在刑法总则里有体现之外,在分则当中也有所体现。
例如,“多次盗窃”、“多次抢劫”、“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等规定,都是通过“次数”来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2、刑罚个别化的发展趋势及出路虽然刑罚个别化在我国刑法中有诸多体现,但不得不承认这些规定中的一部分还是不甚具体,在刑法适用时缺乏可操作性。
例如“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来量刑,那么什么样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将影响以及如何影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这些都取决于法官的主观判断。
但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一个事实,即使这些规定有不详尽之处,在有法律规定的领域比法律没有规定而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的领域,刑罚个别化所引起的争议要小的多,而可操作性相对要大。
这是因为法律即使没有完全限制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仍为法官的裁量提供了一个导向及空间和范围上的制约。
例如,法官不可能将一个既不认罪又不配合侦查机关调查的人判断为“人身危险性小”而从轻判处,也不可能将服刑时不遵守监规的犯罪人判断为“不致再危害社会”而予以假释。
由此我们是否可以得到一种启示:如果可以将影响人身危险性的主要因素用法律明确规定下来。
将刑法中刑罚个别化的零星体现发展为一种法定化的发展趋势,也就是说通过加强立法领域的刑罚个别化来为执法领域的刑罚个别化提供法律依据。
那么刑罚个别化就可以更稳定及更具可操作性地发挥其个别预防的作用。
反映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主要因素有:(1)从犯罪起因方面看,出于生活生存需要,受迫害、威胁、欺骗等客观原因引起犯罪的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较出于见利忘义、泄愤报复、精神空虚等主观原因引起犯罪的犯罪人小。
但在主观原因引起的犯罪中出于见义勇为、大义灭亲等原因的,则其人身危险性较小。
(2)从犯罪前的表现方面来看,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勤奋有所贡献的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较那种一贯游手好闲,无固定职业,经常有小偷小摸等违法行为,受过批评教育但始终不改的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