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代理词
医疗损害纠纷代理词范文
医疗损害纠纷代理词范文英文回答:Medical Malpractice Lawsuit Brief.Introduction.Medical malpractice occurs when a healthcare professional, such as a doctor, nurse, or hospital, negligently causes harm to a patient. Medical malpractice can arise from a variety of factors, including misdiagnosis, improper treatment, surgical errors, and medication errors.Elements of Medical Malpractice.To establish a medical malpractice claim, a plaintiff must prove the following elements:Duty of care: The healthcare professional owed a dutyof care to the patient.Breach of duty: The healthcare professional breached the duty of care by failing to meet the applicable standard of care.Causation: The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 breach of duty caused the patient's injuries.Damages: The patient suffered compensable damages as a result of the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 negligence.Burden of Proof.In a medical malpractice case, the plaintiff has the burden of proving all of the elements of the claim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This means that theplaintiff must present evidence that makes it more likely than not that the healthcare professional was negligent and that the negligence caused the patient's injuries.Damages.In a medical malpractice case, the plaintiff may be entitled to recover both economic and non-economic damages. Economic damages include lost wages, medical expenses, and other out-of-pocket expenses. Non-economic damages include pain and suffering, emotional distress, and loss of enjoyment of life.Statute of Limitations.Medical malpractice claims are subject to a statute of limitations, which is a deadline for filing a lawsuit.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varies from state to state, but it typically ranges from one to three years from the date of the injury.Conclusion.Medical malpractice cases can be complex and challenging. It is important to consult with an experienced attorney to discuss your legal rights and options if you believe that you have been the victim of medical malpractice.中文回答:医疗损害纠纷代理词范文。
医疗服务合同 被告代理词
医疗服务合同被告代理词**医疗服务合同被告代理词**Ladies and Gentlemen of the Court,尊敬的法庭各位成员:I stand here today as the defense attorney for the defendant in this medical service contract dispute. My client, a respected medical institution, has been accused of breaching the contract with the plaintiff, a patient who received services at our facility.本人今日作为此次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的被告代理律师出庭。
我的当事人是一家备受尊敬的医疗机构,被原告——曾在我方机构接受治疗的患者——指控违反了合同。
Firstly, I would like to clarify that my client has always adhered to the highest standards of medical ethics and professionalism. The medical services provided to the plaintiff were delivered with due care and diligen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stablished medical practices and procedures.首先,我要明确指出,我的当事人始终恪守最高的医学伦理和职业规范。
向原告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按照既定的医疗实践和程序,以应有的谨慎和勤勉进行的。
Furthermore, the medical service contract in question was executed in good faith by both parties. My client did not have any intention to mislead or deceive the plaintiff. Any misunderstandings ordisagreements that arose were due to miscommunications or misinterpretations, rather than any willful neglect or malpractice.此外,涉案的医疗服务合同是由双方本着诚信原则签订的。
医疗美容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代理词
医疗美容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出席的各位当事人:我代表原告,在本次医疗美容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为原告提出以下主张:首先,就被告未履行医疗美容合同约定,造成原告身体损害一事,我方指出: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诚实守信、平等自愿,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医疗美容服务的内容、目的、方式以及费用等具体事项。
然而,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医疗美容服务,导致原告身体受到损害,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相关医疗美容法规和行业规范,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且医疗美容过程中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
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就被告未告知原告医疗美容服务的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后果一事,我方指出:根据《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可能造成的损伤、并发症和后遗症等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然而,被告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过程中没有充分告知原告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及后果,并未取得原告的书面同意。
这种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就被告未履行事后义务,拒绝提供救治等一事,我方指出:被告不仅未能履行医疗美容合同的正常义务,还在原告出现损害后拒绝提供救治和跟进服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规定,一方依法撤销合同的,应当返还对方该合同下交付的财产,支付其他必要的费用。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并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判决义务。
谢谢!。
医疗纠纷案代理词
再次,据查阅有关权威专业著作:1.医疗费的赔偿原则是“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3]。”2.用证据的观点看待损害赔偿,通过举证“由受害人对支出的医疗费提供证据。证据包括并发症的证据。法官对其证据,应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认[4]。”3.确定损害赔偿必须依据相当因果关系[5]。
医疗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法官先生和法官女士:
受上诉人委托,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斟酌:
本案事实清楚、责任分明、证据确凿、案情简单明了。然而,就是这么一件极为普通的民事案件,一审确犯有有证不认、恶意混淆法律概念、久拖不决、明显偏袒等严重错误,甚至有违法行为,这就迫使上诉人不得不上诉,以讨回公道。
其次,应公正地认定上诉人肺内感染与肇事伤害的因果关系,这是本案有关裁定和医疗费判决的法律依据。我认为,上诉人肺内感染与肇事伤害完全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第一,上诉人肺内感染的原因十分明确:就是突遭伤害免疫功能被抑制,卧床产生坠积[1];第二,骨折,不仅为肺内感染提供了条件,也是其直接诱因;第三,肺内感染发生在骨折之后,而且是骨折并发症;第四,针对肺内感染是骨折并发症,医院出具了明确的诊断[2];第五,医疗实践中,中老年骨折患者,产生坠积,在一般的医疗条件下,是难以避免的;第六,如果没有骨折这一伤害后果,上诉人不可能产生骨折并发症肺内感染;第七,上诉人对自身遭受伤害的后果不存在任何故意或过失;第八,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不仅阐明了有充分依据的医学和法律证据,而且,证据真实、可信,证据链完整、清晰,足以认定导致此案的损害结果,和证明有关此案的全部事实。
医疗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Never fall is not considered glorious. It is the greatest honor to stand up again after every fal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医疗纠纷代理词怎么写包括原、被告和代理人基本信息。
代理意见: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原告的诉讼主张和请求。
事实和理由。
以上意见请法庭合议时充分考虑。
代理人签字,日期。
医疗诉讼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机构中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因此而诉至法院的情形。
下面是由为您整理的一篇医疗案件代理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案件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湖北野责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小芳的委托,指派本人代理原告黄小芳诉被告武汉艾格眼科医院医疗纠纷一案,现就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如下意见:一、本案并非医疗事故纠纷,而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的规定,医疗损害赔偿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中,经医学会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显然该案件就不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处理。
但被告在对病人的治疗过程中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存在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102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致患者人身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所以本案并非医疗事故纠纷,而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我国的《民法通则》处理。
强制医疗律师代理词
强制医疗律师代理词
以下是一份强制医疗律师代理词的示例: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我代表原告的法律顾问,对本案的表达如下:
首先,我主张被申请人应被强制医疗。
根据我们的医学专家的证明,被申请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并且他的病情正在恶化,对他人和社会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他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人的理解范围,他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同时也对社会秩序构成了威胁。
其次,被申请人的家属已经无法对他的病情进行有效的管理。
他们尝试过各种方法,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等,但都被证明无效。
他们已经被被申请人的病情压垮,他们已经没有能力也没有资源来照顾被申请人。
最后,我们请求法庭考虑被申请人的病情和他的家属的困境。
被申请人是病人,他需要医疗和帮助,而不是惩罚。
他的家属已经尽了一切努力,但他们无法处理他的病情。
他们需要法庭的帮助,他们需要法庭的保护。
因此,我请求法庭作出强制医疗的裁决,以保护被申请人的人权,也保护社会的安全。
谢谢大家。
医疗过错责任纠纷代理词(误诊误治)
医疗过错责任纠纷代理词(误诊误治)医疗过错责任纠纷代理词审判长:湖北驰店铺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通过庭前对本案事实的了解并参加今天的庭审,现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被告在原告的诊疗过程中误诊、漏诊,存在明显过错2015年4⽉,原告王**因⾝体不适,多次到被告处诊治,被告在没有实施相关检查的情况下,最先诊断原告患有“肝硬化”,并按肝硬化⽅案进⾏治疗,后⼜诊断为“主动脉瓣、⼆尖瓣关闭不全、酒精性肝病”等疾病。
2017年3⽉诊断结果增加为“冠⼼病、⼼肌缺⾎、⼼功能Ⅲ级”、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尖瓣关闭不全。
原告经**市中医院检查和**第⼀⼈民医院检查后发现:1、原告根本不存在被告所诊断的疾病;2、被告漏诊了原告的疾病。
2017年被告诊断原告患慢性结肠炎,并查出有3处息⾁。
⽽**市中医院通过肠镜检查,升结肠可见⼀直径约0.8CM肿物,⾏⼿术切除,确诊肿物为管状腺瘤;2019年1⽉19⽇**市第⼀⼈民医院确诊原告“右肺结节”,被告却漏诊了该疾病;原告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2⽉,三年多时间反复住院35次,累计时间长达300天。
其中错误诊断达27次,误诊率⾼达77.14%。
2018年7⽉14⽇,原告因右锁⾻⾻折到被告处就诊,被告误诊原告患有冠⼼病等,认为不适宜⼿术,未作处理,拒绝为其⼿术治疗,耽误了原告的最佳治疗时机,这种不负责任的⾏为导致了原告的病情没有及时处理,严重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原告的⾻折畸形愈合,最终酿成原告⼗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根据湘雅司法鉴定中⼼和**长江司法鉴定中⼼的鉴定意见,被告对原告的冠⼼病、⼼肌缺⾎,⼼功能三级主动脉瓣和⼆尖瓣关闭不全诊断依据不⾜,导致原告反复多次住院,被告住院指征不严格,结肠息⾁和锁⾻⾻折处理不及时,存在过错,该过错增加了被鉴定⼈医疗费⽤及医疗时间,导致右锁远端陈旧性⾻折,导致原告右锁⾻畸形愈合,构成⼗级伤残。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代理词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张振芳、余清平律师接受原告达某某、张某某以及曾某法定代理人曾某某的共同委托,参与三原告与被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审理。
根据庭前的调查了解、法庭的审理情况,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围绕诉讼请求及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被告与死者达某转系医患关系,对达某转存在诊疗行为。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医院门诊病历、《疼痛门诊达某转患者抢救记录》(以下简称《抢救记录》)足以证明被告与死者达某转系医患关系,被告对达某转存在诊疗行为,庭审中被告对此无异议。
二、被告有过错,达某转死于诊疗活动过程中,诊疗行为与死亡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被告和被告医务人员存在以下过错。
1.在不具备抢救条件的门诊处置室(第八诊室)对达某转实施抢救,没有最基本的检查和抢救设备,既耽误了抢救时间,又错过发现病情恶化原因的机会,最终导致达某转死亡。
达某转病情恶化后,医务人员想当然认为是药物过敏,对其采取的所有抢救措施均是基于过敏性休克的猜测,如果抢救是在规范的重症监护室或抢救室进行,在达某转反复表示腰腹部异常疼痛的情形下,被告三甲医院的医务人员连最简单的腹部B超检查都没有做,这既是与被告当时的诊疗水平严重不符的具体表现,也是因抢救场所不符合规范和标准造成的直接结果。
从双方封存的视频中可以看到,在长达两小时的抢救过程中,医护人员进进出出,基本所用的抢救设备都是从其他地方拿到第八诊室的,这无疑浪费了宝贵的抢救时间,是导致达某转死亡的又一推手。
2.达某转在病情急剧恶化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向其亲属送达《病危通知书》,剥夺了原告知情权和选择权。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辩解“因为达某转是门诊病人,不需要送达《知情告知同意书》、《病危通知书》”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的书写规范有一定差异是可以的,允许门诊病历记载的内容较为简洁,规范性标准也较住院病历稍低。
医疗纠纷案件代理词
医疗纠纷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我谨就本案涉及的医疗纠纷,特别是关于手术失误及其导致的赔偿责任问题,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恳请法庭予以采纳,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一、案件基本事实原告因“间断右上腹疼痛1年”到市中心医院就诊。
初步诊断:慢性萎缩性胆囊炎、胆囊结石、慢性结肠炎等。
经过一系列检查及术前准备,被告施行手术,原告对该手术寄予厚望,期待能够康复。
然而,被告对原告实施胆囊切除术,术后,原告出现变黄。
经检查,系被告为原告做手术时误切断原告胆总管并夹闭肝总管、胆囊管胆总管汇合部导致肝外胆管连续性中断、梗阻性黄疸。
为接通胆管,被告后于1个月内为原告实施胆管对端吻合重建术,重建胆管正常通道。
因被告的手术失误及第二次手术对原告身体造成严重损伤,致使原告不仅无法正常工作,日常生活还需专人护理。
住院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被告承认手术失误及对原告造成的损害事实,但对赔偿持消极态度,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二、关于手术失误的认定1. 医疗过错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
本案中,被告医院在实施手术时未能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因主刀医生的失误或操作不当,导致原告身体受损,构成典型的医疗过错。
2. 手术失误的具体情形因被告的手术失误及第二次手术对原告身体造成严重损伤,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这些后果已经超出了正常手术并发症的范畴,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健康权益,构成医疗失误。
3. 因果关系经第三方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被告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原告的健康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被告的法律责任1. 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的委托后,指派我们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庭审。
现根据本案有关的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一、被告在给原告家属张某某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
1、长期医嘱单及费用清单中可以清晰反映,被告分别于2014年2月26日和2014年3月3日给原告家属张某某开具镁加铝咀嚼片,这是客观事实。
2、从镁加铝咀嚼片药物说明书中我们可以得知,该药物属于禁忌药,被告在给长期患有糖尿病的患者张某某使用该禁忌药物时应更加的谨慎注意,也应当明确告知患者及家属服用该药物的相关风险。
但本案中,被告并未对原告及患者本人作任何的风险说明。
3、张某某在2013年1月住院治疗期间已经被诊断为糖尿病肾病V期,即糖尿病肾病最严重的阶段尿毒症前期,2014年4月10日的死亡记录中也明确显示了患者有慢性肾功能衰竭的症状。
由此可知,被告在明知张某某病情严重的情况下仍给其服用禁忌药物镁加铝咀嚼片,存在明显过错。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本案被告应对其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被告应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相关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医疗纠纷案件代理词
You pretend to work hard, you are the only one who deceives yourself. Never use tactical diligence to cover upstrategic lazines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医疗纠纷案件代理词医疗纠纷案件代理词要写审判长、审判员:就上诉人诉上诉人医疗纠纷一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客观事实清楚二、医方推卸说患方自己的行为造成目前的后果是不负责任的说法。
三、一审法院对医方过错行为和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证据认定和采信准确,有法律依据支持。
因医疗问题和医疗事故引发的就医疗纠纷不在少数,选择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医疗纠纷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和要求提供所有材料。
请律师代理的,律师需要提供一份医疗纠纷案件代理词,法院在收到代理词以后也认可了代理行为。
接下来,将详细介绍代理词的内容。
一、医疗纠纷案件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受昆明____医院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杨__诉昆明____医院有限公司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对鉴定书的质证意见本代理人对鉴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鉴定书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部分鉴定依据明显不足,法庭不应全部采信。
1、关于术前检查不完善的问题经过庭审中对鉴定人的质询,鉴定人所称鉴定书中所称的术前检查不完善是指除了____医院对杨__的眼科检查、眼科B超检查、体格检查外,还应对血液、肝功能等的检查。
本代理人认为,对患者的检查是一个问题的两面,虽然全部检查对于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会有帮助,但过度检查同时也会给患者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医院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患者在手术中免除一些不必要的检查,这对于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也是有益的,因为不必要的检查同样也可以达到理想的手术效果。
庭审中鉴定人也承认,即使没有对血液、肝功能检查与杨__人工晶体脱落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既然无因果关系,将术前没有进行血液、肝功能检查认为是构成杨__人工晶体脱落的原因显然依据不足。
医疗纠纷代理词
医疗纠纷代理词医疗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就上诉⼈李xx(以下称患⽅)诉上诉⼈xxx镇卫⽣院(以下称医⽅)医疗纠纷⼀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本案的客观事实清楚1、医⽅未尽理合理的谨慎义务,存在严重的读职⾏为,具有重⼤过错,造成患⽅的损害后果严重,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先医⽅未书⾯告知患⽅家属,作为早产⼉可能感染⼀些什么病,如:黄疸素可能升⾼,应做那⽅⾯的预防,如:注射维⽣素k1等,这是过错⼀。
2、医⽅未积极预防或⼲预早产⼉黄疸素增⾼,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明知或应该知道早产⼉可能引起黄疸素升⾼,没有采取积极措施⼲预或阻⽌(⽐如注射维⽣素k1等),是其严重失职或渎职,这是过错⼆。
3、医⽅对患⽅及其同住病房的病⼈安排不当,在炎热的酷署季节,将早产婴⼉安排在仅有⼏平⽅⽶的狭窄病房内就属不当,后⼜安排⼀个⽣活不能⾃理,只能坐着⼤⼩便的⽼年病⼈同住(每⼗分钟坐在凳⼦上⼤⼩便⼀次),使早产⼉增加感染源,增加感染危险,更是错上加错,这是过错三。
4、医⽅把⼩⼉感染症状误诊为感冒,延长了⼩⼉救治时间,⼜不主动联系转上级医院,使患⼉失去了最佳救治时机,这是导致黄疸素进⼊⼤脑的主要原因,也是医⽅最严重的过错。
5、医⽅明知⾃⼰有过错,却还千⽅百计掩盖,拒绝患⽅复印病历,并篡改病历,这不仅仅是过错⾏的,⽽且是严重的违法⾏为,根据法律的强⾏性规定,推定其有过错,应⽆条件的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五点,任何⼀点⾜以证明医⽅具有严重的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医⽅没有提供⾃⼰没有过错的证据,也不能举证证明患⽅的损害后果与医⽅的过错⾏为没有因果关系,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四条第⼋项的规定: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举证不能,也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医⽅推卸说患⽅⾃⼰的⾏为造成⽬前的后果是不负责任的说法。
黄疸素进⼊⼈的⼤脑就⽆法治疗(见专家意见),在李xx转⼊市⼀医院的后即进⾏了化验,当天化验结果:总胆红素149.4,直接胆红素24.8,医⽣明确告知黄胆已进⼊⼤脑不可逆转,医⽣⽆⼒回天,怎么说成是⽗母未进⾏系统治疗造成的呢?⽗母⾄今都未放弃对李奇奇的治疗,医⽅这⼀观点显然是难以成⽴的。
医疗损害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结合本案的证据,向法庭陈述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蒙城县岳坊医院擅自聘用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实施医疗行为,毫无疑问属于非法行医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医生执业资格的相关规定,并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被告必须对死者的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1、本案中葛维亚是死者的主治医师,在病历和用药处方上均以主治医师的身份签字,但是其却不具有医师资格,也不具备执业证书,被告也不能举证证明葛维亚具有合法的行医资格。
被告是医疗机构,葛维亚是其聘用的人员,葛维亚是否具备行医资格,被告完全清楚,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被告若认为原告陈述葛维亚无证的事实有误,那么被告就应当对葛维亚具有合法行医资格进行举证,而我们现在并未看到被告拿出的可以证明葛维亚具有合法资质的任何证据。
非法行医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六十一条的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的非法行医侵权行为,请求被告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2 、被告蒙城县岳坊医院明知葛维亚无行医资格证,仍聘用其为本院医务人员,具有过错毋庸置疑。
医疗单位擅自聘用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实施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的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非法行医行为是国家严厉打击明令禁止并坚决予以取缔的行为。
被告作为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单位,却无视法纪,不顾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这不仅是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公然违反,更是对患者人身安全生命利益的漠视。
其不仅应当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某种程度上说,作为医疗单位其还可能构成了非法行医罪的共犯,原告将视情况在必要时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代理词(医方)
代理词
原告XKZ等被告甲省乙县人民医院(2022)皖0124民初8514号医疗损害责任案,作为被告代理人,本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被告无原则性过错,医学局限性不可归责于被告。
被告医院由具备资质、依法注册的医务人员在执业范围内向患者提供了基本符合诊疗规范和常规的诊疗,不存在原则性医疗过错,医疗本身的局限性不具有可归责性。
第二,关于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只能反映外观上的关联性,作用力不等于过错和责任比例。
原告方申请,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只能反映外观上的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不等于过错责任。
被告责任应当以医学鉴定明确的轻微责任不超过10%的比例为限,理由是医学鉴定的意见是在全面充分考查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等情况的基础上作出的。
第三,原告具体诉讼请求部分没有法律依据。
1.医疗费,应凭票据实且以原告自行支付部分为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营养费、
4.护理费、
5.死亡赔偿金、
6.丧葬费等依法定项目和计算方法列出,无异议。
7.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数额过高,死亡赔偿金本身已就患者死亡所造成的原告精神损害进行了弥补,应以20000元为宜。
并且,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应按责任比例分担,单列无法律依据。
8.鉴定费应按责任比例分担。
9.交通费无法律依据且无证据支持,有关交通等费用已在“丧葬费”中弥补,单列交通费不予认可。
以上原告诉求中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被告均应仅以责任比例10%分担。
被告医院经研究无法提出调解意见,恳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以上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医疗纠纷代理词
XX医疗门诊部案件代理词针对原告的诉求:第一:被告不存在医疗过失,不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第54条规定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案件中,被告XX医疗门诊部门诊部门是合法的医疗机构,为原告诊疗的医生刘静也是合法的有资格的执业医生。
刘静所进行的针灸、拔罐、贴膏药等治疗属于正常的治疗,已尽注意义务且完全符合医疗技术规范。
所用的含有利多卡因和6542药物的膏片,其中利多卡因和6542药物以当今的医疗水平也没有明确指明有遗留疤痕的不良反应。
可见在此次医疗过程中,XX医疗门诊部门诊部门以及医生刘静都没有过错,对于原告主张的因被告XX医疗门诊部的治疗过失而导致颈部上出现的疤痕,被告无需承担责任。
第二:原告提供的协议书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虽然花都区XX医疗门诊部是有给原告一万元作为补偿,但是并不代表被告XX医疗门诊部承认或者事实上自己在此次治疗中存在过错。
被告只是出于人道主义和以免原告影响其正常营业,所以才向原告支付10000作为补偿。
而且该协议也没有被告XX医疗门诊部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
所以该项协议并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第三:原告请求被告XX医疗门诊部赔付的医疗费没有事实依据。
对医疗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关联性有异议。
原告的疤痕并不是因被告XX医疗门诊部的治疗所导致的,而且根据原告提供的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门诊检查申请单》可以看出,原告的颈上的疤痕是肌萎缩(原发性疾病所致),故原告的疤痕与被告XX医疗门诊部的治疗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需赔偿原告的医疗费。
第四:原告请求被告XX医疗门诊部赔付的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
医疗纠纷案代理词
医疗纠纷案代理尊敬的审判长、法官先生和法官女士受上诉人委托,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斟酌本案事实清楚、责任分明、证据确凿、案情简单明了。
然而就是这么一件极为普通的民事案件,一审确犯有有证不认、恶意淆法律概念、久拖不决、明显偏袒等严重错误,甚至有违法行为这就迫使上诉人不得不上诉,以讨回公道一、医疗费问一审借以肺内感染与肇事伤害无直接因果关系为由,裁定医终结时间仅1天,否定了上诉人第三次住院包括治疗骨伤的部医疗费,很显然是错误的首先,有必要提醒二审法官,上诉人受伤害的医疗终结时间是本案有关裁定和医疗费判决的前提,应依据医学科学进行裁定据查阅有关资料,和咨询某医大、某市中心医院、某医院等骨科务工作者,均证实“胫骨骨折医疗终结时间3-个月”众所知“伤筋动骨一百天”这一极为普通的医疗常识,上诉人是骨折者1天能治愈上诉人第三次住院,治疗骨伤的医疗费也能定?其次,应公正地认定上诉人肺内感染与肇事伤害的因果关系这是本案有关裁定和医疗费判决的法律依据。
我认为,上诉人肺感染与肇事伤害完全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第一,上诉人肺内感染原因十分明确:就是突遭伤害免疫功能被抑制,卧床产生坠[1]第二,骨折,不仅为肺内感染提供了条件,也是其直接诱三,肺内感染发生在骨折之后,而且是骨折并发第四,针对内感染是骨折并发症,医院出具了明确的诊[2]第五,医疗实中,中老年骨折患者,产生坠积,在一般的医疗条件下,是难以免第六,如果没有骨折这一伤害后果,上诉人不可能产生骨并发症肺内感第七,上诉人对自身遭受伤害的后果不存在任第八,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不仅阐明了有充分依据的故意或过失学和法律证据,而且,证据真实、可信,证据链完整、清晰,足认定导致此案的损害结果,和证明有关此案的全部事实再次,据查阅有关权威专业著作1医疗费的赔偿原则是“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32用证据的点看待损害赔偿,通过举证“由受害人对支出的医疗费提供证据证据包括并发症的证据。
民间医疗事故索赔案件代理词
民间医疗事故索赔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原告在本案中向贵庭提出索赔请求,并希望得到公正的判决。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一起民间医疗事故引发的索赔案件。
原告作为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遭受了医疗事故,导致严重的身体损害和经济损失。
原告主张:
原告基于以下理由提出索赔请求:
1. 医疗事故责任:医院及医务人员在对原告进行诊疗过程中存在疏忽和过错,导致了医疗事故的发生;
2. 身体损害:原告因医疗事故产生了严重的身体损害,需要长期治疗和恢复,并经济损失巨大;
3. 经济损失:原告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误工费用等均严重受到了影响,导致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证据: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支持其索赔请求:
1. 医疗记录:原告的医疗记录证实了医疗事故的发生以及对其
身体造成的损害;
2. 专业鉴定:经专业人士鉴定,确认医务人员存在疏忽和过错,是医疗事故的原因;
3. 经济损失证据:原告提供了相关的收据和账单,证明了其经
济损失的真实性和数额。
请求判决: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告请求贵庭作出以下判决:
1. 医院及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
2. 赔偿原告的身体损害,并支付其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误工
费用等经济损失;
3. 实施必要的惩罚措施,以维护医疗行业的公信力。
我们相信贵庭会基于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维护正义。
谢谢!。
陈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陈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陈某某等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现结合本案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07年9月15日下午近3时,患者谢某因咳嗽、胸闷、呼吸困难,乘坐公交车到被告解放军某医院就诊,到急诊科挂号后,医生联系到呼吸内科。
经对胸部照X光片检查,拍片医师认为病情严重,要求做B超检查,但遭接诊医师拒绝。
拍片医师出具报告单:右肺纹理增粗、紊乱、模糊,并伴有斑点及网格状模糊影。
左肺密度普遍增高。
左心缘及左膈分界不清。
印象:左侧胸腔积液?心包积液?肺部病变需进一步检查,待除结核?遂入住被告医院。
办完住院手续后患方要求尽快对胸部穿刺抽水,接诊医师以“周六、周日无医生”、“抽完水也没人化验。
”等为由让等到“星期一再说。
”当晚患者睡觉不能平卧,第二天更为严重,再次恳求医生抽水,但医生仍说让等到星期一。
9月17日(星期一)早8点后,医生开出CT、B超、心电图等检查单,由患者家属推轮椅到门诊楼检查,检查中气喘加重、呼吸更加困难,口吐白沫,出现昏迷等症状,急返病房,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尸检,谢某符合出血性心包炎(肿瘤性)心包积液导致心包填塞引起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与谢某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被告在诊断、治疗中未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患者谢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1、医方未履行法定注意义务,未按报告单提示作进一步检查、诊断。
2007年9月15日,患者谢某的X线检查报告单中明确提示有“心包积液”,但接诊医师仅看了片子,未看报告单,未作B超等进一步检查,更未组织跨科室医师会诊,盲目作出诊断。
以至于入院的第三天即9月17日开出的B超单子所检查部位只有肝、胆、胰、脾,也未对心脏部位进行检查(见超声检查报告单)。
整个病历中未有“心包积液”的记载,当然就谈不上有针对地治疗,造成患者“因心包积液导致心包填塞引起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的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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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医疗门诊部案件代理词
针对原告的诉求:
第一:被告不存在医疗过失,不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第54条规定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案件中,被告XX医疗门诊部门诊部门是合法的医疗机构,为原告诊疗的医生刘静也是合法的有资格的执业医生。
刘静所进行的针灸、拔罐、贴膏药等治疗属于正常的治疗,已尽注意义务且完全符合医疗技术规范。
所用的含有利多卡因和6542药物的膏片,其中利多卡因和6542药物以当今的医疗水平也没有明确指明有遗留疤痕的不良反应。
可见在此次医疗过程中,XX医疗门诊部门诊部门以及医生刘静都没有过错,对于原告主张的因被告XX医疗门诊部的治疗过失而导致颈部上出现的疤痕,被告无需承担责任。
第二:原告提供的协议书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虽然花都区XX医疗门诊部是有给原告一万元作为补偿,但是并不代表被告XX医疗门诊部承认或者事实上自己在此次治疗中存在过错。
被告只是出于人道主义和以免原告影响其正常营业,所以才向原告支付10000作为补偿。
而且该协议也没有被告XX医疗门诊部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
所以该项协议并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第三:原告请求被告XX医疗门诊部赔付的医疗费没有事实依据。
对医疗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关联性有异议。
原告的疤痕并不是因被告XX医疗门诊部的治疗所导致的,而且根据原告提供的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门诊检查申请单》可以看出,原告的颈上的疤痕是肌萎缩(原发性疾病所致),故原告的疤痕与被告XX医疗门诊部的治疗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需赔偿原告的医疗费。
第四:原告请求被告XX医疗门诊部赔付的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没有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父母的工作情况以及收入减少情况。
第五:原告请求被告XX医疗门诊部赔付的交通费只有部分有发票予以证明,仅对此部分予以承认,对超过部分不予承认。
第六:原告请求被告XX医疗门诊部赔付的营养费在其他病历中并没有提及需要加强营养,而且原告的该项主张过高,由法院酌情处理。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营养费的确定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
第七:原告请求被告XX医疗门诊部赔付的精神损害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XX医疗门诊部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而且原告的疤痕与被告XX医疗门诊部的治疗行为也没有因果关系,再者原告的情况也不符合有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因此对原告的此项的诉求不予以确认。
(《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