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矿许可证填写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0•【文号】国土资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
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一)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实行“净采矿权”出让。
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应事先协调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
政策处理的相关内容须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之中,并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布。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1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和省对采矿权管理的政策变化较大,我省暂停了部分矿种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和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近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和省政府发布实施的贵州省铝土矿资源勘查与开发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了采矿权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政策,现根据部、省文件精神,就当前采矿权办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恢复加快办理到期现有合法采矿权延续手续全面受理各矿种到期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各地要督促和指导有关矿山完善延续登记的相关材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延续登记:1、因各种原因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关闭的;2、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进行生产、施工建设的;3、无正当理由中断生产、施工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4、无正当理由超过矿山生产施工建设期一年以上未建成投产的;5、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6、在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与国家在建和拟建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采矿权延续的办理: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与在建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已达成合理补偿小矿、整体收购或联合办矿等处置协议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尚未与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达成处置协议的,对其提出妥善处置的要求,暂予以延续有效期1年;与拟建设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的,可予以延续,但维持其原有的矿区范围不变,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2.06•【字号】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34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中初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0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搞好依法行政,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我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一)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
1.国土资源部授权我省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不含煤炭资源):(1)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下的;(2)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小型的;(3)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下的;(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
2.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以外的,其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以上或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矿产资源。
3.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陶瓷土等,其矿山建设规模为大型或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矿产资源。
4.年开采量为3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筑石料。
5.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6.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以外的,经省政府批准列入我省保护性开采的矿产资源(包括离子吸附型稀土、端砚和玉石等)。
采矿权办理的有关规定
采矿权办理的有关规定附件1关于进⼀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规定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采矿权⼈的合法权益,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整体⽔平,贯彻落实国⼟资源部《关于进⼀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2009〕200号)和《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2010年7⽉1⽇起,探矿权、采矿权⼈应当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前,按照登记发证权限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续。
未按时提交申请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废⽌,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探矿权、采矿权⼈已经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前,向县(市、区)或州(市)国⼟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续的,应当认定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已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政许可申请。
探矿权、采矿权⼈因不可抗⼒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未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前但在有效期内提出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的,应当认定矿业权⼈仍有权利提出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但矿业权⼈应当书⾯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10年7⽉1⽇之前,因不可抗⼒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探矿权、采矿权不能按期延续的,探矿权⼈、采矿权⼈应当说明过期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地国⼟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核查过期原因的真实性、过期期间是否有勘查、开采⾏为,是否同意延续,并提出书⾯意见,县级国⼟资源管理部门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提供相关证明⽂件后,准予受理。
三、申请探矿权保留的,需提交经评审并由省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备案的地质储量报告,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探矿权保留区不得进⾏勘查活动,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补充勘查⼯作的除外。
需要延长探矿权保留期的,探矿权⼈应当在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探矿权⼈未提出探矿权保留延续申请的,取消探矿权保留。
国土资源部关于授权颁发新建矿山采矿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授权颁发新建矿山采矿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授权颁发新建矿山采矿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1998年原地质矿产部下发的《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地发[1998]48号)已经实施两年。
根据两年来的工作实践和法规规定,为加强大中型矿床的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现对新建矿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授权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从2001年1月1日起,新建矿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授权权限调整为按矿床规模进行划分。
二、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下简称“附录”)中的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9种矿种和附录其他矿种中型(含)以下矿床申请采矿权的,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矿床储量规模的划分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号)执行。
四、在采矿权审批中应切实加强对矿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确保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采矿权人资质条件与开采规模相适应,把严而又严的资源管理政策落在实处。
各单位对上述授权事项必须严格掌握,不得再行授权,在实施中不得越权发证;对授权的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必须严格把关,不得降低标准。
被授权单位对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按采矿权信息系统的管理要求及时备案。
对于在实施中不能严格依法审批发证的,部将依法收回授权。
原规定中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有关国土资源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进行授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审批管理,严格按规划和法定的权限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现对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通知如下:一、勘查登记(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二)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三)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矿业权登记信息管理办法》(2020年7月10日施行)
矿业权登记信息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行为,加强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提升矿业权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矿产资源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全国勘查许可证号、采矿许可证号实行统一编码制度。
二、本办法适用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获取统一编码、开展服务和实施监测。
三、本办法所称统一编码,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同意矿业权登记后,在互联网上经身份认证向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以下简称登记信息系统)提交与登记矿业权相关信息、获取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统一编码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登记信息系统,是指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开发、维护、管理,用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获取统一编码、公示公开矿业权相关信息的互联网应用程序。
四、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登记信息系统,公示公开矿业权相关信息和实施矿业权数据共享等行为。
五、本办法所称监测,是指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登记信息系统,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情况以及矿业权相关信息公示公开情况进行数据分析、核实和通报,提醒并督促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行为。
六、登记信息系统身份认证采用数字证书方式,支持用户和系统间双向认证。
七、数字证书分为管理数字证书和技术支撑数字证书两类。
管理数字证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持有,具有获取统一编码、公示公开矿业权相关信息、管理相关矿业权数据等全部权限。
技术支撑数字证书由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的单位持有,具有相关矿业权数据查看、下载和统计分析等部分权限。
八、数字证书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制作,并根据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配发。
一个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配发一套管理数字证书及技术支撑数字证书。
九、数字证书应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新发、补发、解锁(更换)、变更数字证书的,需通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自然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10.15•【字号】湘国土资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土资规〔2018〕4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矿登记申报工作(一)省级发证采矿登记申报按照新制定的各类矿区范围划定、采矿登记事项申报资料清单和办事流程(详见附件1,从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办理。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矿区范围划定或采矿登记时,须按照要求准备、填报和提交相关资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省级发证采矿权采用网上远程报卷。
采矿权申请人将内容一致的纸质资料、电子报件提交至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按照附件2(从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的要求出具核查意见后,将电子报件(包括申请人申报资料、应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核查意见和其他资料)上传至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直管县直接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出具核查意见后,将电子报件(包括申请人申报资料、应由县级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核查意见及其他资料)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批。
(三)省级发证采矿权申报资料电子报件一律使用光盘储存,扫描文件一般使用pdf格式,单页的可使用jpg格式。
地质矿产部办公厅关于采矿许可证填写有关规定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办公厅关于采矿许可证填写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地质矿产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3.16•【文号】地办发[1998]26号•【施行日期】1998.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地质矿产部办公厅关于采矿许可证填写有关规定的通知(地办发[1998]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新的采矿许可证已统一印制完成。
现将填写要求通知如下:1.证号:用13位阿拉伯数字填写,前6位是行政区号国标代码,各级发证机关按其省(区、市)、市(地)、县(市、区)级别分别使用国标中相应的代码。
地矿部代码为100000,如河北省地矿厅使用省代码130000,河北石家庄市地矿部门使用石家庄市代码为130100,石家庄市长安区地矿部门使用长安区代码为130102;第7位和第8位是年份:如1998年填写98;第9位是登记类型代码:新发证为1、变更为2、延续为3、换证为4;第10至13位为本发证机关在年度内的发证顺序号,如某地矿厅1999年新发了10个采矿证、变更了18个、延续了68个,那么登记发证的顺序号应为96,再受理登记项目其顺序号应为97,其采矿证号的后四位应为0097。
例如:地矿部于1999年为某矿新发了采矿证,其顺序号排到第88个,证号应为:1000009910088;再如2001年石家庄市长安区地矿部门为某矿办理延续登记,顺序号为58,其证号应为1301020130058。
2.采矿权人: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如:准北矿务局申请取得了某矿山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即为准北矿务局。
3.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4.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
如:准北矿务局申请取得了许疃煤矿的采矿权,矿山名称应为:准北矿务局许瞳煤矿。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申请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申请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申请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采矿登记申报程序,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能,按照《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现就采矿登记申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问题凡因开采矿产资源可能造成土地破坏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规定》、《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审。
自2009年5月1日起,《土地复垦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将作为新建矿山采矿权申请的必备要件。
各市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对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在建和生产矿山提出要求,限期补做;不按规定时限补做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通过年检,不为其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
二、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规范》规定和《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理》要求,采矿权申请人应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作为采矿权申请的必备要件。
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在建、生产矿山,应按《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8]70号)时限要求,2009年底前完成编制工作。
三、关于生产能力问题各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建设,严禁超能力生产。
经批准进行技术改造或经相关部门重新核定生产能力的矿山,其生产能力与采矿许可证生产能力不一致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0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随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不断深入,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已在全国逐步展开。
为规范整合过程中的采矿登记程序,依据矿产资源管理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矿登记依据整合后的资源储量规模,按照《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规定的权限办理。
二、根据国务院九部委《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要求,各地资源整合工作应依据整合规划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整合中的采矿登记手续应在省政府批复整合方案后办理,在部登记的,应先报部备案。
三、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批复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划定矿区范围。
成立新的采矿主体的,应在划定矿区范围前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登记。
四、矿山企业凭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依法进行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评估、处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和送审等相关工作。
五、登记管理机关对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下发批复文件。
被整合的矿山自开发利用方案批复之日起应立即停止生产,根据新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整合的实施工程。
六、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原采矿权人注销采矿登记后,对新采矿权人按第四条规定的要求重新颁发采矿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3.14
•【文号】国土资发﹝2017﹞29号
•【施行日期】2017.03.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
十五条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并根据需要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由高风险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矿种的,还应缴纳矿业权价款;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的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申请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
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2017年3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作出新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臵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开采黄金矿产审批手续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金地字第39号
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开采黄金矿产审批手续有关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开采黄金矿产
审批手续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金地字第39号一九九0年三月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黄金局(公司),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
为了贯彻《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的精神,现对开采黄金矿产(包括独立金矿和共生金矿)审批手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开采黄金矿产必须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
二、凡申请开办黄金矿山的单位,须根据黄金行业发展规划,并经省一级黄金工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家黄金管理局报送下列资料:
1.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的黄金矿产地质资料;
2.开办黄金矿山申请书。
三、经国家黄金管理局审查批准后,申请开办黄金矿山的单位,再安排进行矿山建设前期准备工作。
四、申请开办黄金矿山的单位凭批准的开办黄金矿山申请书和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采矿许可证。
五、本规定自3月13日起施行。
——结束——。
贵州省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黔国土资发[2006]81号--------------------------------------------------------------------------------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和省对采矿权管理的政策变化较大,我省暂停了部分矿种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和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近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和省政府发布实施的贵州省铝土矿资源勘查与开发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了采矿权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政策,现根据部、省文件精神,就当前采矿权办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恢复加快办理到期现有合法采矿权延续手续全面受理各矿种到期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各地要督促和指导有关矿山完善延续登记的相关材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延续登记:1、因各种原因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关闭的;2、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进行生产、施工建设的;3、无正当理由中断生产、施工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4、无正当理由超过矿山生产施工建设期一年以上未建成投产的;5、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6、在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与国家在建和拟建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采矿权延续的办理: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与在建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已达成合理补偿小矿、整体收购或联合办矿等处置协议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尚未与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达成处置协议的,对其提出妥善处置的要求,暂予以延续有效期1年;与拟建设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的,可予以延续,但维持其原有的矿区范围不变,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1998年4月20日国土资发[199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已制定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和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
请你厅(局)根据本辖区的实际需要按统一格式组织印制。
附件: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二、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三、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四、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附件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采矿权申请人:______________(章)年月日填写说明采矿权申请人: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
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
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经济类型:根据本企业的性质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等。
项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指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审批文号。
投资额:经论证的建设项目投资资金数额。
注册资金: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资金数额。
资金来源:贷款、自筹、股份制及其他融资方式。
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银行账号。
服务年限:矿山设计服务年限或尚可服务年限。
开采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设计规模:按设计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1998年4月1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1998年4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环境资源厅: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第241号令,规范、指导全国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管理工作,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
现下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随时与部沟通。
附件: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附件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问题的说明(一)申请登记资料要求1、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申请登记书应使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并按照填表要求填写。
申请登记书填报一式三份,若申请登记范围跨省(区、市)的,则按所跨省(区、市)数增加相应份数,申请登记书其他附件一式一份。
探矿权申请应附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
附图基础图件样式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提交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应当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勘查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应与本次探矿权申请业务范围相符。
3、勘查计划、合同或委托及资金的证明文件(1)国家出资勘查的,提交国家下达的具有资金保证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任务书;其他勘查工作计划需附具有资金保证的证明文件;(2)探矿权申请人与地质勘查实施单位不是同一主体的,需提交勘查合同,同时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3)委托他人申请探矿权的,应提交出资人的勘查委托书和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4)用自有资金下达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需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
4、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其附件指与完成勘查工作任务相符的勘查工作任务设计书及其工程布置图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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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矿许可证填写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全球矿业网上传时间:2009-09-19 已有2256人关注
核心提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采矿许可证的填写要求,如何填写采矿许可证.填写采矿许可证有关规定.
地办发[199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
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新的采矿许可证已统一印制完成。
现将填写要求通知如下:
⒈证号:用13位阿拉伯数字填写,前6位是行政区号国际代码,各级发证机关按其省(区、市)、市(地)、县(市、区)级别分别使用国标中相应的代码。
地矿部代码为100000。
如河北省地矿厅使用省代码130000,河北省石家庄市地矿部门使用石家庄市代码为130100,石家庄市长安区地矿部门使用长安区代码为130102;第7位和第8位是年份:如1998年填写98;第9位是登记类型代码:新发证为1,变更为2,延续为3,换证为4;第10至13位为发证机关在本年度内的发证顺序号,如某地矿厅1999年新发了10个采矿证,变更了18个,延续了68个,那么登记发证的顺序号应为96,再受理登记项目其顺序号应为97,其采矿证号的后四位应为0097。
例如:地矿部于1999年为某矿新发了采矿证,其顺序号排到第88个,证号应为:1000009910088;再如2001年石家庄市长安区地矿部门为某矿办理延续登记,顺序号为58,其证号应为1301020130058。
⒉采矿权人: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了某矿山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即为淮北矿务局。
⒊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⒋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
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了许疃煤矿的采矿权,矿山名称应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⒌经济类型:根据本企业的性质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独资、合资、合作)、港澳台投资(独资、合资)。
⒍开采矿种:填写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⒎开采方式:填写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⒏生产规模:有设计能力的填写设计生产能力,无设计能力的填写核定或实际生产能力。
单位:万吨/年。
⒐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正本范围略。
副本填写内容有⑴按国家直角坐标分别填写矿区范围的各拐点坐标;⑵写明共有多少拐点圈定;⑶以标高注明开采深度;⑷拐点坐标填写不下的,在其正面坐标的最后一行注明“接背面”,在背面继续填写,如:某矿矿区范围共有28个拐点,开采深度由+50米标高到-300米标高,其矿区范围应填为:
拐点号:X值(七位数) Y值(八位数)
1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28 * * * * * * * * * * * * * * *
共由28个点圈定,开采深度:由+50米标高到-300米标高。
⒑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⒒有效期限:用中文大写填写:××年。
如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0年,其有效期限填写为:拾年。
自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例1999年5月发证,填写自1995年5月至2009年5月。
⒓发证日期:用中文填写,如某采矿证的发证时间是1999年5月12日,发证日期应写为: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⒔发证机关(专用章):一律加盖发证登记机关的“采矿登记专用章”。
地质矿产部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