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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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Shanghai Gold Exchange,简称SGE)是中国境内唯一的全国性黄金交易市场,成立于2002年。

作为中国黄金市场的核心,SGE的现货交易规则是黄金交易者和投资者必须了解的重要内容。

1. 交易时间SGE现货交易的交易时间分为夜盘和日盘。

夜盘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晚上9:00至次日凌晨2:30,日盘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至下午3:30。

节假日期间,交易时间可能会有所调整。

2. 交易品种SGE的现货交易主要包括黄金、白银、铂金和钯金等贵金属品种。

其中,黄金交易是最为活跃和主要的交易品种。

3. 交易规则SGE现货交易的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成交价格确定:SGE的交易价格是以人民币/克为单位,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由形成,采用连续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

(2) 交易单位:黄金交易的交易单位为标准金重量单位克,白银为标准银重量单位千克,铂金和钯金为标准金重量单位盎司。

(3) 交割方式:SGE现货交易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即交易双方按约定的交割日将黄金实物交付给买方,交割地点为上海。

(4) 交易保证金:SGE要求交易者在进行交易前交纳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保证金的交纳比例根据交易品种和交易者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差异。

(5) 交易手续费:SGE对交易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用以维护交易所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6) 交易结算:SGE的交易结算采用T+D(交割日交易日)交收制度,交易当天成交的交易将在交割日进行交割结算。

(7) 交易风险管理:SGE建立了完善的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交易限额管理、交易风险准备金管理等,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交易者资格要求SGE对交易者的资格要求比较严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注册会员:交易者必须是SGE的注册会员,注册会员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包括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19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四章指令与成交第五章现货实盘交易与现货即期交易第六章延期交收交易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竞价交易业务是指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交易业务。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竞价交易中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四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业务单元。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会员类别和权限设置相应的交易席位,并分配由六位数字组成的席位号。

第六条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交易所根据会员实际情况审批,每家会员交易席位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七条交易所按交易席位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

第八条一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交易所的客户代码。

客户代码由十位数字构成,由交易所统一编制。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交易编码是客户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专用代码,由会员交易席位号和客户代码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一个客户可以在多家有业务资质的会员处开户、且一个客户代码关联的交易席位不超过三个,交易所以会员交易席位号串联客户代码作为客户在不同交易席位处的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客户代码,同时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章关于交易席位和交易编码的规定适用于询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等其他交易模式。

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十三条竞价交易上市品种包括黄金(Au)、白银(Ag)、铂金 (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十四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竞价交易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上海黄金交易所 黄金T D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 黄金T D交易规则

一、T+D交易介绍T+D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简称:T+D交易,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是指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买卖,交易者可以选择合约当日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用延期补偿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它具有以下特点:1、交易标的标准化。

交易中交易品种的品质、数量和交割地点等都是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严格统一规定的。

价格也以公平竞价的方式确定,每天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

2、交易时间设置合理。

上海黄金交易所于每周一至周四的21:00至次日凌晨2:30开通夜市交易,不但能有效回避夜间国际金价急剧变化所造成对国内不利影响的风险,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

这是目前国内股市和某些商品期货交易所不能及的。

3、引入了做空机制和T+0交易机制。

投资者可在价格上涨时采取“先买进后卖出”的方式获利,也可以在价格下跌时运用“先卖出后买进”的方式获利。

买卖过程可当天完成,交易平仓后资金即时释放,可再进行交易,大大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4、交割时间没有限制,合约流动性高。

在T+D交易中,没有交割时间的限制,每个交易日均可申请交割,也可以无限制地持仓,不必担心因交割的时间限制而被迫平仓。

进行T+D交易所确立的合约也可以不必进行实物交收,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作反方向的交易以平掉原来持有的合约。

二、T+D交易品种三、T+D交易开市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1:30 下午13:30~15:30周一至周四:晚上21:00~次日凌晨2:30四、T+D交易费用的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黄金Au(T+D)交易按照成交金额征收万分之十五的交易手续费。

白银Ag(T+D)交易按照成交金额征收万分之十三的交易手续费。

五、或有费用的发生或有费用包括递延补偿费和超期费两种。

1、递延补偿费:T+D交易于每一交易日的15:00~15:30进行交割申报,而由于市场主体供求双方交割意愿的不一致,所以必然会出现交割申报的不一致。

参考资料(11)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

参考资料(11)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2017年5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算原则第三章结算部门第四章存管银行第五章日常结算第六章违约处理第七章附则附会员结算专用账户信息登记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市场的结算活动,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货款、保证金、盈亏、手续费等有关款项的应收应付数额进行清算后,按照确定的清算结果完成资金划转和交收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授权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为国际会员提供结算服务,具体结算规则由国际中心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市场的结算活动,交易所、由交易所提供结算服务的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及其代理客户、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原则第五条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达成的交易应当通过交易所进行统一清算,并完成结算。

但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交易所按照“集中、净额、分级”的原则进行清算和结算。

“集中”是指交易所为会员提供集中清算和履约担保服务;“净额”是指交易所对会员在交易所的成交额进行轧差处理;“分级”是指交易所负责对会员实行结算,会员负责对其代理客户实行结算。

第七条交易所根据合约类型采取不同的结算制度。

对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和定价交易合约采取钱货两讫结算制度;对延期交收合约、报价交易合约和履约担保型询价交易合约采取保证金制度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到期履约的双边信用型询价交易合约采取多边净额结算制度。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交易所在交易日当日,按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延期交收合约、定价交易合约、报价交易合约、询价交易合约的顺序进行资金清算,相应增加或扣减交易各方的结算准备金,进行交收过户,最终完成结算。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正文:----------------------------------------------------------------------------------------------------------------------------------------------------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的资金清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清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货款、交易保证金、交易盈亏、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费等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收付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所对现货实盘交易和现货即期交易采取钱货两讫制度进行清算;对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和交易保证金制度。

会员保证金按成交总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比例按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资金清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指定结算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清算原则第五条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二级”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对会员统一办理资金清算和划付;“净额”是指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差额与交易所进行清算;“二级”是指交易所负责对会员实行清算,会员负责对其代理客户实行清算。

第六条交易所实行T+0资金清算,T+1资金结算,即交易所在交割或清算时,将资金从买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扣除,划入卖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完成资金清算。

在T+1日的9:00至15:30,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将资金划入其在结算银行的自营专用账户或代理专用账户。

第七条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在同一交割日履约的,资金按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易顺序分配。

《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修订案)(2019)

《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修订案)(2019)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修订案)的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19〕88 号)为加强对有色金属期货交割商品的管理,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我所对《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结合交割商品市场需求和管理工作需要,调整了部分条款。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3月26日发布的《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2019 年10 月22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2019 年10 月修订版)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交割商品的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客户、注册企业和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商品注册第三条申请注册的条件(一)申请注册企业应当是国内外相关商品的生产企业,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二)申请注册企业的年产能(含单个品牌)达到规定水平[ 暂定为:铜: 5 万吨、铝:10 万吨、锌: 5 万吨、铅: 5 万吨、镍:5000 吨、锡:4000 吨] ,商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或国际标准,生产工艺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达标,连续稳定生产至少 1 年以上。

(三)申请注册商品应当具有合法来源,在现货市场上占有相当份额。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注册条件预审申请注册企业按照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之各项条件要求向交易所提交预审材料。

交易所对照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之各项条件对申请注册企业提供的预审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的,才能进入正式注册流程。

必要情况下,交易所可对申请资质进行现场复核。

第五条申请注册企业应当提供以下书面申请材料:(一)申请注册报告(二)承诺书(见附件一)(三)《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重熔用铝锭(AL99.70)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锌锭(Zn99.995)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铅锭(Pb99.994)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电解锲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锡锭注册登记表》(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五)能够证明并区别申请注册商品来源的材料,如商标注册证等(六)申请注册企业股东及其股权或股份情况(七)立项批复或备案登记、环保验收合格等文件(八)商品质量管理措施文件1、主要质量管理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目录2、内控标准3、主要原副材料检验项目(包括检测能力、检测方法)4、成品质量检验项目(包括检测能力、检测方法)5、主要检验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用途)(九)第三方质检机构签发的最近一期商品质量测试报告(十)企业内部近三个月的商品质量情况分析报告(十一)生产工艺流程图(两种以上生产工艺的,应当分别说明)(十二)相关生产设备介绍(规格、参数、数量等)(十三)反映申请注册商品的外观、标识和包装情况的实物彩照若干,同时应当注明:1、单块外形尺寸、重量;2、单捆外形尺寸、重量;3、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及规格(包括包装夹扣)、商标或标识所在部位。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流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流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流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流程是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黄金交易并完
成实物交割的一系列流程。

下面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流程的详细描述。

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黄金品种中,只有部分黄金品种支持
实物交割。

交易所会在每个交易日的特定时间段内公布交割通知,并
将通知发送给交割仓库和交易会员。

交割仓库会根据交割通知准备相应的黄金实物。

交割仓库需严格按
照交易所的规定操作,保证交割品的质量、数量和包装符合交易所的
要求。

交易会员则是进行交割的中间人,他们负责与交割仓库协商和确认
实物黄金的交割细节,以及完成资金清算。

交易会员与买方和卖方洽
谈确定交割细节,包括黄金实物的质量、数量、交割地点等。

一旦交割细节达成一致,交易会员将提供相应的仓单和其他必要的
文件,以便买方和卖方进行交割。

在交割日当天,买方和卖方需要亲
自到交割仓库办理黄金交割手续。

在交割仓库,买方和卖方必须通过交付仓单和支付相应款项来完成
交割。

买方通过支付相应款项来购买黄金实物,而卖方则通过交付仓
单来完成出售。

交割仓库会对黄金实物进行验证,并完成相关的交接手续。

交割仓
库会验收仓单、检验黄金实物的数量和质量,确保符合交易所的标准。

一旦验收合格,黄金实物将会正式交付给买方。

总结而言,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流程包括交割通知的发布、交割仓
库的准备、交易会员的协商、买卖双方的确认以及最后的黄金实物交付。

这一流程确保了交易的公平、有效进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权益。

上海金交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

上海金交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所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交割仓储系统安全、顺利、及时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成交合同的履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割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合同契约,根据交易所的规则进行的银货授受行为。

第二章交割原则第四条交易所实行“择库存入”、“择库取货”的交割原则。

交易双方可自行选择交易所指定仓库存入或提取黄金。

其中金条暂在上海存入或提取。

第五条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质量标准的黄金,及伦敦黄金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金锭供货商/精炼厂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六条交易所初期交易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Au99.99的金锭及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Au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50克、成色为Au99.99及标准重量100克、成色为Au99.99金条。

第七条参与交易前,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需交纳买入黄金全额资金,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需将卖出黄金全部存入指定仓库。

第八条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应填写《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指定存货人员登记表》留交易所备案,明确存货人身份,并及时通知变更状况。

第九条买卖双方成交当日交易所收市后,由交易所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买方的黄金货权计入其买入账户。

交割只针对会员净买卖量。

提货量为3千克的整数倍,最小提货量为6 千克。

第十条会员库存以每日交易所出具的"会员库存结算单"为准。

如有异议须在第二个工作日开市前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交割储运部提出,逾期未提的视为确认。

第十一条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交割时,对于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在多个指定仓库里存有的黄金,先扣除库存量最小的,余量再依次扣除。

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存入的黄金如果没有用于交易,则只能在原存入指定仓库自提。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及其它贵金属的集中交易、清算和实物统一配送。

第三条交易所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上市品种的竞价交易;按照信用交易原则组织询价交易(询价交易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时间与交易品种第五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河南中路99号。

交易所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连续交易时间详见“交易时间明细表”(附表1)。

第六条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黄金(Au)、白银(Ag)、铂(Pt),以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七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挂盘合约分为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第八条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有Au50g、Au100g、Au99.99、Au99.95和Au99.5;铂金现货实盘合约有Pt99.95;白银现货即期合约有Ag99.9和Ag99.99;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Au(T+D)、Au(T+N1)、Au(T+N2);白银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Ag(T+D)。

新增合约的挂盘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九条各交易合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品种、合约交易代码、交易方式、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大单笔报价量、最小单笔报价量、交易时间、最低交易保证金、清算方式、交割品种、交割方式、交割时间、交割地点、交易手续费、交割费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印发《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上海黄⾦交易所:为维护⾦融市场秩序,促进⾦融市场健康规范发展,中国⼈民银⾏制定了《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请认真遵照执⾏。

附件: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零⼀⼀年四⽉⼗⼀⽇附件: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第⼀条为加强对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的监督与指导,维护黄⾦市场秩序,促进黄⾦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条中国⼈民银⾏依法对上海黄⾦交易所业务进⾏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上海黄⾦交易所从事以下业务:(⼀)提供黄⾦、其他贵⾦属现货、延期及其衍⽣品交易服务;(⼆)提供集中竞价交易、询价交易及其他交易⽅式;(三)提供上市品种交易的场所、设施和相关服务,设计交易产品,安排产品上市,制定交易规则,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交割及其他相关业务;(四)制定市场交割标准,提供账户服务、托管服务、交割服务、结算和清算服务、仓储运输服务、质押登记和租赁登记等服务;(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监督管理;(六)中国⼈民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下列事项,上海黄⾦交易所应当报中国⼈民银⾏批准:(⼀)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上市、中⽌、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三)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四)制定客户交易结算资⾦和保证⾦管理办法以及风险防范办法;(五)与境内外其他市场中介机构的重⼤业务合作;(六)中国⼈民银⾏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下列事项,上海黄⾦交易所应当报中国⼈民银⾏备案:(⼀)制定和修改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上线新交易系统;(三)批准、取消会员资格;(四)认定标准⾦锭、⾦条及其他贵⾦属⽣产企业⼊库资格;(五)认定结算清算银⾏资格;(六)撤消、建⽴新的黄⾦及其他贵⾦属交割库;(七)中国⼈民银⾏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上海黄⾦交易所实⾏客户交易编码制度。

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户⼀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上海黄⾦交易所应当建⽴交易结算资⾦和保证⾦管理制度。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保证金调整
市场风险状况
当市场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交易所可能会调 整保证金比例,以控制市场风险。
政策调整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交易所可能会对保证金比 例进行调整。
其他因素
交易所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会员或客户的信用状况、交易活跃度等,来调整 保证金比例。
04 交割规则
交割期限
交割期限
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后的某一特定日期进行实物交割。 这个日期通常在交易达成后的1-3个工作日之内,具体时间由交易双方协商确 定。
诉讼解决
如果仲裁无果,交易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 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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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交易所规定规格和质量要求的实物黄金、白银等贵金属进行交付。
期货转现货
如果交易双方在期货市场上达成交易,可以在期货转现货的过程中进行实物交割。期货转现货的交割方式可以降 低交割成本和风险。
05 风险管理规则
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是指交易所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对部分或全部合约设定涨跌幅度限制,当市场价格波动 超过一定幅度时,交易所会采取暂停交易等措施,以减少市场的波动。
03
交易所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 暂停交易等措施,以减少市场的波动。
06 信息披露规则
信息披露内容
交易信息
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时间、 交易价格、交易量等。
持仓信息
包括会员和客户的持仓量、 持仓分布等。
结算信息
包括结算价格、结算数量、 结算金额等。
交割信息
包括交割日期、交割地点、 交割方式等。
黄金期货
以黄金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通过买卖期货 合约赚取差价。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摘要:一、上海黄金交易所简介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组织架构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品种与服务四、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五、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管理六、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七、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变更与终止八、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附则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会员提供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的交易、清算、交割与仓储等服务。

一、上海黄金交易所简介交易所成立于2002 年,总部位于上海市。

交易所旨在发挥黄金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我国黄金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交易所是国家级黄金市场,是我国黄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组织架构交易所的组织架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

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监事会是交易所的监督机构,管理层是交易所的执行机构。

交易所还设有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相关领域的专业事务。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品种与服务交易所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黄金、白银等贵金属。

交易所提供交易、清算、交割与仓储等服务,为会员提供了一个安全、高效、便捷的交易平台。

四、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费用、交易限制等。

会员需遵循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五、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管理交易所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分为综合类会员和金融类会员。

会员需满足一定的条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方可成为会员。

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会员应遵守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六、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交易所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

交易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会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保护国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业务细则和《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在交易所授权下,对交易所国际会员(以下简称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并为国际会员和国际客户提供服务。

第三条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在交易所参与交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以及本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章会员与客户管理第四条国际会员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地区登记注册的,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从事贵金属交易的特别会员。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国际会员,须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并按交易所要求向交易所提供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审批。

第六条国际客户是指通过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代理进入交易所交易的投资者。

第七条国际客户须在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

国际会员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原则,严格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逃税的责任和义务,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必要的适当性审核,并将其开户材料报交易所备案。

客户开户材料须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国际会员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并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章交易接入第九条国际会员在交易所进行自营交易或代理客户参与交易,除经国际中心书面审批同意外,其交易系统须通过国际中心接入交易所系统,国际中心为国际会员提供必要的系统接口。

第十条国际会员及其客户的交易权限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除经国际中心书面审批同意外,国际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通过国际中心审核或者验证后进入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黄金和白银品种的延期交收交易(以下简称延期易).第二章交易时间、交易品种第三条交易所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早市09:00—-11:30,(其中,周一早市时间为08:50——11:30);午市13:30—-15:30 ;夜市20:50-—2:30。

第四条黄金延期合约代码为Au(T+D)、Au(T+N1)、Au (T+N2),白银延期合约代码为Ag(T+D)。

第五条黄金的基准交割物为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标准金锭,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

白银的交割物为符合交易所银锭质量标准的标准重量15千克、银含量不低于99.90%的标准银锭。

第六条黄金延期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0.0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每手代表的实物标准重量为1千克,最小实物交收量为1手.白银延期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每手代表的实物标准重量为1千克,最小实物交收量为15手、并以15手的整倍数申报交收。

第三章延期交易业务第七条延期交易是指以保证金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客户可以选择合约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简称延期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第八条延期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收申报制度(简称交收申报),在每日的交收申报时段,多头持仓可进行收货申报、空头持仓可进行交货申报.交收申报成功,在当日清算时完成资金和实物的过户。

第九条延期费为客户延期交收发生的资金或黄金实物的融通成本,延期费的支付方向根据交收申报数量对比确定.当交货申报量小于收货申报量时,空头持仓向多头持仓支付延期费;当交货申报量大于收货申报量时,多头持仓向空头持仓付延期费;当交货申报量等于收货申报量时,不发生延期费支付.第十条延期费=持仓量×当日结算价×延期费率。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7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地点和时间第三章交易品种与规格第四章交易方式第五章交易业务第六章清算业务第七章交割业务第八章代理业务第九章风险管理第十章异常状况处理第十一章信息管理第十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章调解与惩罚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如下简称交易所)旳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旳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旳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旳原则,采用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旳交易方式,同步提供询价等辅助交易方式。

第三条本规则合用交易所内旳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清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第四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五条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黄金交易时间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30。

铂交易时间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00。

第三章交易品种与规格第六条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七条黄金交易成色种类为Au99.99、Au99.95、Au99.5。

白银交易成色不低于99.95%。

铂交易成色不低于99.95%。

第八条黄金交易重量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和12.5公斤旳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第九条交易所交易旳金锭、金条、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旳可提供原则金锭、金条、银锭企业生产旳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银锭质量原则旳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旳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旳原则实物。

交易所交易旳铂锭为伦敦铂钯市场协会(LPPM)、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承认旳或经交易所认定旳合格铂锭供货商生产旳原则实物。

第十条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后来保留两位小数。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割原则第三章入库管理第四章出库管理第五章费用第六章二次结算第七章代理第八章质量纠纷处理第九章 IC卡管理第十章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割仓储系统安全、顺利、及时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成交合同的履约。

所称交割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合同契约,根据交易所的规则进行的实物交收行为。

第二章交割原则第三条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第四条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管理实行现货全额、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同一账户管理。

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中的实物可用于参与交易所现货全额、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履约。

第五条交易所指定仓库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其中金锭、银锭实行“择库存货、择库取货”原则;金条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目前取货地区为上海、北京、深圳地区;铂锭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目前存取货地区为上海、深圳地区。

第六条交易所交易的金锭、金条、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银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银锭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易所交易的铂锭为伦敦铂钯市场协会(LPPM)、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认可的或经交易所认定的合格铂锭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七条交易所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12.5千克、成色不低于99.5%的金锭;标准重量0.0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标准重量分别为0.5千克、1千克、3千克、4千克、5千克、6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铂锭;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银锭;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银锭及定向询价交割品种。

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保管库保管库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保管库业务管理工作,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管库业务是指为交易所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未参与交易所交易交割业务的实物提供保管服务。

交易所国际板指定仓库提供保管库业务并承担实物保管全部责任。

第三条 保管库保管品种为标准重量0.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标准重量12.5千克、成色不低于99.50%的金锭。

新增保管品种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四条 保管库保管的黄金均为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金锭及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标准金锭。

第五条 交易所提供保管库管理系统供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及国际板指定仓库使用。

保管库管理系统具备开户登记、出入库管理、提货申请、库存查询、流水查询及费用计算查询等功能。

第六条 交易所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及国际板指定仓库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登记开户登记第二章开户登记第七条 交易所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开展保管库业务需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填写《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开户登记表》。

第八条 交易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交易所为获得批准的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在保管库管理系统中开立账号,并设置初始登录密码。

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首次登录系统后需修改登录密码。

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如遗失密码需向交易所申请重置密码。

入库管理第三章入库管理第十条 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办理保管库入库业务,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交易所国际板指定仓库有关入库信息。

第十一条 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办理实物入境手续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板交割业务操作指引》执行。

第十二条 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办理保管库实物入库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及证件:(一)《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入库申请单》(原件、一式三联、加盖单位业务用章或负责人签字);(二)办理入库手续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三)送交实物的质量证明书及装箱单。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是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的现货黄金交易所需遵守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主要规则:
1. 交易时间:交易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

2. 交易品种: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交易品种主要包括Au99.95、Au99.99、Au100g、Au50g、Au10g、Au5g、Au2g、Au1g等。

3. 交易单位:现货黄金交易单位为克,最小交易单位为1克。

4. 交易方式:交易采用集中竞价和连续竞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集中竞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00至9:15进行,连续竞价在9:15至11:30和13:30至15:30之间进行。

5. 交易限制:个人投资者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交易中有一定的交易限制。

例如,个人投资者在每个交易日的买入和卖出总量都有一定的限制。

6. 交割方式:交割方式为线下交割,即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交割机构进行实物黄金的交割。

7. 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和交割费用,费用标准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制定。

以上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的一些主要规则,具体详情可参考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告。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割原则第三章入库管理第四章出库管理第五章费用第六章二次结算第七章代理第八章质量纠纷处理第九章 IC卡管理第十章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割仓储系统安全、顺利、及时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成交合同的履约.所称交割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合同契约,根据交易所的规则进行的实物交收行为。

第二章交割原则第三条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第四条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管理实行现货全额、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同一账户管理。

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中的实物可用于参与交易所现货全额、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履约。

第五条交易所指定仓库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其中金锭、银锭实行“择库存货、择库取货”原则;金条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目前取货地区为上海、北京、深圳地区;铂锭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目前存取货地区为上海、深圳地区。

第六条交易所交易的金锭、金条、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银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银锭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易所交易的铂锭为伦敦铂钯市场协会(LPPM)、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认可的或经交易所认定的合格铂锭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七条交易所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

95%的金锭;标准重量12.5千克、成色不低于99.5%的金锭;标准重量0.05千克、成色不低于99。

99%的金条;标准重量分别为0。

5千克、1千克、3千克、4千克、5千克、6千克、成色不低于99。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交易业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竞价交易第三节 定价交易第四节 报价交易第五节 询价交易第三章 风险管理第四章 结算业务第五章 交割业务第六章 发票管理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第八章 信息管理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十章 争议与调解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及其他产品的交易、结算、交割和实物统一配送。

第三条交易所的交易模式包括竞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询价交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交易模式。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和履约担保型询价交易等模式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保证金存管银行、其他相关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所授权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对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并为国际会员及其客户提供服务。

国际中心、国际会员及其客户、国际中心保证金存管银行等其他相关参与者除应当遵守本规则外,还应当遵守国际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黄金(Au)、白银(Ag)、铂金(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七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各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详见各交易品种的合约表。

交易时间的调整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八条根据交易模式的不同,交易所的上市合约分为竞价交易合约、定价交易合约、报价交易合约、询价交易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等。

根据交割地点的不同,交易所上市合约分为主板合约和国际板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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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割原则第三章入库管理第四章出库管理第五章费用第六章二次结算第七章代理第八章质量纠纷处理第九章IC卡管理页脚内容1第十章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割仓储系统安全、顺利、及时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成交合同的履约。

所称交割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合同契约,根据交易所的规则进行的实物交收行为。

页脚内容2第二章交割原则第三条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第四条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管理实行现货全额、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同一账户管理。

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中的实物可用于参与交易所现货全额、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履约。

第五条交易所指定仓库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其中金锭、银锭实行“择库存货、择库取货”原则;金条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目前取货地区为上海、北京、深圳地区;铂锭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目前存取货地区为上海、深圳地区。

第六条交易所交易的金锭、金条、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银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银锭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易所交易的铂锭为伦敦铂钯市场协会(LPPM)、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认可的或经交易所认定的合格铂锭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七条交易所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12.5千克、成色不低于99.5%的金锭;标准重量0.0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标准重量分别为0.5千克、1千克、3千克、4千克、5千克、6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铂锭;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银锭;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银锭及定向询价交割品种。

页脚内容3第八条对于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基准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

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并实行升水制度,升水标准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交收实物须为3千克和1千克整数倍。

第九条参与现货全额交易,买方会员及客户需交纳买入实物全额资金,卖方会员及客户需将卖出实物全部存入指定仓库。

参与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买卖方会员及客户需交纳足额交易首付款。

会员及客户存入指定仓库的实物记入其剩余库存账户。

第十条交易所根据现货全额、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交割次序,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交割。

第十一条买卖方会员及客户参加现货全额交易,交易所根据买卖成交量实时逐笔进行交割处理。

每日交易所收市后,由交易所为参加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的交割双方进行交割处理,参加Au(T+5)交易,应交割数量为到期合约净买卖交割量;参加延期交收交易,应交割数量为当日申报确立量。

交割买方的实物货权计入其买入货权账户。

第十二条会员及客户参加Au(T+5)及延期交收合约实物交割前,买方资金账户上应有足额资金(当日交易结束前30分钟,客户足额资金若不到位,由会员向交易所申报,按违约处理。

),卖方实物账户应有足额实物,若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构成交割违约。

对于Au(T+5)交易合约,交易所按合约成交时间顺序进行履约配对;对于延期交收交易合约,交易所按申报时间顺序进行配对。

由于交割违约方造成另一方配对不成功,则配对未成功方收取违约金。

第十三条构成交割违约,由交易所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7%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同时交收终止。

页脚内容4第十四条若交割双方均违约,由交易所分别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7%的违约金,违约金归交易所风险基金,同时交收终止。

第十五条交易所每日交割处理结束后,向会员及客户出具“会员库存结算单”,会员及客户应及时核对。

如有异议须在第二个工作日开市前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交割储运部提出,逾期未提的视为确认。

第十六条交易所对卖方会员及客户进行交割处理时,按流水逐笔根据先扣除买入货权账户实物,后扣除剩余库存账户实物原则进行。

卖方会员及客户有多个剩余库存账户实物时,根据先扣除库存数量最小的,余量再依次扣除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卖方会员及客户若提取剩余库存账户上的实物,则只能在其原存入指定仓库自提。

由于指定仓库实物储存不以会员单位对应摆放,若自提出库的实物与原存入实物产生重量溢短差,通过二次清算解决。

第十八条会员及客户参加现货全额交易成交后、参加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当日交割处理后,买方会员及客户即可在交易端填写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或交割。

择期填写提货申请单时间在交易所交易结束后30分钟内暂停。

第十九条会员及客户填写提货申请单时,应根据需要选择交提、自提、部分交提项,其中自提指会员及客户提取其自行存入指定仓库的实物,交提是会员及客户提取其买入货权账户上的实物,部分交提是指会员提取其部分剩余库存账户、部分买入货权账户上的实物。

对交易所统一收取运保费的实物,自提部分不计收运保费。

第二十条交易所实物存入提取为整条块,不切割。

1 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量为1千克;3 千克金锭页脚内容5最小提货量为3千克,且提货量须为3千克的整数倍;12.5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量为12.5千克,且提货量须为12.5千克的整数倍;0.05千克金条最小提货量为0.05千克;15 千克银锭最小提货量为15千克,且提货量须为15千克的整数倍。

铂锭最小提货量为3千克,提货量须为1公斤的整数倍;若会员申请铂锭提货量与指定仓库块重不匹配时,通过修改提货单及留存凑足库存条块标重解决。

第二十一条有实物的指定仓库,申请提货当日可提取实物。

申请提货当日无实物的指定仓库,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的,提货时间为提货申请日后3个工作日内,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交易所不承担统一调运的,会员及客户通过重新填写提货申请单更改提货地或通过交易所与卖出方会员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买方会员及客户申请提货时,选择提货指定仓库,输入提货密码(自行设定10位以内),并打印实物提货单。

会员及客户至选择指定仓库提取实物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及凭证:实物出库申请单、实物提货单(或传真件)、IC卡、提货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输入IC卡密码、提货密码,系统识别无误后由指定仓库发货。

实物出库申请单只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第二十三条提货申请单可撤单。

对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的交割品种,申请交提当日撤单的不收运保费,申请交提次日起撤单的收运保费,若买方会员及客户申请提取实物后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提取期限内提取,系统将自动撤消本笔提货申请,对交提部分收取运保费。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银锭企业及开展进口金锭、铂锭业务的会员单位应填写《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指定存货人员登记表》留交易所备案,明确存货人身份,并及时通知变更状况。

第二十五条卖方会员及客户存入实物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指定仓库相关存货信息,尤其是页脚内容6对于由于不可预料原因导致在途实物不能在指定仓库当日工作时间内存入,应及时与交易所及指定仓库取得联系,确定解决办法,保证实物安全。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授权指定仓库办理与会员间的实物存入提取手续。

第三章入库管理第二十七条入库是指会员及客户将实物存入交易所指定仓库。

入库手续必须由在交易所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参加办理。

第二十八条会员及客户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交易所指定仓库相关存货信息,并将存入实物的质量证明书及装箱单传真至交易所,进口实物没有“质量证明书”的,需提供实物清单、装箱单并传真至交易所。

入库时应向指定仓库提交实物入库申请单、IC卡、指定已备案存货人有效身份证件、送交实物的质量证明书及装箱单。

实物入库申请单仅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第二十九条指定仓库负责对存货方的入库实物开箱进行毛重的核对,核对时指定仓库所称实物毛重与质量证明书所标明该块实物的毛重秤差在交易所规定范围内,指定仓库应接收,交易所按质量证明书所标该块实物的重量结算,超出规定范围的,指定仓库拒收,并填写“问题报告单”,由指定仓库与存货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报交易所。

交易所入库秤差规定范围金条±0.05克(含)内,金锭为±0.1克(含)内,铂锭为±0.2克(含)内。

第三十条指定仓库办理实物入库手续,会员及客户向指定仓库交纳本批实物的入库费,入库手续页脚内容7完成后,指定仓库在实物入库申请单第二联加盖指定仓库收讫章作为存货回单。

第三十一条指定仓库将有该批实物的块号、重量、成色等信息输入指定仓库管理系统。

系统自动生成入库单,同时会员及客户剩余库存账户中增加相应实物数量,作为入市交易的库存。

会员可实时查询当前库存状况。

第四章出库管理第三十二条出库是指买卖方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其具有货权的实物。

第三十三条会员提取实物时,首先通过交易系统填写提货申请单,输入相关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提货申请单,会员打印。

第三十四条会员持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出库申请单、提货申请单(或传真件)、IC卡、提货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指定仓库提货,指定仓库核验提货会员IC卡、有效身份证件,无误后,在指定仓库管理系统中录入提货单号,由会员录入提货密码,系统校验成功,指定仓库即可按提货单所列内容办理发货手续。

第三十五条实物出库时,在指定仓库管理系统中根据块号明细逐块录入选择出库实物块号(金条除外),系统自动判断库存状况,核实无误后打印出库票(一式两联)及块号明细。

提货方交纳出库费,指定仓库在实物出库申请单第二联加盖付讫章后与块号明细清单一同交会员完成出库手续。

第三十六条实物整箱出库时,指定仓库可根据提货方需要整箱整发,亦可开箱核对。

页脚内容8第三十七条指定仓库负责对提货方的出库实物开箱进行毛重的核对,核对时指定仓库所称实物毛重与质量证明书所标明该块实物的毛重秤差在交易所规定范围内,提货方应接收,交易所按质量证明书所标该块实物的重量结算,超出规定范围的,会员应拒收,指定仓库负责填写“问题报告单”,由指定仓库与提货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报交易所。

出库秤差规定范围与入库秤差范围相同。

第三十八条实物出入库申请单由交易所统一制定格式,会员可通过交易所网站下载打印使用或根据标准格式自行印制使用。

第五章费用第三十九条交易所指定仓库执行统一仓储费率,清算重量为实物标准重量。

第四十条仓储费的收取由交易所代收代付,交易所向每个会员收取仓储费,并在每月的25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到上一工作日)仓储费结算日与会员、指定仓库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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